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意见
一、被告是否有相应职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并不可能因为他们通过的法律而自己受理全国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只有通过授权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由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行政区内公安机关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授权了国务院,以及根据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授权各级人民政府,《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地方行政规章。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处罚办法》履行处罚职责,但受“杭州市”的地域限制管辖。杭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自己有权范围内来划分区域管辖权,被告作为一个设立在杭州市的“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受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规章的约束。
2、《管理办法》不跟《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行政管辖权的划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分局负责,但由于其是杭州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所以实施“处罚”的应当是杭州市公安局。
3、从《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文来看,她特别指出了“萧山区”、“余杭区”除外,明确划分了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而杭州市区内具明了由杭州市公安局主管及公安网监负责。
二、本案事实不清
(一)沈洪民的问题
1、沈洪民先用“压寨夫人”发帖诽谤原告,第二天又用“猪都哭了”继续侮辱原告,被告却把“猪都哭了”隐瞒下来,而且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很明确有“猪都哭了”,被告就应该知道“猪都哭了”这一事实。而即使公安网监没有提供,被告也应该要网监提供。从这些证据中,可以看出沈洪民的主观恶性很恶劣。
2、沈洪民帖子后面的跟帖证据没有固定,公安网监和被告的主观意识很恶劣,通过公安机关的违法程序,缩小了沈洪民的违法事实,缩小了沈洪民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多大影响后果的客观事实。
3、沈洪民行使违法行为的工具是“电脑”,电脑主机已然被公安网监勘验、扣押、封存,但是检查笔录除了没有“猪都哭了”之外,还没有沈洪民在2007年8月9日向公安网监提供的“QQ聊天记录”。沈洪民当晚和哪些人QQ聊天,聊了些什么,又在网络上发了什么,都是有莫大的关系。公安网监没有封存并固定沈洪民的QQ聊天记录,是有着刻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之嫌。被告看了沈洪民提供的不完整“QQ聊天”,以及公安网监移交案件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就应该调查清楚。因为,这时案件已经由被告(下城公安分局)查处。其不能只以网监分局提供的材料作为处罚的根据。
(二)周彦的问题
周彦是沈洪民侮辱诽谤攻击原告的始作俑者。
1、2007年7月6日晚五点,周彦联系沈洪民,并且指使沈洪民对原告攻击,诋毁原告的网上形象(原告与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行政诉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笔录第21页下点上行第五行、第26页上点下行第16行)。沈洪民应周彦的“邀请”初和周彦QQ对话时(被告提供证据18“沈洪民提供的书证”),觉得周彦“文才不错”、“为什么不用到正道上”、“你写这个有意义吗?”、“这件事情中,有与你有关的人和事吗?”、“我先了解事实”等,但之后周彦要求通话,通话前和通话后沈洪民的反应明显不同。但网监和被告都没有及时查证周彦和沈洪民当时的通话内容,周彦什么话使得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于朱杨案件无关的人,有了那么大的改变?
2、周彦通话说服沈洪民之后,在QQ中向沈洪民捏造事实说“素怀被割了子宫”、“开美容院出身”、“朱律师和素怀有一腿”主观恶性明显,是要其以这样的“标准”攻击原告。公安网监和被告在有确凿证据下,依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隐瞒这些事实。
3、因为压寨夫人和猪都哭了是周彥所注册的ID,因此可以认为以该ID所发表的任何言论都是得到周彥的许可的,因此,周彥应当对沈洪民以“压寨夫人”及“猪都哭了”的ID所发表的言论承担责任。
周彦在QQ上对沈洪民说:她是斑竹。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问公安网监代理人:你们是否查证了周彦的ID?被代:查证了,但是没有放入这个案件的案卷中(原告与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行政诉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开庭笔录第12页下点上行第8行、第9行)。根据公安网监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公安网监对周彦涉嫌已然查证,但显然在本案中隐瞒了这些事实。但被告应该知道“周彦”。
三、本案适用法律问题
1、关于本案管辖问题的法律适用
首先网监还是没有行政处罚权,而只是负责。其次,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在杭州市范围内,只能如同富阳等县(市)及已经划入杭州市城区的余杭、萧山区的公安局(分局)对因网络所产生的治安案件有直接的管辖权,而包括下城区公安分局在内的上城、江干、西湖、拱墅等区的各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则是先由网监分局“负责”,最后的处理应当由杭州市公安局作出。
2、关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掩盖了沈洪民一而再再而三的主观恶性情节,以及明显缩小沈洪民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降低了对沈洪民违法行为的客观判断。
值得指出的是,适用的即使是同一部法律,但因为情节的不同,应当适用不同的条款。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即使选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也不可能正确地适用相应的条款。因此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网络侮辱诽谤攻击案件,并且有周彦教唆并捏造事实传播的,沈洪民利用不同网络用户名,多次发帖侮辱诽谤攻击原告,情节恶劣,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彦、沈洪民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民事责任,被告应该依法尽到告知义务。
综上,被告对本案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不具有相应职权。同时,即便被告受案合法,被告仍然要依法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告应对经法院判决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审核,并要求公安网监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和依法应该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比如沈洪民用“压寨夫人”、“猪都哭了”在网上发布的侮辱诽谤攻击原告的完整帖子,包括点击数、跟帖数,以及沈洪民所使用电脑工具在勘验/检查笔录有个完整的勘察和记录,比如和周彦的QQ聊天记录。公安网监和被告对周彦、沈洪民的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却故意隐瞒。
被告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杨澧群
2009-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