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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广州王卫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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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出于演习法律的喜好而选择做律师，凭借专业技能而谋求一席之地！]]></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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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david0321</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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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话说竞业禁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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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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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这周博主忙于起草、修改顾问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可真有点犯难。签约对象如何圈定，在公司里，哪些是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该补多少？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如何界定，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约定多少合适？</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势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为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对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进行限制。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与用人单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必将在将来再就业时增大难度，譬如搞技术的，离职后不能在约定的地域、期限内从事技术工作，那她靠什么生活？在这两种利益诉求冲突中，法律做了调和，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时，需要同时约定经济补偿，作为对劳动者利益损失的补救，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无效。</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就博主接触的事实来看，用人单位倾向于扩大对象，提高违约金数额，对经济补偿或者不提，或者只是象征性地补一点点。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又加上先天不足、发育不良的工会，可以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洽谈中，根本没有力量与用人单位博弈。往往是用人单位事先准备好格式文本，劳动者只需签名就行了，签协议与卷铺盖走人，两种任你选择。这样的协议谈不上公平，更没有协商一致，或友好协商，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在事后发生纠纷，由司法部门介入，来矫正当事人权益的失衡。</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譬如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只想到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范围，而很少想到要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试想假如劳动者离职后没有违反竞业禁止，这对于原用人单位来说岂不是一笔额外开支。再说盲目扩大对象后，即使每人补几百元，也是很大的包袱。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数额没有规定，据网上报道深圳和珠海有地方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全年总收入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但如此高的数额，用人单位肯定不会干的。再说如果经济补偿标准很高，劳动者就没有再就业的动力，仅靠经济补偿就可以过得有滋有味，干嘛还要去工作，累得要死要活的。</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还有违约金，现在的通病是，竞业禁止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都是天文的数目，譬如二十万。这样规定的后果只能适得其反，虽然用人单位用心良苦，希望借助巨额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但是事实上可行吗？且不说该违约金因远远高于用人单位可能的经济损失，会招致司法部门调整。就算法院支持，那还要能够执行才行，不然不能实现的处罚是没有威慑力的。二十万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她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还清，再说流动性很强的劳动者，很难保证她不会采用三十六计，走为上策。</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制定一项制度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更靠看重她的实施效果。不管是法律也好，协议也罢，都是利益相关者的妥协产物。排除他方主要权利，或限制己方的责任，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也很难得到完全的履行。</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虽然现时工会得了侏儒症，但是在劳动者维权意思日益高涨的情况下，还想像以前那样吓唬、欺骗劳动者的管理方式已经行不通了。现在政府采取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的方式，落实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只要有人投诉或申请仲裁，政府部门就会介入，最后理亏的还是用人单位。</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员工不是公司赚钱的工具，需要尊重员工，给予员工表达意愿的机会，才能凝聚人心。已不再是国营企业的时代，劳动者不会也不再有主人翁的体会，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已不再能激发劳动者的热情，还是切身关注劳动者的利益为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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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什么是你的事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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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01T08-21-46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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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9-04T02-52-06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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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随笔</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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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常有人教诲我，男人应当以事业为重，不要沉浸于儿女私情。但是究竟什么是事业？我搞不清楚，言教之人也说不出一二来，这就很难让我服心。随便问个身边的朋友，得到的答复十有八九是他做什么的。做什么仅是指他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而不一定是他的事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已是奔三的人了，我还是广漂一族，无车无房、无家无业，缩居在城中村的出租屋里，朝九晚六地工作。出校门时的豪情壮志，也随时间的推移，消退得无影无踪，变得胸无大志。但是心底那种不甘心，不服心，让我无法平淡地生活。特别是从与他人合伙创办的公司退出后，也无创业的冲动与激情，我开始反思究竟什么是我的事业，值得我用毕生精力去追求。</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喜欢不是衡量事业的标志，我喜欢心理咨询，也曾梦想有朝一日成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喜欢当老板，而且也做过水果档档主，合伙开过公司。但我找不到事业的感觉，找不到可以为伊消得人憔悴的献身意愿。你也会有同样的感受，而且可能你喜欢的比我还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迫于生活需要所做的，也很难是事业。很多人其实并不喜欢目前从事的工作，但迫于供楼、孩子上学，只得委身工作。为什么讨厌加班，为什么感觉工作累，因为那不是你的事业，诱发不了你的热情。</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记得刚入门时，师傅曾告诫我，律师不是赚大钱的职业，想赚大钱最好另谋它业；律师也不能让你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来，想成就伟业，不如做官；律师是没有保障的，手中也没有权力，它只是法律平民。他劝我最好不要做律师，除非律师是我的事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这是过来人的心得，师傅当初南下东莞时，身无分文、举目无亲，当初的窘迫样，就连妓女都看不上他。但师傅耐住了寂寞，沉下心钻研法律，靠他对事业的执著，对演习法律的沉迷，使他在东莞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名誉，也赢得了案源。</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与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的门槛很低，但律师的淘汰率很高，是个名副其实的剩者为王。如果仅是一时冲动，或是对律师潇洒自在的羡慕，而踏入律师大门，你坚持不了多久就会退出的。想必你也听说过具有&ldquo;天下第一考&rdquo;之称的司法考试，以前只有10%的通过率，现在有所提高，但是有多少是一次通过的呢？我想肯定会低于市面上的通过率。去接触和了解备战司考人的生活，有助于你冷静下来。这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以后的路还长着呢。</div>
<div>过了独木桥，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还不要高兴太早，一年实习的日子也够你煎熬的。廉价劳动力这是对实习律师的美誉，现在挂靠律师所办理实习，不但没有薪酬，每个月还要上缴几百块的管理费。不过如果你幸运的话，碰到一个好的师傅，一个月会有一千多的薪酬，就连律师所的前台文员都不如的。</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6.25pt">我之前对律师充满憧憬与理想化，然踏入这条路后，事事并不尽人意。这里没有阳光大道，有的只是曲曲折折的羊肠小道。可谓前途光明，道路曲折，但光明何时到来，不是人发出感慨。我因没有及时还清学费，毕业证与学位证被校方扣留，而无缘司考；次年闭关三个多月，过着苦行僧的备战生活，才顺利通过司考；领到资格证后，又是拖拖延延，半年还没有办理好实习；可怜巴巴的钱包，让我羞于呼朋唤友，穿梭酒吧、KTV。但是面对这些挫折，我都平和地接受了，依然没有放弃、离开的心意。因为这是我的事业，我愿意毕生追求。</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我喜欢演习法律，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为了一个法律疑问，我常常会把它带入梦中。我喜欢加班，喜欢疯狂地工作。我在工作中找到乐趣，在起草、修改法律文书中着重成就感。我喜欢并热衷于律师的身份，心中始终都怀着对法律的信仰。</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很少有人喜欢寂寞，也很少有人不喜欢虚荣。只有找到你的事业后，你才能甘于寂寞，抛开虚荣，投身于事业中，留下一点值得称道的东西。</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什么是你的事业，不妨放下手中的工作，花几分钟认真想一下。</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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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一颗平和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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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随笔</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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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夜幕降临了，白天的热气也渐渐散去，屋里开始变得凉爽起来。博主打开电脑，对着屏幕，构思这篇博文，窗外不时传来欢呼声，估计又是奥运赛事有了精彩表现。</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律师被赋予权利斗士的雅称，以善辩出名，在外人眼里，律师个个能言善辩，黑的可以说成白的。博主走出校门后，对律师充满憧憬，以保权护利作为使命，处处都与人争辩，以防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然而在崇尚以和为贵的国度里，博主成了一个不受欢迎的人，与人争辩的结果是发生争执，僵化人际关系。</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记得不久前去电话超市打公用电话，因计费问题与服务人员争辩起来。该超市在经营场所内并没贴出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告示，当时我的通话时间为六分钟零一秒，而服务人员按照七分钟收费，我认为不合理。对方称这是中国电信的规定，打电话的人都知道，就你不知道。我据理力争，毕竟电话超市没有贴出告示，将此计费规定告之消费者，现以惯例多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实属不当得利。然对方称你愿意打电话就打，不愿意打电话拉倒。我争执了一番，还是按照通话七分钟付费，绝大部分来打电话的都不会注意通话计费，在电脑计时，分秒不差的情况下，服务人员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反正又不多，多付一毛也无所谓。</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无论社会多么进步，都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你真的是铁肩扛正义的话，你很难与人相处，譬如租房子是一按一租，先交房租后居住，你认为不合理，不愿接受，可以呀！那你就去买房子了，但天价的房子你就买不起，回过头来，又不得不租房子。其实何必去都这个气呢?在你无法改变现状时，尽管你认为不合理，还是接受吧！不要以为你是律师就有什么了不起，说你是权利斗士，你就自以为是，吃亏的还是自己。</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尽管职业特性赋予律师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没有必要非得把论辩本领发挥的凛凛尽致。在人际利益纷争中，更多的是需要坚持原则下的妥协，以求化解纠纷，而不是让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当事人不愿意看到旷日持久的诉讼，而是花最小的诉讼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就像他们情愿放弃一部分利益诉求，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是固执地追究是非曲直。</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回顾走过的路，仅是与人纷争的不快与烦恼。静下心想想，还是报一颗平和心更容易与人相处。</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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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过前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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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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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稍有规模的企业都会聘请前台文员，负责公司电话总机的转接，安排来访客户的接待。对于电话销售人员来说，前台是个鬼门关，过不了前台，很多时候就没有机会与公司相关人员联系。</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当你没有公司老板的手机号码，而该公司所有电话都需要转接时，你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公司前台。很多公司前台都是经过训练的，加上每天都要接听很多销售电话，所以她们对推销电话很敏感，你稍有不慎，就会被识别出，进而被委婉拒绝。</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博主每天都会与很多前台打交道，有时比较顺利，有时非常恼火，甚至与前台发生争执。近日情绪低落，一碰到前台挂电话就发火，进而影响一天的工作，工作的压力，生活的危机，让我冷静下来，反省自己的工作方法。</div>
<div style="TEXT-INDENT: 15.75pt">公司前台文员多数是由女孩子担任，五官端正，声音甜美，是公司对外的一张招牌，虽然她们在公司里只是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但是在电话销售人前眼里，决不能当小人物看待。与前台文员打交道，一定要懂得尊重前台，对前台以礼相待。</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她们工作主要职责就是接听、转接电话，做好来访记录。对每个呼进电话，经常会问三个问题&ldquo;你找哪位&rdquo;&ldquo;有什么事情&rdquo;&ldquo;你是哪位&rdquo;，如果你要找的人不在，她会建议你留个电话，待那个人回来后再给你联系。对于前台的询问，你千万不要显得不耐烦，虽然你们不是面对面，但是你的声音可以出卖你的情绪。另外很多时候，前台仅凭这三句提问，就可以识别出哪些是推销电话，博主也不止一次地败在这三问上。你在回答时需谨慎，最好在打电话之前就准备好你所要找的人的，姓名和职责，便于打消前台疑虑。对于你打电话的目的，没有必要与前台说得太清楚，模糊点反而比较好。</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当前台识别你的身份而委婉拒绝你时，不要生气，继续打下一个。公司聘请前台的目的就是过滤电话，让公司不需要的电话阻挡在公司之外。博主有时对前台挂电话，会大动肝火，认为一个小小前台，有什么了不起的，对我如此的无理，然后会不停地打电话骚扰，或者打过去教训她一顿，这样的结果是双方关系僵化，即使她们公司真的需要你的服务或产品，你也没有机会了。推销电话打断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耽误了他们的时间，所以公司对推销电话很反感的，前台随便让推销电话打进去是要挨骂的，再说她们每天都要接听电话，也有情绪不好的时候。</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与前台搞好关系，你会得到意外的惊喜。前台知晓公司负责人在公司的作息，以及公司对类似电话的态度，你通过去前台的沟通，可以识别此公司是否是你的潜在客户。另外前台可以将类似的电话拒之门外，帮你减少竞争对手。我一个同事擅于与前台搞好关系，他能够琢磨透前台的心理，前台工作很单调的，乏味的，如果碰到聊得来的，她们也不介意多讲几分钟。他总是聊些前台关心的话题，类似朋友聊天似的，完全不像是在推销，也打消了前台的顾虑。我很佩服他的，居然在不经意间就可以得到前台的QQ，而且还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手机号码。</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虽是做销售的，最好不要报着销售的心态打电话，而是帮助客户，在帮助客户过程中得到自己的回报。没有人对别人的帮助持恶意态度的，即使她不需要帮助，也会委婉拒绝。你打电话是想帮助公司的，前台也会放你一马的。</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以上的只言片语，是博主的心得总结，不够系统，还望博友见谅！</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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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奥运金牌的背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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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随笔</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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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八月的北京是让人亢奋的，来自世界各地的运动健儿云集于此，参加四年一度的奥运会。世界聚焦北京，国人聚焦北京，关注这场盛大的赛事，随着各项赛事紧张有序地进行，诞生了一枚枚金牌，在那颁奖台上，奥运健儿的喜悦与幸福难于仪表。荣誉、鲜花、掌声、媒体随之而来，只为这一刻，奥运健儿从几岁就开始训练，经过层层筛选，苦苦拼杀才走到今天。金牌的背后是奥运健儿对体育的一份执著，历经失败后的坚持。</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博主由此想到生活，想到自己。博主常以法律人自居，梦想成为一名大律师，但我是否对律师事业执著地追求呢？</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博主目前在一家律师所做业务助理，没有名气，没有地位，没有金钱，也没有女人，更少有人关注。每天上班就是打电话联系业务，偶尔写一点文书。身边没有律师帮带，能看到的都是和博主一样做业务的，遇到客户的询问，全靠自己灵活回答。收入不堪一提，而且还不稳定，常常为明天的面包发愁。周未躲在狭小的出租屋内，不敢呼朋唤友，干瘪的钱包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生活是清贫的，寂寞的，与自己之前幻想的完全不同。看着呼风唤雨的大律师，博主时常耐不住，不甘心过这样的生活，其实不单是博主一个人，每个律师助理都不愿过这种生活，但都在坚持着。不论是大牌律师，还是无名小律师，都是这样走过来的，从律师助理做起，慢慢积累。</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律师执业的头几年是艰辛的，但正是艰辛的日子练就律师的本领。在这条没有退路的律师路上，后退就意味着被淘汰，意味着退出律师行业。生活在推着你往前走，生活容不得你怨天尤人。不管是否有人关注你，你别无选择，只能拼命往前冲。在厮杀中，牙齿变得锋利，在失败中，获得成长。</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这一过程是残酷，淘汰掉不少人，但也造就了很多人。博主身边的同事，总是变换着不同的面孔，有的呆了一两天，有的呆了三四个月。业务助理不像文书助理，旱涝保收，出单就有提成，没单只能吃底薪，微不足道的底薪让你着实体会过紧日子的滋味。每天都面临着压力，生存的压力。一种危机感时时萦绕博主心头，我该怎么办，取得执业证时我能否独立执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不需要别人督促你，再说也没有人督促人，业绩不理想卷铺盖走人。只因不甘心过这种生活，博主得好好地过这种生活，不放弃任何机会，锻炼自己，每次拜访客户，尽可能做好准备，力求每次外出都有所收获。空闲时间，多看看案例，借鉴他人办案经验。</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奥运健儿为了今日的金牌，失败过多次，一直坚持训练。为了不平凡而过平凡的日子，为了成功而去经受失败！还是孟子的说的好&ldquo;故天将降大任与斯人也，必先而其皮肤，劳其筋骨，空乏其身&hellip;&hellip;&rdquo;。</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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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酒托”的故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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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8-11T08-21-24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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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周五晚上是奥运会开幕式，博主和一位故友边看电视边聊最近的一次网络艳遇，他不经意间提起&ldquo;医托&rdquo;、&ldquo;饭托&rdquo;、&ldquo;酒托&rdquo;，我恍然大悟，原来我所谓的艳遇，尽是&ldquo;酒托&rdquo;之流。</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前不久，博主因个人原因被迫取消申办实习事宜，心情甚是低落，而女友偏偏又闹着分手，气愤之下，博主满足了女友的愿望。博主很失望，下班后也无心早早回家，就在网上搜索女人征婚帖子。通过QQ聊天，博主结识一位女人，发生一次一夜情的艳遇。</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一个自称来自哈尔滨的女人，来广州出差，因遭男友抛弃，想通过一夜情发泄。说她是女人，可能与她不相符，她只有二十一、二岁，有着一张清纯的面孔，不过博主也不晓得女人与女孩的界限，在农村，结婚是女孩变成女人的标志，但在都市，何为女人，何为女孩，你总不可能追问人家有无性爱史以辨是女孩还是女人吧。她很直接，没了几句，话题就转换到一夜情上。在广州这个地方，人们对一夜情早已司空见惯，相比于嫖娼，一夜情是单纯的两性满足，没有掺杂钱的铜臭味，受到上流社会的推崇。博主历经暗恋后，很是认可和向往一夜情，不由得想尝试一下。不过有关色情诈骗、色情抢劫的报道，让博主顾虑重重。</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我以胡天乐的名字与她聊天，且留的也是传真机号码。我们都很认可一夜情，她就约我在动物园南门见面，并说不见不散。我原以为她会放我鸽子，在她下线后，我并没立即去赴约。等了大概二十分钟后，她打电话过来，问我几时能到，我才决定去。但在去之前，我将身份证件、信用卡等全部放在抽屉里，身上只带一张羊城通和几十块钱。</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下了车，我给她电话，她说在朝歌酒吧，让我过去。我们在酒吧门口碰了面，她是和一个朋友一起来的，不过她说那个朋友等会就走。她是个清纯的女人，很瘦，很单薄，留着短发，两乳微微隆起。她说话很轻，很甜，看不出野蛮的气息。给人的第一感觉，她不是个性服务者，少了妓女的暴露与性感。</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暴雨刚过，天空中还飘着雨丝，街上见不到行人，公交站台上的候车人伸长脖子，向车来的方向张望，一副急不可待的样子。我们打着伞站在酒吧门口聊天一会，就想找个地方先聊聊，如果感觉可以，再发生关系。她暗示我去朝歌酒吧，我看了一眼酒吧门口站着的侍女，又抬头看看闪烁的霓虹灯，想了一会，就提议找个清静的地方。我说酒吧太吵，不适合聊天，不如去麦当劳吧，实际上我是嫌酒吧太复杂，一旦去了酒吧，虽然醉酒后可以尽情发泄，但是醉酒后也容易发生意外。她也没有反对，只是给朋友打个电话，她的朋友也没说什么。</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附近的麦当劳在路的对面，要过天桥才能去。我们三人就一路前往麦当劳，路上也不知该聊什么话题，反正不可能切入正题，聊床上如何做爱的事情。我就询问她初来乍到，对广州感觉如何。</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我们进了麦当劳，发现店里很冷清，就七八个人散做着聊天。我挑了二楼的临靠街的角落坐下，此座既清净，又可以透过窗户观看灯光下的街道。我问她们想喝点什么，她说随便，她朋友说要杯果汁。她们坐着，我下去柜台处取饮料。我端着三杯果汁上来后，见她心神不定，问她是否有心事。这时她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说她朋友在下面等她，我有些可疑，她已说晚上没事的，怎么还没坐下，就有电话的，莫非她约了不止我一个男人。我挽留她喝完果汁再离开，不过她的电话又响了，催她赶快去。她再三说抱歉，然后离开了，她的朋友也一块走了。我把三杯果汁全喝光了，才扫兴地离开。出了麦当劳，我还在庆幸，还好我没有多买东西，不然有浪费了。</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次日下班后，我又见她上Q，不过IP地址显示的是哈尔滨，我还以为她回去了呢。一问她还在广州，她一会说我放她鸽子，没去赴约，一会又说我抠门，没请她喝酒。我意识到她是个骗子，就说可以请她喝酒，不过她买单，她就下线了，实际上是把我拉入黑名单了。</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我这段时间手头拮据，从不敢挥霍，要不然很可能就进了酒吧，请她喝酒。这世道盛行忽悠，一不小心就被人忽悠了，女人利用男人的色心为酒吧拉业务，无可厚非。</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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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如何起草合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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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8-11T08-20-40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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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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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博主这周二去拜访了一位客户，洽谈企业法律顾问事宜。该客户已经聘请了律师，不过合同快到期了，他们想更换。在交谈中，我了解到，该公司的顾问律师曾起草过一份专利许可合同，因对合同条款考虑不周全，被他人钻了漏洞，惹上官司。现他们一提起此事就来气，以致连顾问律师所在的律师所都记不清。</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如今广州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很激烈，法律顾问业务也不像几年前那么容易开拓，如果只是因为一份合同起草不好而丢掉一个顾问单位，岂不太可惜了。但是如何起草一份适合该企业的合同，确实是颇费功夫的事情。</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很少签署正式的合同，多数情况是以订单形式完成，需货方下订单，供货方收到后发货，更有简便的，供需双方仅通过电话就完成交易。这样的交易形式方便快捷，但是存在巨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中小企业交易的特点是次多量少，讲究方便快捷。一单几千元的生意，你搞个几页的合同出来，条款规定得甚是周全，没有几家愿意与你做生意的。</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所以给中小企业起草合同尽可能简单明了，一些常用的、必备的条款具备就行了，但是切不可上网随便下载一些版本敷衍了事。网上提供下载的版本大都是通用的，标准的，企业法务人员自己都可以下载，那么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也就没用武之地，你还想期望明年续签合同吗。 </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兼作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客户服务，也曾起草数份合同，现就本人的做法写出来，供博友分享。</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在接到起草合同的事项后，会与客户相关负责人沟通，探询他们的要求，以往交易习惯。假如他们目前正在使用，博主会让他们提供一份，因为这一份合同显示着企业的交易习惯，譬如付款方式，验货标准等等，可以让你更深入了解该企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在了解客户需求后，就可以起草合同了。标题一般是XXX购货协议，接下来是合同编号，这不是必备的，但便于合同管理。合同首项大都是当事人资料，有些很详尽，有些只需要一个姓名或名称即可。下面就是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货物的规格、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时间，验货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最后是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是付款与验货，因为事后发生的纠纷往往就是产品质量异议和拖欠货款。</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合同草稿完成后，要一读，审查合同漏洞，事先预测可能的风险与对策。然后将草稿交给客户审阅，让他们提出哪些地方符合他们习惯，做进一步修改。千万不要以为客户对法律不专业，没必要让他们修改。其实你征求他们意见，彰显你对起草合同很重视，而且实际上他们比你对行业交易风险了解的更透彻，只不过不能用恰当的专业术语表达罢了。再说征求他们意见，可以提高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对客户修改后的合同进行二读，此时主要是将客户修改的语言换成专业术语，另外从整体上把握条款之间有无逻辑上的矛盾之处。</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在将合同交付客户前，还要进行三读，此时主要是检查错别字和标点符号。博主曾犯过这方面的错误，起草合同没有审查错别字，导致某个条款尽然出现三个错别字，给客户造成不负责任的印象。</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合同交付客户后，还需要及时跟进，询问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有无碰到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这方面博主以前没有主动做过，大都是客户在使用过程中碰到异议了，再打电话咨询。以后尽可能改进。</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起草合同算不上很大的事情，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做事的态度，也影响企业是否与你续签法律顾问合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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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挤公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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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8-11T08-19-08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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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随笔</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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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自从博主搬到天河棠下居住以后，每天上班坐车都是一个&ldquo;挤&rdquo;字，挤着上车，挤着投币，上了车还是挤。除非是始发车，你根本不用妄想有座位，能有个落脚的地方已经是万幸了。你若不挤，极有可能错过那班车，最终上班迟到。</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上班高峰期是早上七点至八点半，每天早上七点以后，公交站牌附近汇聚了很多上班族，</div>
<div>在不远处的棠下牌坊，人流从深巷子里涌出，朝公交站牌走来。当一路公交车靠站，尚未停稳，人群便涌向车门，急着投币上车。车上此时已经站满了人，司机一将前门打开，一只只伸长的手臂，捏着羊城通或纸币，急于打卡、投币。只要付了钱，就等于成功了一大半，即使车门处已经站满人，总还可以再挤几个，然后司机费力地关上车门。</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以前住在远郊区，又是始发站，从来没想过要挤公交。刚开始起床早，赶在高峰期之前就已经坐车了，也不见得有多挤。后来见每次八点不到就到办公室，然后等到九点在上班，自然就不想起床那么早。打算搬到棠下时，博主的女朋友已经提醒过，住在棠下上班坐车会很挤的，我刚开始不以为然，那么多车次，哪会上不了车。</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我是不愿意和别人挤公交车的，但是我不挤人，别人也会挤我，谁都不想成为上不了车的人。此时的上车是无序的，更不用说礼让，博主有好几次都没坐上车。由此博主想到竞争，机会有限，只有去争才能取得。过于讲究礼让，只会错失机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不过挤上车时千万要注意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小偷早就注意&ldquo;挤&rdquo;公交车了，趁拥挤之时，伺机下手。博主有次险些丢了手机，当时急于往车上挤，突然感到有东西插进口袋，低头一看，一个家伙正将一把镊子往包里塞。我抓住他的手，拉出人群，不过被他挣扎跑掉了，我边追边喊抓小偷，没人去抓，我自己是追了一段就停下来了。此时路人正在赶着乘车，谁会有心去抓小偷，再说避之还来不及呢。后来博主挤车时特别护住钱袋。</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乘车是要投币的，但是上班高峰期却有孔子可钻。那么多人挤上车，总会有个别人不买票的，特别是从后门上车时。一下子挤上来那么多人，谁知道谁没买票呢，再说除了司机，又有谁去监督乘客买票呢，一旦缺少有效监督，总有人不遵守游戏规则。</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车下的人急于上车，车上的人急于赶路。车上的人挤在车门处，车下的人围在车门外。车上的人不愿意主动往里面站，看着车下的人挤来挤去，车下的人不愿意错过乘车，看着车上的人急躁的眼神。车关不了门，司机烦了，车上的人急了，车下的人火了，时间却在相持中流逝，其实大家都相互配合一下，车上的人往里挤挤，车下的人能上车就上车，不能上车就等下班，完全可以避免此种局面。</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现在都是赶在七点左右上车，高峰尚未来临，上车不挤，路上不塞，再说只是提前出门十多分钟，路上可以节省半个小时，很经济。</div>
<div>&nbs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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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官调解的艺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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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8-04T08-13-57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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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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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博主不是法官，但从最近代理的一件劳动案件中，领略到法官调解的艺术，在此写出来，以供博友欣赏。</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该案是我指导老师顾问单位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很小，案情也简单，老师就交给我实际操作。用人单位的诉讼目标就是尽可能拖时间和不付钱，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劳动者先是去相关部门投诉，后才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超过仲裁时效，最后才到法院起诉。答辩的要点就是抓住仲裁时效。</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该劳动者从2008年1月27号入职，工资是700元/月，包三餐，职责是理货。2月28号离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向法院提交了入职表、工资单、考勤卡以及辞职申请书等材料，假如抛开仲裁时效来论，考勤卡上足以显示加班的事实，工资单上也显示他实领工资数额，低于广州2007年度的最低工资760元/月，在加上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案子用人单位很难有活动的空间。</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在开庭时，我们首先答辩劳动者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而且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已经作出定论，然后再针对他的具体诉讼请求一一答辩。他则陈述工作是多么辛苦，以及曾求助于多个部门。审判员主持双方调解，原被告都同意调解，但是对于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审判员就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对劳动者说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如果判决对其不利，对我们则说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特别是工资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得不到赔偿，他势必会再向其它部门投诉，这样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我们以委托人没有授权调解为由没有提供具体赔偿数额，最后审判员宣布休庭。</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庭后，审判员反复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双方赔偿数额尽可能接近。后来我单独又去法院参加调解，去前用人单位曾告诉我，只愿意赔偿三百元，再多就等法院判决。第二次调解时，劳动者一再主张至少应赔偿五百元，从他诉求的两千元已降到五百元。我陈述时很简单，要么赔三百元，要么等法院判决，审判员曾单独做我的思想工作，我告诉审判员，反正原告已经超过时效，委托人只授权我在三百元范围内调解，再多就让法院判决。审判员又单独做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双方情绪都很高涨，劳动者想调解，只是显赔偿数额太低。调解一直进行到十二点多，审判员急着下班，一直督促劳动者拿出最后决定，是调解还是等法院判决。最后劳动者接受了三百元的赔偿，我为用人单位垫付了三百元，当庭履行完毕，书记员记录在案。</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当时我一直认为劳动者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实施之前，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而且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理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为劳动者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下出定论以及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也倾向于认为超过仲裁时效。只不过在博主写此篇博文时，才发现最高院在2006年8月4日公布《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在该解释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情形。该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案中，劳动者确实曾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具有中断情形，只要他请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就完全可以得到远高于三百元的赔偿数额。</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pt">呵呵，一场官司就这样被调解结案了，事后很难找出法院的破绽，即使拿仲裁时效中断说事，劳动者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想到这，博主一笑掩盖之。</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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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货物丢失，如何理赔？</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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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8-04T08-13-01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8-04T08-13-01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09-06T06-59-17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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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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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1pt">最近一位刘小姐向博主咨询货物丢失理赔的事情，事情的经过如下：她在2008年5月份将价值八千的货物委托某物流公司从广州托运到上海，并委托代收货款，运费是一百元。当时她向物流公司投了货物险，保险价值为五千元，保险费是二十元，保险是物流公司自己承保的。后来货物运到上海后被人骗领，物流公司上海办事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现该案还没有侦破，无法确定是货物由谁骗领的。刘小姐向该物流公司交涉，索要赔偿，对方以案件没有侦破为由，拒不赔偿。在该案中，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如果应当赔偿，该赔多少钱？</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刘小姐认为，现在货物被骗领了，她钱货两空，物流公司要么赔钱，要么给货。而物流公司则认为，货物被骗领，他们已经及时报案，等公安机关破了案子，由骗子赔偿。两方很难和解，向法院起诉吧！耗费的人力、时间远大于所能索赔到的赔偿款，得不偿失，不起诉吧！白白丢掉五千快。</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我曾和做物流的朋友聊过货物丢失赔偿的事情，物流公司在货物丢失后，首先看托运人是否买了货物险，假如买了保险，保多少赔多少，假如没有买保险，就按照运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十倍至二十倍不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物流公司接收货物时，并不评估货物价值，如果事后按照托运人要求的货物价值赔偿，显然对物流公司不公平，其所承担的风险过大。</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缘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除外。至于赔偿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本案发生在货物已经运到目的地，在交付收货人之前被骗领，这是否还属于运输过程中？在物流公司的货运单上已经注明货物丢失按照运费的十倍或二十倍赔偿是否属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已有约定？</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博主认为，在该案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侦破案件，货物被骗领，物流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尽管货物已经被运到目的地，仍在运输过程中，所谓运输过程中，并非狭隘地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途中，而是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这段时间都属于运输过程中。货运单上注明的赔偿方法，是承运人事先单方制定的，没有与托运人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当其涉嫌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或加重托运人责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无效。譬如本案中，货物被骗领，按照货单上注明的，物流公司只需赔偿两千或三千元，显然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1.75pt">在该案中，刘小姐可以依照保险条款向物流公司索赔五千元，不足部分再按照货运合同索赔，也可直接依照货运合同索赔。</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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