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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www.bokee.net</copyright> 
	<entry> <title>让年终奖真正激励员工</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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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2469768" />
	<created>2009-01-05T12:06:57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2469768</id>
	<summary><![CDATA[<p><strong>让年终奖真正激励员工</strong></p> 
<p> 岁末年初，是企业盘点收益,兑现奖金和各项承诺之时,在这节骨眼上,困扰企业的往往是如何进行年终奖励？俗话说：“众口难调。”哪种激励适合哪类员工，如何尽量使众多员工感到满意公平，从而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促进企业来年更好地发展？这可谓一门<strong>艺术</strong>。在此选登这两篇文章，一篇针对不同岗位层级的员工分别推荐了不同的激励方式；另一篇针对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团队奖金分配介绍了具体的做法，期望对<strong>企业管理</strong>者有所启发。原文文章略有删减添加并进行了合编。</p> 
<p> ——转编者 葛炳法</p> 
<p><strong>让年终奖真正激励员工</strong></p> 
<p> 年终奖与通常的奖金相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老板们最该考虑的，是怎样发放年终奖使得优秀者来年更优秀，落后者得到警示，将年终奖和其他激励措施相互结合，既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又顾及员工的心理需求。</p> 
<p> ■原 文／乔 晶 胡 兵</p> 
<p> 年终红包拿到手，自然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员工来说，掂量的是能不能拿到红包，拿到的红包与付出是否成正比，而一旦出现落差，员工就很有可能考虑跳槽，加之此时年终奖已经攥在手中，更可以不带遗憾地离开。所以每年春节之后企业往往会遭遇一场人员离职的高峰。年终奖与通常的奖金相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不但表达了公司对员工在本年度劳动表现的肯定程度，激励他们努力<strong>工作</strong>，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还可以稳定部分思想摇摆、有心跳槽的员工；同时也为公司赢得口碑，吸引更多潜在的优秀人才。年终奖对于企业是一种投资，老板们最该考虑的，是怎样发放年终奖使得优秀者来年更优秀，落后者得到警示，将年终奖和其他激励措施相互结合，既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又顾及员工的心理需求。</p> 
<p> 企业应以差异化的方式来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年终激励，金钱满足物质层面的需求，而个性化激励措施则满足员工心理层面的需求，二者的完美配合，使得年终奖产生强大的激励效果。由于要针对每位员工的需求来激励并不现实，因此我们针对不同层级的员工，采用不同的激励方式。</p> 
<p><strong> 基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实物的组合</strong></p> 
<p> 基层员工是活跃在公司中最大的群体，从事非常具体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承担了公司中最多的工作量，对他们失去关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基层员工的需求主要在基本的<strong>生活</strong>方面，因为他们需要钱来养家糊口、买房、供小孩上学等。对于他们的激励，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物质激励。因此年终分红的模式可以为货币和实物的组合。</p> 
<p> 就货币而言，目前年终奖最常见的方式是年底双薪（多薪）制和绩效奖金制。采用年底双薪（多薪）的年终奖，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都可以享受，具有“普惠”性质。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决定了其最终能拿到的具体数额；绩效奖金制是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公司的业绩结果，来发放的绩效奖金。根据年终业绩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对应不同的绩效奖金系数。这样一来，员工奖金的数额不是和自己的基本工资挂钩，而是要和一年的绩效考核情况挂钩。这种形式的奖金发放有赖于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方法的建立，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才能留住精英人才、发挥大家的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当中去。对基层员工来讲，尽量采取两种方式的结合，绩效奖金体现效率，年底双薪兼顾公平，使分配方法更科学、合理。</p> 
<p> 就货币和实物两种方式来说，虽然货币对一线员工非常重要，实惠方便，职工乐于接受。但另一方面，钱是钱，东西是东西，多发一百块钱和多发两桶花生油，在心理上的感觉是不一样的。货币有时候甚至会传达一些错误的讯息，让员工形成等价交换的概念，认为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可以拿货币来衡量的。很显然，这样的氛围不利于员工的稳定。实物过去被称为“年货”，曾经用来衡量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福利，后来被人们逐渐遗忘，因为感觉那样太“土”。一些员工认为现在虽然收入高了，可同事之间缺少了和谐融洽的关系，想当年发放年货时，人们相互帮忙，好不热闹，人与人的关系在嬉笑中变得轻松；而现在人与人的关系则冷漠得多了。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又怀念起那些发放年货的日子。</p> 
<p> 实物的发放应该是一些真正实用或有纪念意义的并且是大多数人即时有消费打算的，如家庭日用品、生活用品、手机、mp4、保险、保健品、娱乐消费品等，另外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发放本企业自己生产的物品；对于今年特别优秀的员工，可以增加免费<strong>旅游</strong>奖，这种旅游、休闲的奖励方式，可有效缓解和减轻优秀员工的压力，增长他们的见识。尤其是在免费旅游中欣赏那些风景迷人的名山大川、异国风情，员工们通常都会长时间津津乐道，久久难以忘怀，长久的快乐记忆有助于增加员工愿为公司效力的凝聚力，从而带动更多员工的积极性。与此相比，纯现金奖励则容易随着时间推移而被人淡忘。通过实物发放，一来能把给职工的福利落到实处，二来能让员工之间相互了解，宣传企业<strong>文化</strong>的同时提高团队协作精神。每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决定使用的奖金金额不同。预算时，可考虑单独拿一部分出来购买一些实物发放，当然，绝对不能说明这个买实物的钱是在奖金预算内的。采用货币和实物的组合方式，一方面体现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另一方面体现企业对他们的关心并促进员工团队凝聚力的形成，起到了只发奖金所得不到的效果。</p> 
<p> 对基层来说，发放渠道上应尽量公开，因为普通员工更需要荣誉上的奖励，可以开个表彰大会，对辛勤工作了一年的员工进行表彰感谢。在表彰中应注意掌握技巧，奖项名目要多，覆盖大多数员工。如首席工人、优秀员工、首席技工等,即使是新员工也有最佳新人进步奖，并颁发奖金、荣誉证书。即使没有评选上的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红包，以示鼓励。通过年终表彰会这样轻松的气氛，对所有基层员工都进行点评，做得好的重点鼓励，平时没有好好做的也不多加批评，只是一带而过。经过这些事，领导与基层员工的距离拉近了，也使员工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很好地保护了员工积极向上的心态。</p> 
<p><strong> 中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认可＋发展的组合</strong></p> 
<p> 中层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企业决策、战略执行及基层管理与决策层的管理沟通作用。他们的工作既承上启下，又有独当一面的特点。中层员工在经济上相对富有，多数比较年轻且受过良好<strong>教育</strong>，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掌握专业知识，对未来的事业发展有很高的预期；从行为目标看，他们并不满足于一定的高薪，而更关注自己的职业发展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对归属感、成就感以及驾驭工作的权力感充满渴望，他们都希望能够自主，希望自己的能力得以施展，希望受到认可，希望工作富有意义。因此，针对中层员工的特殊定位，年终分红模式为货币＋认可＋发展的组合。</p> 
<p> 货币是基础，年终除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外，针对中层员工的不同需求建立有效的福利激励计划，学习美国的波音和万豪等公司，利用内联网和自助呼叫中心，让员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拥有的额度自由选择，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福利方案。如消费卡（美容健身卡、购物卡、酒店套餐卡、体检卡等）、提供免息的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出国旅游、健康与心理咨询、特色保险、带薪休假等。这样减少了企业设计福利方案的繁杂任务，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满意度和忠诚度。</p> 
<p> 到年终时中层需要得到上司对其工作的<strong>认可</strong>，这种认可是对其工作成绩的最大肯定。拍拍员工的肩膀真诚地赞美，感谢他们做出的突出工作；邀请中层员工在级别很高的管理层会议或领导者会议上宣讲自己的特别个案，让员工展示他们的艰辛工作和突出成就；可以把员工一年的工作成就和年终奖励情况写成明信片或书信的形式，感谢家人对他的支持，由总经理签名，邮寄给他的家人，让家人来分享这份喜悦。通过家庭的认同和喜悦激励员工更好地立足企业，做好以后的工作。这类非正式的小小表彰，比公司一年一度召开盛大的模范员工表彰大会，效果可能更好。但此种方法不宜频繁使用。如果用得太多，其价值和所产生的效果都会降低。</p> 
<p> 每个中层员工都希望自己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即宽广的职业发展前景。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对31875名不同职业人士的调查结论表明，中层员工普遍面临个人发展的瓶颈。他们一天天接近中年，职业生涯却止步不前，倘若有一天“命途多舛”丢了饭碗，那以后的日子怎么办？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让中层与企业的发展有更大关联性，来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p> 
<p> 一是多元化的晋升渠道。在传统体制下,行政晋升激励曾被作为主要的激励手段广泛使用，使得所有人都拥挤在一条晋升渠道上。为了避免晋升途径单一化，企业应为不同类型的人员提供不同的晋升阶梯，以体现分配公平性。企业应针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工人等不同的人群制定多阶梯晋升制度，提供多条平等的升迁阶梯，一条是管理岗位的道路，另外几条是专业发展的道路。这种制度使没有管理兴趣或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专业技术阶梯上升迁，既保证了对他们的激励，又能使他们充分发挥专业特长。</p> 
<p> 二是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中层员工大都有很强的学习能力，迫切需要给他们提供正式的机会来接受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实现个人成长。企业应结合中层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中层员工的培训计划，将培训与中层的管理与领导能力提升结合在一起，调动中层的积极性。对中层员工实行包括时间管理、团队建设、领导艺术、沟通管理以全面提升中层管理能力的培训势在必行。在年终时当老板将红包交给中层员工时，告诉他公司已经帮他安排好去国外一家比较著名的培训机构学习的所有事宜，希望他回来后能有更好的发展，这些措施会使员工惊奇和感动，使员工拥有沿着职业生涯规划的路径一步一步实现既定目标的期望。</p> 
<p><strong> 高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事业的组合</strong></p> 
<p> 高层员工主要侧重于决定公司经营的大政方针、发展方向和规划，掌握政策，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进行重要的人事组织及其变动等，也就是说，凡属关系到公司全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凡是与外部协作和市场竞争有关的重大问题，均由高层管理者决策。他们工作的好坏对一个企业的成败有着直接和最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高层激励设计一定要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对高层员工来说，重要的是通过事业来满足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对高层员工年终奖励的模式为货币和事业的组合。</p> 
<p> 对高层的货币奖励可以用现金和期权、股权相结合的方式。现金奖励是根据其经营业绩决定，效果直接，但相对短期，而且是从当期利润中支出,影响企业业绩表现。期权是高层员工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strong>股票</strong>，高层管理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管理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管理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股权的表现方式很多，如期股、实股、干股、协议转让等，还可以将产权中收益分配权、资产处置权、决策表决权等分别切割授予。通过不同组合，使得高层员工的短期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另外在高层员工的福利方面要重点强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退休金计划等，因为高层员工更期望在自己做出重大贡献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健全的福利保障对他们尤为重要。</p> 
<p> 事业方面的奖励可以通过职位激励和荣誉激励来实现。年终时针对业绩显著的高层人员给予荣誉称号，并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贡献，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知名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经营者的氛围。同时委以重任，有的副职晋升正职，有的经营权力更大。授权激励能够提高员工的自觉性及工作热情，其结果自然是士气的提高，绩效的提升；由于不凡的绩效，企业利润就会增加，公司就会满意，就可能给予范围更广的授权，而被授权者又会更加努力地工作，由此形成“激励——努力——绩效提高——满意——再激励” 的良性循环。</p> 
<p> 原文作者单位<br /> 乔晶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br /> 胡兵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p> 
<p>&nbsp;&nbsp;&nbsp;&nbsp; <u><strong><a href="http://you.esnai.com/uchome/link.php?url=http://gebf.blog.bokee.net%2F" rel="nofollow">葛炳法会计师</a></strong></u>推荐阅读</p>]]></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职场</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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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岁末年初，是企业盘点收益,兑现奖金和各项承诺之时,在这节骨眼上,困扰企业的往往是如何进行年终奖励？俗话说：“众口难调。”哪种激励适合哪类员工，如何尽量使众多员工感到满意公平，从而真正发挥激励作用，促进企业来年更好地发展？这可谓一门<strong>艺术</strong>。在此选登这两篇文章，一篇针对不同岗位层级的员工分别推荐了不同的激励方式；另一篇针对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团队奖金分配介绍了具体的做法，期望对<strong>企业管理</strong>者有所启发。原文文章略有删减添加并进行了合编。</p> 
<p> ——转编者 葛炳法</p> 
<p><strong>让年终奖真正激励员工</strong></p> 
<p> 年终奖与通常的奖金相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老板们最该考虑的，是怎样发放年终奖使得优秀者来年更优秀，落后者得到警示，将年终奖和其他激励措施相互结合，既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又顾及员工的心理需求。</p> 
<p> ■原 文／乔 晶 胡 兵</p> 
<p> 年终红包拿到手，自然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员工来说，掂量的是能不能拿到红包，拿到的红包与付出是否成正比，而一旦出现落差，员工就很有可能考虑跳槽，加之此时年终奖已经攥在手中，更可以不带遗憾地离开。所以每年春节之后企业往往会遭遇一场人员离职的高峰。年终奖与通常的奖金相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不但表达了公司对员工在本年度劳动表现的肯定程度，激励他们努力<strong>工作</strong>，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还可以稳定部分思想摇摆、有心跳槽的员工；同时也为公司赢得口碑，吸引更多潜在的优秀人才。年终奖对于企业是一种投资，老板们最该考虑的，是怎样发放年终奖使得优秀者来年更优秀，落后者得到警示，将年终奖和其他激励措施相互结合，既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又顾及员工的心理需求。</p> 
<p> 企业应以差异化的方式来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年终激励，金钱满足物质层面的需求，而个性化激励措施则满足员工心理层面的需求，二者的完美配合，使得年终奖产生强大的激励效果。由于要针对每位员工的需求来激励并不现实，因此我们针对不同层级的员工，采用不同的激励方式。</p> 
<p><strong> 基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实物的组合</strong></p> 
<p> 基层员工是活跃在公司中最大的群体，从事非常具体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承担了公司中最多的工作量，对他们失去关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基层员工的需求主要在基本的<strong>生活</strong>方面，因为他们需要钱来养家糊口、买房、供小孩上学等。对于他们的激励，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物质激励。因此年终分红的模式可以为货币和实物的组合。</p> 
<p> 就货币而言，目前年终奖最常见的方式是年底双薪（多薪）制和绩效奖金制。采用年底双薪（多薪）的年终奖，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都可以享受，具有“普惠”性质。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决定了其最终能拿到的具体数额；绩效奖金制是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公司的业绩结果，来发放的绩效奖金。根据年终业绩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不同的分值对应不同的绩效奖金系数。这样一来，员工奖金的数额不是和自己的基本工资挂钩，而是要和一年的绩效考核情况挂钩。这种形式的奖金发放有赖于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方法的建立，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才能留住精英人才、发挥大家的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当中去。对基层员工来讲，尽量采取两种方式的结合，绩效奖金体现效率，年底双薪兼顾公平，使分配方法更科学、合理。</p> 
<p> 就货币和实物两种方式来说，虽然货币对一线员工非常重要，实惠方便，职工乐于接受。但另一方面，钱是钱，东西是东西，多发一百块钱和多发两桶花生油，在心理上的感觉是不一样的。货币有时候甚至会传达一些错误的讯息，让员工形成等价交换的概念，认为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可以拿货币来衡量的。很显然，这样的氛围不利于员工的稳定。实物过去被称为“年货”，曾经用来衡量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福利，后来被人们逐渐遗忘，因为感觉那样太“土”。一些员工认为现在虽然收入高了，可同事之间缺少了和谐融洽的关系，想当年发放年货时，人们相互帮忙，好不热闹，人与人的关系在嬉笑中变得轻松；而现在人与人的关系则冷漠得多了。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又怀念起那些发放年货的日子。</p> 
<p> 实物的发放应该是一些真正实用或有纪念意义的并且是大多数人即时有消费打算的，如家庭日用品、生活用品、手机、mp4、保险、保健品、娱乐消费品等，另外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发放本企业自己生产的物品；对于今年特别优秀的员工，可以增加免费<strong>旅游</strong>奖，这种旅游、休闲的奖励方式，可有效缓解和减轻优秀员工的压力，增长他们的见识。尤其是在免费旅游中欣赏那些风景迷人的名山大川、异国风情，员工们通常都会长时间津津乐道，久久难以忘怀，长久的快乐记忆有助于增加员工愿为公司效力的凝聚力，从而带动更多员工的积极性。与此相比，纯现金奖励则容易随着时间推移而被人淡忘。通过实物发放，一来能把给职工的福利落到实处，二来能让员工之间相互了解，宣传企业<strong>文化</strong>的同时提高团队协作精神。每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决定使用的奖金金额不同。预算时，可考虑单独拿一部分出来购买一些实物发放，当然，绝对不能说明这个买实物的钱是在奖金预算内的。采用货币和实物的组合方式，一方面体现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另一方面体现企业对他们的关心并促进员工团队凝聚力的形成，起到了只发奖金所得不到的效果。</p> 
<p> 对基层来说，发放渠道上应尽量公开，因为普通员工更需要荣誉上的奖励，可以开个表彰大会，对辛勤工作了一年的员工进行表彰感谢。在表彰中应注意掌握技巧，奖项名目要多，覆盖大多数员工。如首席工人、优秀员工、首席技工等,即使是新员工也有最佳新人进步奖，并颁发奖金、荣誉证书。即使没有评选上的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红包，以示鼓励。通过年终表彰会这样轻松的气氛，对所有基层员工都进行点评，做得好的重点鼓励，平时没有好好做的也不多加批评，只是一带而过。经过这些事，领导与基层员工的距离拉近了，也使员工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很好地保护了员工积极向上的心态。</p> 
<p><strong> 中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认可＋发展的组合</strong></p> 
<p> 中层员工是企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企业决策、战略执行及基层管理与决策层的管理沟通作用。他们的工作既承上启下，又有独当一面的特点。中层员工在经济上相对富有，多数比较年轻且受过良好<strong>教育</strong>，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掌握专业知识，对未来的事业发展有很高的预期；从行为目标看，他们并不满足于一定的高薪，而更关注自己的职业发展和职业能力的提升，对归属感、成就感以及驾驭工作的权力感充满渴望，他们都希望能够自主，希望自己的能力得以施展，希望受到认可，希望工作富有意义。因此，针对中层员工的特殊定位，年终分红模式为货币＋认可＋发展的组合。</p> 
<p> 货币是基础，年终除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外，针对中层员工的不同需求建立有效的福利激励计划，学习美国的波音和万豪等公司，利用内联网和自助呼叫中心，让员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拥有的额度自由选择，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福利方案。如消费卡（美容健身卡、购物卡、酒店套餐卡、体检卡等）、提供免息的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出国旅游、健康与心理咨询、特色保险、带薪休假等。这样减少了企业设计福利方案的繁杂任务，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满意度和忠诚度。</p> 
<p> 到年终时中层需要得到上司对其工作的<strong>认可</strong>，这种认可是对其工作成绩的最大肯定。拍拍员工的肩膀真诚地赞美，感谢他们做出的突出工作；邀请中层员工在级别很高的管理层会议或领导者会议上宣讲自己的特别个案，让员工展示他们的艰辛工作和突出成就；可以把员工一年的工作成就和年终奖励情况写成明信片或书信的形式，感谢家人对他的支持，由总经理签名，邮寄给他的家人，让家人来分享这份喜悦。通过家庭的认同和喜悦激励员工更好地立足企业，做好以后的工作。这类非正式的小小表彰，比公司一年一度召开盛大的模范员工表彰大会，效果可能更好。但此种方法不宜频繁使用。如果用得太多，其价值和所产生的效果都会降低。</p> 
<p> 每个中层员工都希望自己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即宽广的职业发展前景。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对31875名不同职业人士的调查结论表明，中层员工普遍面临个人发展的瓶颈。他们一天天接近中年，职业生涯却止步不前，倘若有一天“命途多舛”丢了饭碗，那以后的日子怎么办？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让中层与企业的发展有更大关联性，来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p> 
<p> 一是多元化的晋升渠道。在传统体制下,行政晋升激励曾被作为主要的激励手段广泛使用，使得所有人都拥挤在一条晋升渠道上。为了避免晋升途径单一化，企业应为不同类型的人员提供不同的晋升阶梯，以体现分配公平性。企业应针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工人等不同的人群制定多阶梯晋升制度，提供多条平等的升迁阶梯，一条是管理岗位的道路，另外几条是专业发展的道路。这种制度使没有管理兴趣或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专业技术阶梯上升迁，既保证了对他们的激励，又能使他们充分发挥专业特长。</p> 
<p> 二是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中层员工大都有很强的学习能力，迫切需要给他们提供正式的机会来接受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实现个人成长。企业应结合中层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中层员工的培训计划，将培训与中层的管理与领导能力提升结合在一起，调动中层的积极性。对中层员工实行包括时间管理、团队建设、领导艺术、沟通管理以全面提升中层管理能力的培训势在必行。在年终时当老板将红包交给中层员工时，告诉他公司已经帮他安排好去国外一家比较著名的培训机构学习的所有事宜，希望他回来后能有更好的发展，这些措施会使员工惊奇和感动，使员工拥有沿着职业生涯规划的路径一步一步实现既定目标的期望。</p> 
<p><strong> 高层员工</strong></p> 
<p><strong> 货币＋事业的组合</strong></p> 
<p> 高层员工主要侧重于决定公司经营的大政方针、发展方向和规划，掌握政策，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进行重要的人事组织及其变动等，也就是说，凡属关系到公司全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凡是与外部协作和市场竞争有关的重大问题，均由高层管理者决策。他们工作的好坏对一个企业的成败有着直接和最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高层激励设计一定要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对高层员工来说，重要的是通过事业来满足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对高层员工年终奖励的模式为货币和事业的组合。</p> 
<p> 对高层的货币奖励可以用现金和期权、股权相结合的方式。现金奖励是根据其经营业绩决定，效果直接，但相对短期，而且是从当期利润中支出,影响企业业绩表现。期权是高层员工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strong>股票</strong>，高层管理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管理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管理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股权的表现方式很多，如期股、实股、干股、协议转让等，还可以将产权中收益分配权、资产处置权、决策表决权等分别切割授予。通过不同组合，使得高层员工的短期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另外在高层员工的福利方面要重点强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退休金计划等，因为高层员工更期望在自己做出重大贡献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健全的福利保障对他们尤为重要。</p> 
<p> 事业方面的奖励可以通过职位激励和荣誉激励来实现。年终时针对业绩显著的高层人员给予荣誉称号，并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和贡献，以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知名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经营者的氛围。同时委以重任，有的副职晋升正职，有的经营权力更大。授权激励能够提高员工的自觉性及工作热情，其结果自然是士气的提高，绩效的提升；由于不凡的绩效，企业利润就会增加，公司就会满意，就可能给予范围更广的授权，而被授权者又会更加努力地工作，由此形成“激励——努力——绩效提高——满意——再激励” 的良性循环。</p> 
<p> 原文作者单位<br /> 乔晶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br /> 胡兵 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p> 
<p>&nbsp;&nbsp;&nbsp;&nbsp; <u><strong><a href="http://you.esnai.com/uchome/link.php?url=http://gebf.blog.bokee.net%2F" rel="nofollow">葛炳法会计师</a></strong></u>推荐阅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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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特征探析</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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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954487" />
	<created>2008-07-03T20:11:51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954487</id>
	<summary><![CDATA[<strong>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特征探析</strong>本文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旨在向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揭示：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分布状况及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是否相同等问题。 
<p><strong> 一、财务困境研究方法与财务困境的界定</strong></p> 
<p> （一）研究方法综述</p> 
<p> 从Ramser 和Foster （1931），Patrick（1932）， Winakor 和Smith （1935）， Merwin （1942），Altman（1968）等人以来，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至今已延续几十年，主要的技术方法可分为统计类和非统计类两大类。统计类方法主要包括一元判别法、多元线性判别法、多元逻辑回归方法、生存分析法等；非统计方法主要有模拟类预测方法（如神经网络模型）、行为反映类分析法（如股价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国内学者都是以国内证券市场的ST、PT或*ST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陈静（1999）、张玲（2000）、陈晓及陈治鸿（2000）、吴世农及卢贤义（2001）、李华中（2001）等学者在财务困境预测模型方面进行了探索。吕长江（2004）选取1998-2000年共25家破产公司为破产组，认为流动比率较能体现财务困境的动态持续性，只要其小于0.8，便可界定公司已步入破产时点。</p> 
<p> （二）财务困境的界定</p> 
<p> 国外绝大多数的研究是以“破产”要件为基础，界定财务困境的，如Ross（1999）认为财务困境应包括企业失败（企业清算后仍不能支付债权人的债务）、法定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技术破产（企业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合同还本付息）和会计破产（企业账面净资产出现负数）四种形式。John和Kose（1993）将财务困境定义为“在一个给定的时点上，公司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它的书面合同所需要的现金需要时就是财务困境”。 本文以“破产”要件为基础界定财务困境，认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某个报告期，一旦公司被标以*ST或ST标志，则公司陷入财务困境。John和Kose（1993）认为公司可能被划分为不只有破产和非破产公司两类，那么如何界定民营上市公司破产的类别或者说如何界定财务困境类型是值得研究的。</p> 
<p><strong> 二、研究假设</strong></p> 
<p> 当民营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流动比率小到何种程度财务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达到破产时点？而对于已进入破产时点的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同的分布？</p> 
<p> （一）民营上市公司破产时点的假设</p> 
<p> 由于上市公司指标是稀有资源，民营企业采取IPO上市的要求太高，入市的一条捷径就是采用“买壳”上市。截至2003年上半年，以“买壳”方式上市的民营企业数量占全部入市民营企业数量的比重达61.3%.民营企业获取的壳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经营较差的上市公司，甚至是ST或PT公司。虽然收购成本相对较低，但实现扭亏任务的难度与实现企业整合的成本很高。因而，当上市公司抵达破产公司时点，其流动比率极有可能比0.8要小，设为CR.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p> 
<p> （二）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假设</p> 
<p> 假设1：民营上市公司财务进入破产点，CR&lt;0.8.</p> 
<p> 从整体上看，若流动比率在CR与1之间，资产的流动性尚可，但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呈现疲态而出现轻度财务困境，随着流动比率的降低，公司业绩进一步滑坡。一旦流动比率小于财务破产临界点CR，公司资不抵债，不得不动用盈余弥补亏损，从而导致每股净资产进入下降通道。另外，当流动比率大于等于CR且小于1时，正是由于公司还有一定的家底可以动用，因而不会立即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形，即每股净资产不会立即变为负值。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p> 
<p> 假设2：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相同。</p> 
<p> 根据上述假设，不考虑法定破产情况，对于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若流动比率在CR至1之间称为微困，属类型Ⅰ；流动比例在0与CR之间视为破产（若每股净资产大于等于1，则属于情况不明的破产），再细分为两类：若每股净资产在0与1之间称为较困，属类型Ⅱ；若每股净资产小于0称为强困，属类型Ⅲ。</p> 
<p><strong> 三、样本与财务指标</strong></p> 
<p> （一）样本选择</p> 
<p> 从2004年全部上市公司中选取全部343家民营企业，去掉4家数据不全的公司，共339家公司组成样本M.为应用距离判别法，现对样本M稍加处理：从样本M中筛选出每股净资产小于1且流动比率小于1的全部民营上市公司作为财务困境样本组MG（38例）与全部非财务困境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MNG（=M-MG，301例）对照。</p> 
<p> 再从全部上市公司中，减去343家民营上市公司作为非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A，其中满足每股净资产小于1且流动比率小于1的样本，组成财务困境组A1（43例）与余下的正常样本组A2（968例）对照。</p> 
<p> （二）指标选择</p> 
<p> 在财务困境预警问题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选用的财务指标有所差异，多采用分组的方式列示财务指标。这些不同的财务指标反映企业不同的财务侧面，如控制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周转能力、现金能力等方面。从研究结果来看，各个研究人员得出的预测财务困境最有效的财务指标也各不相同。本研究选用的财务指标共有23个，分7个组（表1）。本文在选取指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p> 
<p> 1.根据财务困境问题的理论研究，民营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直接表现是公司资不抵债和资产的流动性下降。但深层次的原因来自于公司的经营方面，如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和周转能力的下降，我们力求能从反映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方面找出关键指标，这也是我们将选用的指标分为7个组的原因。</p> 
<p> 2.尽管出现财务困境有着财务和经营方面的原因，但导致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因素或许来自于财务或经营的每一或几个方面，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财务指标。在本文中，我们考虑资产结构和利润结构，选用的指标尽量细化和全面。</p> 
<p> 3.本研究选用尽量包括国内外财务困境研究中最有效的财务指标，比如营运资本比总资产、权益市值比总负债。同时，考虑到财务困境的动态变化过程，本文加入短期借款变动率和长期借款变动率两个指标。</p> 
<p> 另外，根据国内所有财务困境的研究结果，现金流方面的指标不具有解释意义，所以本研究未引入现金流量方面的指标。</p> 
<p> 表1 财务指标及其含义</p> 
<p> </p>   
<strong>组别</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标号</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指标名称及含义</strong>
<strong></strong>    控制能力
<br />（1）  X
<sub>1</sub>X
<sub>2</sub>  第1大股东持股比率
<br />第1至3大股东持股比率之和    偿债能力
<br />（2）  X
<sub>3</sub>X
<sub>4</sub>X
<sub>5</sub>X
<sub>6</sub>X
<sub>7</sub>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总负债
<br />短期借款变动率=（年末短期借款-年初短期借款）/年初借款借款
<br />长期借款变动率=（年末长期借款-年初长期借款）/年初长借款借款
<br />权益市值比总负债=（流通股数*股价+非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总负债
<br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企业价值
<br />（3）  X
<sub>8</sub>X
<sub>9</sub>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总股本
<br />托宾Q=（流通股数*股价+非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总资产    盈利能力
<br />（4）  X
<sub>10</sub>X
<sub>11</sub>X
<sub>12</sub>X
<sub>13</sub>  主业收入毛率利=（主业收入-主业成本）/主业收入
<br />主业收入净利率=净利润/主业收入
<br />ROA=净利润/总资产
<br />ROE=净利润/净资产    经营能力
<br />（5）  X
<sub>14</sub>X
<sub>15</sub>X
<sub>16</sub>  存货周转率=主业成本/平均存货
<br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br />净应收账款周转率=主业收入/平均净应收账款    资产利用能力（6）  X
<sub>17</sub>X
<sub>18</sub>X
<sub>19</sub>X
<sub>20</sub>X
<sub>21</sub>  营运资本比总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
<br />息税前盈余比总产=（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或财务费用）/总资产
<br />主业收入比总资产=主业收入/总资产
<br />留成收益比总资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总资产
<br />净资产/总资产    规模与成长能力（7）  X
<sub>22</sub>X
<sub>23</sub>  净利润增长率=（本年末净利润-上年末净利润）/上年末净利润
<br />主业收入增长率=（本年末主业收入-上年末主业收入）/上年末主业收入      
<p><strong> 四、实证研究</strong></p> 
<p> （一）样本组MG与NMG主要财务指标分析</p> 
<p> 由表2，除样本MG的主业收入比总资产的均值0.63比MNG主业收入均值0.58略高外，样本MG其他比例均值都低于样本MNG.进一步分析的结果如下：</p> 
<p> 1.正常组前三大股东控股比率之和为52%，而困境组为44%，说明三大股东控股比例之和与财务困境成反比。正常组公司完全控制了企业，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只有对上市公司获得绝对控股，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才会减小。</p> 
<p> 2.正常组民企短期借款变动率均值为41%、长期借款变动率均值为154%，这两项数据都为正值，而困境组民企这两个比率都为负值，说明正常组公司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困境组民企存在一定的还债压力。</p> 
<p> 3.正常组民企流动比率的均值为1.66，每股净资产均值为3.02；而困境组民企流动比率均值为0.51，每股净资产均值为-0.82.这表明一方面正常组民企的资产流动性远优于困境组；另一方面也说明财务困境组公司已沦陷为资不抵债的境地。</p> 
<p> 4.正常组民企留成收益比资产的均值为0.04高于困境组-1.53，说明正常组与财务困境组公司相比，尚存有一定的家底。</p> 
<p> 另外，根据距离判断法，样本组MG、MNG的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 =0.5144、 =1.6647，标准差分别为 =0.2532、 =1.2273，则民营上市公司破产时点最佳判断点CR：</p> 
<p> 从而，验证了假设1.</p> 
<p> 表2 样本MG与MNG财务指标均值比较</p>     
<strong>变量名</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指标含义</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strong>
<strong>困境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NG</strong>
<strong>正常组</strong>
<strong></strong>    X
<sub>1</sub>均值  NO1持股比例均值  0.26  0.34    X
<sub>2</sub>均值  NO1-3持股比例均值  0.44  0.52    X
<sub>3</sub>均值  总资产负债率均值  1.62  0.49    X
<sub>4</sub>均值  短期借款变动率均值  -0.03  0.41    X
<sub>5</sub>均值  长期借款变动率均值  -0.16  1.54    X
<sub>6</sub>均值  权益市值比总负债均值  0.43  2.25    X
<sub>7</sub>均值  流动比率均值  0.51  1.66    X
<sub>8</sub>均值  每股净资产均值  -0.82  3.02    X
<sub>9</sub>均值  托宾Q均值  0.16  0.75    X
<sub>10</sub>均值  销售毛利率均值  0.08  0.27    X
<sub>11</sub>均值  销售净利率均值  -33.03  -0.01    X
<sub>12</sub>均值  ROA总资产收益率均值  -0.49  0.02    X
<sub>13</sub>均值  ROE净资产收益率均值  -1.51  0.02    X
<sub>14</sub>均值  存货周转率均值  4.16  5.94    X
<sub>15</sub>均值  应收帐款周转率均值  12.97  45.71    X
<sub>16</sub>均值  净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  2.39  7.22    X
<sub>17</sub>均值  营运资本比总资产均值  -1.02  0.15    X
<sub>18</sub>均值  息税前比总资产均值  -0.45  0.04    X
<sub>19</sub>均值  主业收入比总资产均值  0.63  0.58    X
<sub>20</sub>均值  留成收益比总资产均值  -1.53  0.04    X
<sub>21</sub>均值  股东权益比率均值  -0.62  0.51    X
<sub>22</sub>均值  净利润增长率均值  -14.50  -1.50    X
<sub>23</sub>均值  主业收入增长率均值  -0.19  1.72      
<p> （二）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分析</p> 
<p> 对于财务困境样本组MG落在区域Ⅰ、Ⅱ、Ⅲ、Ⅳ的个数分别为8例（MG1）、16例（MG2）、13例（MG3）和1例；对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样本组A1落在区域Ⅰ、Ⅱ、Ⅲ和Ⅳ的样本个数分别为14、11、19和0个。从而得出如下结论：</p> 
<p> 1.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分布相似，但困境程度稍强于非民营上市公司。由于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在区域Ⅰ至Ⅲ均有分布，且民营上市公司落在区域Ⅱ和Ⅲ的样本占其对应财务困境样本总数的76%，而非民营上市公司落在区域Ⅱ和Ⅲ的样本占其对应的财务困境样本总数的67%，从而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设2.</p> 
<p> 2.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组样本几乎未落在区域Ⅳ的现象是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共同特征。本文认为除非公司面临债权人强烈的还款要求，或是公司自身意愿而申请破产，才会发生从区域Ⅰ直接演变至区域Ⅳ。</p> 
<p> （三）财务正常组与不同财务困境类型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p> 
<p> 由表3，笔者发现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程度仅与资产负债率成正比（图1）；而与长期借款变动率、权益市值比总负债、流动比率、每股净资产、托宾Q、营运资本比总资产、留成收益比总资产、股东权益比率、主业收入增长率成反比（图2）。</p> 
<p> 表3&nbsp; MNG、MG1、MG2和MG3财务指标均值比较</p>     
<strong></strong>  
<strong>MNG</strong>
<strong>正常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1</strong>
<strong>微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2</strong>
<strong>较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3</strong>
<strong>强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X
<sub>1</sub>均值  0.34  0.25  0.27  0.24    X
<sub>2</sub>均值  0.52  0.45  0.46  0.43    X
<sub>3</sub>均值  0.49  0.81  0.86  3.06    X
<sub>4</sub>均值  0.41  -0.28  0.00  0.06    X
<sub>5</sub>均值  1.54  0.36  -0.24  -0.39    X
<sub>6</sub>均值  2.25  0.62  0.57  0.17    X
<sub>7</sub>均值  1.66  0.82  0.51  0.31    X
<sub>8</sub>均值  3.02  0.49  0.39  -3.13    X
<sub>9</sub>均值  0.75  0.49  0.46  -0.43    X
<sub>10</sub>均值  0.27  0.15  -0.05  0.19    X
<sub>11</sub>均值  -0.01  -1.19  -71.84  -7.41    X
<sub>12</sub>均值  0.02  -0.20  -0.15  -1.14    X
<sub>13</sub>均值  0.02  -1.98  -2.71  0.13    X
<sub>14</sub>均值  5.94  6.38  4.11  2.21    X
<sub>15</sub>均值  45.71  11.15  21.94  3.72    X
<sub>16</sub>均值  7.22  1.96  3.39  1.50    X
<sub>17</sub>均值  0.15  -0.14  -0.41  -2.37    X
<sub>18</sub>均值  0.04  -0.17  -0.12  -1.06    X
<sub>19</sub>均值  0.58  0.65  0.40  0.92    X
<sub>20</sub>均值  0.04  -0.61  -0.62  -3.23    X
<sub>21</sub>均值  0.51  0.19  0.14  -2.06    X
<sub>22</sub>均值  -1.50  -4.66  -18.65  -16.19    X
<sub>23</sub>均值  1.72  -0.07  -0.25  -0.28      
<p></p> 
<p><strong> 五、结论</strong></p> 
<p> （一）流动比率0.7可作为民营上市公司破产临界点，且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分布相似。</p> 
<p> （二）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绝对控股型上市公司不易陷入财务困境。</p> 
<p> （三）关注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加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管。</p> 
<p> （四）关注民营上市公司的长期借款情况，防范金融风险。</p> 
<p> （五）对于财务困境的民营上市公司，应关注资产利用能力和偿债能力。</p>   
<br />]]></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财经</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strong>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特征探析</strong>本文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旨在向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揭示：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分布状况及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是否相同等问题。 
<p><strong> 一、财务困境研究方法与财务困境的界定</strong></p> 
<p> （一）研究方法综述</p> 
<p> 从Ramser 和Foster （1931），Patrick（1932）， Winakor 和Smith （1935）， Merwin （1942），Altman（1968）等人以来，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至今已延续几十年，主要的技术方法可分为统计类和非统计类两大类。统计类方法主要包括一元判别法、多元线性判别法、多元逻辑回归方法、生存分析法等；非统计方法主要有模拟类预测方法（如神经网络模型）、行为反映类分析法（如股价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国内学者都是以国内证券市场的ST、PT或*ST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陈静（1999）、张玲（2000）、陈晓及陈治鸿（2000）、吴世农及卢贤义（2001）、李华中（2001）等学者在财务困境预测模型方面进行了探索。吕长江（2004）选取1998-2000年共25家破产公司为破产组，认为流动比率较能体现财务困境的动态持续性，只要其小于0.8，便可界定公司已步入破产时点。</p> 
<p> （二）财务困境的界定</p> 
<p> 国外绝大多数的研究是以“破产”要件为基础，界定财务困境的，如Ross（1999）认为财务困境应包括企业失败（企业清算后仍不能支付债权人的债务）、法定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技术破产（企业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合同还本付息）和会计破产（企业账面净资产出现负数）四种形式。John和Kose（1993）将财务困境定义为“在一个给定的时点上，公司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它的书面合同所需要的现金需要时就是财务困境”。 本文以“破产”要件为基础界定财务困境，认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某个报告期，一旦公司被标以*ST或ST标志，则公司陷入财务困境。John和Kose（1993）认为公司可能被划分为不只有破产和非破产公司两类，那么如何界定民营上市公司破产的类别或者说如何界定财务困境类型是值得研究的。</p> 
<p><strong> 二、研究假设</strong></p> 
<p> 当民营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流动比率小到何种程度财务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达到破产时点？而对于已进入破产时点的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相同的分布？</p> 
<p> （一）民营上市公司破产时点的假设</p> 
<p> 由于上市公司指标是稀有资源，民营企业采取IPO上市的要求太高，入市的一条捷径就是采用“买壳”上市。截至2003年上半年，以“买壳”方式上市的民营企业数量占全部入市民营企业数量的比重达61.3%.民营企业获取的壳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经营较差的上市公司，甚至是ST或PT公司。虽然收购成本相对较低，但实现扭亏任务的难度与实现企业整合的成本很高。因而，当上市公司抵达破产公司时点，其流动比率极有可能比0.8要小，设为CR.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p> 
<p> （二）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假设</p> 
<p> 假设1：民营上市公司财务进入破产点，CR&lt;0.8.</p> 
<p> 从整体上看，若流动比率在CR与1之间，资产的流动性尚可，但公司的经营状况已呈现疲态而出现轻度财务困境，随着流动比率的降低，公司业绩进一步滑坡。一旦流动比率小于财务破产临界点CR，公司资不抵债，不得不动用盈余弥补亏损，从而导致每股净资产进入下降通道。另外，当流动比率大于等于CR且小于1时，正是由于公司还有一定的家底可以动用，因而不会立即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形，即每股净资产不会立即变为负值。由此，笔者提出如下假设：</p> 
<p> 假设2：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相同。</p> 
<p> 根据上述假设，不考虑法定破产情况，对于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若流动比率在CR至1之间称为微困，属类型Ⅰ；流动比例在0与CR之间视为破产（若每股净资产大于等于1，则属于情况不明的破产），再细分为两类：若每股净资产在0与1之间称为较困，属类型Ⅱ；若每股净资产小于0称为强困，属类型Ⅲ。</p> 
<p><strong> 三、样本与财务指标</strong></p> 
<p> （一）样本选择</p> 
<p> 从2004年全部上市公司中选取全部343家民营企业，去掉4家数据不全的公司，共339家公司组成样本M.为应用距离判别法，现对样本M稍加处理：从样本M中筛选出每股净资产小于1且流动比率小于1的全部民营上市公司作为财务困境样本组MG（38例）与全部非财务困境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MNG（=M-MG，301例）对照。</p> 
<p> 再从全部上市公司中，减去343家民营上市公司作为非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A，其中满足每股净资产小于1且流动比率小于1的样本，组成财务困境组A1（43例）与余下的正常样本组A2（968例）对照。</p> 
<p> （二）指标选择</p> 
<p> 在财务困境预警问题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选用的财务指标有所差异，多采用分组的方式列示财务指标。这些不同的财务指标反映企业不同的财务侧面，如控制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周转能力、现金能力等方面。从研究结果来看，各个研究人员得出的预测财务困境最有效的财务指标也各不相同。本研究选用的财务指标共有23个，分7个组（表1）。本文在选取指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p> 
<p> 1.根据财务困境问题的理论研究，民营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直接表现是公司资不抵债和资产的流动性下降。但深层次的原因来自于公司的经营方面，如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和周转能力的下降，我们力求能从反映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方面找出关键指标，这也是我们将选用的指标分为7个组的原因。</p> 
<p> 2.尽管出现财务困境有着财务和经营方面的原因，但导致公司出现财务困境的因素或许来自于财务或经营的每一或几个方面，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财务指标。在本文中，我们考虑资产结构和利润结构，选用的指标尽量细化和全面。</p> 
<p> 3.本研究选用尽量包括国内外财务困境研究中最有效的财务指标，比如营运资本比总资产、权益市值比总负债。同时，考虑到财务困境的动态变化过程，本文加入短期借款变动率和长期借款变动率两个指标。</p> 
<p> 另外，根据国内所有财务困境的研究结果，现金流方面的指标不具有解释意义，所以本研究未引入现金流量方面的指标。</p> 
<p> 表1 财务指标及其含义</p> 
<p> </p>   
<strong>组别</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标号</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指标名称及含义</strong>
<strong></strong>    控制能力
<br />（1）  X
<sub>1</sub>X
<sub>2</sub>  第1大股东持股比率
<br />第1至3大股东持股比率之和    偿债能力
<br />（2）  X
<sub>3</sub>X
<sub>4</sub>X
<sub>5</sub>X
<sub>6</sub>X
<sub>7</sub>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总负债
<br />短期借款变动率=（年末短期借款-年初短期借款）/年初借款借款
<br />长期借款变动率=（年末长期借款-年初长期借款）/年初长借款借款
<br />权益市值比总负债=（流通股数*股价+非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总负债
<br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企业价值
<br />（3）  X
<sub>8</sub>X
<sub>9</sub>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总股本
<br />托宾Q=（流通股数*股价+非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总资产    盈利能力
<br />（4）  X
<sub>10</sub>X
<sub>11</sub>X
<sub>12</sub>X
<sub>13</sub>  主业收入毛率利=（主业收入-主业成本）/主业收入
<br />主业收入净利率=净利润/主业收入
<br />ROA=净利润/总资产
<br />ROE=净利润/净资产    经营能力
<br />（5）  X
<sub>14</sub>X
<sub>15</sub>X
<sub>16</sub>  存货周转率=主业成本/平均存货
<br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br />净应收账款周转率=主业收入/平均净应收账款    资产利用能力（6）  X
<sub>17</sub>X
<sub>18</sub>X
<sub>19</sub>X
<sub>20</sub>X
<sub>21</sub>  营运资本比总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
<br />息税前盈余比总产=（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或财务费用）/总资产
<br />主业收入比总资产=主业收入/总资产
<br />留成收益比总资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总资产
<br />净资产/总资产    规模与成长能力（7）  X
<sub>22</sub>X
<sub>23</sub>  净利润增长率=（本年末净利润-上年末净利润）/上年末净利润
<br />主业收入增长率=（本年末主业收入-上年末主业收入）/上年末主业收入      
<p><strong> 四、实证研究</strong></p> 
<p> （一）样本组MG与NMG主要财务指标分析</p> 
<p> 由表2，除样本MG的主业收入比总资产的均值0.63比MNG主业收入均值0.58略高外，样本MG其他比例均值都低于样本MNG.进一步分析的结果如下：</p> 
<p> 1.正常组前三大股东控股比率之和为52%，而困境组为44%，说明三大股东控股比例之和与财务困境成反比。正常组公司完全控制了企业，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只有对上市公司获得绝对控股，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才会减小。</p> 
<p> 2.正常组民企短期借款变动率均值为41%、长期借款变动率均值为154%，这两项数据都为正值，而困境组民企这两个比率都为负值，说明正常组公司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困境组民企存在一定的还债压力。</p> 
<p> 3.正常组民企流动比率的均值为1.66，每股净资产均值为3.02；而困境组民企流动比率均值为0.51，每股净资产均值为-0.82.这表明一方面正常组民企的资产流动性远优于困境组；另一方面也说明财务困境组公司已沦陷为资不抵债的境地。</p> 
<p> 4.正常组民企留成收益比资产的均值为0.04高于困境组-1.53，说明正常组与财务困境组公司相比，尚存有一定的家底。</p> 
<p> 另外，根据距离判断法，样本组MG、MNG的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 =0.5144、 =1.6647，标准差分别为 =0.2532、 =1.2273，则民营上市公司破产时点最佳判断点CR：</p> 
<p> 从而，验证了假设1.</p> 
<p> 表2 样本MG与MNG财务指标均值比较</p>     
<strong>变量名</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指标含义</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strong>
<strong>困境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NG</strong>
<strong>正常组</strong>
<strong></strong>    X
<sub>1</sub>均值  NO1持股比例均值  0.26  0.34    X
<sub>2</sub>均值  NO1-3持股比例均值  0.44  0.52    X
<sub>3</sub>均值  总资产负债率均值  1.62  0.49    X
<sub>4</sub>均值  短期借款变动率均值  -0.03  0.41    X
<sub>5</sub>均值  长期借款变动率均值  -0.16  1.54    X
<sub>6</sub>均值  权益市值比总负债均值  0.43  2.25    X
<sub>7</sub>均值  流动比率均值  0.51  1.66    X
<sub>8</sub>均值  每股净资产均值  -0.82  3.02    X
<sub>9</sub>均值  托宾Q均值  0.16  0.75    X
<sub>10</sub>均值  销售毛利率均值  0.08  0.27    X
<sub>11</sub>均值  销售净利率均值  -33.03  -0.01    X
<sub>12</sub>均值  ROA总资产收益率均值  -0.49  0.02    X
<sub>13</sub>均值  ROE净资产收益率均值  -1.51  0.02    X
<sub>14</sub>均值  存货周转率均值  4.16  5.94    X
<sub>15</sub>均值  应收帐款周转率均值  12.97  45.71    X
<sub>16</sub>均值  净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  2.39  7.22    X
<sub>17</sub>均值  营运资本比总资产均值  -1.02  0.15    X
<sub>18</sub>均值  息税前比总资产均值  -0.45  0.04    X
<sub>19</sub>均值  主业收入比总资产均值  0.63  0.58    X
<sub>20</sub>均值  留成收益比总资产均值  -1.53  0.04    X
<sub>21</sub>均值  股东权益比率均值  -0.62  0.51    X
<sub>22</sub>均值  净利润增长率均值  -14.50  -1.50    X
<sub>23</sub>均值  主业收入增长率均值  -0.19  1.72      
<p> （二）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类型分析</p> 
<p> 对于财务困境样本组MG落在区域Ⅰ、Ⅱ、Ⅲ、Ⅳ的个数分别为8例（MG1）、16例（MG2）、13例（MG3）和1例；对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样本组A1落在区域Ⅰ、Ⅱ、Ⅲ和Ⅳ的样本个数分别为14、11、19和0个。从而得出如下结论：</p> 
<p> 1.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分布相似，但困境程度稍强于非民营上市公司。由于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在区域Ⅰ至Ⅲ均有分布，且民营上市公司落在区域Ⅱ和Ⅲ的样本占其对应财务困境样本总数的76%，而非民营上市公司落在区域Ⅱ和Ⅲ的样本占其对应的财务困境样本总数的67%，从而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设2.</p> 
<p> 2.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组样本几乎未落在区域Ⅳ的现象是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的共同特征。本文认为除非公司面临债权人强烈的还款要求，或是公司自身意愿而申请破产，才会发生从区域Ⅰ直接演变至区域Ⅳ。</p> 
<p> （三）财务正常组与不同财务困境类型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p> 
<p> 由表3，笔者发现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程度仅与资产负债率成正比（图1）；而与长期借款变动率、权益市值比总负债、流动比率、每股净资产、托宾Q、营运资本比总资产、留成收益比总资产、股东权益比率、主业收入增长率成反比（图2）。</p> 
<p> 表3&nbsp; MNG、MG1、MG2和MG3财务指标均值比较</p>     
<strong></strong>  
<strong>MNG</strong>
<strong>正常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1</strong>
<strong>微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2</strong>
<strong>较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strong>MG3</strong>
<strong>强困组</strong>
<strong></strong>    X
<sub>1</sub>均值  0.34  0.25  0.27  0.24    X
<sub>2</sub>均值  0.52  0.45  0.46  0.43    X
<sub>3</sub>均值  0.49  0.81  0.86  3.06    X
<sub>4</sub>均值  0.41  -0.28  0.00  0.06    X
<sub>5</sub>均值  1.54  0.36  -0.24  -0.39    X
<sub>6</sub>均值  2.25  0.62  0.57  0.17    X
<sub>7</sub>均值  1.66  0.82  0.51  0.31    X
<sub>8</sub>均值  3.02  0.49  0.39  -3.13    X
<sub>9</sub>均值  0.75  0.49  0.46  -0.43    X
<sub>10</sub>均值  0.27  0.15  -0.05  0.19    X
<sub>11</sub>均值  -0.01  -1.19  -71.84  -7.41    X
<sub>12</sub>均值  0.02  -0.20  -0.15  -1.14    X
<sub>13</sub>均值  0.02  -1.98  -2.71  0.13    X
<sub>14</sub>均值  5.94  6.38  4.11  2.21    X
<sub>15</sub>均值  45.71  11.15  21.94  3.72    X
<sub>16</sub>均值  7.22  1.96  3.39  1.50    X
<sub>17</sub>均值  0.15  -0.14  -0.41  -2.37    X
<sub>18</sub>均值  0.04  -0.17  -0.12  -1.06    X
<sub>19</sub>均值  0.58  0.65  0.40  0.92    X
<sub>20</sub>均值  0.04  -0.61  -0.62  -3.23    X
<sub>21</sub>均值  0.51  0.19  0.14  -2.06    X
<sub>22</sub>均值  -1.50  -4.66  -18.65  -16.19    X
<sub>23</sub>均值  1.72  -0.07  -0.25  -0.28      
<p></p> 
<p><strong> 五、结论</strong></p> 
<p> （一）流动比率0.7可作为民营上市公司破产临界点，且民营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分布相似。</p> 
<p> （二）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绝对控股型上市公司不易陷入财务困境。</p> 
<p> （三）关注民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加强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管。</p> 
<p> （四）关注民营上市公司的长期借款情况，防范金融风险。</p> 
<p> （五）对于财务困境的民营上市公司，应关注资产利用能力和偿债能力。</p>   
<br />]]>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献给母亲节］《母亲》</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773407" />
	<created>2008-05-12T12:21:26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773407</id>
	<summary><![CDATA[<blockquote>
 <br />
 <blockquote>
  <br /> 
  <p><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p> 
  <br />
  <br /> 
  <p><strong>歌词如下：<br /><br />你雨中的花折伞有人给你打<br />你爱吃的（那）三鲜馅有人（他）给你包<br />你委屈的泪花有人给你擦<br />啊，这个人就是娘<br />啊，这个人就是妈<br />这个人给了我生命<br />给我一个家<br />啊，不管你走多远<br />无论你在干啥<br />到什么时候也离不开<br />咱的妈<br />你身在（那）他乡住有人在牵挂<br />你回到（那）家里边有人沏热茶<br />你躺在（那）病床上有人（他）掉眼泪<br />你露出（那）笑容时有人乐开花<br />啊，这个人就是娘<br />啊，这个人就是妈<br />这个人给了我生命<br />给我一个家<br />啊，不管你多富有<br />无论你官多大<br />到什么时候也不能忘<br />咱的妈</strong></p> 
  <br />
  <br /> 
  <p></p> 
  <br />
  <br />
  <br /> 
  <p><strong>世界上唯有母爱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5.11日，母亲节快乐！</strong></p> 
 </blockquote>
</blockquote>]]></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新年祝福</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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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p> 
  <br />
  <br /> 
  <p><strong>歌词如下：<br /><br />你雨中的花折伞有人给你打<br />你爱吃的（那）三鲜馅有人（他）给你包<br />你委屈的泪花有人给你擦<br />啊，这个人就是娘<br />啊，这个人就是妈<br />这个人给了我生命<br />给我一个家<br />啊，不管你走多远<br />无论你在干啥<br />到什么时候也离不开<br />咱的妈<br />你身在（那）他乡住有人在牵挂<br />你回到（那）家里边有人沏热茶<br />你躺在（那）病床上有人（他）掉眼泪<br />你露出（那）笑容时有人乐开花<br />啊，这个人就是娘<br />啊，这个人就是妈<br />这个人给了我生命<br />给我一个家<br />啊，不管你多富有<br />无论你官多大<br />到什么时候也不能忘<br />咱的妈</strong></p> 
  <br />
  <br /> 
  <p></p> 
  <br />
  <br />
  <br /> 
  <p><strong>世界上唯有母爱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5.11日，母亲节快乐！</strong></p> 
 </blockquote>
</blockquote>]]>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差异分析</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758479" />
	<created>2008-05-09T11:33:34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758479</id>
	<summary><![CDATA[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差异分析  
<strong>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strong>&nbsp; 
<br />
<br />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nbsp; 
<br />
<br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bsp; 
<br />
<br />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nbsp; 
<br />
<br />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nbsp; 
<br />
<br />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nbsp; 
<br />
<br /> 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nbsp; 
<br />
<br />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nbsp; 
<br />
<br /> 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nbsp; 
<br />
<br />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nbsp; 
<br />
<br />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nbsp; 
<br />
<br /> 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nbsp; 
<br />
<br />
<strong> 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strong>&nbsp; 
<br />
<br /> 1.会计科目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院开发成本等。&nbsp; 
<br />
<br /> 2.会计处理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br />
<br /> 3.财务状况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院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br />
<br />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br />]]></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会计</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差异分析  
<strong>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strong>&nbsp; 
<br />
<br />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nbsp; 
<br />
<br />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bsp; 
<br />
<br />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nbsp; 
<br />
<br />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nbsp; 
<br />
<br />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nbsp; 
<br />
<br /> 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nbsp; 
<br />
<br /> 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nbsp; 
<br />
<br /> 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nbsp; 
<br />
<br />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nbsp; 
<br />
<br />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nbsp; 
<br />
<br /> 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nbsp; 
<br />
<br />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nbsp; 
<br />
<br />
<strong> 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strong>&nbsp; 
<br />
<br /> 1.会计科目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院开发成本等。&nbsp; 
<br />
<br /> 2.会计处理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br />
<br /> 3.财务状况的变化&nbsp; 
<br />
<br /> 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院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br />
<br />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br />]]>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何为财务体系？怎样对其进行评价和分析呢？</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757038" />
	<created>2008-05-09T03:46:47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757038</id>
	<summary><![CDATA[何为财务体系？怎样对其进行评价和分析呢？  国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一般包括：财务基础设置、财务预算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体系。本文就目前国有中小企业上述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方向做以阐述。 
<br />
<br />一、财务基础设置 
<br />
<br />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应当与公司的发展阶段匹配，无论财务管理水平相对于发展阶段超前还是滞后，都会制约公司的发展。具体而言，财务机构的职能、财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基础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都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br />
<br />融合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明确各方操作责任和流程、规范财务与业务运作，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 财务机构职能方面 
<br />
<br />（1）财务机构的职能不清晰，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明确，形成各部门实际工作的重复或真空现象； 
<br />
<br />（2）对财务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够，财务机构的定位较低，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难以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 
<br />
<br />（3）财务机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及资金调拨，资金管理、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相对弱化。 
<br />
<br />2.、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方面 
<br />
<br />（1）财务机构和岗位沿用过去的设置，未随着公司的发展作相应的调整，只能满足会计核算、资金拨付的需要，非常重要的资金管理、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缺少相应的机构和岗位平台支持； 
<br />
<br />（2）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只负责财务和会计的具体工作，较少参与公司的资源配置和战略规划； 
<br />
<br />（3）财务机构的岗位没有完全遵循不兼容岗位原则，岗位的职责边界不清，形成责任重复或真空。 
<br />
<br />3.、财务和会计基础管理方面 
<br />
<br />（1）会计核算工作缺少系统、规范、适用的制度进行规范；业务流程和核算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br />
<br />（2）财务支出审批的责任不明确，没有明文的授权管理；资金的收付和日常管理存在不足，缺少适用制度进行规范； 
<br />
<br />（3）财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借阅缺少明确适用的制度规定。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界定财务机构的职能，设置财务机构和岗位，实现管理提升的平稳过渡；与业务流程相衔接，整合会计核算流程，在完整的流程中明确会计核算的位置和财务管理的重点，从而明确财务人员、各级业务人员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责权，提高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制定财务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 
<br />
<br />具体如下： 
<br />
<br />公司管理层应更新管理理念，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财务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br />
<br />清晰界定适合公司发展的财务机构职能，赋予财务机构在公司管理体系中应有的职能； 
<br />
<br />建立起适合公司发展现状和管理水平提升的新的财务组织机构，明晰各级岗位职责，为财务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组织保障； 
<br />
<br />实现业务与财务的有机结合，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控，提升决策支持力度； 
<br />
<br />重新诠释公司的核算流程，明确会计政策，规范账务处理； 
<br />
<br />建立健全会计报表规范，明确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供的要求、程序和责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br />
<br />设计财务基础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 
<br />
<br />二、财务预算体系 
<br />
<br />财务预算体系是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管理支持流程之一，与其它管理支持流程相互作用，共同支持企业的业务流程（营销管理、计划管理、采购与生产管理、库存管理）。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公司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了保证。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将预算与计划相混淆 
<br />
<br />只有年度综合计划，没有根据计划量化到月份或季度的预算，不足以作为管理与考核的依据。 
<br />
<br />2、财务部门在对支出审批上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br />
<br />没有预算作为依据，支出审批时不能区分正常的和例外的支出，财务部门在对支出审批上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br />
<br />3、缺乏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 
<br />
<br />缺乏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造成企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相脱离，重编制、轻执行。预算不能成为企业的“硬约束”，使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br />
<br />4、缺乏对预算差异的深入分析 
<br />
<br />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时，仅将预算值与执行情况进行简单的比例计算，而没有对预算差异进行深入的、定量的分析，难以确定预算差异产生的原因，无法把预算执行情况与企业经营状况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br />
<br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管理层次、权力分配、成本费用的控制、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出现，妨碍了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此时，企业就需要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突破企业发展的瓶颈，使企业在一个更高的管理水平上发展。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1. 明确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br />
<br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各预算机构的设置、各机构的职能、责任单位的划分、企业相关部门的职责。 
<br />
<br />2. 设置全面预算管理的程序和流程 
<br />
<br />预算管理的主要流程包括： 明确责任中心的权责；界定预算目标；编制预算、汇总、复核与审批；预算执行与管理；业绩报告及差异分析；预算指标考核。 
<br />
<br />3.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br />
<br />依据预算管理的原则、方法、流程和程序编制企业的预算，实施预算管理并依据预算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br />
<br />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落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目标，简化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增加决策的效率，使企业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的能力； 
<br />
<br />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成本动因相匹配，使成本与费用的支出更加合理，财务部门监督与信息稽核更加有依据，同时也减少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br />
<br />预算为企业绩效考核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 
<br />
<br />三、财务核算体系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重复性劳动过多，相关环节冗余； 
<br />
<br />2、数据缺乏共享，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间出现信息孤岛； 
<br />
<br />3、相关科目等设置缺乏统一性，数据统计分析难度大； 
<br />
<br />4、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差、成本高。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公司财务核算工作需要适应企业生产规模的发展，需要科学有效地管理事业部，需要及时地服务决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等，通过对管理需求分析可以明确北标的财务核算体系需要改善的方向主要有： 
<br />
<br />1、实现企业经济业务数据的共享，减少数据的手工重复处理，打破信息孤岛； 
<br />
<br />2、建立高效率的集中式管理体系，加强对事业部的监管，避免出现权利真空； 
<br />
<br />3、财务与业务处理的高度协同，实现企业物流与价值流的同步； 
<br />
<br />4、强化财务的管理能力，解放单一的核算工作，增强财务决策能力。 
<br />
<br />四、财务报表体系 
<br />
<br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得到一手信息的机会很少，必须通过报告系统得到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企业的报表分为对外报送的，以核算信息为主的财务报表和报送管理层的，以经营管理信息为主的管理报表。很多情况下，企业将二者等同，依靠核算口径的财务报表获取管理信息。虽然有管理口径的报表，但是过多的信息以控制为主，没有融入非财务的信息，而且管理报表的结构、信息归集的口径、报送的频率等与管理决策的要求相距较远，因而不能有效支持决策。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外部报表受到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其提供的信息与公司管理层所需要的管理信息存在口径上的差异； 
<br />
<br />2、没有管理口径的报表，企业经营者只能从财务会计报表中获取决策支持的信息，导致决策的偏差； 
<br />
<br />3、没有例行的、常规的报告体系，决策者在感到需要某方面信息时才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这种完全随机的、非规范性的报表提供信息的方式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br />
<br />4、各部门形成重复或价值不大的管理信息，同时一些有价值的管理信息沉积在基层，未反馈到决策层，造成管理信息资源的浪费； 
<br />
<br />5、由于没有管理口径的报表，各级管理者只能从财务核算口径汲取管理信息，很多情况下，高层管理者和中层管理者获取的信息几乎是相同的，缺乏对经营的指导作用。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1、基于企业的管理会计，以毛利贡献式损益表为核心的管理报表体系； 
<br />
<br />2、围绕损益表逐渐向外延展至各项变动成本、变动费用、销售费用管理与分析、贡献毛利损益分析、生产管理与分析、库存管理分析等相互关联，浑然一体的管理报表体系； 
<br />
<br />3、建立起以满足管理需求为口径的、分级次、分类别、融入非财务信息的整个报表体系； 
<br />
<br />4、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取经过加工、分析、整理、有价值的管理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 
<br />
<br />5、报表报送具有规律性，及时性、全面性和针对性； 
<br />
<br />6、各级管理层只得到和自己相关的信息，过滤掉不相关的信息，避免混乱、节省时间、提高管理效率。]]></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会计</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何为财务体系？怎样对其进行评价和分析呢？  国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一般包括：财务基础设置、财务预算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体系。本文就目前国有中小企业上述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及改进方向做以阐述。 
<br />
<br />一、财务基础设置 
<br />
<br />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应当与公司的发展阶段匹配，无论财务管理水平相对于发展阶段超前还是滞后，都会制约公司的发展。具体而言，财务机构的职能、财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基础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都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br />
<br />融合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明确各方操作责任和流程、规范财务与业务运作，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 财务机构职能方面 
<br />
<br />（1）财务机构的职能不清晰，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明确，形成各部门实际工作的重复或真空现象； 
<br />
<br />（2）对财务管理职能的认识不够，财务机构的定位较低，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难以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 
<br />
<br />（3）财务机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及资金调拨，资金管理、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相对弱化。 
<br />
<br />2.、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方面 
<br />
<br />（1）财务机构和岗位沿用过去的设置，未随着公司的发展作相应的调整，只能满足会计核算、资金拨付的需要，非常重要的资金管理、税务筹划、财务计划与监控、决策支持等职能缺少相应的机构和岗位平台支持； 
<br />
<br />（2）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只负责财务和会计的具体工作，较少参与公司的资源配置和战略规划； 
<br />
<br />（3）财务机构的岗位没有完全遵循不兼容岗位原则，岗位的职责边界不清，形成责任重复或真空。 
<br />
<br />3.、财务和会计基础管理方面 
<br />
<br />（1）会计核算工作缺少系统、规范、适用的制度进行规范；业务流程和核算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br />
<br />（2）财务支出审批的责任不明确，没有明文的授权管理；资金的收付和日常管理存在不足，缺少适用制度进行规范； 
<br />
<br />（3）财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借阅缺少明确适用的制度规定。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界定财务机构的职能，设置财务机构和岗位，实现管理提升的平稳过渡；与业务流程相衔接，整合会计核算流程，在完整的流程中明确会计核算的位置和财务管理的重点，从而明确财务人员、各级业务人员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责权，提高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制定财务基础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 
<br />
<br />具体如下： 
<br />
<br />公司管理层应更新管理理念，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财务的职能和机构设置； 
<br />
<br />清晰界定适合公司发展的财务机构职能，赋予财务机构在公司管理体系中应有的职能； 
<br />
<br />建立起适合公司发展现状和管理水平提升的新的财务组织机构，明晰各级岗位职责，为财务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组织保障； 
<br />
<br />实现业务与财务的有机结合，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控，提升决策支持力度； 
<br />
<br />重新诠释公司的核算流程，明确会计政策，规范账务处理； 
<br />
<br />建立健全会计报表规范，明确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供的要求、程序和责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br />
<br />设计财务基础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 
<br />
<br />二、财务预算体系 
<br />
<br />财务预算体系是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管理支持流程之一，与其它管理支持流程相互作用，共同支持企业的业务流程（营销管理、计划管理、采购与生产管理、库存管理）。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公司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了保证。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将预算与计划相混淆 
<br />
<br />只有年度综合计划，没有根据计划量化到月份或季度的预算，不足以作为管理与考核的依据。 
<br />
<br />2、财务部门在对支出审批上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br />
<br />没有预算作为依据，支出审批时不能区分正常的和例外的支出，财务部门在对支出审批上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br />
<br />3、缺乏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 
<br />
<br />缺乏相应的预算考核制度，造成企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相脱离，重编制、轻执行。预算不能成为企业的“硬约束”，使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br />
<br />4、缺乏对预算差异的深入分析 
<br />
<br />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时，仅将预算值与执行情况进行简单的比例计算，而没有对预算差异进行深入的、定量的分析，难以确定预算差异产生的原因，无法把预算执行情况与企业经营状况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br />
<br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管理层次、权力分配、成本费用的控制、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出现，妨碍了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此时，企业就需要对原有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突破企业发展的瓶颈，使企业在一个更高的管理水平上发展。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1. 明确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br />
<br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各预算机构的设置、各机构的职能、责任单位的划分、企业相关部门的职责。 
<br />
<br />2. 设置全面预算管理的程序和流程 
<br />
<br />预算管理的主要流程包括： 明确责任中心的权责；界定预算目标；编制预算、汇总、复核与审批；预算执行与管理；业绩报告及差异分析；预算指标考核。 
<br />
<br />3.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br />
<br />依据预算管理的原则、方法、流程和程序编制企业的预算，实施预算管理并依据预算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br />
<br />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落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目标，简化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增加决策的效率，使企业具有更强的适应市场的能力； 
<br />
<br />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成本动因相匹配，使成本与费用的支出更加合理，财务部门监督与信息稽核更加有依据，同时也减少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br />
<br />预算为企业绩效考核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 
<br />
<br />三、财务核算体系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重复性劳动过多，相关环节冗余； 
<br />
<br />2、数据缺乏共享，部门与部门、企业与企业间出现信息孤岛； 
<br />
<br />3、相关科目等设置缺乏统一性，数据统计分析难度大； 
<br />
<br />4、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差、成本高。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公司财务核算工作需要适应企业生产规模的发展，需要科学有效地管理事业部，需要及时地服务决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等，通过对管理需求分析可以明确北标的财务核算体系需要改善的方向主要有： 
<br />
<br />1、实现企业经济业务数据的共享，减少数据的手工重复处理，打破信息孤岛； 
<br />
<br />2、建立高效率的集中式管理体系，加强对事业部的监管，避免出现权利真空； 
<br />
<br />3、财务与业务处理的高度协同，实现企业物流与价值流的同步； 
<br />
<br />4、强化财务的管理能力，解放单一的核算工作，增强财务决策能力。 
<br />
<br />四、财务报表体系 
<br />
<br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得到一手信息的机会很少，必须通过报告系统得到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企业的报表分为对外报送的，以核算信息为主的财务报表和报送管理层的，以经营管理信息为主的管理报表。很多情况下，企业将二者等同，依靠核算口径的财务报表获取管理信息。虽然有管理口径的报表，但是过多的信息以控制为主，没有融入非财务的信息，而且管理报表的结构、信息归集的口径、报送的频率等与管理决策的要求相距较远，因而不能有效支持决策。 
<br />
<br />（一）存在的问题 
<br />
<br />1、外部报表受到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其提供的信息与公司管理层所需要的管理信息存在口径上的差异； 
<br />
<br />2、没有管理口径的报表，企业经营者只能从财务会计报表中获取决策支持的信息，导致决策的偏差； 
<br />
<br />3、没有例行的、常规的报告体系，决策者在感到需要某方面信息时才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这种完全随机的、非规范性的报表提供信息的方式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br />
<br />4、各部门形成重复或价值不大的管理信息，同时一些有价值的管理信息沉积在基层，未反馈到决策层，造成管理信息资源的浪费； 
<br />
<br />5、由于没有管理口径的报表，各级管理者只能从财务核算口径汲取管理信息，很多情况下，高层管理者和中层管理者获取的信息几乎是相同的，缺乏对经营的指导作用。 
<br />
<br />（二）改善方向 
<br />
<br />1、基于企业的管理会计，以毛利贡献式损益表为核心的管理报表体系； 
<br />
<br />2、围绕损益表逐渐向外延展至各项变动成本、变动费用、销售费用管理与分析、贡献毛利损益分析、生产管理与分析、库存管理分析等相互关联，浑然一体的管理报表体系； 
<br />
<br />3、建立起以满足管理需求为口径的、分级次、分类别、融入非财务信息的整个报表体系； 
<br />
<br />4、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取经过加工、分析、整理、有价值的管理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 
<br />
<br />5、报表报送具有规律性，及时性、全面性和针对性； 
<br />
<br />6、各级管理层只得到和自己相关的信息，过滤掉不相关的信息，避免混乱、节省时间、提高管理效率。]]>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710495" />
	<created>2008-04-25T15:36:10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710495</id>
	<summary><![CDATA[<p>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财 政 部<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国家税务总局<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中国人民银行<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br /><br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一、主要内容<br />&nbsp;&nbsp;&nbsp;&nbsp;（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br />&nbsp;&nbsp;&nbsp;&nbsp;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br />&nbsp;&nbsp;&nbsp;&nbsp;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br />&nbsp;&nbsp;&nbsp;&nbsp;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br />&nbsp;&nbsp;&nbsp;&nbsp;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br />&nbsp;&nbsp;&nbsp;&nbsp;（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br />&nbsp;&nbsp;&nbsp;&nbsp;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br />&nbsp;&nbsp;&nbsp;&nbsp;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br />&nbsp;&nbsp;&nbsp;&nbsp;二、预算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br />&nbsp;&nbsp;&nbsp;&nbsp;（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br />&nbsp;&nbsp;&nbsp;&nbsp;（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br />&nbsp;&nbsp;&nbsp;&nbsp;（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br />&nbsp;&nbsp;&nbsp;&nbsp;三、税款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br />&nbsp;&nbsp;&nbsp;&nbsp;（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br />&nbsp;&nbsp;&nbsp;&nbsp;其中：<br />&nbsp;&nbsp;&nbsp;&nbsp;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br />&nbsp;&nbsp;&nbsp;&nbsp;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br />&nbsp;&nbsp;&nbsp;&nbsp;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br />&nbsp;&nbsp;&nbsp;&nbsp;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br />&nbsp;&nbsp;&nbsp;&nbsp;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br />&nbsp;&nbsp;&nbsp;&nbsp;（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br />&nbsp;&nbsp;&nbsp;&nbsp;（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nbsp;&nbsp;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br />&nbsp;&nbsp;&nbsp;&nbsp;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五、汇总清算<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br />&nbsp;&nbsp;&nbsp;&nbsp;（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六、财政调库<br />&nbsp;&nbsp;&nbsp;&nbsp;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br />&nbsp;&nbsp;&nbsp;&nbsp;七、其他<br />&nbsp;&nbsp;&nbsp;&nbsp;（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br />&nbsp;&nbsp;&nbsp;&nbsp;（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br />&nbsp;&nbsp;&nbsp;&nbsp;（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br />&nbsp;&nbsp;&nbsp;&nbsp;（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br />&nbsp;&nbsp;&nbsp;&nbsp;（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lt;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gt;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br />&nbsp;&nbsp;&nbsp;&nbsp;（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p>]]></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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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税务</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财 政 部<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国家税务总局<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中国人民银行<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br /><br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一、主要内容<br />&nbsp;&nbsp;&nbsp;&nbsp;（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br />&nbsp;&nbsp;&nbsp;&nbsp;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br />&nbsp;&nbsp;&nbsp;&nbsp;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br />&nbsp;&nbsp;&nbsp;&nbsp;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br />&nbsp;&nbsp;&nbsp;&nbsp;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br />&nbsp;&nbsp;&nbsp;&nbsp;（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br />&nbsp;&nbsp;&nbsp;&nbsp;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br />&nbsp;&nbsp;&nbsp;&nbsp;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br />&nbsp;&nbsp;&nbsp;&nbsp;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br />&nbsp;&nbsp;&nbsp;&nbsp;二、预算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br />&nbsp;&nbsp;&nbsp;&nbsp;（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br />&nbsp;&nbsp;&nbsp;&nbsp;（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br />&nbsp;&nbsp;&nbsp;&nbsp;（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br />&nbsp;&nbsp;&nbsp;&nbsp;三、税款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br />&nbsp;&nbsp;&nbsp;&nbsp;（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br />&nbsp;&nbsp;&nbsp;&nbsp;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br />&nbsp;&nbsp;&nbsp;&nbsp;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br />&nbsp;&nbsp;&nbsp;&nbsp;其中：<br />&nbsp;&nbsp;&nbsp;&nbsp;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br />&nbsp;&nbsp;&nbsp;&nbsp;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br />&nbsp;&nbsp;&nbsp;&nbsp;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br />&nbsp;&nbsp;&nbsp;&nbsp;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br />&nbsp;&nbsp;&nbsp;&nbsp;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br />&nbsp;&nbsp;&nbsp;&nbsp;（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br />&nbsp;&nbsp;&nbsp;&nbsp;（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nbsp;&nbsp;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br />&nbsp;&nbsp;&nbsp;&nbsp;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五、汇总清算<br />&nbsp;&nbsp;&nbsp;&nbsp;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br />&nbsp;&nbsp;&nbsp;&nbsp;（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br />&nbsp;&nbsp;&nbsp;&nbsp;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br />&nbsp;&nbsp;&nbsp;&nbsp;六、财政调库<br />&nbsp;&nbsp;&nbsp;&nbsp;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br />&nbsp;&nbsp;&nbsp;&nbsp;七、其他<br />&nbsp;&nbsp;&nbsp;&nbsp;（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br />&nbsp;&nbsp;&nbsp;&nbsp;（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br />&nbsp;&nbsp;&nbsp;&nbsp;（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br />&nbsp;&nbsp;&nbsp;&nbsp;（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br />&nbsp;&nbsp;&nbsp;&nbsp;（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lt;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gt;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br />&nbsp;&nbsp;&nbsp;&nbsp;（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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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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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ed>2008-04-25T15:29:04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1710461</id>
	<summary><![CDATA[<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 
<p>-------------------------------------------------------------------------------</p> 
<p>国税发〔2008〕28号 </p> 
<p>成文日期：2008-03-10 </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p> 
<p>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p>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p> 
<p>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p> 
<p>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p> 
<p> </p> 
<p>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p> 
<p>&nbsp;</p> 
<p> 国家税务总局</p> 
<p> 二○○八年三月十日</p> 
<p>&nbsp;</p> 
<p>&nbsp;</p> 
<p>&nbsp;</p> 
<p>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p> 
<p>&nbsp;</p> 
<p>第一章总&nbsp; 则</p> 
<p> 第一条&nbsp;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p> 第二条&nbsp;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p> 
<p>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p> 
<p> 第三条&nbsp; 企业实行&quot;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quot;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 
<p> 第四条&nbsp;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p> 
<p> 第五条&nbsp;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p> 
<p> 第六条&nbsp;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七条&nbsp;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p> 
<p> 第八条&nbsp;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p> 
<p> 第九条&nbsp;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p> 
<p> 第十条&nbsp;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一条&nbsp;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二条&nbsp;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三条&nbsp;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四条&nbsp;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p> 
<p> 第十五条&nbsp;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p> 
<p> 第十六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p> 
<p> 第十七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p> 
<p>&nbsp;</p> 
<p>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p> 
<p> 第十八条&nbsp;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p> 
<p>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p> 
<p> 第十九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p> 
<p> 第二十条&nbsp;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p> 
<p>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p> 
<p>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p> 
<p> 第二十一条&nbsp;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p> 
<p>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第二十二条&nbsp;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 
<p>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quot;税收收入退还书&quot;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p> 
<p>&nbsp;</p> 
<p>第三章&nbsp;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p> 
<p>&nbsp;</p> 
<p> 第二十三条&nbsp;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p> 
<p>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times;（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times;（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times;（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p> 
<p>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p> 
<p> 第二十四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p> 
<p> 第二十五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p> 
<p> 第二十六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p> 
<p> 第二十七条&nbsp;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p> 
<p> 第二十八条&nbsp;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p> 
<p> 第二十九条&nbsp;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p> 
<p>&nbsp;</p> 
<p>第四章&nbsp; 征收管理</p> 
<p>&nbsp;</p> 
<p> 第三十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p> 
<p> 第三十一条&nbsp;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quot;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quot;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p> 
<p> 第三十二条&nbsp;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p> 
<p> 第三十三条&nbsp;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四条&nbsp;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五条&nbsp;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六条&nbsp;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p> 
<p> 第三十七条&nbsp;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p> 
<p> 第三十八条&nbsp;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p> 
<p>&nbsp;</p> 
<p>第五章&nbsp; 附&nbsp; 则</p> 
<p>&nbsp;</p> 
<p> 第三十九条&nbsp;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p> 
<p> 第四十条&nbsp;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p> 
<p> 第四十一条&nbsp;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nbsp; </p>]]></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税务</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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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p>国税发〔2008〕28号 </p> 
<p>成文日期：2008-03-10 </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p> 
<p>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p>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p> 
<p>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p> 
<p>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p> 
<p> </p> 
<p>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p> 
<p>&nbsp;</p> 
<p> 国家税务总局</p> 
<p> 二○○八年三月十日</p> 
<p>&nbsp;</p> 
<p>&nbsp;</p> 
<p>&nbsp;</p> 
<p>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p> 
<p>&nbsp;</p> 
<p>第一章总&nbsp; 则</p> 
<p> 第一条&nbsp;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p> 第二条&nbsp;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p> 
<p>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p> 
<p> 第三条&nbsp; 企业实行&quot;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quot;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 
<p> 第四条&nbsp;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p> 
<p> 第五条&nbsp;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p> 
<p> 第六条&nbsp;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七条&nbsp;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p> 
<p> 第八条&nbsp;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p> 
<p> 第九条&nbsp;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p> 
<p> 第十条&nbsp;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一条&nbsp;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二条&nbsp;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三条&nbsp;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第十四条&nbsp;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p> 
<p> 第十五条&nbsp;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p> 
<p> 第十六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p> 
<p> 第十七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p> 
<p>&nbsp;</p> 
<p>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p> 
<p> 第十八条&nbsp;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p> 
<p>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p> 
<p> 第十九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p> 
<p> 第二十条&nbsp;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p> 
<p>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p> 
<p>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p> 
<p> 第二十一条&nbsp;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p> 
<p>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p> 
<p>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p> 
<p> 第二十二条&nbsp;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 
<p>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quot;税收收入退还书&quot;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p> 
<p>&nbsp;</p> 
<p>第三章&nbsp;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p> 
<p>&nbsp;</p> 
<p> 第二十三条&nbsp;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p> 
<p>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times;（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times;（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times;（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p> 
<p>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p> 
<p> 第二十四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p> 
<p> 第二十五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p> 
<p> 第二十六条&nbsp;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p> 
<p> 第二十七条&nbsp;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p> 
<p> 第二十八条&nbsp;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p> 
<p> 第二十九条&nbsp;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p> 
<p>&nbsp;</p> 
<p>第四章&nbsp; 征收管理</p> 
<p>&nbsp;</p> 
<p> 第三十条&nbsp;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p> 
<p> 第三十一条&nbsp;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quot;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quot;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p> 
<p> 第三十二条&nbsp;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p> 
<p> 第三十三条&nbsp;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四条&nbsp;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五条&nbsp;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p> 
<p> 第三十六条&nbsp;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p> 
<p> 第三十七条&nbsp;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p> 
<p> 第三十八条&nbsp;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p> 
<p>&nbsp;</p> 
<p>第五章&nbsp; 附&nbsp; 则</p> 
<p>&nbsp;</p> 
<p> 第三十九条&nbsp;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p> 
<p> 第四十条&nbsp;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p> 
<p> 第四十一条&nbsp;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nbsp; </p>]]>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word版）下载</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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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CDATA[<strong>附件: </strong>
<a href="http://cpas.lingd.net/attachment.php?id=295488" rel="nofollow">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rar</a>]]></summary>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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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审计</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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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strong>附件: </strong>
<a href="http://cpas.lingd.net/attachment.php?id=295488" rel="nofollow">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r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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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转贴）</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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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CDATA[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转贴）  近期，在网上瞎兜，竟在一个网站上发现了大学母校的名人录，回想毕业已快两年了，50年难遇的校庆终究由于XXXXXX原因没有去成，很是遗憾，漂流在外的孩子，总是会心系母校的，所以时常提醒自己要好好工作，争取在100年校庆的时候混个有头有脸的回去～～～ &nbsp; &nbsp;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不完全版）
<br />1、何如&nbsp; 
<br />从杭电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南下深圳，原任深圳发展银行行长，现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2、赵友永&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司董事长。  3、张招兴&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司总经理。  4、王东升&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京东方集团总裁。 2003年，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电子的LCD业务和香港冠捷科技。在2006年公布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销售收入排行榜中，京东方位居第三，仅次于联想、海尔。  5、马云&nbsp; 
<br />大学毕业后进入杭电先教英语，后任外事办主任。现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2005年，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  6、戴云法&nbsp; 
<br />1978年进杭电3781班学习，毕业后到香港创业。现任香港荃湾工商界联合会主席、花木城集团董事长、钱江（香港）集团董事长。&nbsp;  7、刘体斌&nbsp; 
<br />杭电8022班工业经济系毕业,现任长虹集团总裁。在2006年公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中，长虹是入选的6个中国品牌之一，在国内仅次于海尔、联想、央视。  8、徐国飞&nbsp; 
<br />杭电4791班学生，现任南京熊猫集团总裁。  9、丁晖&nbsp; 
<br />杭电85级校友、欧洲宜家家居中国地区财务行政总监。  10、俞宝鑫&nbsp; 
<br />1978年进杭电2781班学习，毕业后分配至第四机械部工作，在德国获博士学位后回国创业，现任北京富屋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11、周子学&nbsp; 
<br />原杭电财经学院院长，现任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司长。  12、董云庭&nbsp; 
<br />原杭电副校长、原电子工业部发展规划局局长。  13、骆建军&nbsp; 
<br />1991年毕业于上海交大，同年考入杭电硕士研究生，后在浙大攻读博士，2001年赴美国留学，2003年初在美国硅谷创办公司，开始数码存储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的研究开发事业。现任美国硅谷Baleen systems 公司副总裁。  14、童本立&nbsp; 
<br />杭电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浙江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浙江省财政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浙江财经学院党委书记等。  15、叶春和&nbsp; 
<br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局长。  16、朱琪珩&nbsp; 
<br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17、周继国&nbsp; 
<br />中电深圳公司总经理。  18、朱以明&nbsp; 
<br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务部主任、高级会计师。  19、居伟民&nbsp; 
<br />原8021班学生，现任中信集团财务总监。  20、冯之雁&nbsp; 
<br />高级工程师，是杭电88届硕士研究生，曾担任CAD所副所长，参加过我国第一个商品化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系统——熊猫系统的研制，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一等奖。现在澳洲悉尼AT＆T工作。  21、武润奎&nbsp; 
<br />原3781班学生，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董事长。  22、陈芳 
<br />原8141班同学、中电华东公司总经理。  23、连晓峰&nbsp; 
<br />原8 411班学生，现任北京美亚时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br />24、李学慧&nbsp; 
<br />原8431班学生，现任北京中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br />连、李夫妇在北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较好成绩，他们所在公司是CCTV1、2、3台的套装广告代理，CCTV3《幕后》栏目片尾广告和CCTV3《挑战主持人》栏目广告的代理人。  25、 俞强峰 
<br />原8122班同学、信息产业部驻上海电子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副总经理。  26、戚肖宁 
<br />1988年杭电电子工程毕业，同年考入杭电CAD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工作。1996年赴美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半导体集成电路先驱达顿教授，2001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 。2001年起在硅谷Sun Microsystems公司从事计算机芯片设计CAD工作。  27、徐益明 
<br />1979年进杭电2791班学习。毕业后分配至南京772厂财务处工作，在职获得研究生学 历。历任分厂副厂长、772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现任南京新港高科技公司总裁。  
<br />&nbsp; 
<br />作者： 221.226.192.*&nbsp; 2006-10-31 15:52 回复此发言&nbsp;&nbsp;&nbsp;  -------------------------------------------------------------------------------- 2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不完全版）&nbsp;  28、王跃宣 
<br />2000年3月在杭电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2003年3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控制系博士。后来考取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博士后。 在读博士期间在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兼任开发部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软件项目管理、研发以及质量控制等工作，先后主持多个大型先进控制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现场实施。王跃宣博士曾负责“211工程”十五计划建设项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的子项目贵重仪器设备网上共享与管理分系统和教育资源共享网格的研发工作，并获得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9、徐绪卿 
<br />1978年进杭电4781班学习，毕业后留校先从事学生工作，后调浙江电子技术研究所、 浙江电子学校工作。现任浙江树人大学副校长。&nbsp;  30、贾建政 
<br />1974年进入杭电2741班学习。他是上市公司联创光电的创始人，任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联创光电党委书记。  31、黄志 
<br />1987年毕业于杭电，2005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安佳置业集团董事长、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  32、池耀宗&nbsp; 
<br />毕业于杭电及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现任中国航天第二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党组副书记，中国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33、怀菊明 
<br />信息产业部28所副所长  34、陈国方 
<br />长江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5、马昭明 
<br />华泰证券公司副总裁  36、鲍卫平 
<br />信息产业部14研究所副总经理  37、施秋生 
<br />南京熊猫集团副总裁兼工会主席  38、宋德明 
<br />原8021班同学，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9、胡家政 
<br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40、王忠福 
<br />四川电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41、左佳琼 
<br />原8022班同学，成都正信企业集团董事长  42、余红兵 
<br />原 8061班同学，四川中砝集团总经理  43、刘卫 
<br />原8061班同学，重庆隆鑫地产集团董事长  44、张永水 
<br />原8022班同学，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总经理  45、陈松 
<br />原8141班同学，遵义会议纪念馆馆长  46、陈杰 
<br />原8542班同学，中国电信贵州省公司副总经理  47、贾治邦 
<br />先后毕业于杭电工业经济管理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2003年1月当选为陕西省省长（正部长级）。2004年11月被任命为国家民政部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现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正部长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48、郭满金 
<br />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总裁  49、丁建峰 
<br />美国富达工业集团董事长  50、金水祥 
<br />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1、何一兵 
<br />中国博客网副总裁、浙江博客公司董事长  52、戴茂余 
<br />宁波波导公司副总裁  53、刘洪新 
<br />青岛海信股份总裁  54、李松平 
<br />北京首创集团副总裁  55、谭义 
<br />美国普林斯顿视频图像公司资深软件工程师  56、谢国林 
<br />1978年进杭电3781班学习，现任江西省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  57、宋莹 
<br />京东方集团党委书记  58、王旭岗 
<br />8361班校友、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9、任雄平 
<br />8041班校友、上海齐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60、王惠领 
<br />8011班校友、上海创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61、楼晨路 
<br />2781班校友、上海智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2、赵一鸣 
<br />8411班校友、上海芯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63、倪小建 
<br />2791班校友、漓江信息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64、洪观其 
<br />原2781班学生、现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总监  65、强敏 
<br />日本五岳技研株式会社事业部部长  66、鲍铁靖 
<br />广州方盛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67、黄循冰 
<br />广州天界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68、庄文胜 
<br />广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69、金扬英 
<br />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70、陈振明 
<br />深圳中全交通工程公司总经理  71、姚建中 
<br />瑞士再保险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圣加伦国际研究基金会顾问  72、丁勇 
<br />89112班校友、莱恩迪（厦门）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73、张光旭 
<br />原3791班同学、陕西烽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74、陈彪 
<br />原3791班学生，江西景光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75、冷海军 
<br />原2741班同学、陕西三金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summary> <author>
	<name>gebf</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gebf</url>
	</author> 
		
			<dc:subject>职场</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转贴）  近期，在网上瞎兜，竟在一个网站上发现了大学母校的名人录，回想毕业已快两年了，50年难遇的校庆终究由于XXXXXX原因没有去成，很是遗憾，漂流在外的孩子，总是会心系母校的，所以时常提醒自己要好好工作，争取在100年校庆的时候混个有头有脸的回去～～～ &nbsp; &nbsp;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不完全版）
<br />1、何如&nbsp; 
<br />从杭电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南下深圳，原任深圳发展银行行长，现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2、赵友永&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司董事长。  3、张招兴&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司总经理。  4、王东升&nbsp; 
<br />1978年进入2781班学习，现任京东方集团总裁。 2003年，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电子的LCD业务和香港冠捷科技。在2006年公布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销售收入排行榜中，京东方位居第三，仅次于联想、海尔。  5、马云&nbsp; 
<br />大学毕业后进入杭电先教英语，后任外事办主任。现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2005年，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  6、戴云法&nbsp; 
<br />1978年进杭电3781班学习，毕业后到香港创业。现任香港荃湾工商界联合会主席、花木城集团董事长、钱江（香港）集团董事长。&nbsp;  7、刘体斌&nbsp; 
<br />杭电8022班工业经济系毕业,现任长虹集团总裁。在2006年公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中，长虹是入选的6个中国品牌之一，在国内仅次于海尔、联想、央视。  8、徐国飞&nbsp; 
<br />杭电4791班学生，现任南京熊猫集团总裁。  9、丁晖&nbsp; 
<br />杭电85级校友、欧洲宜家家居中国地区财务行政总监。  10、俞宝鑫&nbsp; 
<br />1978年进杭电2781班学习，毕业后分配至第四机械部工作，在德国获博士学位后回国创业，现任北京富屋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11、周子学&nbsp; 
<br />原杭电财经学院院长，现任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司长。  12、董云庭&nbsp; 
<br />原杭电副校长、原电子工业部发展规划局局长。  13、骆建军&nbsp; 
<br />1991年毕业于上海交大，同年考入杭电硕士研究生，后在浙大攻读博士，2001年赴美国留学，2003年初在美国硅谷创办公司，开始数码存储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的研究开发事业。现任美国硅谷Baleen systems 公司副总裁。  14、童本立&nbsp; 
<br />杭电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浙江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浙江省财政学会副会长、浙江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浙江财经学院党委书记等。  15、叶春和&nbsp; 
<br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局长。  16、朱琪珩&nbsp; 
<br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17、周继国&nbsp; 
<br />中电深圳公司总经理。  18、朱以明&nbsp; 
<br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财务部主任、高级会计师。  19、居伟民&nbsp; 
<br />原8021班学生，现任中信集团财务总监。  20、冯之雁&nbsp; 
<br />高级工程师，是杭电88届硕士研究生，曾担任CAD所副所长，参加过我国第一个商品化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系统——熊猫系统的研制，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一等奖。现在澳洲悉尼AT＆T工作。  21、武润奎&nbsp; 
<br />原3781班学生，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董事长。  22、陈芳 
<br />原8141班同学、中电华东公司总经理。  23、连晓峰&nbsp; 
<br />原8 411班学生，现任北京美亚时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br />24、李学慧&nbsp; 
<br />原8431班学生，现任北京中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br />连、李夫妇在北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较好成绩，他们所在公司是CCTV1、2、3台的套装广告代理，CCTV3《幕后》栏目片尾广告和CCTV3《挑战主持人》栏目广告的代理人。  25、 俞强峰 
<br />原8122班同学、信息产业部驻上海电子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中国电子工业上海公司副总经理。  26、戚肖宁 
<br />1988年杭电电子工程毕业，同年考入杭电CAD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工作。1996年赴美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半导体集成电路先驱达顿教授，2001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 。2001年起在硅谷Sun Microsystems公司从事计算机芯片设计CAD工作。  27、徐益明 
<br />1979年进杭电2791班学习。毕业后分配至南京772厂财务处工作，在职获得研究生学 历。历任分厂副厂长、772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现任南京新港高科技公司总裁。  
<br />&nbsp; 
<br />作者： 221.226.192.*&nbsp; 2006-10-31 15:52 回复此发言&nbsp;&nbsp;&nbsp;  -------------------------------------------------------------------------------- 2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名人录（不完全版）&nbsp;  28、王跃宣 
<br />2000年3月在杭电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2003年3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控制系博士。后来考取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博士后。 在读博士期间在浙江中控软件有限公司兼任开发部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软件项目管理、研发以及质量控制等工作，先后主持多个大型先进控制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现场实施。王跃宣博士曾负责“211工程”十五计划建设项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的子项目贵重仪器设备网上共享与管理分系统和教育资源共享网格的研发工作，并获得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9、徐绪卿 
<br />1978年进杭电4781班学习，毕业后留校先从事学生工作，后调浙江电子技术研究所、 浙江电子学校工作。现任浙江树人大学副校长。&nbsp;  30、贾建政 
<br />1974年进入杭电2741班学习。他是上市公司联创光电的创始人，任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联创光电党委书记。  31、黄志 
<br />1987年毕业于杭电，2005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安佳置业集团董事长、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  32、池耀宗&nbsp; 
<br />毕业于杭电及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现任中国航天第二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党组副书记，中国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33、怀菊明 
<br />信息产业部28所副所长  34、陈国方 
<br />长江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5、马昭明 
<br />华泰证券公司副总裁  36、鲍卫平 
<br />信息产业部14研究所副总经理  37、施秋生 
<br />南京熊猫集团副总裁兼工会主席  38、宋德明 
<br />原8021班同学，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9、胡家政 
<br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40、王忠福 
<br />四川电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41、左佳琼 
<br />原8022班同学，成都正信企业集团董事长  42、余红兵 
<br />原 8061班同学，四川中砝集团总经理  43、刘卫 
<br />原8061班同学，重庆隆鑫地产集团董事长  44、张永水 
<br />原8022班同学，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总经理  45、陈松 
<br />原8141班同学，遵义会议纪念馆馆长  46、陈杰 
<br />原8542班同学，中国电信贵州省公司副总经理  47、贾治邦 
<br />先后毕业于杭电工业经济管理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2003年1月当选为陕西省省长（正部长级）。2004年11月被任命为国家民政部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现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正部长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48、郭满金 
<br />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总裁  49、丁建峰 
<br />美国富达工业集团董事长  50、金水祥 
<br />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1、何一兵 
<br />中国博客网副总裁、浙江博客公司董事长  52、戴茂余 
<br />宁波波导公司副总裁  53、刘洪新 
<br />青岛海信股份总裁  54、李松平 
<br />北京首创集团副总裁  55、谭义 
<br />美国普林斯顿视频图像公司资深软件工程师  56、谢国林 
<br />1978年进杭电3781班学习，现任江西省电子器材公司总经理  57、宋莹 
<br />京东方集团党委书记  58、王旭岗 
<br />8361班校友、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9、任雄平 
<br />8041班校友、上海齐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60、王惠领 
<br />8011班校友、上海创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61、楼晨路 
<br />2781班校友、上海智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2、赵一鸣 
<br />8411班校友、上海芯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63、倪小建 
<br />2791班校友、漓江信息产业集团副总经理  64、洪观其 
<br />原2781班学生、现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总监  65、强敏 
<br />日本五岳技研株式会社事业部部长  66、鲍铁靖 
<br />广州方盛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67、黄循冰 
<br />广州天界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68、庄文胜 
<br />广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69、金扬英 
<br />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70、陈振明 
<br />深圳中全交通工程公司总经理  71、姚建中 
<br />瑞士再保险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圣加伦国际研究基金会顾问  72、丁勇 
<br />89112班校友、莱恩迪（厦门）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73、张光旭 
<br />原3791班同学、陕西烽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74、陈彪 
<br />原3791班学生，江西景光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75、冷海军 
<br />原2741班同学、陕西三金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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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有关清算小组决议表决方式的问题</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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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752945" />
	<created>2007-05-23T20:20:00 CST</created> <id>tag:gebf.blog.bokee.com,2005://752945</id>
	<summary><![CDATA[<p>对清算小组决议表决方式的探讨</p> 
<p></p> 
<p>一、背景简介</p> 
<p></p> 
<p>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清算，清算小组由13名股东组成，没有选举清算小组组长。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需要选举清算小组组长，于是其中8名小组成员（也是股东，所占股份不足股份总额2/3）提请召集临时清算小组会议，并通过合法方式通知了全部清算小组成员，会议应到13人，实到8人。会议如期举行，会议决定：为了便于清算组开展工作，推选出刘某为清算组组长；决议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处理清算过程中的一切相关法律事务；向该律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同时，决议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处理清算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财务事务；向该律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审计服务费。会后，刘某代表该公司清算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用公司资金向事务所支付了费用。</p> 
<p></p> 
<p>嗣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以清算小组会议到会人数所占公司股权不足三分之二为由，认为该决议无效，并以公司的名义要求事务所退还公司支付的费用。</p> 
<p></p> 
<p>事务所即以该公司为被告，以清算小组会议不是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无需2/3以上股权确定，而是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清算小组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清算小组作出的决议有效；刘某代表清算小组与事务所签署的服务合同有效，鉴于是自行清算，故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公司来履行和承担。</p> 
<p></p> 
<p>本案一、二审法院认为：清算小组会议的决定应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确定是否有效，由于当日参加股东大会的8位股东，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时，刘某在与事务所签署合同时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的行为，故认定该协议是刘某和事务所之间签署的协议，事务所的起诉请求确认的合同主体有误，裁定驳回事务所的起诉。</p> 
<p></p> 
<p>同时，该公司以事务所依据该所与刘某签订的协议获得的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事务所返还。</p> 
<p></p> 
<p>该案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由于刘某未经授权，其代理行为无效，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事务所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代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p> 
<p></p> 
<p>本案中，涉及到清算小组决议的表决方式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是很有探讨的价值的问题。</p> 
<p></p> 
<p>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决议范围及其方式</p> 
<p></p> 
<p>通常情况之下，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需要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方式分为“按股表决”和“按人表决”；比如《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就是“按股表决”，而《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就是“按人表决”。</p> 
<p></p> 
<p>１.股东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的以下事项是应该以决议的形式表现的：（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除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其他的决议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一般情况之下执行的是“按股表决”方式，且部分法定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p> 
<p></p> 
<p>２.董事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在对股东会负责的基础上，以下事项是应该用决议的形式来表现的：（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就是说，董事会的决议是执行的“按人表决”方式。</p> 
<p></p> 
<p>３.监事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也是以决议的形式表现的：（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也就是说，监事会的决议也是执行的“按人表决”方式。</p> 
<p></p> 
<p>４.清算小组会议决定</p> 
<p></p> 
<p>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p> 
<p></p> 
<p>但是，遗憾的是《公司法》没有对清算小组的决议表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p> 
<p></p> 
<p>三、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方式设定的立法本意</p> 
<p></p> 
<p>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不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任关系，也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商业形象，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可依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p> 
<p></p> 
<p>１.股东会</p> 
<p></p> 
<p>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也并非常设机构，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会有别于董事会，不执行日常业务，也有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有股东会来决定，由此股东会的决议往往关系到整个公司和每个股东的利益，采用一股一权的决议方式，可以实现股东们出资及风险负担和对公司行使的影响力之间的比例性平等，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根本要求。</p> 
<p></p> 
<p>当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时候，看重的可能不仅仅是出资的问题，而更关注的是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个人能力，因此其也同样采用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这也是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本要求的。</p> 
<p></p> 
<p>２.董事会</p> 
<p></p> 
<p>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根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不同，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采用以人头为单位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原因在于，董事是由股东的选任而成的，其中包含着股东对其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及人格品质的信任，与其是否出资与出资多少并无多大关联，因此每人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的重要体现。</p> 
<p></p> 
<p>３.监事会</p> 
<p></p> 
<p>监事会是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设立监事机构，对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管理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注重的是成员平等地享有基于监督而产生的表决权力，与资本运营无关。从职权上看，也不应当按股表决。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也就是说监事会的成员包括部分股东和职工，从成员构成来看，也不可能采用按股表决。</p> 
<p></p> 
<p>四、清算小组</p> 
<p>（一）清算组的法律地位</p> 
<p></p> 
<p> 第一，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看法：一是“拟制存续说”。认为公司解散即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而拟制公司的存在。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代表公司可以以“清算中的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二是“同一法人说”。认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直到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间，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变，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三是“清算法人说”。认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被消灭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公司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为防止出现“权利真空”，法律专为公司清算目的而设立清算法人。清算法人不依附于原公司而独立存在，享有的是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第187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同一法人说”，即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p> 
<p></p> 
<p>第二，清算小组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相关解释似也有矛盾之处，从公司法基本理论来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公司的机关，是指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公司的机关不包括所有的公司组织机构，而仅指公司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大多数情况下董事机构是作为公司的机关。当公司处于不同的阶段，公司的机关也有所变化：公司的设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整顿机构；而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当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成立清算组后，这时的公司，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机构、监事机构停止了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公司的清算组取而代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尽管清算组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规定来看，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取代董事机构接管公司全部财产，对之予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p> 
<p></p> 
<p>为清算目的设立的清算组织性质上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处于这种法律地位下的清算组，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当比照公司通常阶段的执行机关——董事会。</p> 
<p></p> 
<p>（二）清算组成员构成</p> 
<p></p> 
<p>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据此，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未有明确规定。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这时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p> 
<p></p> 
<p>可见，清算组中的成员可能为公司的部分股东，还可能包括选任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和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p> 
<p></p> 
<p>四、清算小组决议只能执行按人表决</p> 
<p></p> 
<p>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人资两合性。即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其人合性的表现。</p> 
<p></p> 
<p>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清算小组。</p> 
<p></p> 
<p>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那么，股东是基于投资人的地位对公司的资本运营决策，如对经营、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最终作出决议。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都是建立在资本联合的基础上，出资即享有权利，那么出资多少即对资金的使用决定享有多大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这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股一票。</p> 
<p></p> 
<p>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例外，就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即一人一票。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股权转让事宜并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影响到的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它需要考虑更多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仅仅是出资较多的大股东的意志。</p> 
<p></p> 
<p>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关，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资本运营方案及对公司管理事项进行决议，董事是由股东选任而成的，依赖的是股东对管理者的信任，与出资无关，也正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即一人一票制。</p> 
<p></p> 
<p>可见，采用一股一票制还是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有权参加表决的人员或者说是该机构组成人员更多的是基于资本的联合还是人的联合，二是其职权是关于资本运营还是其他管理事项。</p> 
<p></p> 
<p>那么，就清算组来说，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可能是全体股东，也有可能是部分股东，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有股东以外的人参与，更多的是体现人的联合；清算组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机关，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就像公司取得经营能力后成立的董事会一样，对外代表公司，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从其职权来看，主要是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的决议的表决方式，除章程约定外应当采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p> 
<p></p> 
<p>综上所述，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过程也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此一来，清算组的每一个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显得尤为重要，而依据清算组的性质、组成以及其职能来说，清算组决议时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更为合理。</p> 
<p></p> 
<p>结合本案背景来说，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小组，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虽然法人存续，但是董事机构、监事机构都停止了活动，而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清算小组举行会议，在应到13人，实到8人的情况下，一致通过产生两项决议，即推选清算组组长和聘请某事务所处理清算法律和财务事务。清算小组在经过合法通知并有过半数以上的清算组成员通过以后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本案法院认为应当采用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以其清算组表决成员的出资额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为由，认为其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有违基本法理和清算目的的。</p> 
<p></p> 
<p>我国《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虽然基本确立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但不足之处显而易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具体清算机构的组织制度，最终更好的保护和协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p> 
<p>&nbsp;</p>]]></summary>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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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Default Cloumn</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对清算小组决议表决方式的探讨</p> 
<p></p> 
<p>一、背景简介</p> 
<p></p> 
<p>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清算，清算小组由13名股东组成，没有选举清算小组组长。清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需要选举清算小组组长，于是其中8名小组成员（也是股东，所占股份不足股份总额2/3）提请召集临时清算小组会议，并通过合法方式通知了全部清算小组成员，会议应到13人，实到8人。会议如期举行，会议决定：为了便于清算组开展工作，推选出刘某为清算组组长；决议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处理清算过程中的一切相关法律事务；向该律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同时，决议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处理清算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财务事务；向该律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审计服务费。会后，刘某代表该公司清算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用公司资金向事务所支付了费用。</p> 
<p></p> 
<p>嗣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以清算小组会议到会人数所占公司股权不足三分之二为由，认为该决议无效，并以公司的名义要求事务所退还公司支付的费用。</p> 
<p></p> 
<p>事务所即以该公司为被告，以清算小组会议不是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无需2/3以上股权确定，而是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清算小组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清算小组作出的决议有效；刘某代表清算小组与事务所签署的服务合同有效，鉴于是自行清算，故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公司来履行和承担。</p> 
<p></p> 
<p>本案一、二审法院认为：清算小组会议的决定应该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确定是否有效，由于当日参加股东大会的8位股东，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时，刘某在与事务所签署合同时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的行为，故认定该协议是刘某和事务所之间签署的协议，事务所的起诉请求确认的合同主体有误，裁定驳回事务所的起诉。</p> 
<p></p> 
<p>同时，该公司以事务所依据该所与刘某签订的协议获得的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事务所返还。</p> 
<p></p> 
<p>该案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由于刘某未经授权，其代理行为无效，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事务所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代理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p> 
<p></p> 
<p>本案中，涉及到清算小组决议的表决方式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是很有探讨的价值的问题。</p> 
<p></p> 
<p>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决议范围及其方式</p> 
<p></p> 
<p>通常情况之下，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需要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方式分为“按股表决”和“按人表决”；比如《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就是“按股表决”，而《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就是“按人表决”。</p> 
<p></p> 
<p>１.股东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的以下事项是应该以决议的形式表现的：（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44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除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其他的决议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一般情况之下执行的是“按股表决”方式，且部分法定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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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２.董事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在对股东会负责的基础上，以下事项是应该用决议的形式来表现的：（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就是说，董事会的决议是执行的“按人表决”方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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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３.监事会决议</p> 
<p></p> 
<p>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也是以决议的形式表现的：（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再根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也就是说，监事会的决议也是执行的“按人表决”方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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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４.清算小组会议决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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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p> 
<p></p> 
<p>但是，遗憾的是《公司法》没有对清算小组的决议表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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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三、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方式设定的立法本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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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不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任关系，也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商业形象，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可依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p> 
<p></p> 
<p>１.股东会</p> 
<p></p> 
<p>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也并非常设机构，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会有别于董事会，不执行日常业务，也有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有股东会来决定，由此股东会的决议往往关系到整个公司和每个股东的利益，采用一股一权的决议方式，可以实现股东们出资及风险负担和对公司行使的影响力之间的比例性平等，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根本要求。</p> 
<p></p> 
<p>当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时候，看重的可能不仅仅是出资的问题，而更关注的是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个人能力，因此其也同样采用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这也是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本要求的。</p> 
<p></p> 
<p>２.董事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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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根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不同，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采用以人头为单位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原因在于，董事是由股东的选任而成的，其中包含着股东对其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及人格品质的信任，与其是否出资与出资多少并无多大关联，因此每人平等地享有一票表决权，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的重要体现。</p> 
<p></p> 
<p>３.监事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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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监事会是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交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设立监事机构，对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管理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注重的是成员平等地享有基于监督而产生的表决权力，与资本运营无关。从职权上看，也不应当按股表决。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也就是说监事会的成员包括部分股东和职工，从成员构成来看，也不可能采用按股表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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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四、清算小组</p> 
<p>（一）清算组的法律地位</p> 
<p></p> 
<p> 第一，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看法：一是“拟制存续说”。认为公司解散即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而拟制公司的存在。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代表公司可以以“清算中的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二是“同一法人说”。认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直到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间，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变，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三是“清算法人说”。认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现而被消灭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公司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为防止出现“权利真空”，法律专为公司清算目的而设立清算法人。清算法人不依附于原公司而独立存在，享有的是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第187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同一法人说”，即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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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清算小组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相关解释似也有矛盾之处，从公司法基本理论来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公司的机关，是指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公司的机关不包括所有的公司组织机构，而仅指公司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大多数情况下董事机构是作为公司的机关。当公司处于不同的阶段，公司的机关也有所变化：公司的设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整顿机构；而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可见，当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成立清算组后，这时的公司，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机构、监事机构停止了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公司的清算组取而代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尽管清算组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规定来看，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取代董事机构接管公司全部财产，对之予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p> 
<p></p> 
<p>为清算目的设立的清算组织性质上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处于这种法律地位下的清算组，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其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当比照公司通常阶段的执行机关——董事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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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清算组成员构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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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据此，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未有明确规定。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这时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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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可见，清算组中的成员可能为公司的部分股东，还可能包括选任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和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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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四、清算小组决议只能执行按人表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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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人资两合性。即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其人合性的表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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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清算小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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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那么，股东是基于投资人的地位对公司的资本运营决策，如对经营、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最终作出决议。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都是建立在资本联合的基础上，出资即享有权利，那么出资多少即对资金的使用决定享有多大权利也是无可厚非的，这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股一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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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例外，就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即一人一票。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股权转让事宜并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影响到的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它需要考虑更多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仅仅是出资较多的大股东的意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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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关，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资本运营方案及对公司管理事项进行决议，董事是由股东选任而成的，依赖的是股东对管理者的信任，与出资无关，也正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即一人一票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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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可见，采用一股一票制还是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有权参加表决的人员或者说是该机构组成人员更多的是基于资本的联合还是人的联合，二是其职权是关于资本运营还是其他管理事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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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那么，就清算组来说，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可能是全体股东，也有可能是部分股东，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有股东以外的人参与，更多的是体现人的联合；清算组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机关，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就像公司取得经营能力后成立的董事会一样，对外代表公司，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从其职权来看，主要是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的决议的表决方式，除章程约定外应当采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p> 
<p></p> 
<p>综上所述，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过程也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此一来，清算组的每一个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显得尤为重要，而依据清算组的性质、组成以及其职能来说，清算组决议时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更为合理。</p> 
<p></p> 
<p>结合本案背景来说，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小组，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虽然法人存续，但是董事机构、监事机构都停止了活动，而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清算小组举行会议，在应到13人，实到8人的情况下，一致通过产生两项决议，即推选清算组组长和聘请某事务所处理清算法律和财务事务。清算小组在经过合法通知并有过半数以上的清算组成员通过以后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本案法院认为应当采用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以其清算组表决成员的出资额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为由，认为其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有违基本法理和清算目的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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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我国《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虽然基本确立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但不足之处显而易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具体清算机构的组织制度，最终更好的保护和协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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