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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欠款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金三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被告间于2007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沿街铺面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合同期为200711日至20071231日止。按月交付租金每平米20元。月初交租,被告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被告在2008年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根据市场行情,2008年铺面租金提高至每平米每月30元。已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承租人,被告一直使用房屋至今。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依法有效,双方应善意履行。

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为严重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支付租金,而被告在2007年拖欠2个月租金4500元,至20087月付清。2008年租金上调后,被告仅付5500元租金。截止到2009131日,被告累计拖欠30500元。

被告主张采暖供热不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采暖供热不足的问题存在。

2、合同第5条约定:水、电采暖等费用与房租无关,被告应自行承担,且采暖供热不是原告公司提供。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其交付房租的义务,二者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3、以供合同角度分析,供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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