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引起了所有企业的高度关注,因为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第一年,也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和过渡的一年。自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执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所得税配套和补充文件,认真领会和掌握这些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这也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避企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前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是汇算清缴的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程序辅导,并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表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离不开财税部门、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中国企业现在存在的最大风险,现在不是生产风险,不是营销风险,而是税收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认不清税收风险的存在。每天生活在风险之中,却寄希望于侥幸过关,得过且过。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纳税人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重点在如何规避风险。规避了风险就是效益。
财务人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自己以及企业,汇算清缴的工作主体实现转移之后,由于纳税人要对自己的申报行为和汇算清缴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纳税人要接受处理和处罚,承担税收风险。因而,纳税人具有自觉学习税收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政策水平和办税能力的良好意愿。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环节,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额,应在汇算期内清缴;多预缴的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或退库。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新表已经正式颁布,再加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企业的推广实施,使原来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帐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企业如果不能提前准确地掌握这些差异,并采用适合的帐务处理方法,就有可能导致今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出现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或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最为重要的是及时提出各项涉税审批申请这一环节。
1、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三、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级税务局自行研究确定。企业要了解清楚哪些项目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保存好有关文件、证据等等。
往往有的纳税人误以为取消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而忽视了办理备案手续,甚至于到税务稽查时才发现问题,错过了申报时机,违反了减免税管理规定,丧失了减免税的权利,给企业经营造成风险。
对于已计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避免多缴税款。
四、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账务调整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纳税调整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之间,存在众多新的差异,在2008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如何界定和处理这些新的差异?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许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项目,这就要求纳税人逐项审核成本费用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汇算清缴是一种“账外表内”工作,结合企业正常审计工作,对一些收入支出差异项目进行梳理:一是从收入方面,对诸如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等影响收入的项目,要结合日常登记的台账,核实税法确认的收入;二是对企业发生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对外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借款费用等费用列支标准进行核实,了解有关票据是否合法;三是企业是否存在应列未列、应折旧未折旧的费用,在申报纳税时(5月31日前)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扣除;四是对本年发生变化的一些事项,如存货流转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变化,可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具有披露义务;五是核准企业有哪些跨年度交易行为,对大额发票开具要谨慎。
五、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新申报表在报表的结构、逻辑关系、编制原理上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纳税人应当深入研究,不要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发生申报的错误。
1、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未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申报表可能不一致,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新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3)纳税调整项目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新报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应特别注意。
3、应纳税额的填报
这部分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
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
六、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纳税人有权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合法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申报。但对于委托申报不实的,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还是由于税务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偿应纳税款、滞纳金外,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进行处罚。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汇算清缴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运行,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作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聚集了许多财务税务方面的专家和优秀的专业人才,他们在财务、税务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事务所,一方面能够较好的帮助企业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代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鉴证功能,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因此,税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代理服务行为,并逐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汇算清缴进行审核鉴证工作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