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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海杨浦区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房产律师]]>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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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上海杨浦区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房产律师:1381675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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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a9080211</creator>
<pubDate>Mon, 30 Nov 2009 22:35:4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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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上海杨浦区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13572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 <br />
<br />
　　本条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适用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分则虽然没有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但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关于违约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br />
<br />
　　上海杨浦区律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给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两种情况，例如，图书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稿义务，或者出版者未将作品出版，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作者虽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r />
<br />
　　上海杨浦区律师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否继续履行由没有违约的一方选择，例如，作者到了合同约定的交稿期限还没创作完成，出版社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是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赔偿；如果因为交稿过迟，使出版社的商机错失，那就属于根本违约，使出版社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版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作者赔偿损失。关于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出版社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出书，或者由于排版的错误，将作品的内容前后顺序颠倒，这时出版社应当就错误的部分重新排版，或者将错误的部分单独出具校正提示。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计算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电影制片厂与乙电影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厂将其即将制作完成的一部电影的发行权卖给乙公司。电影制作完成后，甲厂反悔，拒绝履行合同。甲厂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该公司为发行这部电影所付出的先期投入，如广告费10万元。但乙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收到了100份订单，按此订单，可以卖出100个拷贝，每个拷贝可获取利润2万元，总共损失利润200万元。甲厂应当赔偿乙公司损失的广告费10万元和200万元发行利润，共计210万元。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br />
<br />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如果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首先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此约定办理。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r />
<br />
虽然经验和知识的累积不断增强着人的能力与信心，但是，绵延不绝又总是不期而至的新问题却依旧抖搂出人类智慧在无限面前的局促和无奈。不确定的境况深深影响着人类的生活，由于不确定性，&ldquo;人们无法对生活整社会法是作为对民法的修正而存在的；由于民法学原理的贯彻和实施，激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但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有关法律的知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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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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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9 Feb 2012 20:25:29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上海市定金合同（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87277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align="center"><font class="MTitle">上海市定金合同（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font></p>
<p><br />
<br />
　　房屋代码：______ <br />
　　定金合同 <br />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br />
　　甲方（卖方）： ____________ <br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br />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br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br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br />
　　乙方（预购方）：___________ <br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br />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br />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br />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br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br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br />
<a name="1"><font class="TiaoNoA">　　第一条</font></a>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br />
<a name="2"><font class="TiaoNoA">　　第二条</font></a>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br />
<a name="3"><font class="TiaoNoA">　　第三条</font></a>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br />
<a name="4"><font class="TiaoNoA">　　第四条</font></a>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br />
<a name="5"><font class="TiaoNoA">　　第五条</font></a>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br />
<a name="6"><font class="TiaoNoA">　　第六条</font></a>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br />
<a name="7"><font class="TiaoNoA">　　第七条</font></a>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br />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br />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br />
<a name="8"><font class="TiaoNoA">　　第八条</font></a>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br />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br />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br />
<a name="9"><font class="TiaoNoA">　　第九条</font></a>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br />
　　甲方：__________（签章） <br />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br />
　　乙方：__________（签章） <br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br />
<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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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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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6 Jan 2012 19:45:2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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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关于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816606.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关于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规定。<br />
<br />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是本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以及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比例或者条件获得清偿。<br />
<br />
　　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在各个程序中，有些是共同的，例如债权申报程序，有关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的撤销或者宣告程序，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程序等。但是，也有一些是某一程序所特有的，例如，在清算程序中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而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有关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无论是何种程序中的债权人，都必须依据本法规定的相应的程序来行使权利，而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外的民事执行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来行使其权利。<br />
<br />
<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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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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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2 Jan 2012 21:24:39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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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808279.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论但现在的一些事实说明，人大的作用举足轻重那么我们的司法是否能够通过其在每个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p>
<p>&nbsp;</p>
<p>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及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规定。<br />
<br />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特征包括：<br />
<br />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br />
<br />
　　(2)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br />
<br />
　　(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br />
<br />
　　(4)违约责任的过错形式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r />
<br />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br />
<br />
　　(1)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由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所谓调解解决，是指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相互理解和谅解，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br />
<br />
　　(2)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定的机构居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和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订有仲裁协议，即通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有以下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br />
<br />
　　(3)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br />
<br />
　　上述三类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协商和调解优先，其次是仲裁，最后才是诉讼。合伙协议争议是一种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能够自己解决，就不应当动用公共权力和司法资源。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符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避免使矛盾激化，因此，应当成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反映；仲裁比之司法。一般更为高效快捷。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具国家权威性和强制力，适宜作为最后的纠纷解决措施。<br />
<br />
<br />
&nbsp;</p>
<p>&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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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ubject>
<author>a9080211</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un, 01 Jan 2012 22:11:48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790150.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关于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br />
<br />
　　本条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过去干部考核工作中由领导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现象的发生。<br />
<br />
　　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br />
<br />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br />
<br />
　　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br />
<br />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领导者，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br />
<br />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br />
<br />
　　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br />
<br />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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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Fri, 30 Dec 2011 20:58:54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对公司公积金使用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71241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对公司公积金使用的规定。<br />
<br />
　　由于公司的公积金是按照特定的目的提留的，使用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如果公积金的使用违背提取目的，不仅将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会损害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公司公积金应当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br />
<br />
　　(1)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在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有时赢利，有时亏损。如果公司赢利时完全分光，当公司出现暂时的亏损时会减少公司的资本，公司将很难发展。有了公积金作为储备金，当公司亏损时不仅可以弥补资本的亏空，而且还可以动用一部分作为红利进行分配，使公司在保持原有经营规模或者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调整经营政策，尽快地扭亏为盈。公积金弥补亏损实际上起到了维护公司信誉和抗御经营风险的作用。公司应当首先动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用当年的利润弥补，当年的利润仍不足以弥补时，可以用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弥补。<br />
<br />
　　。<br />
<br />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实力，这需要增加投入。如果公司对外募集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如果公司用公司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规模，手续简单，成本也较低。<br />
<br />
　　(3)增加公司的资本。增加公司的资本是指增加公司的注明资本。将公司的公积金用来增加公司的资本，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将公积金增加为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增加股东的投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是按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来增加其出资额，一种是增加公司的股份数，另一种是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数，增加股份面值。<br />
<br />
　　资本公积金应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充实，依照本条规定，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同时，为保证公司有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等，本条对将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增加公司的资本数量做出了限制，规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为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br />
<br />
<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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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ubject>
<author>a9080211</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un, 25 Dec 2011 21:45:04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特别股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704985.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关于特别股的规定。<br />
<br />
　　实践中，按照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两种：<br />
<br />
　　(1)普通股，是指公司发行的没有特别权利和特别限制的股份。普通股的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利是没有差别待遇的，在股息或者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以及表决权行使等方面，没有任何优先权或者限制。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法律进行规定。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常态，大多数股份都是普通股。<br />
<br />
　　(2)特别股，是指公司发行的设有特别权利、特别限制的股份。特别股股东权利的内容一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通常指其股东在公司盈余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以及表决权行使等方面不同于普通股的股东。在公司某些事项上享有特别权利即优先权的特别股，称为优先股。按照优先权所针对事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表决权优先股、公司盈余分配优先股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等。在公司某些事项上受到特别限制的特别股，一般称为劣后股，其中又包括盈余分配劣后股和剩余财产分配劣后股等。当然，这种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的特别股往往兼有多种性质。例如在公司盈余分配上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在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上往往就处于劣后于普通股的地位。<br />
<br />
　　公司发行特别股，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更加灵活多样化的方式筹集公司资本，也利于满足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同种类的特别股，并要求其在公司章程中对特别股的特别权利或者特别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本法不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特别股，但同时又在本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实际上是将规范公司发行特别股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br />
<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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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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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4 Dec 2011 19:41:47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70498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br />
<br />
　　实践中，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元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br />
<br />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次，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br />
<br />
　　无记名股票仅以交付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流动性太大，公司对股东的变化情况不能够及时了解，有时是完全不了解。因此，如果公司发行的元记名股票的比例过大，是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因此，有的国家公司法限制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比例，如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1／2。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公司可以从自身情况出发，在公司章程中对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限制。<br />
<br />
　　发起人、法人作为公司股票的发行对象，一般都拥有数量较大的股份，为了便于对公司股份构成情况的了解，方便公司的运营，同时也有利于对公司的监管。本条沿用了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要求股票上必须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发起人、法人的代表人姓名记名。<br />
<br />
　　对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按照本条的规定，既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br />
<br />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股票发行，即要求在股票发行时，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并不是限制发起人、法人只能持有记名股票。股票发行以后，发起人、法人在流通市场上通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无记名股票的，本法并没有禁I匕。<br />
<br />
&nbsp;</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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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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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4 Dec 2011 19:41:27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968019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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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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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加以防范和约束。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一人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两项法律规制措施：<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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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明显不够。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意义。因此引入一人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前规制的有效手段。例如，德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资本至少为25，000欧元，股份公司基本资本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万欧元。日本于1990年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以后，同时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了最低资本金的规定，明确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少于300万日元，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1000万日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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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严格资本维持制度。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严格资本维持制度主要是使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转移资本。为此，有的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即一个自然人不得成为一个以上公司全部资本的权利人；有的国家规定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资产为限；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对出资义务履行严格的核查程序；还有的国家对一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规定了特别程序，要求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为其剩余出资提供担保的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协调与公司集团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时，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规定特别条款或者制裁：①同一自然人是数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②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唯一股东。<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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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且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本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提高至10万元，且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同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义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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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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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2 Dec 2011 20:38:41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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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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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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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同时也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要求有一定的信任关系，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进行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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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下限为1人，上限为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1个以上50个以下，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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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可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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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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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改公司法，还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最低限制从原公司法规定的2人改为1人，并设专节对一人公司做了具体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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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a90802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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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2 Dec 2011 00:28:2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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