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庄案说起
和各行各业一样,律师的生存状况同样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富翁,也有穷人。以厦门为例,有年收费千万元的律师,也有只能勉强解决温饱的律师。大案,大关系,小案,小关系,有关系,有案源,无关系,少案源,这就是怪圈。办大案挣大钱的是大律师,办小案挣小钱的是小律师,大与小,数字排行榜已作了生动而现实的说明。但除此之外,还有更好的划分标准码?曾有一个当事人找我,他是被告,第一句话就问,你和XX法官熟悉吗?我说因为办过他主审的案件,当然熟悉。他接着又问,能否打他的手机把他约出来?我确实没有他的手机,当事人当然也就没把这个案子委托给我。因此,是否可以认为:很少有当事人会痛恨有广泛社会关系的律师,换句话说,没有关系的律师,对当事人就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人家是当事人,不能怪人家,还是怪自己吧。为什么要去搞关系呢?有了关系为什么要大肆炫耀呢?没有关系就没有立足之地吗?如果所有律师都不去遵循、补充、推广“潜规则”,相信仍然是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但当事人应会坦然接受的。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需要全力以赴,对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为什么要不顾一切呢?《刑法》第306条是律师的紧箍咒,我认为这是好事,不碰它,应该基本不会头痛,如果没有了这个紧箍咒,难道就可以上天入地而无所顾忌了吗?也许这条紧箍咒,正是律师的护身符。
看了阿牛推荐的一篇文章——《中国律师为何出头难》,我的感想是:既然出头难,如能“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人间事”,也算是一种出头吧。
(李庄上诉后,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