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二十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及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市场。公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核实后发现,个体户方某长期销售由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出品、安徽一家药业公司制造生产的“前列康泰栓”。
康恩贝公司认为,被告方生物科技公司、药业公司及方某未经其允许,亦未取得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开庭时,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生物科技公司及药业公司辩称,“前列康泰栓”为药品名称,并未作商标使用,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权利,两家公司不同意康恩贝公司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