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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mlns:rdf="http://www.w3.org/1999/02/22-rdf-syntax-ns#">  <channel> <title><![CDATA[ShiBang-Logistics  世 邦 国 际 海 运 与 您 共 发 展]]>
</title> <description> <![CDATA[]]> </description>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company_indexCompany.do?id=1436988</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ShiBang-Logistics  世 邦 国 际 海 运 与 您 共 发 展</creator> <pubDate>Mon, 27 Feb 2006 00:00:00 CST </pubDate> <generator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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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非常态通关问题解决方案</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8027384</link>
	<description> <![CDATA[<p>烟台口案进口物品解决方案</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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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Mon, 16 May 2011 16:10:15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国家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676823</link>
	<description> <![CDATA[<p>&nbsp;&nbsp;&nbsp;&nbsp;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规定如下：&nbsp; <br /> (1)&nbsp;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nbsp; <br /> (2)&nbsp;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nbsp; <br /> (3)&nbsp;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nbsp;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nbsp; <br /> (4)&nbsp;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nbsp; <br /><br />&nbsp;&nbsp;&nbsp;&nbsp;备注：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增资。</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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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Tue, 17 Apr 2007 18:59:06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369800</link>
	<description> <![CDATA[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br />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2号 
<br /> 【发布日期】2006-11-01 
<br /> 【实施日期】2006-11-22 
<br />
<br />
<br />
<br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br />
<br /> 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执行。 
<br />
<br />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br />
<br /> 三、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br />
<br />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br />
<br />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br />
<br /> 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本公告规定为准。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br />
<br /> 附件：
<a href="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0611/1162540012749.xls" rel="nofollow">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a> 
<br />
<br />
<br /> 商 务 部 
<br /> 海关总署 
<br /> 环保总局 
<br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br />
<br />]]>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369800</guid>
	<subject>专业学习资料</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专业学习资料</category> <pubDate>Thu, 09 Nov 2006 18:04:10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CCC认证目录</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236334</link>
	<description> <![CDATA[一、电线电缆（共五种）： 1、&nbsp;&nbsp; 电线组件 2 、矿用橡套软电缆 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 1、&nbsp;&nbsp; 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九种）： 1、&nbsp;&nbsp; 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lt;电压&lt;1000V）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 1、&nbsp;&nbsp;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 1、&nbsp;&nbsp; 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十五种）： 1、&nbsp;&nbsp; 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C/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焊接电线耦合装置11、电阻焊机12、焊机送丝装置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十八种）： 1、&nbsp;&nbsp;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商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
<br />2、电风扇：单项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br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br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br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br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直沸点以下的固定的储水式和加热式电热水器。
<br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是加热其、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br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
<br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br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br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和类似器具。
<br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br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middot;S&middot;M&middot;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品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br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br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br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br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像设备）（共十六种）： 1、&nbsp;&nbsp;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调谐器4、各种广播段的收音机5、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6、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7、及以上设备的组合8、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9、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10、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11、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它单色的电视接收机12、显象（示）管13、录像机14、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15、电子琴16、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十二种）： 1、&nbsp;&nbsp; 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6、扫描仪 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8、电脑游戏机 9、学习机10、复印机 11、服务器 12、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两种）： 1、&nbsp;&nbsp; 灯具 2、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九种）： 1、&nbsp;&nbsp; 调制解调器（音频调制解调器、基带调制解调器、DSL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传真机、电话语音传真卡、多功能传真一体机）3 、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5、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C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6、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7、终端适配器（卡）（TA）8、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化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9、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话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四种）： 1、&nbsp;&nbsp; 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 4、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三种）： 1、&nbsp;&nbsp; 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三种）： 1、&nbsp;&nbsp;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一种）： 1、&nbsp;&nbsp;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一种）： 1、&nbsp;&nbsp;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七种）： 1、&nbsp;&nbsp;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血液透析装置 3、空心纤维 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5、心电图机 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7、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三种）： 1、&nbsp;&nbsp;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消防水带 3、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费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一种）： 1、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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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专业学习资料</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专业学习资料</category> <pubDate>Sat, 19 Aug 2006 14:24:01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0号 2003-4-24</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153072</link>
	<description> <![CDATA[<strong>第40号</strong>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
<a href="http://www.aqsiq.gov.cn/" rel="nofollow">国家质检总局</a>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
<a href="http://www.aqsiq.gov.cn/doc/download/shengqingbiao.zip" rel="nofollow">《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a>请在此点击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
<a href="http://www.aqsiq.gov.cn/" rel="nofollow">国家质检总局</a>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nbsp;&nbsp;&nbsp;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 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特此公告。 &nbsp;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nbs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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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专业学习资料</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专业学习资料</category> <pubDate>Fri, 16 Jun 2006 16:06:41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94305</link>
	<description> <![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br /> 署 长 牟新生 
<br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br />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strong> 
<br />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br />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br />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br />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br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br />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 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br />（二） 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br />（三） 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br /> 第六条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br />（一）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br />（二） 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br />（三） 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br />（四） 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br /> 第七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br />（一） 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br />（二） 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br />（三）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br />（四） 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br /> 第八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br />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br />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br />（一）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br />（二）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br />（三）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br />（四）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br />（五）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br />（六）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br />（七）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br /> 第十条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br />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br />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r /> 第十三条 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br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br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br />附件： 
<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br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 
<br />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略） 
<br />
<br /> 海关总署 2004年1月19日 颁布 
<br />]]>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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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at, 15 Apr 2006 16:30:11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  单证综合知识[一]</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87944</link>
	<description> <![CDATA[<br /> 
<p>有关单证知识的60个问答<br /><br />1、银行是否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出具日期的单据，如果接受，前提条件是什幺?<br /></p> 
<p>可以。信用证没有禁止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出具日期的单据。 <br /></p> 
<p>2、什幺时候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满足?<br /><br /></p> 
<p>一是没有不清洁批注，二是，对于装船提单，无须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需装船批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认为，提单已经满足“clean on board”的条件。 </p> 
<p>3、before 15th April我公司提单签发日期4月15日，可否?<br /><br /></p> 
<p>不可以。BEFORE不含当日。 </p> 
<p>4、L/C规定装运期为after 15th April，1990 until 30th，April，1990，我实际提单日期为15th April 1990或30th April，1990是否可以?<br /><br /></p> 
<p>首先，需要明确提单日期是否就是装船日期，对于收妥待运提单，是以装船批注日期作为装船日期，假如提单日期就是装船日期，那幺，根据UCP500第四十七条，提单日期为15th April 1990不可接受，提单日期为30th ?</p> 
<p>April 1990可接受。 <br /></p> 
<p>5、L/C在FOB条件下，要求提单在运费条款中注明：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是否可以？为什幺？ <br /></p> 
<p>不可以。一方面，按照常理，FOB条件下，出口方不承担运费，所以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即进口方要求出口方支付运费，这需要信用证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接受租船合约提单，银行是不能接受含有租船合约提单或类似词语的提单的。 <br /></p> 
<p>6、L/C上“SHIPPER LOAD AND COUNT”AND“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可否接受，为何?<br /><br /></p> 
<p>可以。因为现代运输大多是采用集装箱运输，往往是由托运人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转运站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封印，承运人一般不再开箱查验。所以为了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责任，承运人往往会在提单上注明上述两段词语，大意是集装箱内所装的货物数量及内容是由托运人所述。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隐患：货物有可能不是托运人所声明的种类、数量。 </p> 
<p>7、开证行收到倒签提单，并有根据，开证行以伪造单据为由提出拒付，可否? <br /></p> 
<p>不可以。银行只能以单据表面存在不符拒付。但在法律上，可以以伪造单据为由进行抗辩。 <br /></p> 
<p>8、若L/C要求交单期起算日为货运单据的签发日(DATE OF ISSURANCE)在RECEIVED B/L中ON BOARD日期和B/L签发日不同，应从何日期起算?<br /><br /></p> 
<p>应从B/L签发日期起算。 </p> 
<p>9、L/C金额7000元，担保出运8000元，然后修改增幅10000元，则可用金额为多少?<br /><br /></p> 
<p>可用金额为10000元。 </p> 
<p>10、L/C最晚装期4月15日，效期4月25日，未规定交单期，若B/L，4月3日，4月15日议付，过期否?<br /><br /></p> 
<p>否。 </p> 
<p>12、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FROM B/L DATE，或AFTER B/L DATE，若B/L为1日，则最晚交单期分别为多少?<br /><br /></p> 
<p>最晚交单日分别为10日和11日。 </p> 
<p>13、L/C金额前UP TO USD10000，00 NOT EXCEEDING USD10000，00 NOT EXCEEDING USD1000，00而不准分运，出运时的金额如何掌握?<br /></p> 
<p>出运时金额不得超出USD10000。 <br /></p> 
<p>14、双到期的L/C，若L/C项下提前发运，则交单期如何? <br /></p> 
<p>交单期在信用证中是否有规定？如有，按照规定的交单期限掌握；若无，则对于双到期的L/C，如果提前发运，则交单期限为该装运日至效期之间的时间。 <br /></p> 
<p>15、若保险单要求IN DUPLICATE PLUS ONE COPY，制单时如何提供单据? <br /></p> 
<p>两正一副。 <br /></p> 
<p>16、SHIPMENT AT 9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L/C，ISSUE则装运日如何掌握?<br /><br /></p> 
<p>在开证日后(不含开证日期)的第90天。 </p> 
<p>17、提单上批注“SHORT SHIPPED ONE BALE”是否构成不清洁提单? <br /></p> 
<p>短装一包，信用证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则构成不清洁提单。 <br /></p> 
<p>18、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洁净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L)，现船公司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是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提单，该怎幺办?<br /><br /></p> 
<p>由船公司进行装船批注。 </p> 
<p>19、什幺叫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有什幺作用? <br /></p> 
<p>是基于长期合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预约保险或保险约定。可以避免繁杂的保险手续，可以防止漏保，保费定期结算及可以优惠，减少被保险人的资金占用。 <br /></p> 
<p>20、可转让信用证通常被第一受益人作为从第二受益人出口的货物中获取差价利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因此： <br /><br />（一）第一受益人在把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时对原证的那些条款可作必要的改动?<br /><br />（二）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出口单据为什幺必须通过转让银行? <br /></p> 
<p>（一）信用证金额、单价，投保比率，效期、装期、交单期限。 <br /><br />（二）因为便于第一受益人换单。 <br /></p> 
<p>21、什幺是“倒签提单”(ANTEDATED BILL OF LADING) <br /><br />什么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其危害性如何? <br /></p> 
<p>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提单时将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 <br /><br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或者尚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br /><br />二者都是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使得实际日期与提单所记载的日期不符，构成虚假和欺诈，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承运人可能被诉诸法律。 <br /></p> 
<p>22、请将提单应否背书由谁背书填入空格、 <br /><br /> 提单抬头 应否背书由谁背书 ?<br /></p> 
<p> TO ORDER 应背书 SHIPPER <br /><br /> TO ORDER OF SHIPPER 应背书 SHIPPER <br /><br /> TO ORDER OF XX BAND 应背书 XX BAND <br /><br /> TO ORDER OF ACCOUNTEE 应背书 ACCOUNTEE(即申请人) <br /></p> 
<p>23、在一份SWIFT来证中其代号CODE 39A POS/NEG 5/5是什幺意思? <br /></p> 
<p>信用证可用金额可以增减5%。 <br /></p> 
<p>24、信用证分批装运条款为SEVERAL SHIPMENTS 请问应分几批出运? <br /></p> 
<p>一批(不含一批)以上。 <br /></p> 
<p>25、保兑信用证，出口单据经保兑行审核无误，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不符点，拒绝付款，保兑行因此也不同意付款给出口公司，理由是保兑行只有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才承担保兑责任，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br /></p> 
<p>不成立。因为保兑行承担独立审单的责任，其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开证行。 <br /></p> 
<p>26、什幺叫“交换提单”SWITCH B/L?<br /></p> 
<p>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br /></p> 
<p>27、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NON-NEGOTIAABLE TRANSPORT DOCUMENT)是否要凭运输单据提货? <br /></p> 
<p>不需要。凭到货通知及收货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br /></p> 
<p>28、出口内衣500箱，每箱装5打，共计2500打，国外开来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标志(SHIPPING MARK)及标明数量(QUANTITY)请问我们在做装运标志时，是标明每箱数量5打，还是总数量2500打? <br /></p> 
<p>标明总数量2500打。 <br /></p> 
<p>29、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 COMBINED TRANSPORT 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装海*，与不可转运有矛盾，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br /></p> 
<p>不需要。UCP500第26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但同一多式运输单据须包括运输全程。 <br /></p> 
<p>30、国外A银行开来一张保兑信用证，请国内B银行加保兑，B银行将该证通知受益人C公司，未加任何批注，这是不是默示：它对信用证的保兑已经认可? <br /></p> 
<p>不是。如果B行同意保兑，在通知受益人时，须明确书面声明。</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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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at, 08 Apr 2006 12:08:22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三]  </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87943</link>
	<description> <![CDATA[<br /> 
<p>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elivery）<br /><br /> <br /><br /> 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br /><br /> 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br /></p> 
<p>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br /></p> 
<p>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br /><br /> <br /><br />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br /></p> 
<p>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br /></p> 
<p>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br /></p> 
<p>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br /><br /> <br /><br /> 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br /></p> 
<p> 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br /></p> 
<p> 9．选港（Option）条款<br /><br /> <br /><br /> 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br /></p> 
<p>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br /><br /> <br /><br />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br /></p> 
<p>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br /></p> 
<p> 11．危险货物条款（Dangerous Goods）<br /><br /> <br /><br /> 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br /><br /> <br /><br />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br /></p> 
<p>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br /><br /> <br /><br /> 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br /></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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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at, 08 Apr 2006 12:05:29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二] </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87942</link>
	<description> <![CDATA[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br /> 
<p> 1．定义条款（Definition）<br /><br /> <br /><br />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 ）、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br /></p> 
<p>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br /></p> 
<p>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br /><br /> <br /><br /> 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br /></p> 
<p>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br /></p> 
<p>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br /><br /> <br /><br /> 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br /></p> 
<p>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br /></p> 
<p>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br /><br /> <br /><br />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br /></p> 
<p>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己被9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远洋运输提单中列入“仲裁条款”，以仲裁代替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很多公约缔约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纠纷的现代途径。<br /></p> 
<p>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br /><br /> <br /><br /> 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br /></p> 
<p>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br /></p> 
<p>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br /><br /> <br /><br />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br /></p> 
<p>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br /></p> 
<p>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br /></p> 
<p>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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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at, 08 Apr 2006 12:04:23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一] </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companymodule/weblog_viewEntry.do?id=87941</link>
	<description> <![CDATA[<p>  一、提单正面内容 <br /></p> 
<p><br /><br />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br /></p> 
<p> 1．必要记载事项 <br /><br /> <br /><br />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br /></p> 
<p>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br /><br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br /></p> 
<p>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br /></p> 
<p>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br /></p> 
<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br /></p> 
<p>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br /></p> 
<p>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br /></p> 
<p>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br /></p> 
<p>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br /><br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br /></p> 
<p>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br /><br />of originals issued）； <br /></p> 
<p>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br /></p> 
<p>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br /></p> 
<p>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br /></p> 
<p>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br /></p> 
<p>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br /><br /> <br /><br />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br /></p> 
<p>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br /></p> 
<p>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br /></p> 
<p> （3）货物的表面状况。 <br /><br /> <br /><br />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br /></p> 
<p>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br /></p> 
<p>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br /></p> 
<p>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 <br /></p> 
<p> （2）货物的外表状态； <br /></p> 
<p>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br /></p> 
<p> （4）托运人名称； <br /></p> 
<p>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br /></p> 
<p>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br /></p> 
<p>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br /></p> 
<p>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br /></p> 
<p> （9）提单签发地点； <br /></p> 
<p>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br /></p> 
<p>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br /></p> 
<p>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br /></p> 
<p>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br /></p> 
<p>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br /></p> 
<p>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br /></p> 
<p>《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br /></p> 
<p>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br /></p> 
<p>3．一般记载事项<br /><br /> <br /><br /> （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br /></p> 
<p>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br /></p> 
<p>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br /><br /> <br /><br />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br /></p> 
<p>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br /></p> 
<p>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br /></p> 
<p>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br /></p> 
<p>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br /></p> 
<p>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br /><br /> <br /><br />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p>]]> </description> <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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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subject> <author>shibanglogistics</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Sat, 08 Apr 2006 12:02:21 CST </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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