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报关公司—卓鹰上海进口报关代理公司上海代理报关公司联系电话:15000636740 是专业的上海报关公司、上海代理报关公司、上海进口报关公司之一,提供全球进口门到门打包服务,11年专业进口操作经验-卓鹰国际,为中小企业进口保驾护航。一对一专属物流顾问,知名上海报关代理公司实时跟踪货物通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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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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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专业的进口代理报关公司——上海卓鹰
进口日本拔牙钳报关流程/日本拔牙钳进口清关手续实操经验
- 发布时间:2022-1-30
详细信息
卓鹰ZOUIN上海代理报关公司是专业从事进出口代理,进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货运代理及仓储配送服务等一站式全程物流服务及相关商务的公司推荐服务:进口日本拔牙钳报关流程/日本拔牙钳进口清关手续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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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报关公司每日知识分享: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是指进口企业在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 本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 二、适用范围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保税区加工贸易内销货物 保税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加工成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国内使用,按征税方式区分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一、区内加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以及来料、进料加工内销制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难以区分的,按照制成品征税,监管方式为: (一)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5”,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二)按成品征税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4”,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区内企业来料、进料加工用含有部分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征税,其监管方式为: (一)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5”,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4”,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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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医疗器械的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4.对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5.妊娠控制。
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风险程度,国家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类(Ⅰ):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显微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等。
第二类(Ⅱ):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防护口罩、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等。
第三类(Ⅲ):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体外震波碎石机、有创内窥镜、超声手术刀、彩色超声成像设备、激光手术设备等。
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出口*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对于国内经营单位经营医疗器械的要求:
从事*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营业范围中要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无须办理备案或经营许可。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进口申报文件资料:
1. 合同、发票、提单;
2.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部分设备需要)
3.强制性认证证书(部分设备需要)
4.进口商企业营业执照
5.*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6.进口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7.进口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部分设备需要)
9.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部分含药剂设备或诊断试剂需要)
10.特殊物品审批单(部分医用诊断试剂需要)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通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进口医疗器械目的地检验
医疗器械属于法检商品,施行目的地检验,申报后经海关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区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由境内销售或使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医疗器械的几点注意事项
1.禁止进口旧医疗器械“以旧充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2.运输、储存应符合口腔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如因货物受潮,部分包装受到挤压、破损,影响内容物使用,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3.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合格不可擅自销售使用
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合格的口腔医疗器械不可擅自销售使用,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的医疗器械是否需要有中文标签?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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