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竞争展览会上竟贴法院判决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先,竟然在行内的展览会上竖起告示牌,声称对手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9月18日,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此引发的一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A光学有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停止对B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商业信誉的侵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某律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3月,“2003中国(某)国际眼镜业展览会”在某会展中心举办。A光学有限公司和B光学眼镜公司都应邀参加了这次展会,双方的展台比邻而居。3月13日上午,B公司的员工突然发现,在A公司的展台前,竖立起了一块“致A眼镜经销商律师函”告示牌,内称“目前我们已对某A光学有限公司、B光学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现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我们提起的商标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某A光学眼镜公司、B光学眼镜公司使用‘某A光学’字样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告示牌下方盖有某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印有该所律师李XX、李XX的签名。
B公司当即向A公司提出交涉并取得了该告示牌,但在下午开展时,A公司又在原处竖起了一块同样内容的新告示牌。B公司认为,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商业声誉,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A广州公司和某所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函”,虽有反映法院判决的内容,但是在表述上不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再结合该函的其他内容,其散布极有可能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A公司所实施的宣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B公司的商业信誉。某律师事务所在制作律师函时未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其中相关内容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并同意A公司在展览会上予以发布,其对A公司所实施的宣传行为可能会给B公司带来负面影响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