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咨询,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6-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孙义坤律师的律师职业博客(上海房产律师|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 - 企业博客网

bokee.net

律师博客

 个人名片

  • 姓名:孙义坤律师
  • 职业:律师
  • 地区:上海市
  • 公司: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电话:13801893002
  • 公司网站:http://syk.66law.cn/
  • 自我介绍:孙义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98年从事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全国人事部、司法部、经贸委法律顾问资格授予者,香港城市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公司金融、经济合同、债务追讨法律事务处理。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注意细节,数年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练就了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先后担任多家网站(搜房、焦点房地产网、雅虎房产、豪宅之窗、律师在线)等网上法律咨询顾问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条理清晰,著有《不良资产的控制和防范》《论传统个体律师之弊与利》《论期待权利转让之效力》等作品;以构建学习性组织为要求,以房地产商务型律师为导向,树立个人长远愿景;思维敏捷,逻辑缜密。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客户建立信任和互动;品行良好,待人诚恳,豁达开朗。强烈的再学习意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累,具备优质服务于中高端客户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能力。 您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3801893002或shsyk@yahoo.com.cn进行法律咨询或留言。 我们的主要业绩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上海勋业投资公司、上海浪舟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公司、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立众精工(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独资)、奥赛德高楼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新加坡独资)、上海荷风包装公司、华侨城(上海)投资公司等法律顾问单位的常年法律维护。 在房地产服务领域中: 本团队为一批熟悉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资深律师。无论是中国客户还是国外投资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租赁、按揭贷款、建筑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法律纠纷的处理,均能得到本律师团队的有效帮助与支持。本律师团队客户中有不少大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本律师团队参与这些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谈判,负责合同起草,并协助他们进行与之相关的非讼调解和诉讼活动。 若您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请致电13801893002电邮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或留言! MSN:kunlawyer@hotmail.com
  • [详细介绍]

 自留地

即时在线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陪同购房! 预约电话:13801893002 在线预约: MSN:kunlawyer@hotmail.com QQ:415512933

 文章归档

<<  2009年  >>

01月 02月 03月 04月
05月 06月 07月 08月
0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最新文章

 文章评论

 最近访客

更多文章首页 > 文章 > 法律法规

创建职业博客,展示职业风采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咨询

字体大小: | | 2007-11-04 15:31 - 阅读:146 - 评论:0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6-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阅读:146 | 顶:0 顶一下 | 评论:0 | 收藏| 打印 |

下一篇: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产律师事 >> <<上一篇:作低房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上海房产

文章评论 (共0条)

发表评论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内容
验证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