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钱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6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36元,月均5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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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09:53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钱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6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36元,月均5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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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09:53
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居民收入稳步增长 居民消费进一步改善》一文,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现张修强律师对2017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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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15:23
临沂2019年*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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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15:19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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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14:34
***基金管理(临沂)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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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16:31
《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是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解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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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16:23
临沂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新) 据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15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312元,月平均工资为4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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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11:17
临沂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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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1:27
*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之间的相关问题,*高法院通过各种渠道,释放出诸多信息,本篇仅仅是梳理*高法院的批复及近些年公报案例中的13个相关知识,第14个系广东高院的批复,以飨读者。 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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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09:4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发布时间:2004-10-27 08:2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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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 09:40
张修强执行律师团队是省内*专业从事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代理的律师团队,可承接临沂乃至全省各地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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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17:41
临沂打赢官司胜诉后再交律师费律师 胜诉后再收律师费:又称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事先只支付一小部分律师费,若律师代理诉讼胜诉,则当事人从胜诉中所获得的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或者按聘请律师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给律师作为剩余部分律师费;若律师代理诉讼败诉,则当事人无需支付剩余部分律师费,而由律师承担一定诉讼风险的律师代理收费方式。 本站自成立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很多朋友在线留言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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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17:23
一、 *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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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19:12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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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5:52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东兴路交汇向东500米
电话:0539-808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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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5:47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5号(红旗路与通达路交汇处)
电话:0539-822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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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5:40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539-812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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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1 15:39
临沂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金额(*新)
项目
级别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保持劳动关系按月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所需其他费用
生活自理障碍的,发放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伤残待遇
一级
90%
27个月
* 停工留薪原工资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本单位出差70%伙食补助,转院所需要的交通住宿费
一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85%
25个月
完全护理
大部分护理
部分护理
三级
80%
23个月
四级
75%
21个月
护理分为:饮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
五级
70%(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8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个月(单位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减一年递减20%,不足一年的按10%
5项
3项
1项
六级
60%
16个月
18个月
30个月
50%
40%
30%
七级
13个月
13个月
20个月
八级
11个月
10个月
16个月
九级
9个月
7个月
12个月
十级
7个月
4个月
8个月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4565,山东2012年在岗平均41466,临沂市2012职工平均工资40299,月均3358.25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本人工资,其他亲属30%,其中孤寡老人和儿童提供10%,综合不超过本人工资
注: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钱12个月平均与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2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99元,月均33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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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 19:59
2013年山东省临沂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新)
根据山东省统计信息网2013年02月28日发布的《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78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575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44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12、康复费
13、护理费
14、后续*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42837÷12个月×6个月
16、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5755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446元×5年
17、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77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677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8、交通费
19、住宿费
20、误工费
21、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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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