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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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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为司法公正打开了一扇窗

字体大小: - - zcp1543   发表于 11-06-12 15:34     阅读(3231)   评论(0)     分类:

 本期话题参与人:

  张立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田立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吴革: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刘德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潘家玲: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

  郭保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宋海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上帝在你面前关上一扇门,必然会在别处打开一扇窗。只是很多人只看到了关上的门,而看不到打开的窗。

  从赵作海案到时建锋案,2010年,河南法院好像陷入了错案的怪圈,舆论的批评如潮水般涌来。但是,面对错案,是以维护司法权威的名义“死扛””,还是及时纠正,还受冤者以清白?河南法院选择了后者。面对已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错案,是讳莫如深,还是警钟长鸣?河南法院再次选择了了后者。不久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郑州联合召开了“5·9”错案警示座谈会。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和河南省的法官一起,就河南省2010年发生的两起错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错案似乎关上了司法公正的门,但及时总结错案却是在打开司法公正的窗。正视错案需要非凡的胆识和智慧。辩证地看看,错案是一种难得的“财富”。每一起类似赵作海案件的错案,都会无情地暴露出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性缺陷。错案的发生是有历史印记的,如何实事求是是地对错案深刻剖析,积极汲取教训,把错案蕴含的“财富”挖掘好、总结好,进而有效地改进我们的司法工作,健全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对错案这种高成本“财富”最大的报报偿,才不会让所有受错案影响的人白白付出伤痛的代价。毫无疑问,法官只有高度重视错案,及时总结错案才是对公众尖锐批评的最好交代和应对,也才是对复杂舆论最好的引引导。

  同时我们也看到,法治建设没有坦途,在坎坷与曲折中,中国的法治在艰难前行。现在已经进入“六五”普法阶段,如如果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公民缺乏的是法律常识的话,那么,当前公众最缺乏的则是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帮助民众重建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这是包括法官、学者在在内的法律人和媒体人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从错案中寻找强化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对重树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这正是时过境迁后,我我们重翻司法错案的意义所在。

  ———编者

常思错案法官保持清醒

  提要

  要牢记两个错案带给的警示。虽然错案的生成原因很复杂,但是主要问题还是我们法院没有把住关,在于我们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以及法院内部的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张立勇:召开这次错案警示座谈会,目的在于时刻对错案保持警醒,不断反思,汲取教训,避免类似错案再次发生。

  首先,要全面认识错案的危害性。赵作海案件和“时建锋逃费案”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影响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一是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他群众的合法权益。赵作海案件让无辜者蒙冤入狱,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赵作海是错案的直接受害者,他的妻儿也是受害者。还有时建锋案,连最基本的案件事实、作案人是谁,谁是主犯,谁是从犯,都没有搞清楚,认定事实不清,审查证据不严,没有把好案件的质量关,违背常理作出判决,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赵作海案、时建锋案的发生,特别是经媒体报道之后,负面影响迅速蔓延,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河南法院乃至全国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三是损害了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如果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了错案,不仅老百姓的冤屈无处伸张,而且还会使广大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丧失对国家的信任,丧失对党的深厚感情。

  其次,要牢记两个错案带给的警示。虽然赵作海案发生有当时特殊的形势,有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问题,时建锋案有公安、检察机关把关不严的问题,也有高速公路收费制度方面的问题,但是主要问题还是我们法院没有把住关,在于我们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以及法院内部的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我们法官的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从“挂”从“拖”现象,没有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二是司法作风不够扎实。两起错案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的一些法官作风浮漂,方法简单,工作不够严谨,责任意识欠缺。三是司法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的一些法官特别是一些年轻法官,大多是从“家门”到“校门”再到“院门”的,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缺乏社会阅历,缺乏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片面机械地理解适用法条,明显地显现出司法能力不足,也暴露出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培训制度存在突出问题。四是监督制约机制存在问题。在法院内部,院长对庭长、庭长对副庭长、审判长的审判活动监督不到位,往往是“承办法官一人说了算”,“合议庭形同虚设、合而不议”,“审委会研究案件只听口头汇报,只注重书面审理、监督走过场、走形式”。而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长期以来,我们对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监督关系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只是事后的、被动的监督,不能进行事前的、能动的监督。再有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监督制约不足,法院的审判权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公诉权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该依法审查的没有审查,应当排除的证据没有排除,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自己的作用没有发挥。

  第三,要亡羊补牢,防患未然,坚决杜绝错案发生。赵作海案件和时建锋案带给我们的损失和危害,短时间内是无法挽回的。但是“亡羊补牢,尤未晚矣”,我们要始终牢记这两个让我们蒙羞的错案,防患未然,坚决杜绝类似错案再次发生。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不论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工作实践层面,我们都必须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不能有任何的动摇。二是贯彻无罪推定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审判原则。要建立完善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定》,法院内部要建立完善一整套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工作机制,细化法官审查、认定证据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强刑事审判管理,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要探索改革现有的刑事庭审布局,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三是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这里的监督要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对审判结果的事后监督,也包括对审判过程的事前、事中监督,还包括对法官审判作风和审判能力的监督。四是扎实开展“五除”专项活动,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要让全省法院每一位干警进一步树立群众观念,培养群众感情,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切实扭转司法作风。五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全面加强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要改变法官任职条件,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加大法官遴选力度,改革现有的法院干部选拔机制,改革法官培训制度。

现代刑法理念不能只是理念

  提要

  片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管社会对案件的评价、不问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看法,一判了之自然不可取,但面对一边倒的社会舆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牵着鼻子走,缩手缩脚、畏首畏尾,不敢依法办案更不可取。

  潘家玲:作为一名从业30年的法官,我认为要避免错案,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进一步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当前,我们的刑事法官队伍中,确有个别法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这些人受传统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头脑中仍存在着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等陈旧的观念,单纯重视打击犯罪,忽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公正;偏信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最终酿成错案。第二,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的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入脑、入心。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风,把经手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第三,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其次要具备解读法律的能力、辨法析理的能力、文字表达的能力以及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能力。另外还要具备能够从案件中发现疑点的丰富审判经验和熟知公序良俗的社会阅历。

  郭保振:时建锋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真正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死抠法条,机械办案。二是群众观念淡漠,没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时建锋虽然一直声称是自己所为,但从事后对其住所地左邻右舍调查情况看,时建锋的家庭情况、生活经历等不足以支持其完成所有犯罪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深入案发地、住所地实地调查,运用常理思考判断,相信错判就会避免。三是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工作懈怠。只注重对证据形式的审查,不注重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审查。承办人员发现问题不深挖,存在疑问不查明,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作用发挥不好,以致最终得出了错误的处理结果。四是监督制约不力。没有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功能,只注重相互支持,甚至不讲原则的支持,不注重发挥监督制约职能。五是业务水平不高。省高院审查时建锋案件卷宗材料时,发现了11处疑点,我们的办案人员却没有发现,说明了我们的业务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田立文:错案的产生一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没有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原则的精神,没有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二是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长期以来,公检法之间强调配合协作的多,注重监督制约的少。三是控辩失衡、控方独大的诉讼格局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从司法实践来看,控、辩双方在力量上明显不平等,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诉讼资源,占据了优势诉讼地位,发出的声音比较响亮;受文化水平、法律素质及心理因素等方面原因的制约,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法官不能平等理性地对待控辩双方,就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四是依法审判与接受监督的辩证关系没有得到准确的把握。有的同志,片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管社会对案件的评价、不问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看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面对一边倒的社会舆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牵着鼻子走,缩手缩脚、畏首畏尾,不敢依法办案。

从封闭走向开放式审判

  提要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并由其主持相关问题的法庭调查和质证活动,在合议时应充分听取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我们长期以来封闭性的裁判活动,逐渐走向开放式审判,尽可能地避免特殊刑事案件的错案率。

  莫洪宪: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到底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出了问题。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一旦证据收集、审查不严,产生冤假错案的风险就会增大。因此,提升证据裁判理念,是构建错案预防机制的前提。一要树立证据裁判意识。犯罪事实可获得再现的基础是证据,证据为犯罪事实再现提供了可能性,行为人留下的痕迹有的表现为言词,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有的表现为实物,如物证、书证,有的通过科技鉴定的方法将无法感知的犯罪事实痕迹加以展示等。通过对进入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鉴别、筛选、推理、拼合,犯罪事实得以清晰。从构建错案预防机制来看,坚持证据裁判理念是根本。

  二要建立证据裁判制度。以制度设计保障程序规则的有效实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畅通的救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在犯罪事实发现过程中,往往细节决定成败,当务之急是使各种规范能够得到切实遵行,并在运行中积极寻求反馈以调整制度设计。推定制度、证明制度、证明责任的设定为简化犯罪事实的证明难度和事实真伪不明的处理提供了有效途径,从构建错案预防机制来看,坚持证据裁判制度是保证。

  三要应对证据裁判的要求。证据审查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制度进行公正审判;必须坚持独立审查、中立裁判意识,避免过于依赖、迷信侦查证据,照单全收的盲从;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认证,对关键证据一证一质;重视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事实、证据的辩解、辩护,以保证审判对侦查的制约作用,将构建错案预防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于志刚: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务之急是尽快转变和调整刑事司法理念。要坚持“四个并重”:

  一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惩罚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保护人民,使人民免受犯罪的侵扰与伤害,是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所在。二者在指导刑事司法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并重,不能偏废。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近年来,从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和公众聚集点来看,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冤假错案,而不是司法机关制裁、惩罚了多少犯罪人,一件冤假错案出现,必然震动社会。这些正是社会规律、安全焦虑根源发生变化在社会舆论层面上的投射和反映。因此,应当正视和充分理解这种公众关注焦点的变化规律,坚持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是惩治普通犯罪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并重。应当同等重视惩治普通犯罪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必须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渎职侵权案件放在与普通犯罪案件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切实纠正重视普通刑事犯罪,忽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在侵权渎职犯罪中重视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忽视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的倾向。

  四是从过度强调合作转向合作与相互制约并重。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坚守合作与制约并重的司法理念,而且在当前偏重于合作而忽视制约的背景下,更应当注重司法制约理念的培养。可以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合作,这种合作应当能够反映出三方主体对各自诉讼职能的坚守,是一种在法律职责之内相互监督与制约基础上的合作,而不是建立在混淆各自分工与职责、忽视职能监督基础上的异化“合作”。

  刘德法:预防刑事错案需要综合治理。一是切实保证非法证据不进入定罪量刑的证据体系。最主要的制度设计就是: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始终都能得到律师的帮助,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全程帮助而获得与侦控方相抗衡的力量。律师的全程介入,可以使见不得光的刑讯逼供无法进行或有所收敛。

  二是将无罪推定明确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根基是对个体价值的尊重。要推翻被告人无罪的假定,应有无可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审查判断证据。

  三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检法体系。应赋予审判机关更大更独立的审判权,公诉人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使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得以查明的,尤其是不能排除关键事实、重要证据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直接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使审判之前的无罪推定成为最后的无罪判定。

  四是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取消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规定。

  五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在审委会开会提出异议时进行播放观看,同时也为以后确定是否错案时作为证据参考。

  六是引入专家陪审制度。对涉及金融票据、重大矿难、责任事故、法医鉴定、物证技术、会计账目、心理状况、疑难法律适用等专业性程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可以临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并由其主持相关问题的法庭调查和质证活动,在合议时应充分听取和采纳他们的意见。通过此举措,使我们长期以来封闭性的裁判活动,逐渐走向开放式审判,尽可能地避免特殊刑事案件的错案率。

坚守理性力戒司法盲从

  提要

  要理性对待民意。既要准确了解民意,及时掌握公众诉求,也要积极地引导民意,通过公开审判的过程,使公众更为全面地认识案件本身,避免民意被利益群体所扭曲。

  赵秉志:坚守司法理性,力戒司法盲从,应当成为赵作海以11年冤狱的代价换回的重要警示之一。第一,要理性看待司法独立。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是司法机关放弃司法独立的必然后果。首先要理性看待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宏观领导,而非司法具体工作和个案的领导,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从法律规范之中寻找推理论证的依据。其次要理性处理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既要注意对公诉案件予以审查,防止司法权的恣意行使,也要履行好在诉讼阶段的法定职责,配合有关国家机关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职能的实现。另外要理性处理上下级审判机关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是推动两审终审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下级法院也要做到司法审判不受上级法院干扰。

  第二,要理性看待司法中立。坚守司法中立,一方面要求司法者超越控辩双方的立场,居中裁判,不偏袒任何一方;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审判公开,给予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的机会,尤其是要保证被告方辩护权的依法行使,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辩护的权利。

  第三,要理性对待民意。既要准确了解民意,及时掌握公众诉求,合理甄别民意中的理性主张与非理性主张,以确保司法裁判尽可能的客观真实;也要积极地引导民意,通过公开审判的过程,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使公众更为全面地认识案件本身,避免民意被利益群体所扭曲。

  第四,要理性地回应民意,通过准确的适用法律和运用证据,以理性的司法理念、审慎的法律推理、充分的法律论证获取公众认同,进而作出符合司法公正的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好的案例胜过一部法律

  提要

  赵作海冤案已经超过它本身,成为错误的侦查、起诉、审判制造冤狱的代名词;也成了民众认识司法怎样才能保障人权的里程碑,给老百姓充当了一部最好的、最生动的刑事法律教科书。

  田立文:赵作海错案和时建锋逃费案的发生,影响十分恶劣,危害极其严重。一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作海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而且,还背负起杀人犯的恶名,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四个孩子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这种损害是多少赔偿、多少道歉都难以挽回的,教训是深刻的。二是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时建锋天价逃费案被曝光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社会公众不认可,就是明证。三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赵作海错案和时建峰逃费案的发生,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素质的质疑,对法院工作的负面评价,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更动摇了部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四是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错案的发生,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整体评判,最终失去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纠正错误,重树法院形象,最终可能会导致信任危机的不断升级,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进而危害党的执政地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吴革: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部法律,可以从以下几点说明:第一,赵作海冤案对司法队伍的影响。对于赵作海案,事实上我们的法官也发现了问题,但是为什么最后没有坚守这种良知呢?它反映了我们制度层面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以外的问题,赵作海案带来的启发是胜过刑法、刑诉法本身写在纸上的规定。

  第二,赵作海冤案引发了一系列的立法完善。2010年5月30日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判决若干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的两个证据规则,这两个规定事实上酝酿已久,在佘祥林案件中没有出来,在佘祥林案件之后也没有出来,赵作海案却很快催生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

  第三,赵作海案件对法律理念的影响。司法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禁止酷刑。赵作海案件是对这些法律基本原则活生生的诠释,比一百本教科书都更加生动,都更加能够让我们不能忘怀。

  第四,赵作海冤案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赵作海冤案已经超过它本身,成为错误的侦查、起诉、审判制造冤狱的代名词;也成了民众认识司法怎样才能保障人权的里程碑,给老百姓充当了一部最好的,最生动的刑事法律教科书。河南高院将赵作海案做教材,使整个河南法院进行系统的反思,充分发挥了组织资源的优势,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本案产生的价值远远超过佘祥林案。一个追究错案,并以错案为警示的法院,必然是一个犯错最少的法院,必然是一个值得国家和人民信赖的法院。

  宋海萍:5月9日,既是法院的“警示日”,更是我们的“教训日”。它要求我们务必时刻警醒,绷紧司法公正这根弦儿,要求我们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少一点浮躁,少一点冷漠,多一份良知,多一份正义,要求我们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高度统一,要求我们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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