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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理由15853855056

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主要、*重要的工作。

阅读(680) 评论(0) 2022-04-24 15:43

临沂离婚律师: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阅读(643) 评论(0) 2022-04-22 16:50

以房抵债或者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对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能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高法院的既有案例也存在分歧,部分案例持肯定态度,如【*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申79号】【*高人民法院(2018)*高法民申387号】【*高人民法院(2018)*高法民申25号】【*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申2476号】,主要理由是参照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或《*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规定,认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即可排除执行。 另一部分案例持否定态度,如【*高人民法院(2019)*高法民申3249号】【*高人民法院(2019)*高法民申4169号】【*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申1769号】【*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终354号】,主要理由是将抵债视为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认为以房抵债并不能产生物权期待权或所有权,该债权并不优先于一般的金钱债权,因此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

阅读(722) 评论(0) 2022-04-21 15:52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职工自愿放弃,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阅读(682) 评论(0) 2022-04-21 15:47

临沂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律师15853855056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的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公司清算与破产法律服务事务部拥有众多专家型、“做标准”的律师,是一支高标准、高规格、高素质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自该事务部成立以来,先后参与或担任临沂市制药厂、临沂市中联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以较高的业务水准赢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阅读(819) 评论(0) 2020-07-07 09:32

临沂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15853855056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 时间:2019.01.09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来源:中顾法律网 所谓集资诈骗罪,按《刑法》第192条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 从主体上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来看,本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特征:其一,使用诈骗手法获取钱款。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进而获取他人钱财。其二,违法进行集资。即行为人并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即向社会进行融资。其三,集资行为数额较大。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2)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处罚 犯本罪,对于一般犯罪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辩护要点 (1)定性之辩 ①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集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c.携带集资款逃匿的;d.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e.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f.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g.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h.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结合上述规定进行综合认定。辩护人应当从行为人集资后资金去向、行为人有无抽逃资金等情形认定资金使用情况,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②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的手段。集资诈骗强调行为人应当使用了诈骗手段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所谓诈骗手段,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体来说虚构了资金的用途,承诺高额的回报率,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如果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手段,即可认定行为人使用了诈骗的手段。辩护人对于行为人的集资手段和所使用的集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查,进而确定其是否使用了诈骗手段。如果其在集资过程中并未使用诈骗的手段,行为人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本罪。 ③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辩护人应当审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而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阅读(1317) 评论(0) 2019-03-25 20:26

临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1585385505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主要观点 1、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首先,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法律关系必须是借贷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该罪所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的“存款”,也就是说集资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应当是借贷关系,集资人支付资金的真实性质必须是存款,必须用于借贷。换言之,如果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行为人与集资人之间商定共同出资合伙做生意,*终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该种行为就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而不应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行为人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存款 行为人如果只是向特定的人进行借款,无论借款数额多少,集资人有多少都不应当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笔者曾办理过一起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3月,郭某成立公司以开发煤矿为主要经营业务,同年5月以开发煤矿需要资金周转并以高额利息为名向其亲朋好友二十余人借款共计人民币二千余万元,其间郭某按期支付利息,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郭某*终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过审查发现郭某所有借款都是一对一的借款,而且所借款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尽管郭某未经批准吸收资金二千余万,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但就是因为其所借款的对象是特定的,*终因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而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但如果行为人先向特定对象借款,而后特定被借款的对象又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宣传并非法吸收存款的,则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特定的被借款对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而吸收存款,从而决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否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3、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非法吸收存款,往往先成立公司或独立法人实体,从而博得投资人的信任,再以公司或法人名义大肆对外对其从事某个项目进行宣传从而达到其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而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是20万。对于集资数额不满100万元的涉嫌非吸类案件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就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另外,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对*后量刑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就成为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辩护重点。 众所周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存款,并且大多数存款都是以公司名义吸收,应该认定为个人犯罪。如果在公司成立并且有实际经营业务后,非法吸收存款只是其中之一时,就应当考虑定单位犯罪,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某家公司一直有自己的经营业务,仅仅是由于资金短缺由某业务员对外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业务员在对外宣传时也是以其公司的名义,所吸收款项也确实用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上,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追究该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业务员无罪。 另外,如果办案机关已经认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于何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上,往往也会产生分歧。例如:笔者曾经办理过的“舜地房地产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司的组织架构中存在董事长→总经理→区域主管→店长→集资业务员的层层负责的五级非法集资网络体系。对此案中如何认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决定追究刑事责任要到哪一级人员的问题。比如本案中的区域主管是否为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主管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客观上是否亲自实施并负责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宣传且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负主要责任,同时对外吸收存款时是以单位名义,吸收的全部资金也归单位所有。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某区域主管明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积极参与,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负直接责任,对整个公司犯罪起重要作用的则对该区域主管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区域主管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虽然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直接责任人时,除了查证其对单位犯罪负主要责任外还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阅读(1365) 评论(0) 2019-03-25 20:23

股权转让中股权回购之约定从本质上,属“对赌条款”性质,应属合法有效临沂股权律师15853855056

“对赌条款”是股权投资中常用条款,又名“估值调整条款”,正是有这一种条款方能促成投融资双方在公司估值有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仍能达成协议。但如何签订“对赌条款”确实值得我们慎重对待的,本文通过分享27个案例,希望我们能从中受到启发,得到想要的东西。

阅读(1265) 评论(0) 2019-03-21 21:19

临沂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资料临沂工伤索赔律师15853855056

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我去年写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阅读(1117) 评论(0) 2019-03-17 20:07

达到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 临沂工伤律师15853855056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阅读(1132) 评论(0) 2019-03-15 20:21

临沂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纠纷律师15853855056

提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程序股权激励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纠纷股权并购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干股纠纷股权转让谈判等专业律师服务

阅读(1243) 评论(0) 2019-03-15 20:13

临沂借名买房的效力 临沂房屋买卖律师15853855056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阅读(981) 评论(0) 2019-03-14 19:38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效力 临沂股权投资律师15853855056

对赌协议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是国外资本市场广为运用的工具,在我国尚缺乏相关的明文法律规定,但PE“对赌协议”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对于PE“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形式的合法性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的充分肯定,同时,公平、意思自治的“对赌”条款逐渐为司法认可。

阅读(1129) 评论(0) 2019-03-14 19:32

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标准)临沂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各地相关的法规来确定,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注:扶养年限: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九、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阅读(5189) 评论(0) 2019-03-14 18:57

临沂前期不收费律师15853855056

临沂前期不收费律师,也就是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阅读(1898) 评论(0) 2018-02-02 09:48

2017年山东省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新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钱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6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36元,月均5003元。

阅读(3810) 评论(0) 2017-11-06 09:53

2017年山东省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新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钱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6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36元,月均5003元。

阅读(959) 评论(0) 2017-11-06 09:53

2017年工伤死亡(工亡)赔偿标准-临沂工伤维权律师15853855056

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居民消费进一步改善》一文,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现张修强律师对2017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阅读(2521) 评论(0) 2017-05-20 15:23

临沂2019年*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临沂工伤索赔律师15853855056

临沂2019年*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阅读(3227) 评论(0) 2017-05-20 15:19

临沂互联网金融律师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法律合规操作指引15853855056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阅读(2965) 评论(0) 2016-08-25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