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李英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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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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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介绍:李英俊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具有工科和法学两种专业背景,曾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部门负责人,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有极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至今仍担任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技术顾问,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超越众多律师的独特优势。李英俊律师1997年起开始涉足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李英俊律师先后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在四川新闻网、城市在线、成都在线、眉山人、新综网、温江在线等等多家网站担任法律顾问及公益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期间多次参与企业的资产并购重组等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Mobile:13980790988 QQ:582599256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更多请浏览个人网站。法律咨询QQ群号:6521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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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权转让合同法债权/法律顾问 成都律师李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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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搭玻璃房餐厅 业主依约诉求拆除获支持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8-08-26 21:32 - 阅读:44 - 评论:0
开发商擅搭玻璃房餐厅业主依约诉求拆除获支持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08-26
中国法院网讯 黄先生入住新买的商品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改变小区平面规划,在车库入口处擅自搭建了一间玻璃房用于开设餐厅。黄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该建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擅自搭建的行为违约,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15日,黄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向该公司购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黄先生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黄先生书面同意;如房产公司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黄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合同生效后,黄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等合同义务,并于2004年1月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可到了2004年初,房产公司为解决工程施工人员及小区居民就餐问题,在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了“玻璃房”,用于餐饮。为此,黄先生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房产公司仍未拆除该建筑物。无奈之下,黄先生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房产公司在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又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改变了小区平面布局,显属违约,故黄先生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的建筑物,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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