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方淑芝(叶利彬之妻)48岁,住所地:**********联系电话:
申请人:汪富香(叶利彬之母)72岁,住所地*************
申请人:叶心安(叶利彬之子)18岁,住所地:*************
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局长:郭树洪
第三人:方宝光,*******************
申请人因方宝光非法行医致申请人方淑芝的丈夫叶利彬死亡一案,不服建德市卫生局于2009年10月作出的《关于方淑芝控告信得调查答复》,请求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建德市卫生局于2007年4月19日致建德市人民法院的《建德市卫生局(函)》、建德市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
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一、复议的事实层面:
2004年9月8日晚九点,因咽喉不适出门买“润喉片”的叶利彬被方宝光残酷故意伤害,给申请人的一家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致被害人母亲汪富香精神失常;孤儿寡母寄人篱下,艰难度日。由于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言之凿凿称方宝光系合法行医,建德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04年12月向建德市人民法院对方宝光提起民事诉讼。在质证过程中,方宝光以《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代替《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一再向法庭要求原件质证,至此,方宝光承认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并记录在案。但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2007年4月19日)致函建德市人民法院称“方宝光不是非法行医”,两审法院均依据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下发的《建德市卫生局(函)》,认定方宝光不是非法行医。
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既未尊重客观事实,遗漏了处理事项,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复议的理由层面:
(一)建德市卫生局于2007年4月19日致建德市人民法院的《建德市卫生局(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方宝光伪造建德卫校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系非法取得。
根据《建德县志》和《建德县医药卫生志》记载:建德卫校成立于1958年,学制3年,1961年首期毕业97人,之后停办。直至1979年成立建德卫校进修学校,但这些学生国家不承认学历。方宝光的1960年建德卫校毕业中专学历根据以上两“志”完全是伪造无疑。方宝光伪造学历非法取得医师职称后,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方宝光的医疗机构非法取得,其医疗机构不合法。
1)医疗机构非法取得:方宝光是外地区的退养工人,他借用村集体名义取得“新安江镇新安江村焦山自然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现已作废)第九条:申请设置村卫生室,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除审核聘用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拟聘用人员任聘履历及原单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外,还应该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方宝光既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聘用证明,更无《授权委托书》,却担任乡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很明显此卫生室是方宝光违反以上规定取得的个体诊室,因而方宝光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是非法取得。
2)方宝光的医疗机构不合法。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同意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村白沙村撤村建居的批复》,新安江村已于2002年11月“撤村建居”,方宝光非法取得的医疗机构“新安江镇新安江村焦山自然村卫生室”亦应重新注册或变更,方宝光并未申请办理,因此医疗机构不合法。
3、方宝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证书》。
方宝光医疗机构不合法,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籍非法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牟利,置办房产多处,结果非法行医导致叶利彬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于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作为行政机关既没有履行行政许可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履行事后的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不仅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违背了国家卫生部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行政部门相应法律。
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在未查清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违法的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致《建德市卫生局(函)》,两审人民法院依据这一错误的《建德市卫生局(函)》对方宝光非法行医的行为作出了错误的认定。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利用行政职权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所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建德市卫生局(函)》。
(二)建德市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既未尊重客观事实,遗漏了处理事项,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被申请人建德市卫生局《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内容2、关于方宝光非法行医问题。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2008杭民一终字第1343号),认定方宝光的医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而没有对2007年4月19日致函建德市人民法院的《建德市卫生局(函)》作出说明;而该《调查答复》对申请人控告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依法立案并作出相应处理,违反《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建德市卫生局(函)》、《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此
建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证 据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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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名称 |
页数 |
证明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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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德市卫生局(函) |
1- |
证明建德市卫生局违法行政干扰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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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关于方淑芝控告信的调查答复 |
2 |
证明建德市卫生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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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毕业证书 |
3 |
建德卫校唯一一届毕业证书(196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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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毕业证书 |
4 |
证明方宝光毕业证书系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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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建德县志》 《建德县医药卫生志》 |
5-10 |
证明方宝光造假毕业证书不符合县志及卫生志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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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建政发【2002】216号) |
11-12 |
新安江村已“撤村建居”,方宝光村卫生室不存在,系非法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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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新安江镇新安江村焦山自然村卫生室等证据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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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方宝光系“集体”法定代表人;证明医疗机构不合法 |
证据提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