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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国土局包庇纵容私企老板非法占地
一、事由:
邵东县农科所于2004年5月非法侵占我们(一、二、三、六组)周姓组民的峦头岭(又名峦头山)坟山,非法卖给了私营老板张琪建厂,厂房占地面积是35米*90米=3150平方米。张琪又于2007年至2008年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办理任何手续,又非法在我们周姓组民集体的坟山土地上建车道、宿舍、伙房、厕所等杂房,侵占组民的坟山土地面积1300多平方米,农科所和张琪共计非法侵占组民的坟山土地面积达4400多平方米(约七亩地)。农科所和张琪的土地侵权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周姓组民的合法权益,周姓组民于2007年7月至今4年多的时间,同农科所多次协商未果,还100多次向县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报告和申诉了农科所和张琪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要求妥善解决,遗憾的是至今还未得到任何答复。
二、周姓组民的坟山都座落在农科所辖区范围内,该坟山属四组周姓组民的集体所有土地,证据是:
1、根据195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章《特殊土地与其他特殊问题》的第21条规定:“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坟场以外的土地、山林则按照处理一般土地、山林办法实施没收或征收。”农科所1952年8月建场时,执行了当时的土改法,周姓的坟山依照土改法的规定,没有被没收或者征收,仍然由周姓组民使用和管理。如果当时被征收的话,那么要移坟,要付给移坟费和安排移坟墓地,而这一切都没有,因此证明52年建农场时,坟山就没有划给农场,仍属周姓组民所有,仍然由周姓组民使用和管理。
有些人说:土改法至今50多年了,现在不起作用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土改法现在仍然有用。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的第四条(一)款:“土地改革以来,依据法律和政策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属国有土地。根据52年土改法规定,坟山没有被征收,不属国家所有土地,属于组民集体所有土地。陈邦柱同志1987年5月6日在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说明》第三点,关于土地的权属,《实施办法》第四条:关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中有“土地改革以来,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规定,这是因为建国三十多年来,土地权属几经变动,其中有些变动是依据当时的政策确定的,这种历史状况应该承认,并要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至今没有退给农民的属国有土地,那么已经退给农民的就属于集体土地。
因此,根据以上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52年建农场时,周姓组民的坟山依照土改法没有被没收或被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组民的坟山没有确定为国有土地,属于组民的集体土地。这就是法律依据。
2、有62年的合同为证:1960年——1962年,农科所把我们的大部分坟山土地全部开垦为旱土,农科所侵占了周姓组民的坟山地,毁了坟茔,挖走了坟碑1000多块,该坟碑已被农科所利用于修圹坝、建仓库的屋基等。农科所侵占坟山土地和破坏坟茔的违法行为,伤害了四个组的周姓组民(当时是生产队)的心,激起了组民的愤怒,当时民众一心,把农科所开荒种在我们坟山上的药材、红薯等农作物大部分毁掉,有的组民在农科所开的荒地上自己种上了农作物。
当时农科所恶人先告状,他们一纸诉状告到邵东县人民法院,告四个组的农民破坏他们的生产,侵占他们的土地。法院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由法院的法官王依华,召集了县农科所,峦山岭公社党委的领导,大队的支书和一、二、三、六生产队队长,进行了调解,并由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合同(该合同和当时的案情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代表发言等笔录,还有法院的调查材料,法院都存了档,有据可查)。该合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上面加盖了邵东县人民法院公章,它不是一般合同,它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法院没有支持农科所关于查办农民破坏生产,侵占土地的无理请求,而是签订了一个合理合法的双方认可的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1)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合同的第八条规定:以上所有坟山因均座落在甲方范围内,今后准许葬坟放牛外,任何一方不得耕种作物,至于甲方所属范围的土地,仍可耕种。还明确规定,坟山属于乙方的,由乙方使用,准许葬坟,坟山以外的其他土地属于甲方的,由甲方使用,仍可耕种,还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后一段话:“此山现为甲方栽有药材,同意64年挖药后,停止耕种,在药未挖完之前,有个别一、二代内必须培坟的可以培坟,该条同意恢复农科所开荒破坏的坟堆,重新培坟,恢复坟山原貌。第五条的最后一句话:“坟山由乙方管理。”以上条款之规定,清清楚楚的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属关系,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难道还有争议吗?
(2)明确了坟山土地与农科所的土地界址,由于农科所开荒,把坟山都开垦为旱土,破坏了原来的界址。因此该合同重新明确了甲乙双方的界址。
(3)该协议合同制定了法律责任。合同的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必须共同执行,不得侵犯,如遇与本合同相违背时由双方领导协商或报告上级解决。在合同约束下,安安静静的度过了四十多年。
3、有邵阳市大祥区2004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书为证:
2004年,组民把良种场的97棺坟移到寨子岭坟山上。农科所又恶人先告状,并贿赂买通邵阳晚报记者李平,报道:“假坟占了国有土地”,在《邵阳晚报》上以头版头条刊登。我们对此事不服,具状告到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告邵阳晚报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寨子岭是四组的坟山地,是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晚报颠倒黑白,严重的损害了我们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还损害了我们的名誉权。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第六页其中一段文:“被告提供的寨子山地形图并不是国土部门的红线图,其也无来源的真实合法性,故被告的辩论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页(注:寨子山系周姓祖坟山,其坟山土地界址在周姓村民与邵东县农科所于1962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判决如下:(六至七页)
一、被告邵阳日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邵阳晚报》头版刊登启事,就该报第1034期所载《假坟侵占国有土地》一文中涉及周姓村民的事实部分及给周姓村民造成的名誉损害,进行纠正和向周姓村民致歉。(该启事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认可)
二、被告邵阳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自知理亏,没有上诉,按一审判决在邵阳晚报头版上向周姓村民赔礼道歉和赔偿,还交了诉讼费1467元。
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1、寨子岭是六二年合同第六条虎形山坟山的顶(又叫岭),根据合同规定的界址来确定。
2、寨子岭从洪武17年起,就是周姓坟山,葬坟300余棺,当时周姓祖宗庭年公和庭授公两兄弟从益阳来至邵东安家,若干年后,解放前(不知什么时间),庭年公房就搬走了,搬走前庭年公房就葬坟68棺,庭授公后裔为纪念庭年公房的坟茔,立石碑三块(解放前什么时候立的不清楚),刻有葬坟多少的数字,该石碑现在还保留两块,有一块已经被毁,庭授公房以前葬坟100多棺,50年(解放后)至今又葬坟100多棺,这就是事实,因此被法院采纳和支持。
三、农科所把组民的峦头岭坟山地2700平方米非法卖给了张琪建厂,还唆使张琪非法侵占我们的坟山土地,非法建杂房1300多平方米(未办任何手续),共计4000多平方米(约7亩地),我们的证据是:
1、以62年合同为证。
62年合同第五条规定 :“甲方茶园脚下峦头岭坟山,东边甲方老土为界,南边凭茶叶土人行道为界,西边以人行道为界,北边甲方老土为界,坟山由乙方管理。”该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恢复坟山原来的面貌,退回已开垦的坟山土地,二是明确峦头岭坟山的界址。东边和北边以老土为界,老土是甲方原有的旱土,叫老土。新开的是乙方的坟山,根据以上界址规定,现张琪厂房(2700平方米)都属于坟山范围内的土地,属组民的集体土地。
2、以土地管理法为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农科所在卖地之前,从没找过我们和村委会的领导认界,现有我们原村主任杨美真证词为证,他证明农科所从来没有找过他互相协商认界。就将我组民的坟山地夷为平地,因此说明农科所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之规定。
3、历史的事实为证。
该坟山从嘉庆二年至今(有族谱记载),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葬坟数百棺(现有部分葬此坟山名单)。
4、县国土局给张琪厂房定界图中注明,属占用红线内“荒空地”0.27公顷。我们的坟山是已荒了四十多年的荒空地。农科所的土地是旱土,或者为荒土,不是荒空地。
以上证据证明农科所非法卖给张琪建厂房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都属组民的集体土地。
四、张琪非法在我坟山土地上建杂房占地1300多平方米。我们的证据是:
1、根据六二年合同的第六条规定:峦头岭坟山是属于组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周姓组民的集体土地,张琪另多占的就肯定是组民的集体土地。
2、张琪未办任何手续非法建房,他从2007年---2008年,以蚕食政策步步侵占,非法建房1300多平方米。农科所非法卖给张琪的2700平方米土地是组民的集体土地,那么张琪多占的1300多平方米地肯定是组民的集体土地。
五、组民的要求:
1、2004年农科所把组民2700多平方米的坟山地非法卖给了张琪,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农科所卖土地是违法的,县国土局2007年查处张琪非法建房时只字不提农科所卖地的违法行为,其中藏有很大的猫腻,请求政府严肃查处。
2、坚决要求拆除非法建在组民坟山土地上的伙房、厕所、澡堂等杂房(1300多平方米),土地管理法的第六章的四十四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规定,我们坚决要求拆除非法建在组民坟山土地上的建筑物。祖坟,是先人安息的地方,在中国人心目中神圣不可侵犯。农科所、张琪的违法行为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张琪将厕所建在我们先人的坟地上,在我们父母、祖宗的头上拉屎拉尿,粪水在坟头上四溢,这是对祖宗大不敬,坟主的后人在感情上是万万不能接受的。而且未经迁坟公告,擅自开挖取土,造成多处坟墓的尸骨露野、遭到破坏,严重侵害了死者的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方张琪应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与死者亲属精神损失等费用。
3、组民多年来无数次向邵东县人民政府上访反映情况,包括今年寻求邵阳市电视台帮助,多次找到邵东县国土局地籍股以及执法大队,要求依法处理张琪违法占地行为,但得到的只是张琪对电视台记者的威胁。说明邵东县国土局相关部门明知张琪的违法占地行为仍予以包庇,足以说明行政不作为是基于不正当利益的客观存在。现组民要求政府查清事实,依法追究邵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一、二、三、六组全体组民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请求市领导解决村民坟地被非法侵占一事的报告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
多年来,邵东县两市镇灵泉村的村民一直都很气愤,因为有人在他们村里的坟地上非法修建了厂房、车道、宿舍、澡堂,甚至还有厕所。村民多次到邵阳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反映此事,记者也先后两次到邵东国土局等部门协调此事,至今未果。由于坟地牵涉的群众面比较广,以前还因此发生过群体事件,为维护当地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促进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向领导呈报此事,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农科所侵权卖地五金厂非法占地
关于坟地被侵占一事,还得从7年前说起,2004年,邵东县农科所将一块面积为2700平方米的坟地卖给了一私人老板修建五金厂,2007年至2008年,五金厂又私自占用坟地1300平方米,用来修建车道、宿舍和澡堂。
灵泉村村民周宝玉指出,国土局批给先锋五金厂的土地是30米宽,90米长,但实际上,宽有35米。五金厂多占的一部分土地,面积大约有1300多平方米。
在村民们看来,五金厂占用他们的坟地远不止这1300平方米,那一块2700平方米的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属于灵泉村。坟山地只不过是坐落在邵东县农科所的范围内。早在1962年,邵东县人民法院就对邵东县农科所和灵泉村第一次的土地纠纷主持签订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合同,合同明确了坟地与农科所土地的界址。
这份合同的第五条规定:“茶园脚下峦头岭坟山,东边甲方老土为界,南边凭茶叶土人行道为界,西边以人行道为界,北以甲方(农科所)老土为界,坟山由乙方(灵泉村一、二、三、六组村民)管理。”
其中“坟山由乙方管理”的乙方指的是灵泉村一、二、三、六组的所有村民。据此,村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在灵泉村村民手中,邵东县农科所卖出坟山则属于侵权,而邵东先锋五金厂占地修建建筑也无法可依。
二、 国土局职责所在 却不依法办事
邵东先锋五金厂和邵东县农科所之间的土地交易手续是如何完成的呢?又或者是根本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记者走访了邵东县国土资源局主管地籍的负责人胡桂民,他表示,“那个 1300平方米违法占地的事他们不是很清楚,他们必须查阅档案之后才能够进行确定。2700平方米土地是通过程序审批的,2700平方米的用地是办了证的,超面积的部分目前国土局处理他们是违法,没有办理手续。”
照此说来,邵东先锋五金厂2700平米的厂房是合法的,只有1300平方米的用地是违法的。可是,记者调查国土局的档案发现,邵东先锋五金厂的申请用地材料俱在,但是目前却还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与国土局负责人的“2700平方米土地是通过程序审批的,2700平方米的用地是办了证的”的说法相矛盾。
2007年5月,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对先锋五金厂非法占地进行了查处。在结案报告的处理情况栏上,写着“罚款人民币八千元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而在执行情况栏上则写着:“罚款已到位,用地已申请补办手续。”一个是责令退还,一个是申请补办,从字面上理解,两者也存在一定差异。
三、村民维权之路难 有法不依是关键
要说这些建筑违法,邵东县农科所非法卖了村民2700平方米坟山地给私营老板建厂,邵东县国土局在未查明事实也未经公示程序,连真正的土地权人灵泉村竟然尚不知情,就同意为私营老板补办用地手续;然而,私营老板并不只是在2700平方米的范围内用地,在该范围外又非法强占了1300平方米用于扩大厂房规模。私营老板为何有恃无恐,相关部门对非法占用的这1300平方米土地行为又为何视而不见,不依法进行处理呢?村民们找到镇政府、找到县国土局,又找到县政府,但是都是石沉大海。到现在,一直找了几年,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村民自拟的“再次请求县政府解决农科所侵占集体土地一案的报告”上,有村民们的诉求,也饱含着他们殷切的期盼。他们迫切要求上级部门给他们一个答复,对非法建筑强行拆除,还先人一片安息之地。可是,事与愿违。
唐人杜荀鹤说过,“耕地诫侵连冢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邵东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就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属于村民的那一份土地所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
然而,记者两次驱车前往邵东协调此事,希望主管此事的县国土局能够为村民主持公道,但一个多月过去,邵东国土局依旧没有依法拆除邵东县先锋五金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迟迟没有得到维护。
新闻综合频道作为党的喉舌,关键时刻应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恳请领导拨冗审定。
邵阳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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