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是我。
践踏法律的人,是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的人。
这种尴尬的处境,将如何收场?杭州市政府,又将给我怎样的说法?杭州市公安局,会不会纠错?法院,会怎样来判定?
我的第二轮行政诉讼又开始了。一场网络侮辱诽谤攻击争议,因为公安机关管理层的渎职,变得扑朔迷离;因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枉法,变得复杂。2007年7月到现在,行政争议已经历时两年多,枉法者得不到纠正,违法者逍遥法外。
暂时放下对违法者的追诉,以“民告官”监督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希望能够以这样的方式,让传统优越感的官僚作风作一个警醒。我虽无能,但希望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影响一些人,了解维权的意义。
在杭州市人民政府令下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如果我败诉了,究竟是谁的尴尬。是否我败诉了,意味着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败诉?如果我胜诉了,谁来为枉法者买单?
事件经过见: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25&ID=3063178
关于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意见。
一、关于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网络监察分局”)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以下简称“被告”)移送本案的非法性问题。
根据被告所提供的网络监察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可知该网络监察分局实施“移送”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该条款所指的“公安机关”显然是指能独立办理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而根据同样由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监察分局仅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因此,网络监察分局不具有独立办理行政案件的权力。所以其不得自行将该案移送至被告处。如确实需要“移送”,也应当由杭州市公安局进行。
值得指出的是:在该《移送案件通知书》中,随案附送的“其他文书和证据”第4件是“行政判决书壹份(共贰拾页)”。该《行政判决书》显然是指(2008)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第十五页在“本院认为”中,也明确指出了“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作为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是一个生效判决,其所认定的事实,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与此有关的后继诉讼,是具有无需证明的证据效力的。
二、关于被告接受网络监察分局所移送的案件的非法性问题。
被告作为一个设立在杭州市的“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受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规章的约束。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本案属于该规章的约束范围。据此,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显然被告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即使“移送”合法,被告也不得接受,而应当根据该“管理办法”将本案退回原移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