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特人才信息报【2008第15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CTHR浩特人才的行政/人事工作者职业博客( 南京市外资企业人事人才招聘网【新港、江宁、高新】) - 企业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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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特人才信息报【2008第15期】

字体大小: | | 2008-06-26 21:15 - 阅读:150 - 评论:0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42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已于20082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免疫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加快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应当优先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资、保险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除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在建设领域和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照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及转移接续手续,不得以各种名义拒接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对确实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以及从事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农民工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保险后又中断缴纳或者少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八条  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符合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保险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享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农民工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采集、登记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人员和来历不明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并履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情况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的,农民工享有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专款专用。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及行业组织必需的岗位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以培训为名向农民工非法收取费用。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现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中记载,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应当制定有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服务措施,不得歧视农民工。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了解农民工身份、子女教育、婚育状况等方面信息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和强行流转农民工承包的集体土地。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和依法有偿转让承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应当加强监护帮教,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保障其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十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向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工权益,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费用的,由监察、价格、教育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干预用人单位自主依法使用农民工的;

  (二)向农民工或者使用农民工的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

  (三)不履行职责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侵害农民工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五)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由强迫农民工返乡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百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转移 转移就业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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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曾几何时,社会广泛关注的“民工潮”问题留给人们无尽的思考,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本处于个人自发打工阶段,农民工,这股巨大的劳动力资源在城市与城市之间涌动,给社会带来很多现实问题,像就业、追讨工资、农民工维权……然而,时至今天,记者欣喜地发现,这股不可忽视的劳动力资源,正在逐渐回归正轨,进入规范化、理性化的有序流动之中,而这其中,各级党委、政府的疏导、培训、服务工作功不可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伴随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提速,辽宁国企改革中释放的冗员矛盾已逐渐得到解决,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连年下降,已从2002年的6.7%,下降到2007年的4.7%,而新的就业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农业有效劳动时间的大大缩短,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显得越来越急切,根据最新统计,目前我省已转移就业农民160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200万人左右,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超过400万人,每年还新增20多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过多不仅造成了普遍贫困,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采取措施组织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阳光工程”和普惠制培训,培训农村劳动力55万人,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保障工作。

  面向城镇,面向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实施“战略性”转移,不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正可谓:任重道远。

  辽北贫困县:三万农民走四方

  “一年土,二年洋,三年家中盖新房,四年回乡办工厂。”这是最近一段时间,流行在辽北康平县外出务工青年农民中的一句顺口溜。可别小看了这句顺口溜,里面包含的东西委实不少,它标志着从“劳务经济”向“归雁经济”的一个实质性的嬗变。也说明,一些农民已由过去自发打工,到了现在返乡投资创业、再造经济增长点的新时期。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跨越。

  据不完全统计,时下,康平县有3000多名外出打工青年农民返回家乡创业施展才干。这些人腰包里有了钱,脑袋瓜儿里满是市场意识,在活跃家乡经济的打拼中,找到了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舞台。

  这些年,随着“劳务经济”的不断发展,康平县一些青年农民打破 “金窝银窝不离自家老窝”,“在家处处好,出门样样难”的陈旧观念,出现了“亲戚带亲戚,朋友带朋友,乡邻带乡邻,离土离乡外出务工”的景象。无疑,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对于城市建设起到了很好的 “补缺”作用,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转眼间几年过去了,康平县通过劳务输出,采取“送出去、请回来”的奖励政策,吸引在外能人“凤还巢”。这一做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归雁经济”。

  不容忽略的是,由于政策、服务等方面的吸引,一些昔日扛着行李卷出门的“泥腿子”,今朝取得“真经”回乡创业。现在,全县外出打工能人回乡,已办起了2000多个中小型企业、摊点,这些回乡创业的大动作,惹得那些“固守田园”的青年农民眼热,纷纷前往拜师学艺。

  据记者了解,康平县每年在外打工的青年农民在3万人左右,对于这个辽北贫困县来说,还只是一个保守的数字。如今,康平县的“劳务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显示出非比寻常的魅力和活力。一大批“打工仔”返乡创业,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力量,相当一部分人实现了从“打工仔”到“老板”的身份嬗变,而更重要的是,农民的收入在显著增加,农民的腰包在不知不觉中鼓了起来。

大批农民工涌入大城市

  无疑,我省广大农村存在着巨大的劳动力资源,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的忽略,这一潜在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能量并未得到足够的释放,也未引起社会的注意。而个中存在的问题也同样显而易见: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偏低是主要原因。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化水平低,二是劳动技能低。数据显示,目前农村劳动力中,小学以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9%,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0.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5%。素质不高的另一个“软肋”是:农村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专家指出,这是农民实现稳定就业的最大潜在隐患。

  如何破解这道难题?唯有对农民进行实用技能培训,以此提升其整体素质,才是最佳的现实选择。

  全方位服务:为流动创最佳环境

  在法库县,记者注意到,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坚持统筹城乡就业,一手抓就业再就业,一手抓劳务输出,使这两项工作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7年全县共计开发就业岗位2018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39万人,劳务输出5.9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4.2万人;实现劳务输出5.68亿元,占农民纯收入的29.77%。2007年,该县实现劳务收入7.38亿元,占农民纯收入的38.6%。

  农民们兴奋地说:“过去外出打工是无人管,无序流动,现在是有组织流动,咱不仅赚了钱,心里也踏实了许多,自身合法权益有了保障!”

  建立网络,提供全方位服务。法库县委、县政府把劳务经济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各乡镇签订了《关于加快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转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主体目标。县就业服务局贴近百姓,深入乡镇,以大篷车的形式,深入全县乡、镇、村、集市、车站等场所,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展“四送”,即: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送岗位,为农民工开展面对面服务,2007年为农民工咨询、报名、推荐近万人次,输出1900人,转移6000人,同时将《农民工进城务工指南》、《农民工务工培训读本》等小册子发到农民工手中,为农民增收打下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劳务经济的过程中,该县采取县、乡联动形式,组织农民培训,提升发展后劲。县就业服务局为乡镇之间穿针引线,建立合作关系。2007年7月,帮助大孤家子镇丽新工艺厂扩大生产规模,局长刘福田带领2名技术员来到孟家乡西大房申村、老边村举办4期工艺品制作培训班,340多人参加培训,150人加入手工艺品制作。

  这种送培训进村屯,帮助农民坐在家里赚钱的好事深受欢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我省各地创造出“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这种新模式是农民转移就业的最佳选择,不仅有效促进了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转移就业,避免了农民自发转移的盲目性、短暂性和不稳定性,而且加快了农民跨区域大规模转移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国内其他地区具有借鉴意义。

学习厨艺,以便准备从事家政行业

  技能人才:“反哺”家乡“凤还巢”

  张跃军以前是一位在外创业的打工者。经过艰难磨砺,他实现了自己的最初理想。于是,他返回家乡康平创业,办起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养鹅场。其实他成功的秘诀很简单,也很实际。就是通过学习实用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弥补技能缺憾。

  张跃军在北京学习了两年养鹅技术,基本掌握了鹅的孵化、养殖、加工技术。现在,他投资在当地办起了鹅业公司,为农民大力发展养鹅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服务。他说得坦诚:“自己富裕了绝对不能忘了众乡亲,带动大家一起富裕,这才是实现自身价值的真正目的。”

  据康平县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些在外打工多年的“能人”,不仅学到了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而且积累了一定资金,更主要的是他们的市场意识强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通过情感联络、政策鼓励、环境吸引,动员他们回乡创业,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步伐,带动村民增收致富。

  康平县二牛所口镇农民李国俊1993年独自去吉林一家大商场当搬运工,个中所经历的艰辛自不用说了。日积月累,他在商场租了摊位,几年工夫收入近50万元……他毅然回乡创办了一家商贸城,现已安置下岗职工和农民100多人。他说得实在:“在外千般好,不如回家亲。买卖在哪儿都能做,回来做不也是为家乡作贡献吗!”

  青年农民王振武几年前去山东寿光谋求发展,2000年回乡发展。他利用地域优势,投资20多万元建起了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年收入50多万元以上。在王振武的带动下,村里300多户农民纷纷建起了蔬菜大棚,年收入都在几万元之间,他们彻底告别了“贫困”。

  王振武感慨地说:“自己学到的种植技术,乡里乡亲的,谁要是搞这方面的生产就帮帮他,无所谓,大家富才叫富嘛!”

  在外挣了大钱,回家发展创业,这叫“肥水不流外人田”。

  记者注意到,过去的打工仔经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变成了“老板”,而地方政府适时利用这些 “归雁”,“反哺”家乡,把“域外资金”引入康平,由此扩大了当地的生产资本,激活了地域经济。据不完全统计,时下康平县已有约6000多名农民走进了这些 “归雁”创办的中、小企业,实现了“离土离田在家门口赚钱”的梦想,月收入在1000元至2500元之间,比起昔日种田的收入不知要高出多少倍。

  从当初卖力气吃饭到凭手艺挣钱,从自发分散到有组织的有序劳务输出,从单纯“送出去”到加强劳务工保障,康平县把劳务输出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来抓,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健全网络、强化培训等措施,帮助农民走出家门挣大钱。

  专家指出,这也是“劳务经济”最终嬗变为“归雁经济”的某种必然。

  据记者观察,“劳务经济”的最大亮点是农民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近些年,康平县大力引导农民解放思想、更新劳务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劳务输出是“饱了肚子,挣了票子,换了脑子”的富民产业,许多农民由此转变观念,一改往日“恋家”、固守家园的情结,争先恐后外出“淘金”。

  小城子镇裴家村村民李清林过去对外出打工没有什么认识。眼下却截然不同了,他说:“侍弄完地一挂锄,在家闲着就惦念着看小牌、打麻将啥的,输点还挺上火的。出外打工不但能赚钱,还能学点技术,长点见识,有啥不好的……”

  “先培训,后输转”。康平县劳动就业部门始终坚持这样一条劳务输出原则,积极打造建筑、缝纫、家政、保安四个品牌,逐步走出了一条以品牌占领劳务输出市场的路子。

  据不完全统计,近些年来,康平县累计输转劳动力50万人次,实现劳务输出10多亿元,有3000多个贫困户走上了致富道路。

  值得深思的是,“归雁经济”的能量释放效应,使得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致富的新途径。它的积极现实意义也在这里。

专门为农民工组织的专场招聘会

  转移就业:依旧任重道远

  冯贝堡乡坐落在法库县,总人口1.8万,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11827人,其中剩余劳动力9000人。去年以来,全乡输出劳动力3950人,就地转移到二、三产业5200人,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6452万元,人均收入3795元,占全乡农村人均收入5800元的65%。记者发现,该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些做法颇值得回味———

  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劳务输出帮扶措施,帮助困难家庭,减轻负担,解除后顾之忧。乡政府积极与信用社联系建立了农民劳务输出小额贷款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外出务工农民,无法解决路费的由农村信用社给予500元至1000元贷款,在当年劳务输出收入中偿还。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互助组,在农忙时节,党员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无偿春种秋收,特别是对外出务工人员家中留守人员的求学、生活、照顾老人等,都能及时派专人帮助解决,使外出务工人员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

  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地转移一批。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关键环节来抓,采取加强做大一批,引进新上一批,巩固发展一批的办法,培植一批农字号农业深加工龙头企业。全乡现已形成法库县华新宏润肉禽加工厂,万寿菊加工等农产品加工企业5家,培育肉鹅饲养,万寿菊种植专业村8个,专业户270户,吸纳农村劳动力近590人。建立健全农民协会组织培育农村经纪人,带动转移一批,不断加强农民协会组织建设,带动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乡里成立了鹅业、山野菜、兔业、肉牛养殖协会4个,兴农蔬菜合作社1家,兴利万寿菊合作社1家,吸纳农村劳动力1200余人。

  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单一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一大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该乡建立了先培训后输出的机制,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订单”式培训,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就业和择业能力。一是加强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和市场的用工需求进行订单培训,实现了市场需要什么样的劳动者,就培训什么样的劳动者,企业需要什么工种,就培训什么工种。去年累计对570名务工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的转变;培训农村劳动力1073人,就业安置率在95%以上,其中为铁岭牛王皮革服装厂、沈阳新型建筑材料厂培训的570名员工,月工资都在1000元左右;其次,在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择业观念、竞争意识、社会生存能力、安全知识和维权常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对输出人员进行诚实守信教育。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印了《外出务工人员须知》小册子,发给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通过狠抓以诚信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受到各用工单位的好评,先后有20余人获得先进工作者称号,40余人走上了宾馆领班、生产组长等重要工作岗位。

  乡政府还规定:凡有组织规模的劳务输出,都由乡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带队专程护送到目的地。抓好维权服务,聘请司法部门的有关人员,常年担任劳务输出法律顾问,并组织编写印制了劳务输出维权手册,免费发给外出务工人员,设立维权投诉电话,有事可随时联系咨询,乡政府定期由领导带队到输出地探望慰问劳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遇到特殊情况派人协调解决。

  毋庸置疑,进城务工农民普遍存在着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据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2.5%的农民工在打工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3.4%参加了医疗保险,40.6%参加了工伤保险,此外再无其他社会保障。因此专家认为,当务之急,应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这样做有助于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据记者了解,2008年我省将完成百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输出任务,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力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技能,开展订单式的培训,订单式的输出,建立跨地区的人力资源调剂机制,使农村劳动力的再转移更多地依靠有组织的输出,有组织的培训,有组织的维权,做到既能够输得出,又能够就业得久,使农民一年的劳动所得能够顺利拿到手,切实增加他们的收入。

该文章还投稿到博客日报“职场•人事”版面 “焦点话题”栏目
“职场•人事”今日头条:筛选简历的标准
该文章同时发表在 " 浩特人才会员俱乐部”博客圈, “江苏省总工会就业中心”企业博客
文章标签: 浩特人才信息报 焦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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