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金三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原、被告间于200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沿街铺面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合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按月交付租金每平米20元。月初交租,被告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被告在2008年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根据市场行情,2008年铺面租金提高至每平米每月30元。已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承租人,被告一直使用房屋至今。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依法有效,双方应善意履行。
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为严重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支付租金,而被告在2007年拖欠2个月租金4500元,至2008年7月付清。2008年租金上调后,被告仅付5500元租金。截止到2009年1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30500元。
三、被告主张采暖供热不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采暖供热不足的问题存在。
2、合同第5条约定:水、电采暖等费用与房租无关,被告应自行承担,且采暖供热不是原告公司提供。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其交付房租的义务,二者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3、以供热合同角度分析,供热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四、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