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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Brains]]>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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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头脑－灵魂智慧的航母，希望的诺亚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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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brains.blog.bokee.net/</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brains</creator>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7:44:1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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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华为的是与非</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4667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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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华为不按常理出牌在职场早已有目共睹，近几个月的华为7000员工辞职再竞岗事件又引起各方议论，褒贬不一，是非难辩。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赠与华为，祝愿华为一路好走。 </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之说，结论下得过早，属于不实之说。现在所谓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并不存在，此说纯属推论。是否规避要等到华为门事件中已签了的新劳动合同终止，再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评判。规避是用人单位的天性，也是用人单位管理者的天职，规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责任不在规避者，应归咎于定规者和司规者，能否规避在司规者和执规者。规避并非易事，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稍有闪失，避规即变成违规，违规则必究。 </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华为辞职再竞岗事件只做到了形式上的合法。除了100多人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华为门中5000多人在此过程中实际上是解除旧合同，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和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期间，&ldquo;辞职&rdquo;的员工与华为的劳动关系是否中断哪？种种迹象表明其劳动关系没有中断。被披露出：&ldquo;交了辞职信还是照旧工作&rdquo;，&ldquo;再竞岗&rdquo;，签了新合同工作基本没有变化等等信息，佐证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1的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中断期间的工资。华为+1的补偿金是为了多给员工补偿吗，对于精心策划并急于制造华为门事件以重新分配股权，减少员工年功的华为，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的&ldquo;善意&rdquo;能令人信服吗？尽管在形式（书面）上反映出中断，实际上5000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中断，即便是其终止了劳动社会保险，当然假如其只要终止了哪怕是一个月的保险就构成违法。<br />虽然华为聘用关系主体混乱，但是其雇员连续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华为只要合并计算，就不会给雇员造成损失。如果华为以形式为借口不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华为的雇员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被大书特书的华为善举：n+1个月的赔偿金，除了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者外，由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其&ldquo;赔偿金&rdquo;就只是华为的内部说法，所谓的赔偿金实际上只能是薪金所得，要依薪金纳税，否则当视为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将造福一方，华为也算积了德了。 </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华为门事件中其他不当做法，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华为已经开始改正了。华为之过应归于华为管理层的傲慢与偏见。</font></p>
<p>&nbsp;</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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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at, 08 Dec 2007 17:53:4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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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破解无固定期合同</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12559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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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话越说越清，理越辩越明。</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无固定期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四种情形下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重要条件，也是四种情形中唯一与劳动法规定相同的规定。</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18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nbsp;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条规定值得下一番功夫演绎。</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18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nbsp;按照第一种情形的规定只要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表面上看第二种规定是对第一种规定的束缚，甚至否定。虚拟一案例：笑傲江湖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由于公司开业后一直不景气，几度行将破产，2008年1月后略有起色，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令狐冲1997年8月就到笑傲江湖公司工作了，当年25岁。2008年签劳动和同时，其在笑傲江湖公司工作满10年，但距退休年龄大于10年，笑傲江湖公司认为不符合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依此不与令狐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ldquo;劳动合同制度&rdquo;的初次施行日期，遵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应是1995年1月1日，或者其后成立的用人单位的成立之时，因此这些用人单位不适用第二种规定，必须按照第一种规定执行。也就是笑傲江湖公司应与令狐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由此看来，第二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只能是&ldquo;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rdquo;，而此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至少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一致。</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18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nbsp;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此种情形的规定。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法定的用人单位，他们是劳动合同中的&ldquo;甲方&rdquo;，应履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ldquo;用人单位&rdquo;的权利义务责任，但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如果一定要说其是用人单位，那么其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就必须是1995年1月，或者是1995年1月以后单位的成立时间。</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18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nbsp;对于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说法，只能说其与劳动合同法&ldquo;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dquo;和&ldquo;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dquo;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何去何从依司法解释而定吧。</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nbsp;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为加深对第三种情形的理解，将连续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第二次续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罗列如下：（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由于第三种情形所采用的措辞&ldquo;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dquo;，可以理解为续订劳动合同，还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再订劳动合同，所以第三种情形的争论焦点将在&ldquo;连续&rdquo;二字上展开。如何确定连续两次订立合同的时间范围。间隔多少时间和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不算&ldquo;连续&rdquo;哪，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内。&mdash;&mdash;</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满一年以上的无纸合同的劳动关系法定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单位都需要及时办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手续，如单位仍不签订合同的，除应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无固定期合同中最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和法律法规对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外，单位仍需继续支付双薪。支付双薪的意思应包括加班费，即平时3倍、休息日4倍、法定休假节日6倍工资。</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仅供参考，请以司法解释为准！）</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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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at, 27 Oct 2007 07:57:2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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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08职场的困惑(2)</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9065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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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上回曾说到劳动者在2008将受到两法保护，但是在仔细阅读了两法后有了新的发现，赶紧说清以免误导。首先要说明的此劳动者非彼劳动者，此劳动者为法定劳动者，而不是老百姓常说的劳动者，比如说就不包括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法定的劳动者受法保护，非法定的劳动者不受其法保护。</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劳动法法定的劳动者：（一）<span style="COLOR: black">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定的劳动者：</span>（一）与<span style="COLOR: black">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仔细比较两法后，发现其中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不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所以无法受劳动法保护。各法定义清晰本无异议又何来困惑。其惑源自一种说法：</span>《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 align="left">劳动法曾被定义为劳动大法，也就是劳动法法系的母法或基本法，其在劳动法法系中的权高位重，其主导地位不容置疑。劳动合同法能否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按照已有的普法知识难以回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只应该通过修改劳动法来扩大，难道还有其他途径？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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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Fri, 12 Oct 2007 20:38:24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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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08职场的困惑</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8358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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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8令国人期盼的一年，同样在职场也有值得等待的重要事情发生。在这一年与劳动者和雇主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想象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形却产生了困惑，当然以仅有的普法知识来解读劳动合同法或许就应该产生困惑，说出困惑或许也是痴人说梦。为了由无知变略知磊落地说出困惑。&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丰富劳动法系。与此同时就存在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存的事实，同时受到两个法的保护岂不是劳动者的一大幸事，令人欢欣鼓舞。在顶礼膜拜读两个法的法条条之后，就产生了不了的困顿。</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从对两法对无固定期合同订立的定义看看两法的异同，劳动法规定&ldquo;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dquo;只有一个条件产生才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或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都是符合劳动法的。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法定范围内，增加了三个强制执行的条件：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出现了符合劳动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符合劳动合同法不符合劳动法的困顿。因为不能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意思包括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假如单位按照劳动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就有可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束缚，岂不尴尬。</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两强相遇勇者胜，两法相逢孰为先。正是由于对处理劳动关系的同一事实两法的差异，认清两法的法律关系和效力就十分重要，还是寄希望于司法解释的颁布吧。</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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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Tue, 09 Oct 2007 20:46:59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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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根说管理(正念)</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7725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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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管理的核心：追求有效。</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有效如何追求，东西方的前人和管理大家已经给后人留下了许多成功的案例和理论，对于管理者来说这无疑是最幸运的。研习这些知识有助于管理。</font></p>
<p><font face="宋体">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人们的意念左右着人们的活动，影响着管理。正念推动有效，邪念导致无效。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是正念。目前人类的知识昭示：追求有效就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和实事求是。</font></p>
<p><font face="宋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成器，可以毁器。不同的组织管理的方法不同，有的时候可能表现出来的管理方法相同相似，但其中内涵却相差甚远，所得到的有效也不同。非常有意思的，没有一个组织的管理完全一样，管理难以学习，有的组织想通过照搬有成就的组织的管理来提高管理，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失败而告终。真正可以通过学习得到有效的管理，往往只是处理一些事务的通用的、基本的和具体的程序与方法，比如１＋１＝２。君不见我们现在人力资源管理的书籍多如牛毛，各种人力资源的管理大论充斥业界，但是真正能对组织有效有贡献的却凤毛麟角，有多少尝新不是以尴尬结束的哪，有的组织中甚至搞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地位一落千丈。呜呼，邪念猛如虎也。</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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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un, 07 Oct 2007 11:21:38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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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根说管理(二说管理是什么)</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7692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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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说管理是科学，是艺术，在某种程度上好似说苹果是红的，苹果是绿的。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即便是管理的某些活动可以归入行为艺术，但不能说明管理就是艺术。当用鉴别非科学的标准：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断言不合逻辑和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来衡量现实中的管理时，很难用简单的话语来说明管理是科学。</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在百度百科的对管理和艺术定义中，他们具备共同属性，既是一种&quot;社会意识形态&quot;。或许更多的意见认为管理是科学。科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体系，学科的代名词，或各种学科的总称。科学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来源实践，指导实践，但他的目的是追求真理。　　众人之所以反复要说明管理不是科学也不是艺术，旨在避免将管理全部纳入意识形态，束之高阁，脱离现实，成为不利于管理的形而上的意识流。是否能提醒各位免遭意识污染，就在缘分了，造化弄人呀。</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管理作为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知行体系。尽管对这种体系不能进行简单地分解，但为了说明观点，姑且认为这种知行体系由知识体系和行为体系构成。管理所涉及的知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各种学科，也包括没有被文字记录的知识，涉及人类的所有知识。管理的行为体系，涉及人类所有的行为。虽然管理体系涉及面广，但是，管理的核心在有效，管理体系属于有效的知行体系。管理科学的知识体系构成了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不足以构成管理的&ldquo;知识体系&rdquo;。　　管理体系通俗地说就是实现目的态度、观点和方法（当然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和准确）的集合。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知行体系。知行体系不神秘，不晦涩难懂，他就在身边。如果对组织文化（企业文化）的概念有一定的认识，就不难理解知行体系。</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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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9:03:4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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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根说管理(管理的核心)</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7691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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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上回对管理的定义已经道出管理的本质：有效地活动以实现某种目标。其中实现某种目标的有效地活动就是管理的重心，甚至全部。管理为了有效地活动以实现目标，有效地管理活动为了更好地管理。抓住&ldquo;有效&rdquo;就掌握了管理的精髓。与有效有关的口语是效率和效益。可以说管理就是效率，效率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效益，效益就是管理。甚至可以不无夸张地说，管理就是金钱。也可以优雅地说，管理是持续地追求做事效率效益的活动。</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管理的对象为活动，即实现某种目标的活动，主要是人的活动。活动是生命的展示，无穷无尽，其中对实现目标有益的活动是有限的，大多数为无谓的活动，也不乏对实现目标有碍有害的活动，管理就是使人们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发挥有益实现目标的活动，抑制或防范对实现目标不利的活动。管理本身也是活动，使人们有效地活动以实现某种目标的活动。　　如果因为活动的主体是人，就认为管理就是管人理事、管人理人或管事理事，难免迷失真象。有的东方管理认为人是生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事是人作的，用好人、管好人就什么事都能做成。这种管人的理念有意无意地将人分成好人和坏人，朋友和敌人，认为好人一定做好事，坏人总要做坏事；好人做错事多为偶然，至少主观是好的，坏人做好事一定是好人管得好，坏人做错事必是蓄意而为，一旦有坏事发生首先要抓坏人。在人事管理上强调把好进口，出口，楼梯口，一定要用好人，这样事业就能发展。对于这种管理假设，其实伟人早就一语中的，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容易，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在现实中毕竟纯粹的人和高尚的人太少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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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9:00:58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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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根说管理(管理是什么？)</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7691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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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搞清楚管理是什么，有助于学习好管理学，搞好管理。　　不同的心态，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秉性，人们对管理的认识也不同，有的把管理当艺术，有的把管理当科学。</font></p>
<p><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管理到底是什么？简单地说：管理就是使人们有效地活动以实现某种目标的活动。　　活动，还是活动，管理就是活动，不是过程，不是艺术大堂的样板戏，也不是科学殿堂的哥德巴赫猜想，是伴随着人类的一种即普通又特殊的活动。虽然对管理知之甚少，也只是在拼凑文字的时候读了几段哈罗德.孔茨和海因茨.韦里克的管理学，但是可以大胆假设，妄加推论：管理学正是研究如何、怎样活动才能够使人们有效地活动以实现某种目标的&quot;科学&quo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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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8:57:1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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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草根说管理(开篇)</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07690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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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草根群族乃世界之大族，不乏能人，虫草之谓。做为草根的一员最令我怀念的学说，人民只要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做为草根的议员最喜有一说一，微言大义，最恶危言耸听，忽悠人生。我辈之说乃我辈之感，和者乐之，逆者悦之。穷开心，草根之宝也，国之大幸乎。<br />　　有人说管理是科学，有人说管理是艺术，孰是孰非，很难评论。在管理过程中有时要运用到一些技巧，一点演技，的确用艺术来赞美很受用，很享受。在管理中要运用各学科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应用科学学的方法，比如算术的四则运算，统计的方法，甚至运用计算机软件来处理业务，的的确确在应用科学知识，赞誉为科学也不失为过。然而做为管理的一线从业者很难享受到艺术大堂的灿烂，也难享受到科学殿堂的辉煌。享受的只有管理千辛万苦的历练，四季的寒凉温暖。最令寒心的，所谓管理的大论离一线越来越远，越来越不受用。西方的管理进入东方的科学殿堂，东方的管理在实践中依然以艺术为主。有感于此，众人开说管理，可惜无生花之笔，忽悠之技，只能说些大白话，扔砖头引宝玉了。</font><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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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草根说</subject>
<author>brains</author>
<category>草根说</category>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8:51:1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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