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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d version="0.3" xmlns="http://purl.org/atom/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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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www.bokee.net</copyright> 
	<entry> <title><云南十九怪>餐饮品牌策划案</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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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ed>2010-09-28T00:18:10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6082821</id>
	<summary><![CDATA[<p>&lt;云南十九怪&gt;餐饮品牌策划案</p> 
<p>背景</p> 
<p>云南的餐饮文化是中国传统的饮食文化，也是中国餐饮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nbsp;高，人们越来越注重餐饮的营养均衡和养生理念。而云南美食注重食料的原生态，讲究菜品的原汁原味，崇尚自然的养生理念，正好顺应了餐饮发展的时尚潮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重视和欢迎。”&nbsp;去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振兴滇菜”的战略，沉寂多年的滇味美食得以踏上发展的快车道。为积极响应政府“振兴滇菜”，发扬云南美食文化的战略，全省各地的美食节、烹饪大赛、美食文化研讨会犹如雨后春笋般轮番登场，掀起了一阵“健康美食、生态滇菜”的“食尚”旋风。</p> 
<p>策划内容</p> 
<p>&nbsp;&nbsp;&nbsp;以&lt;云南十九怪&gt;命名,经营云南野菜,野生菌为主,云南民族特色菜为辅的特色餐厅,并借用云南最有代表性,最有文化底蕴的云南十八怪影响力,打造出一个带有云南味的,生态的餐饮品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品牌名称;&nbsp;&nbsp;&nbsp;&nbsp;云南十九怪</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宣传广告词;&nbsp;&nbsp;云南十九怪开着宝马吃野菜</p> 
<p>装修风格</p> 
<p>&nbsp;&nbsp;&nbsp;&nbsp;以云南元素为主,云南十八怪文化展示为铺,整体风格以简洁,朴实,充分体现出&lt;云南味&gt;,包间创意,可用云南十八怪命名,并在相对应包间内展示每一怪的内容.</p> 
<p>小结</p> 
<p>&nbsp;&nbsp;&nbsp;&nbsp;&lt;云南十九怪&gt;餐厅,个性化命名,开在哪里,都具有显著性,唯一性.</p> 
<p>本策划案的卖点&lt;云南,云南十八怪,野菜,生态,特色.&gt;</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创造一个概念&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卖一方特色</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策划人;钟云川</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 &nbsp; 2010年8月18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联系电话;15368084880</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己登记版权v</p>]]></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author> 
		
			<dc:subject>我的策划案</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lt;云南十九怪&gt;餐饮品牌策划案</p> 
<p>背景</p> 
<p>云南的餐饮文化是中国传统的饮食文化，也是中国餐饮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nbsp;高，人们越来越注重餐饮的营养均衡和养生理念。而云南美食注重食料的原生态，讲究菜品的原汁原味，崇尚自然的养生理念，正好顺应了餐饮发展的时尚潮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重视和欢迎。”&nbsp;去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振兴滇菜”的战略，沉寂多年的滇味美食得以踏上发展的快车道。为积极响应政府“振兴滇菜”，发扬云南美食文化的战略，全省各地的美食节、烹饪大赛、美食文化研讨会犹如雨后春笋般轮番登场，掀起了一阵“健康美食、生态滇菜”的“食尚”旋风。</p> 
<p>策划内容</p> 
<p>&nbsp;&nbsp;&nbsp;以&lt;云南十九怪&gt;命名,经营云南野菜,野生菌为主,云南民族特色菜为辅的特色餐厅,并借用云南最有代表性,最有文化底蕴的云南十八怪影响力,打造出一个带有云南味的,生态的餐饮品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品牌名称;&nbsp;&nbsp;&nbsp;&nbsp;云南十九怪</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宣传广告词;&nbsp;&nbsp;云南十九怪开着宝马吃野菜</p> 
<p>装修风格</p> 
<p>&nbsp;&nbsp;&nbsp;&nbsp;以云南元素为主,云南十八怪文化展示为铺,整体风格以简洁,朴实,充分体现出&lt;云南味&gt;,包间创意,可用云南十八怪命名,并在相对应包间内展示每一怪的内容.</p> 
<p>小结</p> 
<p>&nbsp;&nbsp;&nbsp;&nbsp;&lt;云南十九怪&gt;餐厅,个性化命名,开在哪里,都具有显著性,唯一性.</p> 
<p>本策划案的卖点&lt;云南,云南十八怪,野菜,生态,特色.&gt;</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创造一个概念&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卖一方特色</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策划人;钟云川</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 &nbsp; &nbsp; 2010年8月18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联系电话;15368084880</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己登记版权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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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云茶印象”将普洱茶推向世界</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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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121775" />
	<created>2007-10-25T12:06:41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121775</id>
	<summary><![CDATA[“云茶印象”将普洱茶推向世界      编辑： 茶点西西 &nbsp;&nbsp; 来源： 茶点西西网&nbsp;&nbsp;    &nbsp;   &nbsp;       &nbsp;&nbsp;&nbsp;&nbsp; &nbsp;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创建于1954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边境贸易、生产加工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商品已经发展到二百个，形成了茶叶、土特产、天然香料等骨干商品，产品行销东南亚、欧美、中东等82个国家和地区，声誉卓然。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 
<p>&nbsp;</p> 司下属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已经发展成集茶叶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自有4个古树生态茶园共近万亩，两个符合国家qs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加工基地。公司严格按照茶叶进出口的国际卫生质量标准采选原料，并在秉承普洱茶传统加工工艺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普洱茶创始人吴启英先生的加工工艺，生产优质的普洱茶，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优势。
<br />
<br />&nbsp;&nbsp;&nbsp;&nbsp;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是现代普洱熟茶创始人“吴啟英”系列普洱茶，在普洱茶的发展史上，吴啟英是一个应该被记住的人。这不仅因为她从事了三十多年的茶叶生产工作，也不仅因为她曾经是昆明茶厂的厂长，还因为她参与普洱茶熟茶的发明，有着其他人无法比肩的卓越贡献。普洱茶原产云南，已有千余年历史，是一种广为流传、健康时尚的饮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现代普洱茶之母”吴啟英“普洱熟茶渥堆技术”的发明。可以说，吴啟英堪称云南普洱茶熟茶第一人——她的一生，为普洱茶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中国茶叶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被誉为“现代普洱茶之母”。在《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志》上，吴啟英是唯一被提及参加试制普洱茶熟茶的人。1973年，为了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普洱茶的需求，她与一些同事经过多次的试验，终于试制成功普洱茶熟茶，而由她整理的“昆明茶厂普洱茶制作工艺及其品质要求”，则为云南普洱茶熟茶的生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指标，使普洱茶熟茶的大量生产，成为了可能。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吴建辉说：“吴啟英堪称为云南普洱茶熟茶的第一人，正是她富于原创性的贡献，才让今天的人们，能够在闲暇之余，品味到普洱茶熟茶浓浓的陈香。”现在，吴啟英的女婿——继承了吴啟英制茶技术的魏晓峰就在“云茶印象”工作，云茶印象也是独家使用并且销售代理“吴啟英”系列普洱茶的企业。
<br />
<br />&nbsp;&nbsp;&nbsp;&nbsp;目前，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已经拥有“云茶印象”、“吴啟英”、“韵天下”、“云茶茗品”、“云茶陈韵”等知名品牌。“韵天下”古树茶系列采用海拔14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18摄氏度的景迈千年万亩古茶树鲜叶为原料。吴建辉告诉记者：“古树茶是最安全的茶，不但滋味好，而且因为生长环境干净，安全性也很好，非常适合饮用。”“云茶陈韵”系列则一般都是发酵5年以上的茶，主要是满足于人们对普洱茶的收藏需求。目前，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的新产品——便利化系列即将上市。“所谓便利化系列就是让喝普洱茶这个过程简化。”吴建辉说：“对于云南人来说，爱喝普洱茶的人都会有全套的茶具，但是对于外省人以及外国人来说，备齐一套茶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且，据我了解，很多人就是因为撬不开茶饼，所以才常年将茶叶束之高阁。”吴建辉说，走便利化的道路，就是要和国际接轨，真正将普洱茶推向国际。为了这个目标，吴建辉给便利化取名叫“吻杯牌”，英文是“kisscup”，是外国人非常熟悉的喝茶术语。便利化系列，将茶饼制成了小块，用棉纸包上，一次泡一颗，同时，每套便利化系列，都附带一个“云茶印象”自己设计的小型“飘逸杯”。买茶的人，回家打开就能喝。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建立云茶印象连锁店，是内外贸一体化战略、品牌战略的一个大胆尝试，同时也是对老的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云茶印象”连锁店经营模式是在主要中心城市开自营店，同时也吸纳加盟店，实行统一店面格调，统一经营理念，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目前已在昆明、上海、大连等地建立了连锁店和加盟店。“云茶印象”入驻马连道北京普洱茶都，将为云南普洱茶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之路建立新的窗口和模式。作为有50多年外贸历史的老企业，云南省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国际市场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有深切的了解。公司将按照国际市场质量、卫生标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普洱茶、茶具及茶文化用品。“云茶印象”连锁店的成立，是响应国家商务部提出的内外贸一体化战略、品牌战略的一个大胆尝试。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吴建辉说：“目标是要在国内外建立百家连锁店。”吴建辉说：“参加到这个活动中，除了是对企业知名度的提升，也是对普洱茶文化的传播。推广普洱茶，就是推广普洱茶文化，推广民族文化，认识普洱茶就是认识了云南文化的一部分。”
<br />
<br />]]></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author> 
		
			<dc:subject>普洱茶品牌营销 </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云茶印象”将普洱茶推向世界      编辑： 茶点西西 &nbsp;&nbsp; 来源： 茶点西西网&nbsp;&nbsp;    &nbsp;   &nbsp;       &nbsp;&nbsp;&nbsp;&nbsp; &nbsp;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创建于1954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边境贸易、生产加工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商品已经发展到二百个，形成了茶叶、土特产、天然香料等骨干商品，产品行销东南亚、欧美、中东等82个国家和地区，声誉卓然。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 
<p>&nbsp;</p> 司下属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已经发展成集茶叶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自有4个古树生态茶园共近万亩，两个符合国家qs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茶叶加工基地。公司严格按照茶叶进出口的国际卫生质量标准采选原料，并在秉承普洱茶传统加工工艺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普洱茶创始人吴启英先生的加工工艺，生产优质的普洱茶，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优势。
<br />
<br />&nbsp;&nbsp;&nbsp;&nbsp;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是现代普洱熟茶创始人“吴啟英”系列普洱茶，在普洱茶的发展史上，吴啟英是一个应该被记住的人。这不仅因为她从事了三十多年的茶叶生产工作，也不仅因为她曾经是昆明茶厂的厂长，还因为她参与普洱茶熟茶的发明，有着其他人无法比肩的卓越贡献。普洱茶原产云南，已有千余年历史，是一种广为流传、健康时尚的饮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现代普洱茶之母”吴啟英“普洱熟茶渥堆技术”的发明。可以说，吴啟英堪称云南普洱茶熟茶第一人——她的一生，为普洱茶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中国茶叶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被誉为“现代普洱茶之母”。在《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志》上，吴啟英是唯一被提及参加试制普洱茶熟茶的人。1973年，为了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普洱茶的需求，她与一些同事经过多次的试验，终于试制成功普洱茶熟茶，而由她整理的“昆明茶厂普洱茶制作工艺及其品质要求”，则为云南普洱茶熟茶的生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指标，使普洱茶熟茶的大量生产，成为了可能。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吴建辉说：“吴啟英堪称为云南普洱茶熟茶的第一人，正是她富于原创性的贡献，才让今天的人们，能够在闲暇之余，品味到普洱茶熟茶浓浓的陈香。”现在，吴啟英的女婿——继承了吴啟英制茶技术的魏晓峰就在“云茶印象”工作，云茶印象也是独家使用并且销售代理“吴啟英”系列普洱茶的企业。
<br />
<br />&nbsp;&nbsp;&nbsp;&nbsp;目前，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已经拥有“云茶印象”、“吴啟英”、“韵天下”、“云茶茗品”、“云茶陈韵”等知名品牌。“韵天下”古树茶系列采用海拔14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18摄氏度的景迈千年万亩古茶树鲜叶为原料。吴建辉告诉记者：“古树茶是最安全的茶，不但滋味好，而且因为生长环境干净，安全性也很好，非常适合饮用。”“云茶陈韵”系列则一般都是发酵5年以上的茶，主要是满足于人们对普洱茶的收藏需求。目前，云茶印象茶叶有限公司的新产品——便利化系列即将上市。“所谓便利化系列就是让喝普洱茶这个过程简化。”吴建辉说：“对于云南人来说，爱喝普洱茶的人都会有全套的茶具，但是对于外省人以及外国人来说，备齐一套茶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且，据我了解，很多人就是因为撬不开茶饼，所以才常年将茶叶束之高阁。”吴建辉说，走便利化的道路，就是要和国际接轨，真正将普洱茶推向国际。为了这个目标，吴建辉给便利化取名叫“吻杯牌”，英文是“kisscup”，是外国人非常熟悉的喝茶术语。便利化系列，将茶饼制成了小块，用棉纸包上，一次泡一颗，同时，每套便利化系列，都附带一个“云茶印象”自己设计的小型“飘逸杯”。买茶的人，回家打开就能喝。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建立云茶印象连锁店，是内外贸一体化战略、品牌战略的一个大胆尝试，同时也是对老的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云茶印象”连锁店经营模式是在主要中心城市开自营店，同时也吸纳加盟店，实行统一店面格调，统一经营理念，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目前已在昆明、上海、大连等地建立了连锁店和加盟店。“云茶印象”入驻马连道北京普洱茶都，将为云南普洱茶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之路建立新的窗口和模式。作为有50多年外贸历史的老企业，云南省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国际市场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有深切的了解。公司将按照国际市场质量、卫生标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普洱茶、茶具及茶文化用品。“云茶印象”连锁店的成立，是响应国家商务部提出的内外贸一体化战略、品牌战略的一个大胆尝试。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吴建辉说：“目标是要在国内外建立百家连锁店。”吴建辉说：“参加到这个活动中，除了是对企业知名度的提升，也是对普洱茶文化的传播。推广普洱茶，就是推广普洱茶文化，推广民族文化，认识普洱茶就是认识了云南文化的一部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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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故宫宝藏普洱嫡传国宝万寿龙团</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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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099608" />
	<created>2007-10-16T16:05:22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608</id>
	<summary><![CDATA[故宫宝藏普洱嫡传国宝万寿龙团      &nbsp;&nbsp; 来源： 搜狐&nbsp;&nbsp;&nbsp;    &nbsp;   &nbs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据悉故宫博物院独家授权机构专造的“宝藏”系列宫廷普洱茶原嫡系皇族血脉，她不但首次独获故宫授权得用清宫皇家玉玺形象冠名包装，更有考，其乃是清代国宝级普洱贡茶“万寿龙团R </p> 
<p>&nbsp;</p> 21;的嫡亲。 
<p>&nbsp;</p> 
<p> 据了解，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故宫博物院在大修三大殿等建筑，同时也正在着手回复部分清宫文化，在丰富游客对故宫文化了解的同时，也将很多濒临消失的文化通过复制再现得以传承。 <br />&nbsp;<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宫廷普洱茶盛行清宫200多年，是清宫皇族生活的缩影，以为了保持与当年贡茶的原样一直，故宫授权单位仿照万寿龙团的采制工艺推出宝藏普洱茶。“宝藏”诞生过程中选、采、贮、制诸环节所严格依照的故宫史料竟与普洱文物、国宝贡茶“万寿龙团”同出一辙。换言之，“宝藏”即是宝茶龙团的变形复活版。同时身为国宝后裔，其在先辈的基础上也更有了全新的注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龙团名冠华夏</p> 
<p> 三四月间，历时20天，穿越9省市，行程近万里的百年贡茶回归普洱活动让举世皆得以见证并领略了惊世国宝的高贵风姿。</p> 
<p> “万寿龙团”出自清代光绪年间，属二级文物，共有3件套，分别是“万寿龙团”、“七子饼”和“普洱茶膏”。其中，重约2.5千克的“万寿龙团”已入宫150年，专家估价为80万元。由7个茶块组成的“七子饼”估价100万元，一盒装的“普洱茶膏”估价60万元。 主办方为“万寿龙团”贡茶投保了保额为1999万元的巨额保险。</p> 
<p> 重返故里普洱的“万寿龙团”被专家称为中国茶品之冠。它自光绪时期诞生，历经一百多年时间仍然保存完好，外观端庄，呈红褐色，表面光滑、条索匀整，还可清晰地看到细嫩的芽头，说明贡茶选料精细，制作工艺高超，不愧是中华茶文化的瑰宝。为了使宝藏普洱能够达到万寿龙团的品质，转造机构专家历尽3年时光，遍访云南版纳6大古茶山，精心挑选原茶，同时为了保障贡茶工艺的完整性，特地走访了上百家茶厂和普洱茶老字号，品尝了上万杯不同工艺造出的普洱茶，经过精心挑选选中了易武古茶山的百年古树茶维原茶、同时盛邀百年老号瑞贡天朝•车顺号第五代传人车智洁先生为贡茶生制定制作者。所用工艺乃史料记摘与车顺号百年传承之秘制贡茶工艺。据悉宝藏目前已经在云南车顺号制作完毕，经过故宫专造机构和业内专家品尝后一直认其品质已经与万寿龙团无二。据了解，像“万寿龙团”这样的百年普洱贡茶，在故宫仍有不少存量，它们经过权威机构考证认定并登记在册，是目前唯一能够验明正身的古董级贡茶</p> 
<p> &nbsp;&nbsp;&nbsp; 宝藏传承“香”火</p> 
<p> 故宫博物院将为本次复活的百年清宫普洱贡茶有两款，分别为养心殿宝和皇后之宝，并辅以故宫博物院独有的身份验证，所有“宝藏”贡茶均有“故宫博物院专造”字样印章和防伪标签，同时还有故宫签发的收藏证书。证明宝藏皇族普洱后裔的身份。据悉两款茶分别只限量采制了800套，共计1600套，市场总价值约为2000万。</p> 
<p> 在复原过程中，今世宝藏又对前世龙团做了合乎时宜的改进。宝藏的工艺为专造机构专家与车顺号传人车智洁共同考证史料后，将原有贡茶工艺与车顺号秘制工艺结合而成的新贡茶工艺，据悉该工艺将被故宫珍藏列入国宝档案，专门用来复原贡茶使用。国宝龙团茶型为团茶，重约2.5千克，这一定型标准一则缘于当时工艺限制，同时也考虑到合格原料数量有限，同时团茶茶型因个体庞大、不便于收藏放置，已渐趋淘汰，“宝藏”普洱改以后时工艺加工为饼型，仅以外观的合理变化，在保证了皇家原品的质地与气韵之余，又提升了普洱藏品的便携便储和美观优雅之特性，平添了更多的收藏价值。加之以故宫两款国宝玉玺养心殿宝和皇后之宝命名更使宝藏贵名加身，使其成为中华茶史上又一朵奇葩。</p> 
<p> &nbsp;&nbsp;&nbsp; 中华茶史上一段独特灿烂的文化在断代百年后，今朝终于迎来了合格的后代再续其高贵的前弦。</p> 
<p> 不似亲族万寿龙团，老于红砖碧瓦，藏于历史尘埃，“宝藏”贡茶将开拓一个民粹瑰宝，棏享于民的新时代。</p> 
<p>&nbsp;</p>]]></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author> 
		
			<dc:subject>普洱茶的（金）字招牌(万寿龙团)  </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故宫宝藏普洱嫡传国宝万寿龙团      &nbsp;&nbsp; 来源： 搜狐&nbsp;&nbsp;&nbsp;    &nbsp;   &nbs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据悉故宫博物院独家授权机构专造的“宝藏”系列宫廷普洱茶原嫡系皇族血脉，她不但首次独获故宫授权得用清宫皇家玉玺形象冠名包装，更有考，其乃是清代国宝级普洱贡茶“万寿龙团R </p> 
<p>&nbsp;</p> 21;的嫡亲。 
<p>&nbsp;</p> 
<p> 据了解，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故宫博物院在大修三大殿等建筑，同时也正在着手回复部分清宫文化，在丰富游客对故宫文化了解的同时，也将很多濒临消失的文化通过复制再现得以传承。 <br />&nbsp;<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宫廷普洱茶盛行清宫200多年，是清宫皇族生活的缩影，以为了保持与当年贡茶的原样一直，故宫授权单位仿照万寿龙团的采制工艺推出宝藏普洱茶。“宝藏”诞生过程中选、采、贮、制诸环节所严格依照的故宫史料竟与普洱文物、国宝贡茶“万寿龙团”同出一辙。换言之，“宝藏”即是宝茶龙团的变形复活版。同时身为国宝后裔，其在先辈的基础上也更有了全新的注入。</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龙团名冠华夏</p> 
<p> 三四月间，历时20天，穿越9省市，行程近万里的百年贡茶回归普洱活动让举世皆得以见证并领略了惊世国宝的高贵风姿。</p> 
<p> “万寿龙团”出自清代光绪年间，属二级文物，共有3件套，分别是“万寿龙团”、“七子饼”和“普洱茶膏”。其中，重约2.5千克的“万寿龙团”已入宫150年，专家估价为80万元。由7个茶块组成的“七子饼”估价100万元，一盒装的“普洱茶膏”估价60万元。 主办方为“万寿龙团”贡茶投保了保额为1999万元的巨额保险。</p> 
<p> 重返故里普洱的“万寿龙团”被专家称为中国茶品之冠。它自光绪时期诞生，历经一百多年时间仍然保存完好，外观端庄，呈红褐色，表面光滑、条索匀整，还可清晰地看到细嫩的芽头，说明贡茶选料精细，制作工艺高超，不愧是中华茶文化的瑰宝。为了使宝藏普洱能够达到万寿龙团的品质，转造机构专家历尽3年时光，遍访云南版纳6大古茶山，精心挑选原茶，同时为了保障贡茶工艺的完整性，特地走访了上百家茶厂和普洱茶老字号，品尝了上万杯不同工艺造出的普洱茶，经过精心挑选选中了易武古茶山的百年古树茶维原茶、同时盛邀百年老号瑞贡天朝•车顺号第五代传人车智洁先生为贡茶生制定制作者。所用工艺乃史料记摘与车顺号百年传承之秘制贡茶工艺。据悉宝藏目前已经在云南车顺号制作完毕，经过故宫专造机构和业内专家品尝后一直认其品质已经与万寿龙团无二。据了解，像“万寿龙团”这样的百年普洱贡茶，在故宫仍有不少存量，它们经过权威机构考证认定并登记在册，是目前唯一能够验明正身的古董级贡茶</p> 
<p> &nbsp;&nbsp;&nbsp; 宝藏传承“香”火</p> 
<p> 故宫博物院将为本次复活的百年清宫普洱贡茶有两款，分别为养心殿宝和皇后之宝，并辅以故宫博物院独有的身份验证，所有“宝藏”贡茶均有“故宫博物院专造”字样印章和防伪标签，同时还有故宫签发的收藏证书。证明宝藏皇族普洱后裔的身份。据悉两款茶分别只限量采制了800套，共计1600套，市场总价值约为2000万。</p> 
<p> 在复原过程中，今世宝藏又对前世龙团做了合乎时宜的改进。宝藏的工艺为专造机构专家与车顺号传人车智洁共同考证史料后，将原有贡茶工艺与车顺号秘制工艺结合而成的新贡茶工艺，据悉该工艺将被故宫珍藏列入国宝档案，专门用来复原贡茶使用。国宝龙团茶型为团茶，重约2.5千克，这一定型标准一则缘于当时工艺限制，同时也考虑到合格原料数量有限，同时团茶茶型因个体庞大、不便于收藏放置，已渐趋淘汰，“宝藏”普洱改以后时工艺加工为饼型，仅以外观的合理变化，在保证了皇家原品的质地与气韵之余，又提升了普洱藏品的便携便储和美观优雅之特性，平添了更多的收藏价值。加之以故宫两款国宝玉玺养心殿宝和皇后之宝命名更使宝藏贵名加身，使其成为中华茶史上又一朵奇葩。</p> 
<p> &nbsp;&nbsp;&nbsp; 中华茶史上一段独特灿烂的文化在断代百年后，今朝终于迎来了合格的后代再续其高贵的前弦。</p> 
<p> 不似亲族万寿龙团，老于红砖碧瓦，藏于历史尘埃，“宝藏”贡茶将开拓一个民粹瑰宝，棏享于民的新时代。</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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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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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CDATA[<ul> 
 <li>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br />&nbsp;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亚洲<br />&nbsp;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之2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利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br />&nbsp; 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的将“版权”列入保护的范围。版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之权利，版权的宗旨主要在于鼓励人们创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有关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版权是基于保护创作的作品而依照法律产生的专用权利。所谓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慧成果。<br />&nbsp; 而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因为版权是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所以版权的工商业色彩要淡的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版权工商业色彩日渐突出，特别是随着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交融汇集，工商业自成一体，这样版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的问题油然而生。<br />&nbsp; 目前看来，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版权法保护的范畴，而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优秀的版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如张乐平先生笔下栩栩如生的“三毛”图形、如迪士尼公司可爱亲切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如风靡大陆地区的“蜡笔小新”形象等等都是该作品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凝结，其权利人对该些设计作品享有版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又如何处理，则是知识产权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比较多见的问题。正是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br />&nbsp; 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相当的商业潜质。构思精巧的设计作品能给大众传递“美”的信号，而通过这个“美”的信号可以大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鉴于相当多数人对这个设计作品“美”的认同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知本家缔造财富的市场规律。迪士尼公司通过“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推广产生的商业价值数以亿计。<br />&nbsp; 而忽视版权的工商业价值对版权的保护则大有损害。虽然根据惯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知识产权也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创作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和版权，识别性标记权指商标权。<br />&nbsp;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自成一家，而对于各个权利客体之间的竞合和交叉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则显得无所适从，其实在国外诸如此类的权利竞合早已屡见不鲜，针对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的问题，英国在1958年至1988年的法律中规定了一种既能保护版权又能保护外观设计的“特别工业版权法”。而在国内有人试图以“版权穷竭”（即版权一次用尽）来否定版权和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竞合问题，对此笔者实难认同，并提出自己的拙见。<br />&nbsp; 1、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br />&nbsp; 众所周知，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由于名家名作广为大众所喜爱，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名家名作给大众带来艺术享受的同时，名家名作也成为广大商家青睐的对象，这种情况尤其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居多。如将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而引发的诉讼，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引发的诉讼，国内众多商家将“朦朦兔”（俗称：流氓兔）抢注为商标引发的争议。<br />&nbsp; 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和交叉保护的问题。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公司一案，该案的案情是1994年下半年，关东升先生书写了一幅“道”字书画，其中包括“道”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及“康比德先生正”的题跋、落款、关东升先生的名章、闲章。关东升先生将该幅书画交付给道琼斯公司委派来的人员。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3年3月关东升先生以道琼斯公司侵害了其版权为由将道琼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可见关东升先生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道”之后即对其作品享有了版权，而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显然侵犯了关东升先生的版权，但试想如果道琼斯公司将书法作品“道”成功地注册为商标，则该商标就受商标法保护，即道琼斯公司对“道”商标享有专用权，则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当关先生的对“道”书法作品的版权和道琼斯公司对“道”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竞合后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几个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得看关先生对“道”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其次得看道琼斯公司将“道”注册为商标是否侵害了关先生的合法在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在先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br />&nbsp; 另外如赵继康（笔名季康）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一案也反映了版权和商标权竞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该案情是：1959年，季康和王公浦合作创作了反映民俗风情、以及男女之间纯洁爱情、歌颂新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勤劳善良、热情好客的《五朵金花》，该片经公影后引起了巨大的轰动。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在其生产的香烟上使用“五朵金花”，1983年该厂遂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后该情况被季康得知，季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犯了版权。通过分析该案可见，季康作为《五朵金花》的作者对“五朵金花”自然享有版权，而云南曲靖卷烟厂未经季康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侵害了季康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先权”的说明，在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先的商标权、版权、商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由此可见，由于版权和商标权都是私权，都是平等的，没有大小之分。而根据法理分析，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当然的受到保护，而后产生的权利应当避让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如果发生竞合则后产生的权利就会失去合法的基础。正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一案，由于关东升先生对书法作品“道”享有在先合法的版权，则道琼斯公司将关先生的作品“道”注册为商标显然侵犯了关先生的在先权，则道琼斯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权自然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不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由于版权的范围相当的宽泛，比如近期出现的将“刘老根”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商标等情况的是否也能说明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的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呢？具体案情是：2003年春节，赵本山创作并主演的《刘老根》风靡全国，随之而来的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浪决不亚于该片所引起的关注。如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42类的餐馆上，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29类的“肉，蛋”等食品上。至于《刘老根》热播之后是否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估计赵本山本人早有预料，而至于《刘老根》热播后引发的商标大战估计赵本山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如果说“刘老根”受版权法保护，那么这又是一个活生生的版权和商标权竞合的案例。而“刘老根”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关键得看“刘老根”是否可以成为版权法上所称的“独立创作的作品”，而如果“刘老根”享有版权则就享有了在先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看一作品的名称是否享有版权，关键得看该作品的名称是否是独创的，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如《人生》就是路遥创作的一部作品的作品名称，而“人生”二字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的，笔者认为不应当，因为人生二字是作品的作者取自公有领域的词语，而非其独自创造的；如《活着》、《谁是最可爱的人》等莫不如此，但是有些作品的名称则是作品独立创造的，如《五朵金花》、《哈利波特》、《指环王》、《刘老根》等，作者认为诸如此类的作品名称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如果有人将“哈利波特”或者“蜡笔小新”、“刘老根”等注册为商标，实属于侵害了该些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以“刘老根”为例，“刘老根”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而非来自公有领域，“刘老根”具有原创性，符合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这两个法律要件。“刘老根”被大量的抢注为商标正好说明了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这样一个事实。面对这样的冲突，尊重在先权利，保护合法版权刻不容缓。<br />&nbsp; 2、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br />&nbsp; 在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竞合时，处理的原则是类同的。如一作者独立的创作完成了一幅作品，而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将该作品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品的外观，并将该外观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同一客体上就会存在原权利人的版权和现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还是参照解决版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基于同一权利客体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权利；（2）该两中不同的权利是否发生了冲突；（3）如果发生了冲突就得坚持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当然以上这些标准只是在处理权利竞合时参考的因素，具体发生的案例应当具体分析。<br />&nbsp; 如以下这个案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乙也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而乙的这幅美术作品的立意、构图和美感和甲的作品非常近似，甲和乙对该作品都应享有版权，而如果乙将其作品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后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因此发生的冲突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甲、乙对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都享有版权，其版权是平等的。而乙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即确立了其合法的在先权，如果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与乙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会导致市场混乱。依法应当禁止。<br />&nbsp; 因为基于相同客体产生的不同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尤为突出。同时由于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就产生，而商标、专利则需要行政核准才可产生。这就形成了很多人将他人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专利而原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尴尬局面。就此，笔者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作者应当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以形成其权利产生的初步证据。另外如果有需要进行工商业活动的，则应当尽快将该版权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nbsp;&nbsp;&nbsp;&nbsp;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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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专利知识</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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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浅谈版权与商标、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br />&nbsp;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亚洲<br />&nbsp;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二部分之2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利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br />&nbsp; 由此可见TRIPS协议开宗明义地的将“版权”列入保护的范围。版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之权利，版权的宗旨主要在于鼓励人们创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有关的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版权是基于保护创作的作品而依照法律产生的专用权利。所谓作品是以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慧成果。<br />&nbsp; 而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原创性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成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一般而言独创性即：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因为版权是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所以版权的工商业色彩要淡的多，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版权工商业色彩日渐突出，特别是随着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交融汇集，工商业自成一体，这样版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竞合与交叉保护的问题油然而生。<br />&nbsp; 目前看来，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版权法保护的范畴，而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优秀的版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如张乐平先生笔下栩栩如生的“三毛”图形、如迪士尼公司可爱亲切的“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如风靡大陆地区的“蜡笔小新”形象等等都是该作品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凝结，其权利人对该些设计作品享有版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又如何处理，则是知识产权实践中已经遇到的比较多见的问题。正是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br />&nbsp; 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相当的商业潜质。构思精巧的设计作品能给大众传递“美”的信号，而通过这个“美”的信号可以大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鉴于相当多数人对这个设计作品“美”的认同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知本家缔造财富的市场规律。迪士尼公司通过“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推广产生的商业价值数以亿计。<br />&nbsp; 而忽视版权的工商业价值对版权的保护则大有损害。虽然根据惯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知识产权也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创作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和版权，识别性标记权指商标权。<br />&nbsp;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自成一家，而对于各个权利客体之间的竞合和交叉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则显得无所适从，其实在国外诸如此类的权利竞合早已屡见不鲜，针对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的问题，英国在1958年至1988年的法律中规定了一种既能保护版权又能保护外观设计的“特别工业版权法”。而在国内有人试图以“版权穷竭”（即版权一次用尽）来否定版权和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竞合问题，对此笔者实难认同，并提出自己的拙见。<br />&nbsp; 1、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br />&nbsp; 众所周知，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版权。由于名家名作广为大众所喜爱，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名家名作给大众带来艺术享受的同时，名家名作也成为广大商家青睐的对象，这种情况尤其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居多。如将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而引发的诉讼，云南曲靖卷烟厂将“五朵金花”注册为商标引发的诉讼，国内众多商家将“朦朦兔”（俗称：流氓兔）抢注为商标引发的争议。<br />&nbsp; 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竞合和交叉保护的问题。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公司一案，该案的案情是1994年下半年，关东升先生书写了一幅“道”字书画，其中包括“道”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及“康比德先生正”的题跋、落款、关东升先生的名章、闲章。关东升先生将该幅书画交付给道琼斯公司委派来的人员。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2003年3月关东升先生以道琼斯公司侵害了其版权为由将道琼斯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可见关东升先生创作完成了书法作品“道”之后即对其作品享有了版权，而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作为自己的商业标识使用，显然侵犯了关东升先生的版权，但试想如果道琼斯公司将书法作品“道”成功地注册为商标，则该商标就受商标法保护，即道琼斯公司对“道”商标享有专用权，则由此衍生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也就是说当关先生的对“道”书法作品的版权和道琼斯公司对“道”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竞合后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几个标准进行分析，首先得看关先生对“道”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其次得看道琼斯公司将“道”注册为商标是否侵害了关先生的合法在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在先的合法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br />&nbsp; 另外如赵继康（笔名季康）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一案也反映了版权和商标权竞以及交叉保护的问题。该案情是：1959年，季康和王公浦合作创作了反映民俗风情、以及男女之间纯洁爱情、歌颂新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勤劳善良、热情好客的《五朵金花》，该片经公影后引起了巨大的轰动。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在其生产的香烟上使用“五朵金花”，1983年该厂遂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后该情况被季康得知，季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犯了版权。通过分析该案可见，季康作为《五朵金花》的作者对“五朵金花”自然享有版权，而云南曲靖卷烟厂未经季康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侵害了季康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先权”的说明，在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先的商标权、版权、商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由此可见，由于版权和商标权都是私权，都是平等的，没有大小之分。而根据法理分析，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当然的受到保护，而后产生的权利应当避让先产生的合法权利，如果发生竞合则后产生的权利就会失去合法的基础。正如关东升先生诉道琼斯一案，由于关东升先生对书法作品“道”享有在先合法的版权，则道琼斯公司将关先生的作品“道”注册为商标显然侵犯了关先生的在先权，则道琼斯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权自然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不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由于版权的范围相当的宽泛，比如近期出现的将“刘老根”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商标等情况的是否也能说明基于此产生的商标专用的权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呢？具体案情是：2003年春节，赵本山创作并主演的《刘老根》风靡全国，随之而来的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浪决不亚于该片所引起的关注。如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42类的餐馆上，有人将“刘老根”抢注在第29类的“肉，蛋”等食品上。至于《刘老根》热播之后是否会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估计赵本山本人早有预料，而至于《刘老根》热播后引发的商标大战估计赵本山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如果说“刘老根”受版权法保护，那么这又是一个活生生的版权和商标权竞合的案例。而“刘老根”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关键得看“刘老根”是否可以成为版权法上所称的“独立创作的作品”，而如果“刘老根”享有版权则就享有了在先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就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看一作品的名称是否享有版权，关键得看该作品的名称是否是独创的，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如《人生》就是路遥创作的一部作品的作品名称，而“人生”二字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的，笔者认为不应当，因为人生二字是作品的作者取自公有领域的词语，而非其独自创造的；如《活着》、《谁是最可爱的人》等莫不如此，但是有些作品的名称则是作品独立创造的，如《五朵金花》、《哈利波特》、《指环王》、《刘老根》等，作者认为诸如此类的作品名称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如果有人将“哈利波特”或者“蜡笔小新”、“刘老根”等注册为商标，实属于侵害了该些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以“刘老根”为例，“刘老根”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而非来自公有领域，“刘老根”具有原创性，符合1、该作品是作者独自创造的，而非抄袭、剽窃、复制他人的；2、该作品的作者在主观上具有创作的动机，是以创作为目的这两个法律要件。“刘老根”被大量的抢注为商标正好说明了由于工商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才产生了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权利竞合以及交叉保护的这样一个事实。面对这样的冲突，尊重在先权利，保护合法版权刻不容缓。<br />&nbsp; 2、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br />&nbsp; 在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竞合时，处理的原则是类同的。如一作者独立的创作完成了一幅作品，而其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将该作品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品的外观，并将该外观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同一客体上就会存在原权利人的版权和现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还是参照解决版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基于同一权利客体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权利；（2）该两中不同的权利是否发生了冲突；（3）如果发生了冲突就得坚持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当然以上这些标准只是在处理权利竞合时参考的因素，具体发生的案例应当具体分析。<br />&nbsp; 如以下这个案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乙也独立创作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而乙的这幅美术作品的立意、构图和美感和甲的作品非常近似，甲和乙对该作品都应享有版权，而如果乙将其作品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后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因此发生的冲突应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甲、乙对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都享有版权，其版权是平等的。而乙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即确立了其合法的在先权，如果甲将其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与乙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会导致市场混乱。依法应当禁止。<br />&nbsp; 因为基于相同客体产生的不同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尤为突出。同时由于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就产生，而商标、专利则需要行政核准才可产生。这就形成了很多人将他人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专利而原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尴尬局面。就此，笔者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作者应当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以形成其权利产生的初步证据。另外如果有需要进行工商业活动的，则应当尽快将该版权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nbsp;&nbsp;&nbsp;&nbsp;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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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京郊农产品注册商标达2716件</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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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ed>2007-10-16T15:19:14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448</id>
	<summary><![CDATA[京郊农产品注册商标达2716件 
<p>&nbsp;</p> 本报电“我在北京平谷大桃种植基地看到，平谷大桃注册使用地理标志后，价格从使用前的每公斤1．5元，涨到目前的每公斤4元，说明中国在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在不久前召开的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如是说。截至6月底，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基本上京郊所有名、特、优、新农产品都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其中地理标志6件，分别是“平谷大桃”、“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子”、“门头沟京白梨”、“密云甘栗”和“怀柔板栗”。这些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出现，既给消费者提供了认牌选购农产品的机会，又使京郊农民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
<br />
<br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观念有了明显的提高，针对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规模小、经营分散、资金不足、无法形成品牌优势等问题，工商部门引导农民形成“公司＋农户＋商标（地理标志）”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商标或地理标志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br />
<br /> “大兴西瓜”证明商标是以大兴区西甜瓜产销协会为主体，于2004年5月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是继“平谷大桃”之后北京市的第二件原产地证明商标。它以产地“大兴”冠名，用于证明大兴西瓜特定的品质，标志着大兴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土壤、气候、水源等）和先进的种植管理方式，可生产品质独特的西瓜。目前大兴区西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年产量近5亿公斤，品种多达150个。2006年“西瓜节”期间，大兴西瓜的成交量达到1000万公斤，使用“大兴西瓜”商标的礼品瓜最高单价达到每公斤13元，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单价高出5倍，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br />
<br /> 为了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北京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了对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力度。每年地理标志产品上市季节，全市工商部门都要在果品市场、超市，组织开展保护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源头治理。对农产品包装物印制企业健全了商标标识的印制、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登记簿、出入库登记簿、废次品销毁登记簿。同时，对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曝光，保证商标不被滥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br />]]></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author> 
		
			<dc:subject>专利商标投资致富案例</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京郊农产品注册商标达2716件 
<p>&nbsp;</p> 本报电“我在北京平谷大桃种植基地看到，平谷大桃注册使用地理标志后，价格从使用前的每公斤1．5元，涨到目前的每公斤4元，说明中国在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在不久前召开的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如是说。截至6月底，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基本上京郊所有名、特、优、新农产品都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其中地理标志6件，分别是“平谷大桃”、“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子”、“门头沟京白梨”、“密云甘栗”和“怀柔板栗”。这些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出现，既给消费者提供了认牌选购农产品的机会，又使京郊农民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
<br />
<br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农民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观念有了明显的提高，针对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规模小、经营分散、资金不足、无法形成品牌优势等问题，工商部门引导农民形成“公司＋农户＋商标（地理标志）”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商标或地理标志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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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大兴西瓜”证明商标是以大兴区西甜瓜产销协会为主体，于2004年5月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是继“平谷大桃”之后北京市的第二件原产地证明商标。它以产地“大兴”冠名，用于证明大兴西瓜特定的品质，标志着大兴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土壤、气候、水源等）和先进的种植管理方式，可生产品质独特的西瓜。目前大兴区西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年产量近5亿公斤，品种多达150个。2006年“西瓜节”期间，大兴西瓜的成交量达到1000万公斤，使用“大兴西瓜”商标的礼品瓜最高单价达到每公斤13元，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单价高出5倍，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br />
<br /> 为了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北京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了对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力度。每年地理标志产品上市季节，全市工商部门都要在果品市场、超市，组织开展保护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源头治理。对农产品包装物印制企业健全了商标标识的印制、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商标标识印制登记簿、出入库登记簿、废次品销毁登记簿。同时，对假冒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曝光，保证商标不被滥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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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论商标注册投资的前景 </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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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099395" />
	<created>2007-10-16T15:05:56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395</id>
	<summary><![CDATA[论商标注册投资的前景  
<u>作者;叶林</u>  
<p>论商标注册投资的前景！<br /> <br />商标，企业迈向全国市场甚至国际市场的名片！如果企业产品拥有一个相对而言极具美感并且好听的名字（商标)，那么对于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及市场销售推广都会有极大的帮助！（产品质量具有好的保证是一定的前提）——特别是对于立志成为中国著名品牌的企业来说，好的有创意的商标是那样显得弥足尊贵！而且好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也会带来极大便利！………可是我遗憾地看到，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对于商标保护并不是很重视！以至于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抢注商标，就算是后悔也来不及了！（原因后文也会详细谈到）<br /> <br />随着2002年新的《商标法》——“可以允许个人注册商标”法令的出台，一些有着灵敏市场嗅觉的人士率先加入这一行当；由于一些媒体的爆炒，迅速反应过来的商家企业也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进行商标保护，商标投资在某些人心中也成为热门的投资行为！不光个人参与进来，甚至连与之相关的广告公司，策划公司都发挥自身的优势，也注册了几个商标准备待价而沽，或者以备日后所需！——我个人认为，商标市场化的确有助于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并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大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保护及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同时极大增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技术等）保护方面的决心！<br /> <br />只是在最近两年，商标炒作之风愈演愈烈！动则千万的卖价令普通人都为之瞠目结舌，当然人们更多的则是投来鄙夷的神情！（也许在骂过之后还会再加上一个“呸”字）——特别是公开报道的叫价“三千万”的“萨达姆”，“赵本衫”商标，在我看来是一点推广利用价值都没有，简直就是一分钱都不值！其他什么“刀郎”，“女人河”这些商标在我眼里，也根本不值“千万”(用在某些特定类别最多只值万元而已）；还有什么“老鼠爱大米”商标在某些人眼里也是价值连城，将他用于咖啡馆连锁经营(拜托，在进入这家咖啡馆的时候，你是否也会有心理暗示自己是一只老鼠呢）！那如果是这样的话，“蟑螂”“苍蝇”“蚊子”岂不是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我可以肯定地说，这家店迟早是会关门的！(除非他换一个给人美好感觉的品牌）………时至今日，大多数炒作的商标基本上都没有卖出去！<br /> <br />我也确实有一种感觉，商标投资这一行当已经被他们搞得很臭了，就算是正常的商标交易行为在普通人眼里也是一个抬不起头来的角色！——然而，中国企业真的不需要一个比较好一点有创意有特色的商标吗？——非也！<br /> <br />看看每晚黄金时段中央5套及湖南卫视的广告展播吧！在“太子龙”“才子”“柒牌”“斯得雅”“七匹狼”还有“安踏”“特步”等有特色商标品牌广告的影响下，一些“知名”品牌也纷纷加入了广告轰炸的战场: 你有“太子龙”我就有“得意龙”“特色龙”；你有“七匹狼”我就来个“八匹马”；你有“金威世家”我就来个“战狼世家”………而且，在先前烟草业“红塔山”“红河”“大红鹰”“红金龙”等掀起“红色旋风”之后，现在又冒出了什么“红三环”“红七匹狼”等烟草品牌，而且还都是当地的名牌；好像中国企业似乎特别偏爱用“红”字作为商标的主打!可是这样的话，又能多少体现出企业自身的形象特色呢？老实说，对于这一类跟风的品牌甚至还有一些不会给人以美好感觉的品牌，我是没有任何兴趣的！即使他的广告打的再多，产品质量再好，我也不会考虑！——其实现在人们的消费，更多的是看中产品能否提供给其较高的精神满足感，物质价值倒还在其次！因此有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就显得至关重要！<br /> <br />在这里，我特别想举一个关于湖南“忘不了”西服的例子！老实说，他的广告语写的不错——因为懂得，所以珍惜！只是电视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外国人模样，怎么看都不能与“忘不了WANGBULIAO”这个完全中式化的商标名字联系起来！一个内容空洞的日常俗语，怎么能同那些形象饱满内涵丰富的品牌相比呢？就好比“跑得快”这个日常俗语用作商标一样（武汉本地某投资人将其转让给汉正街一服装厂，卖价5万块)，就算你做的再好，也终究只是一个名字，一个标记而已，而不会成为一个品牌（时常被人提及）！——现在湖南“忘不了”正面临发展中的一个瓶颈，我个人认为除了换一个更好的名字作为商标之外别无他法！………著名策划人叶茂中为东莞一家快餐企业做调研，而将“双种子”更换为“真功夫”并加以品牌重建也是一个类似的例子！<br /> <br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在工商局企业商品商标登记的一般为非注册商标，可以在本地域范围内使用，这也就是相当多中国企业对于商标保护工作并不重视的原因；而注册商标则需要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并缴纳一定费用，商标局核准通过之后可以享有此商标的全国独家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可以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达到投资获利的目的，这也就是商标热在全国兴起的原因!<br /> <br />对于商标价值的好坏，自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以我12年市场经验判断来看,对于什么是比较好的商标，我也有自己的认识：<br /> <br /> &nbsp;&nbsp; 1：好的商标（名字)基本上都是合成词,“字”的选择非常关键，“字”与“字”组合也是一个问题！<br /> <br /> 2：就单个的“字”来说，应该不会给人一种比较“突兀”的感觉，意思中性最好！注意相关性！<br /> <br /> 3：人们第一眼看到的一般是“面”，字体艺术美观与否非常重要！（英文商标尤其如此) <br /> <br /> 4：笔画简洁，容易记忆！<br /> <br /> <br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日后中小企业的增多，好的商标(名字）简直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我个人估计，2006年将是商标申请注册的高峰期，在这之后比较有创意还未注册并且可供选择的商标资源将会越来越少！而那些有着好听的名字，给人美好感觉的商标将会愈来愈有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立志于走向全国市场的企业来说，这种商标的获得简直就是难上加难！<br /> <br />我个人认为，困挠这一行当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商标价值的认定了，我更倾向于将之称为“商标所能达到的未来的最大潜在价值”！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中与所在商品相结合并且做好了，才会越来越有价值！如果商标只是注册了，就觉得他值“千万”的话，那真的是一件荒唐可笑的事情！<br /> <br />对于商标投资具体的操作手法，我觉得应该与足球市场球员转会相类似——可以只是“许可使用”（一年交纳一定费用），也可以“一次性买断”（费用较高），更可以采取类似于杜威转会凯尔特人队的形式“先租后买”——开始是许可使用，如果认为合适，再支付剩余的费用买断！而第三种方式尤为可取：前几年费用低廉（1年1万元）,老板容易接受；之后几年随着商标价值的提升，使用费用可以适当增加（3万元或者5万元）；如果老板认可的话，只需要支付总价值的剩余部分就可以了！当然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老板最终买断之前，你只能选取一个合作伙伴进行商标品牌使用推广！毕竟这个品牌是他做起来的，忠诚度商业道德非常重要！如果老板只同意继续商标“许可使用”的话也可以，你照样可以将这个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你只需要进行品牌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就可以了，同样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途径！<br /> <br />至于推广方式的选择上，网络平台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新闻炒作！<br /> <br />应该说，有创意并且给人美好感觉的商标是有一定价值的!市场也应该认可这样一种投资的前景！<br /> <br /></p>]]></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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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作者;叶林</u>  
<p>论商标注册投资的前景！<br /> <br />商标，企业迈向全国市场甚至国际市场的名片！如果企业产品拥有一个相对而言极具美感并且好听的名字（商标)，那么对于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及市场销售推广都会有极大的帮助！（产品质量具有好的保证是一定的前提）——特别是对于立志成为中国著名品牌的企业来说，好的有创意的商标是那样显得弥足尊贵！而且好的注册商标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也会带来极大便利！………可是我遗憾地看到，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对于商标保护并不是很重视！以至于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抢注商标，就算是后悔也来不及了！（原因后文也会详细谈到）<br /> <br />随着2002年新的《商标法》——“可以允许个人注册商标”法令的出台，一些有着灵敏市场嗅觉的人士率先加入这一行当；由于一些媒体的爆炒，迅速反应过来的商家企业也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进行商标保护，商标投资在某些人心中也成为热门的投资行为！不光个人参与进来，甚至连与之相关的广告公司，策划公司都发挥自身的优势，也注册了几个商标准备待价而沽，或者以备日后所需！——我个人认为，商标市场化的确有助于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并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大对自身无形资产的保护及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同时极大增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技术等）保护方面的决心！<br /> <br />只是在最近两年，商标炒作之风愈演愈烈！动则千万的卖价令普通人都为之瞠目结舌，当然人们更多的则是投来鄙夷的神情！（也许在骂过之后还会再加上一个“呸”字）——特别是公开报道的叫价“三千万”的“萨达姆”，“赵本衫”商标，在我看来是一点推广利用价值都没有，简直就是一分钱都不值！其他什么“刀郎”，“女人河”这些商标在我眼里，也根本不值“千万”(用在某些特定类别最多只值万元而已）；还有什么“老鼠爱大米”商标在某些人眼里也是价值连城，将他用于咖啡馆连锁经营(拜托，在进入这家咖啡馆的时候，你是否也会有心理暗示自己是一只老鼠呢）！那如果是这样的话，“蟑螂”“苍蝇”“蚊子”岂不是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我可以肯定地说，这家店迟早是会关门的！(除非他换一个给人美好感觉的品牌）………时至今日，大多数炒作的商标基本上都没有卖出去！<br /> <br />我也确实有一种感觉，商标投资这一行当已经被他们搞得很臭了，就算是正常的商标交易行为在普通人眼里也是一个抬不起头来的角色！——然而，中国企业真的不需要一个比较好一点有创意有特色的商标吗？——非也！<br /> <br />看看每晚黄金时段中央5套及湖南卫视的广告展播吧！在“太子龙”“才子”“柒牌”“斯得雅”“七匹狼”还有“安踏”“特步”等有特色商标品牌广告的影响下，一些“知名”品牌也纷纷加入了广告轰炸的战场: 你有“太子龙”我就有“得意龙”“特色龙”；你有“七匹狼”我就来个“八匹马”；你有“金威世家”我就来个“战狼世家”………而且，在先前烟草业“红塔山”“红河”“大红鹰”“红金龙”等掀起“红色旋风”之后，现在又冒出了什么“红三环”“红七匹狼”等烟草品牌，而且还都是当地的名牌；好像中国企业似乎特别偏爱用“红”字作为商标的主打!可是这样的话，又能多少体现出企业自身的形象特色呢？老实说，对于这一类跟风的品牌甚至还有一些不会给人以美好感觉的品牌，我是没有任何兴趣的！即使他的广告打的再多，产品质量再好，我也不会考虑！——其实现在人们的消费，更多的是看中产品能否提供给其较高的精神满足感，物质价值倒还在其次！因此有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就显得至关重要！<br /> <br />在这里，我特别想举一个关于湖南“忘不了”西服的例子！老实说，他的广告语写的不错——因为懂得，所以珍惜！只是电视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外国人模样，怎么看都不能与“忘不了WANGBULIAO”这个完全中式化的商标名字联系起来！一个内容空洞的日常俗语，怎么能同那些形象饱满内涵丰富的品牌相比呢？就好比“跑得快”这个日常俗语用作商标一样（武汉本地某投资人将其转让给汉正街一服装厂，卖价5万块)，就算你做的再好，也终究只是一个名字，一个标记而已，而不会成为一个品牌（时常被人提及）！——现在湖南“忘不了”正面临发展中的一个瓶颈，我个人认为除了换一个更好的名字作为商标之外别无他法！………著名策划人叶茂中为东莞一家快餐企业做调研，而将“双种子”更换为“真功夫”并加以品牌重建也是一个类似的例子！<br /> <br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在工商局企业商品商标登记的一般为非注册商标，可以在本地域范围内使用，这也就是相当多中国企业对于商标保护工作并不重视的原因；而注册商标则需要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并缴纳一定费用，商标局核准通过之后可以享有此商标的全国独家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可以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达到投资获利的目的，这也就是商标热在全国兴起的原因!<br /> <br />对于商标价值的好坏，自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以我12年市场经验判断来看,对于什么是比较好的商标，我也有自己的认识：<br /> <br /> &nbsp;&nbsp; 1：好的商标（名字)基本上都是合成词,“字”的选择非常关键，“字”与“字”组合也是一个问题！<br /> <br /> 2：就单个的“字”来说，应该不会给人一种比较“突兀”的感觉，意思中性最好！注意相关性！<br /> <br /> 3：人们第一眼看到的一般是“面”，字体艺术美观与否非常重要！（英文商标尤其如此) <br /> <br /> 4：笔画简洁，容易记忆！<br /> <br /> <br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日后中小企业的增多，好的商标(名字）简直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我个人估计，2006年将是商标申请注册的高峰期，在这之后比较有创意还未注册并且可供选择的商标资源将会越来越少！而那些有着好听的名字，给人美好感觉的商标将会愈来愈有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立志于走向全国市场的企业来说，这种商标的获得简直就是难上加难！<br /> <br />我个人认为，困挠这一行当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商标价值的认定了，我更倾向于将之称为“商标所能达到的未来的最大潜在价值”！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中与所在商品相结合并且做好了，才会越来越有价值！如果商标只是注册了，就觉得他值“千万”的话，那真的是一件荒唐可笑的事情！<br /> <br />对于商标投资具体的操作手法，我觉得应该与足球市场球员转会相类似——可以只是“许可使用”（一年交纳一定费用），也可以“一次性买断”（费用较高），更可以采取类似于杜威转会凯尔特人队的形式“先租后买”——开始是许可使用，如果认为合适，再支付剩余的费用买断！而第三种方式尤为可取：前几年费用低廉（1年1万元）,老板容易接受；之后几年随着商标价值的提升，使用费用可以适当增加（3万元或者5万元）；如果老板认可的话，只需要支付总价值的剩余部分就可以了！当然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老板最终买断之前，你只能选取一个合作伙伴进行商标品牌使用推广！毕竟这个品牌是他做起来的，忠诚度商业道德非常重要！如果老板只同意继续商标“许可使用”的话也可以，你照样可以将这个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你只需要进行品牌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就可以了，同样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途径！<br /> <br />至于推广方式的选择上，网络平台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新闻炒作！<br /> <br />应该说，有创意并且给人美好感觉的商标是有一定价值的!市场也应该认可这样一种投资的前景！<br />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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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利权冲突</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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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099237" />
	<created>2007-10-16T14:32:09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237</id>
	<summary><![CDATA[<p><strong>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利权冲突</strong></p>      
<p><strong>一、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产生的原因</strong><br /> 从理论上说，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两者应当是互不交叉的两个权利领域，商标和外观设计是商品或产品的不同侧面，各自有其展现的轨道，应当在各自领域内平行发展。<br /> 但实践中，商标和外观设计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的外观设计没有商标法律所禁止注册的内容时，如没有表现商品通用的名称、图形、商品的主要功能、用途、原料等内容时，则外观设计可以被核准进行商标注册，即外观设计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注册商标。同时为达到仿冒他人商标的目的，商标侵权人对商标标志不突出的产品，主要仿冒的是其商品的外观。如，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放大使用，便其成为商品外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包括对商品商标和商品外观设计的仿冒，因此，当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不同权利人时，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产生交叉。一般说来，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br /> 1、当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商标中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取得专权利权的外观设计，并且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该商标被注册，必然发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br />问题，即外观设计专利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在先权利，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权。<br /> 2、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必然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即商标注册人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合法的，不侵犯商标注册人合法的商标权。<br /> （一）因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br /> 专利法和商标法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对受其保护的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即如果外观设计己经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使用则可依法撤销。反之，却不能因在申请日后的公开发表或使用而予以撤销。而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也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由上述规定可以推出，如果外观设计在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授权或者商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尚未公告，则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能被撤销，由此出现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br /> （二）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规定不同<br /> 由于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出现一些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应当授权而被授权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发生权利冲突。中国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商标申请，并予以核准注册。但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即对外观设计是否是&quot;新&quot;的不进行审查:而对商标新颖性的要求与外观设计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发生冲突，而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样就可能出现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情况，并可能由此产生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在这些权利冲突中，有些是无意造成的，但有些则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如有些人利用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将他人己有的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还有的利用商标审查过程中无法发现他人己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而非法取得商标权。一旦合法的权利人迸到侵权诉讼时，则以非法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抗辩，对抗合法的权利人。<br /> （三）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br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要几个月就能批准，但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才生效。申请商标注册有近三个月的异议期，侵权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有可能利用这一 &quot;时间差&quot;早干商标申请从而获得批准，所以说商标设计人的权利仍有可能受到恶意侵犯。<br />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屡有发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专门制定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商标与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有一定的作用，并且有利干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是否能够从整体上、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这些规定常常只是部门文件，法律层次低，一般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仅是根据当时有关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纠纷制定的，即是对平面商标与外观设计发生权利冲突之规定，而如今，我国新商标法己经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如果发生了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权利冲突或者颜色组合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权利冲突时，是否还可以适用该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br /> （四）其他原因<br /> 除了上述三个原因外，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还有一些原因。其一，由于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所确定的主体不同， 并且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 如果商标权利人己将一个颜色组合 申请了注册商标，同时另一人又以与这个相同或近似的颜色组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时，在同一个颜色组合上就产生了两个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权利主体都不能以在先权来对抗对方的权利，如果两个权利人不进行协商的话，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商标权和外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其二，由于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比如，某企业以某一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但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有其新颖性，并且适应于工业上，没能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一些企业故意地将这些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早于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就造成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虽然这种情况可以以商标权在先权对抗，但如果该企业能多一点法律观念，应该说这种权利冲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可避免的。</p> 
<p><strong>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strong><br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干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两种权利产生了冲突。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研究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专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有的学者认为，在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遵循 &quot;保护在先权权利人&quot;的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遵循&quot;效益最大化&quot;的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遵循 &quot;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quot;原则。上述几种观点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时十分有益的，而且对干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在认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的问题上，不应片面、孤立地强调某一原则，而应该从总体上把握，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儿个方面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的解决原则。<br />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br />所谓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原则之一。<br />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在保护力度上，有的国家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无论什么条件都保护在先权，而有的国家规定在先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予以保护，并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即采取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根据《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已核准注册的应当撤销。TRlPS协议第16条第五款也规定，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br />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quot;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quot;。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就可以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时，如发现该外观设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的商标权，即可以驳回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适用在先权保护原则时应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并且对于在后权利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也要认识到在后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br /> （二）诚实信用原则<br />在处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这一做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早在《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悸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民法的立法层面分析，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问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力来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干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br /> （三）利益平衡原则<br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众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时，应当在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兼 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偏袒知识 产权而忽视公众权益，或反之。平衡原则有时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平衡原则是因时因案而异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就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遵从社会利益原则，即 人格权，公民宪法权比一般财产权更重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利比代表个人利益的权利更重要。<br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来讲，它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需要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被不当利用。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也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br /> （四）程序保障原则<br />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还应遵循权利保障原则。<br /> 由于我国审查制度的原因，导致了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为此，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予以纠正的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予以撤销。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予以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己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以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该权利冲突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br /> 虽然被告的权利能够被撤销，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不一定要求先行将被告权利撤销。理由在于:首先，如果被告的权利应当被撤销则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因此没有必要经过上述程序;其次，无论是商标评审程序还是专利撤销程序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因为存在案件积压的问题，往往击要等待两三年的时问才能处理。如果要求先行撤销被告本来不应存在的权利，必将延误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如有证据表明被告的权利明显属于可以被撤销的，为尽快解决纠纷，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不一定要求原告先行将被告的权利撤销，可以直接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判决。<br /> 此外，在保护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时，应当同所有的商标一样，不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尤其不得损害在先的外观设计。因此，最好先在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和外观设计注册薄进行检索查询，防止与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巳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由于商标查询在我国不是法定程序，商标查询只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应建立一套完备的检索查询制度，将商标查询确定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程序，并规定申请人查询失误和恶意注册的责任。<br />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反映的仅仅是知识产权冲突中的一个侧面，虽然其产生的原因自有特点并且其解决的原则也和其他的权利冲突有所不同。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体系。因此，必须消除各单项知识产权之间或者单项知识产权自身内部的权利冲突，克服盲区和盲点，从而达到整个知识产权内部体系的协调一致。</p>]]></summary>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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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商标知识</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strong>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利权冲突</strong></p>      
<p><strong>一、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产生的原因</strong><br /> 从理论上说，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两者应当是互不交叉的两个权利领域，商标和外观设计是商品或产品的不同侧面，各自有其展现的轨道，应当在各自领域内平行发展。<br /> 但实践中，商标和外观设计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的外观设计没有商标法律所禁止注册的内容时，如没有表现商品通用的名称、图形、商品的主要功能、用途、原料等内容时，则外观设计可以被核准进行商标注册，即外观设计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注册商标。同时为达到仿冒他人商标的目的，商标侵权人对商标标志不突出的产品，主要仿冒的是其商品的外观。如，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放大使用，便其成为商品外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包括对商品商标和商品外观设计的仿冒，因此，当同一个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不同权利人时，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产生交叉。一般说来，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形：<br /> 1、当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商标中使用的是他人已经取得专权利权的外观设计，并且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该商标被注册，必然发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br />问题，即外观设计专利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在先权利，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权。<br /> 2、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必然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即商标注册人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合法的，不侵犯商标注册人合法的商标权。<br /> （一）因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br /> 专利法和商标法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对受其保护的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即如果外观设计己经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使用则可依法撤销。反之，却不能因在申请日后的公开发表或使用而予以撤销。而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也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由上述规定可以推出，如果外观设计在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授权或者商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尚未公告，则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能被撤销，由此出现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br /> （二）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规定不同<br /> 由于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出现一些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应当授权而被授权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发生权利冲突。中国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商标申请，并予以核准注册。但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即对外观设计是否是&quot;新&quot;的不进行审查:而对商标新颖性的要求与外观设计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发生冲突，而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样就可能出现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情况，并可能由此产生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在这些权利冲突中，有些是无意造成的，但有些则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如有些人利用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将他人己有的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还有的利用商标审查过程中无法发现他人己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而非法取得商标权。一旦合法的权利人迸到侵权诉讼时，则以非法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进行抗辩，对抗合法的权利人。<br /> （三）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br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要几个月就能批准，但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才生效。申请商标注册有近三个月的异议期，侵权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有可能利用这一 &quot;时间差&quot;早干商标申请从而获得批准，所以说商标设计人的权利仍有可能受到恶意侵犯。<br />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一段时间以来屡有发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专门制定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商标与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有一定的作用，并且有利干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是否能够从整体上、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这些规定常常只是部门文件，法律层次低，一般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仅是根据当时有关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纠纷制定的，即是对平面商标与外观设计发生权利冲突之规定，而如今，我国新商标法己经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如果发生了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权利冲突或者颜色组合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权利冲突时，是否还可以适用该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br /> （四）其他原因<br /> 除了上述三个原因外，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还有一些原因。其一，由于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所确定的主体不同， 并且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 如果商标权利人己将一个颜色组合 申请了注册商标，同时另一人又以与这个相同或近似的颜色组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时，在同一个颜色组合上就产生了两个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权利主体都不能以在先权来对抗对方的权利，如果两个权利人不进行协商的话，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商标权和外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其二，由于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比如，某企业以某一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但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有其新颖性，并且适应于工业上，没能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一些企业故意地将这些图形、立体标志或颜色组合早于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就造成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虽然这种情况可以以商标权在先权对抗，但如果该企业能多一点法律观念，应该说这种权利冲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是可避免的。</p> 
<p><strong>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strong><br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干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两种权利产生了冲突。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一直是我国研究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专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有的学者认为，在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应遵循 &quot;保护在先权权利人&quot;的原则: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遵循&quot;效益最大化&quot;的原则:还有的学者主张遵循 &quot;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quot;原则。上述几种观点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时十分有益的，而且对干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在认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的问题上，不应片面、孤立地强调某一原则，而应该从总体上把握，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儿个方面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的解决原则。<br /> （一）尊重在先权原则<br />所谓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将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这一权利冲突的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原则之一。<br />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在保护力度上，有的国家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即无论什么条件都保护在先权，而有的国家规定在先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予以保护，并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即采取相对保护在先权原则。根据《巴黎条约》第六条之五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权利人的既得权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已核准注册的应当撤销。TRlPS协议第16条第五款也规定，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权。<br />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quot;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quot;。专利法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时，就可以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时，如发现该外观设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的商标权，即可以驳回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适用在先权保护原则时应采取相对保护原则，并且对于在后权利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也要认识到在后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br /> （二）诚实信用原则<br />在处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而不保护在后权利，这一做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早在《巴黎公约》中就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悸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民法的立法层面分析，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问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力来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干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br /> （三）利益平衡原则<br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众多的社会利益，因此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时，应当在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还应兼 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偏袒知识 产权而忽视公众权益，或反之。平衡原则有时很难把握，在实践中平衡原则是因时因案而异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就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遵从社会利益原则，即 人格权，公民宪法权比一般财产权更重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权利比代表个人利益的权利更重要。<br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来讲，它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需要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被不当利用。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也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br /> （四）程序保障原则<br />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还应遵循权利保障原则。<br /> 由于我国审查制度的原因，导致了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为此，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予以纠正的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予以撤销。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予以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己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以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该权利冲突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br /> 虽然被告的权利能够被撤销，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不一定要求先行将被告权利撤销。理由在于:首先，如果被告的权利应当被撤销则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因此没有必要经过上述程序;其次，无论是商标评审程序还是专利撤销程序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因为存在案件积压的问题，往往击要等待两三年的时问才能处理。如果要求先行撤销被告本来不应存在的权利，必将延误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如有证据表明被告的权利明显属于可以被撤销的，为尽快解决纠纷，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不一定要求原告先行将被告的权利撤销，可以直接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判决。<br /> 此外，在保护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时，应当同所有的商标一样，不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尤其不得损害在先的外观设计。因此，最好先在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和外观设计注册薄进行检索查询，防止与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或巳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由于商标查询在我国不是法定程序，商标查询只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应建立一套完备的检索查询制度，将商标查询确定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程序，并规定申请人查询失误和恶意注册的责任。<br />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反映的仅仅是知识产权冲突中的一个侧面，虽然其产生的原因自有特点并且其解决的原则也和其他的权利冲突有所不同。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体系。因此，必须消除各单项知识产权之间或者单项知识产权自身内部的权利冲突，克服盲区和盲点，从而达到整个知识产权内部体系的协调一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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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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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eated>2007-10-16T14:26:36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216</id>
	<summary><![CDATA[<br /> 
<strong>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strong> 
<br />
<br />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
<br />
<br />北京葡萄酒厂为“中华文字及华表图形的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四川泸州某酒厂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中华”字样的酒，北京葡萄酒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泸州的酒厂。在庭审中泸州的酒厂提出其生产、销售的中华系列酒的外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侵犯北京葡萄酒厂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泸州的酒厂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商标侵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以享有外观专利提出抗辩的案例很多。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对抗商标侵权呢？下面我们来分析。
<br />
<br />仍然构成侵权
<br />
<br />将和名牌相近的包装、商标标示等申请外观专利，目的是模仿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或者商标标示，使消费者误认是名牌产品。当其被起诉或者被行政查处时，主张自己享有外观专利权为由对抗商标侵权指控，这是傍名牌者比较喜欢使用的方法。这种方式其实并不新鲜，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局就发过文对此行为专门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性意见：“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外观专利申请晚于商标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门仍然将按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法院的态度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同样以侵权进行判决。
<br />
<br />专利权将被撤销
<br />
<br />一个包装上往往含有生产者的商标，同时该包装设计是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因为外观专利不做实质上的审查，所以一般外观设计比较容易取得专利，这给不良用心者留下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外观专利以及商标权都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权和专利权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单位，必然产生冲突。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大十七次会议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条修改实际就为解决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外观专利模仿他人已有的产品包装，那么该外观专利将因为没有新颖性可以被无效掉。当然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冲突不排除另一种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外观专利权设计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商标同样可以被撤销。这样的冲突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br />
<br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外观专利对抗商标侵权实际并没有任何的意义，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还是法院审理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外观专利并不能成为商标侵权挡箭牌，不能以此对抗商标侵权指控。享有外观专利并不能在商标侵权指控中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如此那些傍名牌者根本就没有必要处心积虑地模仿他人包装申请专利，而商标所有人也无须考虑对方是否将自己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专利，对其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br />
<br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br />]]></summary>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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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专利知识</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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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br /> 
<strong>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strong> 
<br />
<br />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商标侵权
<br />
<br />北京葡萄酒厂为“中华文字及华表图形的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四川泸州某酒厂擅自生产、销售印有“中华”字样的酒，北京葡萄酒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泸州的酒厂。在庭审中泸州的酒厂提出其生产、销售的中华系列酒的外包装盒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侵犯北京葡萄酒厂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泸州的酒厂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商标侵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以享有外观专利提出抗辩的案例很多。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对抗商标侵权呢？下面我们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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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仍然构成侵权
<br />
<br />将和名牌相近的包装、商标标示等申请外观专利，目的是模仿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或者商标标示，使消费者误认是名牌产品。当其被起诉或者被行政查处时，主张自己享有外观专利权为由对抗商标侵权指控，这是傍名牌者比较喜欢使用的方法。这种方式其实并不新鲜，早在1995年国家工商局就发过文对此行为专门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性意见：“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外观专利申请晚于商标初步公告日，工商行政部门仍然将按商标侵权进行查处。法院的态度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同样以侵权进行判决。
<br />
<br />专利权将被撤销
<br />
<br />一个包装上往往含有生产者的商标，同时该包装设计是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因为外观专利不做实质上的审查，所以一般外观设计比较容易取得专利，这给不良用心者留下了有机可乘的空间。外观专利以及商标权都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权和专利权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单位，必然产生冲突。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大十七次会议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条修改实际就为解决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外观专利模仿他人已有的产品包装，那么该外观专利将因为没有新颖性可以被无效掉。当然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冲突不排除另一种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外观专利权设计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商标同样可以被撤销。这样的冲突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br />
<br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外观专利对抗商标侵权实际并没有任何的意义，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还是法院审理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外观专利并不能成为商标侵权挡箭牌，不能以此对抗商标侵权指控。享有外观专利并不能在商标侵权指控中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如此那些傍名牌者根本就没有必要处心积虑地模仿他人包装申请专利，而商标所有人也无须考虑对方是否将自己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专利，对其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br />
<br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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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农村注册商标十年翻了35倍</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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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099197" />
	<created>2007-10-16T14:22:52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197</id>
	<summary><![CDATA[农村注册商标十年翻了35倍 
<p>&nbsp;</p> 北京市昌平“小汤山”、延庆“绿富隆”蔬菜、顺义“绿中名”瓜菜、房山“御塘”贡米、“龙珠”雪枣、“靠山居”酱菜……截至今年4月份，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与1998年相比数量翻了35倍。
<br />
<br />&nbsp;&nbsp;&nbsp;&nbsp;如今，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几乎京郊所有名、特、优农产品都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其中还包括“平谷桃子”、“大兴西瓜”、“门头沟京白梨”、“密云甘栗”和“怀柔板栗”等6件地理标志商标。而10年前，北京郊区农民使用的农产品商标只有76件。
<br />
<br />&nbsp;&nbsp;&nbsp;&nbsp;与“绿富隆”公司签订协议的延庆县东白庙的农民刘老汉告诉记者：“我种植的有机蔬菜直送公司，今年增收10000多元。”延庆“绿富隆”公司尝试“公司+农户+商标”的形式，在延庆东白庙、孟官屯等5个村与5000多人签订协议种植有机蔬菜，带动发展有机蔬菜2000亩，如今农民人均年增收高达8500元。
<br />
<br /> 2003年1月17日注册了“平谷大桃”地理商标，这是北京市注册的第一个地理标志。平谷的桃子在注册前，每公斤的销售价格为1.5元，注册地理标志以后每公斤销售价格上升为2.5元，在加大商标宣传和改进包装后价格已经上涨为每公斤4元，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br />
<br /> 自1998年，市工商局就开始计划地引导农民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昨天，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张国鸿说：“今天北京农村已经不缺商标，工商部门将支持京郊农村进一步做大做强商标，形成更多的知名品牌，让农民尝到品牌带来的甜头。”
<br />
<br /> “一家一户的农民自己注册商标并不现实”，张国鸿认为，当下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规模小、经营分散、资金不足、无法形成品牌优势等问题，以商标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京郊农村“公司+农户+商标”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值得推广。(蔺丽爽)
<br />]]></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author> 
		
			<dc:subject>专利商标投资致富案例</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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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北京市昌平“小汤山”、延庆“绿富隆”蔬菜、顺义“绿中名”瓜菜、房山“御塘”贡米、“龙珠”雪枣、“靠山居”酱菜……截至今年4月份，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与1998年相比数量翻了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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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nbsp;&nbsp;&nbsp;&nbsp;如今，北京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已达2716件,几乎京郊所有名、特、优农产品都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其中还包括“平谷桃子”、“大兴西瓜”、“门头沟京白梨”、“密云甘栗”和“怀柔板栗”等6件地理标志商标。而10年前，北京郊区农民使用的农产品商标只有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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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nbsp;&nbsp;&nbsp;&nbsp;与“绿富隆”公司签订协议的延庆县东白庙的农民刘老汉告诉记者：“我种植的有机蔬菜直送公司，今年增收10000多元。”延庆“绿富隆”公司尝试“公司+农户+商标”的形式，在延庆东白庙、孟官屯等5个村与5000多人签订协议种植有机蔬菜，带动发展有机蔬菜2000亩，如今农民人均年增收高达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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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2003年1月17日注册了“平谷大桃”地理商标，这是北京市注册的第一个地理标志。平谷的桃子在注册前，每公斤的销售价格为1.5元，注册地理标志以后每公斤销售价格上升为2.5元，在加大商标宣传和改进包装后价格已经上涨为每公斤4元，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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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自1998年，市工商局就开始计划地引导农民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昨天，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张国鸿说：“今天北京农村已经不缺商标，工商部门将支持京郊农村进一步做大做强商标，形成更多的知名品牌，让农民尝到品牌带来的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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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一家一户的农民自己注册商标并不现实”，张国鸿认为，当下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规模小、经营分散、资金不足、无法形成品牌优势等问题，以商标作为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京郊农村“公司+农户+商标”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值得推广。(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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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y> <title>企业每注册一涉农商标政府奖1000元</title> <link rel="alter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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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ef="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099065" />
	<created>2007-10-16T13:55:25 CST</created> <id>tag:A9234485.blog.bokee.com,2005://1099065</id>
	<summary><![CDATA[企业每注册一涉农商标政府奖1000元 
<p>&nbsp;</p> （记者 刘浏）昨日，新都区举行奖励首批农产品商标企业暨新都工商局“一帮一”商标助农签字仪式。4户涉农企业每户获得1000元现金奖励，6户涉农企业与工商局签订了服务联系书。据悉，新都区出台了《关于对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奖励的实施办法》，涉农企业每申请注册一件农产品商标将获得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此举在全市尚属首次。 
<p> 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为了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注册涉农商标，鼓励区内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发展自主品牌，引导涉农企业以品牌促进增收、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做到注册一个商标、发展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农民。培育和保护涉农企业商标知识产权，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p> 
<p> 根据办法，奖励资金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奖励范围是：凡新都区2007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农产品商标均可申请。主要包括：瓜果类、蔬菜类、家禽类、鲜肉类、花卉类、棕编类、水产养殖类等。申请方式是：涉农企业作为申请人凭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向新都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制好《新都区农产品商标奖励申请表》。经新都工商局确认《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有效性后盖章。申请人凭《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新都区农产品商标奖励申请表》向新都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兑现奖励。奖金兑现时间为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p> 
<p> 据悉，4家获得奖励的企业中，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小丫当家”商标在新鲜蔬菜类、水果类上申请了注册商标；新都区泰兴农业综合服务公司申请了“美泉”商标（新鲜蔬菜类、水果类）；新都区大夫无公害蔬菜农业合作社申请了“斑竹园大夫”商标（新鲜蔬菜类、水果类、家禽类）；成都荣龙帽业有限公司申请了“新繁棕编”商标（棕编类）。以上商标均获得国家商标局受理。</p>]]></summary> <author>
	<name>A9234485</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do?bokeeName=A9234485</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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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subject>专利商标投资致富案例</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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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记者 刘浏）昨日，新都区举行奖励首批农产品商标企业暨新都工商局“一帮一”商标助农签字仪式。4户涉农企业每户获得1000元现金奖励，6户涉农企业与工商局签订了服务联系书。据悉，新都区出台了《关于对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奖励的实施办法》，涉农企业每申请注册一件农产品商标将获得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此举在全市尚属首次。 
<p> 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为了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申报注册涉农商标，鼓励区内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发展自主品牌，引导涉农企业以品牌促进增收、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做到注册一个商标、发展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农民。培育和保护涉农企业商标知识产权，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p> 
<p> 根据办法，奖励资金从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奖励范围是：凡新都区2007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农产品商标均可申请。主要包括：瓜果类、蔬菜类、家禽类、鲜肉类、花卉类、棕编类、水产养殖类等。申请方式是：涉农企业作为申请人凭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向新都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制好《新都区农产品商标奖励申请表》。经新都工商局确认《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有效性后盖章。申请人凭《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新都区农产品商标奖励申请表》向新都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兑现奖励。奖金兑现时间为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p> 
<p> 据悉，4家获得奖励的企业中，成都广天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小丫当家”商标在新鲜蔬菜类、水果类上申请了注册商标；新都区泰兴农业综合服务公司申请了“美泉”商标（新鲜蔬菜类、水果类）；新都区大夫无公害蔬菜农业合作社申请了“斑竹园大夫”商标（新鲜蔬菜类、水果类、家禽类）；成都荣龙帽业有限公司申请了“新繁棕编”商标（棕编类）。以上商标均获得国家商标局受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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