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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东莞商标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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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7-10-17T12-09-22 GMT+08:00</modified>
<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知识产权顾问商标专利申请服务电话:23036806转1803;手机:13415876389;在线QQ:574939271]]></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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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与他人专利或申请冲突怎么办,东莞专利检索,专利申请前一定要做专利检索是专利撰写人应具备的工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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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7-15-14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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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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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与他人专利或申请冲突怎么办</p>
<p>　　如果检索到与己方申报项目相冲突的他人有效专利，迫在眉睫的工作是将自己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评估是否涉及侵权。这是一项极其关键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是否存在潜在侵权可能性的判定，最终能够做出决定性的结论的人，不是专利代理人、不是律师、不是药监局，也不是专利管理机关，最终盖棺定论的是法官，而且诉讼程序还有一审、二审，甚至于再审。除本案审理法官外，其他所有人的意见都是&ldquo;咨询服务&rdquo;。<br />　　如果有涉案专利缺乏&ldquo;三性&rdquo;的证据，可以提出无效请求；如果是一专利申请，可以向国知局提意见陈述，使该专利申请在授权时缩小权利要求，使自己跳出其保护的范围，亦可尽量避开冲突的部分。但是，这种避开应咨询专家，不能自以为是，因为&ldquo;等同替代&rdquo;也属侵权。<br />　　如果己方项目是在涉案专利基础上作出的创造发明，哪怕己方也申请了专利、获得了专利，擅自实施，也许还会侵权。但是，自己有专利在手，远比赤手空拳强，可以利用其与基础专利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br />　　如果己方项目完全是利用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知技术），或者就是仿制现有技术进行的，应该注意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这样，即使在侵权诉讼中，亦可用现有技术抗辩。<br />　　当然，尽早终止可能潜在侵权的项目也是一种策略。项目半途而废，损失当然有，但比陷入漫长的侵权诉讼最后被判侵权赔偿要好得多。何况，如果该项目是通过技术转让花高价买来的，转让方应该承担相当一部分损失。如果转让合同订得好，受让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将大大减少。<br />　　对与专利申请的分析比较较之专利要更为困难。专利申请不是专利，尚不具有专利的独占性，但其有可能在将来某一时成为专利。这种专利申请的情况，《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没有涉及。此时，就需要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是看其公开的内容与要求保护的范围；二、是与本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冲突，冲突的具体内容；三是如果有冲突再看其授权的前景。此项评判不仅难度大，工作量也非常大。如果不冲突，要有充分的事实与理由，并且进行备案。即使将来因自己评判失误，但至少是&ldquo;尽到注意&rdquo;的证据，也会减少赔偿。</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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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怎样对待专利侵权东莞专利侵权了怎能么办,专利侵权了怎样去处理,东莞专利侵权了怎样保护,东莞专利申请服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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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7-02-01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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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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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怎样对待专利侵权 </p>
<p><br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有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以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汕头市人民法院和汕头市专利管理局都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的案件。 <br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不好销。但是作为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显其优势，当然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r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利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br />收集证据、核查事实<br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br />这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 <br />物证&mdash;&mdash;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br />书证&mdash;&mdash;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br />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 <br />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br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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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对专利权本身重新评估,东莞专利侵权诉讼东莞专利申请保护东莞专利侵权了怎么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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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6-55-41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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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9-08T06-27-42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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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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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对专利权本身重新评估<br />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判断最终可能会引起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的胜与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是否无懈可击。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利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对方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现实生活中这种例是不少的。 <br />例如，有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赔偿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被告以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请求，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后，侵权被告又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第二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次理由成立，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便无从谈起。侵权诉讼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而中止三年，由于专利权人起诉时态度强硬，要求对被告侵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当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原侵权纠纷案的被告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搞得原专利权人十分被动。<br />所以，起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p>
<p>侵权警告<br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br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br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br />（１） 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br />（２） 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br />（３） 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br />（４） 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br />起诉时机的选择<br />实践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起诉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 <br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br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产品的出现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效益，此时，专利权人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作充分。只有在该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独占市场，且市场需求量又不大或者产品属时令产品、季节性很强时，及时起诉才是必要的。 <br />如果专利权人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方会因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nbsp; <br />&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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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企业实用专利保护策略东莞专利申请保护东莞专利申请代理东莞专利注册东莞实用新型专利怎样保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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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6-50-40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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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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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企业实用专利保护策略 <br />&nbsp; <br />一、专利保护&mdash;&mdash;企业的&ldquo;生命线&rdquo;<br />　　1．专利的基本问题（风险分析及预测）<br />&nbsp;&nbsp;&nbsp; 2．专利保护重要意义</p>
<p>二、专利技术开发中的策略<br />（一）&nbsp;&nbsp; 专利版图的技术导向<br />1．专利地图就是将专利信息地图化，专利地图通过对专利资料中所包含的大量技术、经济、法律的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利益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整理，最后以清晰明确的统计图表的方式呈现出来。可以说专利文献是专利版图上的&ldquo;搜索引擎&rdquo;&hellip;&hellip;<br />2．&ldquo;海尔案例&rdquo;分析：著名的海尔集团早在1988年就建立了一套简便易查的检索专利卡片系统，并收集了1974年至1986年之间世界上25个主要工业国的与冰箱制造相关的14000多条专利文献，事实上，多年来海尔集团的专利申请量一直位于全国企业之首，这其中专利文献的引导功不可没&hellip;&hellip;<br />（二）&nbsp;&nbsp; 科技项目资金政策与申请解读<br />1．许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遇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资金投入不足。除了自筹资金外，实际上企业也要充分利用政策，利用各级科技资助项目为自己&ldquo;助燃&rdquo;。 <br />2．创新基金相关规定解读：1999年科技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也明确的各类中小企业以及支持的项目和承担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hellip;&hellip;<br />三、专利申请与实施中的策略选择<br />（一）法律选择<br />知识产权的法律渊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而技术成果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如：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生物药品、纳米产品以及先进的生产工艺等。知识产权的各个专门法分别保护不同形式的技术成果，功能不同，授予的权利不同，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因此应当慎重地选择。</p>
<p>选择技巧：<br />1．&nbsp; 对技术成果的独占性程度，企业可依以下顺序选择&hellip;&hellip;<br />2．&nbsp; 以权利取得的要求高低为序，依次的选择&hellip;&hellip;<br />3．&nbsp; 以知识产权费用或减少风险为标准，所作的法律选择又有不同&hellip;&hellip;<br />（二）&nbsp;&nbsp; 专利类型选择</p>
<p>就大多数企业而言，选择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是最为通常的做法，然而就选择专利法保护而言，也存在着专利类型的选择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同类型的选择意味着不同的法律保护。<br />选择技巧：（略）</p>
<p>（三）权利组合选择</p>
<p>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单一的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而是各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保护、综合保护，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络。因此对于已申请专利法律保护的企业，并不妨碍其采取其他法律加以保护。</p>
<p>组合技巧：<br />1．&nbsp; 专利与商标的组合（包括与本企业商标结合策略和与他人商标结合策略两方面）<br />2．&nbsp; 专利权同著作权的组合<br />3．&nbsp; 发明同外观设计的组合<br />4．&nbsp; 使用新型同外观设计的组合</p>
<p>&nbsp;</p>
<p>（三）&nbsp;&nbsp; 专利实施方式的选择</p>
<p>成功的高新科技企业多是靠成功地实施专利而发展起来的，只有将技术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才可能获得长期的经济回报。专利实施的方式有多种，应当科学地分析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与竞争方或合作方的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信誉、企业业绩、企业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实力、企业信息能力、企业发展战略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实践中灵活实施。</p>
<p>具体的实施方式选择技巧：<br />1．专利独占实施<br />2．专利许可实施<br />3．专利出售或投资<br />4．专利联合实施<br />四、专利侵权保护的实用策略<br />如何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是一个关乎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难题。现实中企业与侵权人以牙还牙、相互诋毁进而导致两败俱伤，或是企业限于时间、精力的原因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的事实并不少见，因此实施正确有效的专利侵权保护策略十分重要。 <br />侵权保护实用技巧：<br />1．警告与侵权谈判技巧<br />2．舆论借助技巧<br />3．专利的行政保护技巧<br />4．专利诉讼技巧</p>
<p>五、企业专利管理及专利保护策略运用的案例分析<br />总之，重视知识产权，强化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已成为现代企业一个重要特征。国外高新企业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br />美国IBM公司案例分析，<br />IBM成功之道之一就是它的专利法保护策略。目前拥有一千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br />&nbsp;<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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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 东莞专利侵权诉讼代理东莞专利注册申请服务东莞专利申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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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6-46-49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3-24T16-46-49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09-08T06-27-42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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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是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无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直接进行对比，因此，在进行专利侵权行为判断时，必须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分解成单独的技术特征，然后用这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即用&ldquo;特征分析法&rdquo; 进行对比[[1]。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中缺少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因此，对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其中第一个环节是对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认定；第二个环节是在第一个环节的基础上，将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认定的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比较，确定是否侵权。在上述两个基本环节中，涉及专利侵权理论中若干重要的相关原则，如折衷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等。<br />&nbsp;一、折衷原则</p>
<p>&nbsp;&nbsp;&nbsp;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社会或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在技术公开的同时，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利的边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2]。例如，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ldquo;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rdquo;。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br />&nbsp;&nbsp;&nbsp;&nbsp;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ldquo;中心限定制&rdquo;，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ldquo;周边限定制&rdquo; [3]。中心限定制，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中心限定制的理论依据是专利权人很难写出恰倒好处的权利要求书，有时难免把个别不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从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实质上是对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结果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较多的保护。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立法，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本位，随着立法本位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很多国家逐步放弃了&ldquo;中心限定制&rdquo;的理论。因为采用中心限定制，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不能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有时是不公平的。为了克服&ldquo;中心限定制&rdquo;的缺陷，一些国家，如美国，后来采用了周边限定制。所谓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采用周边限定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周边限定制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是国家或社会用以换取技术公开的对价，作为对价的权利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和清晰的。采用周边限定制虽然对公众有利，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时是不利的。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专利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br />&nbsp;&nbsp;&nbsp; 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有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对权利要求应有的解释也从理论上加以阐明[4]。《〈欧洲专利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解释为：&ldquo;公约第六十九条不应当被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须按照权利要求书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限于用作解释权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处；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条也不应被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向导，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所能理解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所希望的保护范围。相应地，应在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寻求该条的解释，既考虑给予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又给第三者以法律的稳定性。&rdquo;这一解释表明，欧洲大陆国家已从&ldquo;中心限定&rdquo;原则转向折衷原则。<br />&nbsp;&nbsp;&nbsp;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则。其中 &ldquo;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rdquo;确定了一个大前提，即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ldquo;中心&rdquo;，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偏激作法。其中&ldquo;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rdquo;是在承认上述大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5]。虽然法律上对折衷原则没有下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折衷原则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则是对&ldquo;中心限定制&rdquo;和&ldquo;周边限定制&rdquo;的折衷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具体来说，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br />&nbsp;&nbsp;&nbsp; 采用折衷原则顺应了20世纪民法的立法本位从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本位向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转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以说明书和附图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br />&nbsp;&nbsp;&nbsp; 二、禁止反悔原则<br />&nbsp;&nbsp;&nbsp; 在适用折衷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还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专利权人不能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又对权利要求作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对那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作出修改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6]。这一原则在很多国家采用，《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也将禁止反悔原则写入其中，我国专利法没有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采用的[7]。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这实际上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我国在以后的专利立法中应增加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br />&nbsp;&nbsp;&nbsp; 三、相同原则<br />&nbsp;&nbsp;&nbsp; 所谓相同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8]。根据相同原则判定的侵权称为相同侵权。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含有的技术特征最少，其保护范围也最宽，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区别特征，也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共有特征，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共有特征，而是保护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由区别特征和共有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将整个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比对对象，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才构成侵权，因此，相同原则又称全面覆盖原则。<br />&nbsp;&nbsp;&nbsp; 根据相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这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br />&nbsp;&nbsp;&nbsp;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ldquo;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rdquo;[9]。例如，对比文件中使用和公开的是&ldquo;卤素&rdquo;，发明专利申请中选用的是&ldquo;氟&rdquo;，因&ldquo;卤素&rdquo;相对于&ldquo;氟&rdquo;是上位概念，则对比文件中&ldquo;卤素&rdquo;的公开并不损害用&ldquo;氟&rdquo;对其作限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特征是&ldquo;卤素&rdquo;，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ldquo;氟&rdquo;，显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构成相同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还规定，若一项专利申请&ldquo;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并且该两数值范围无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的，则以较窄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hellip;&hellip;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判断&rdquo;[10]。例如，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浓度范围是X＝10%～80%，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浓度范围是Y＝30%～60%，同时给出该范围内的特定值50%，其余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则以Y＝30%～60%和50%为限定特征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并可授予专利权。但是，这种情况下，若对比文件是一有效的专利，后取得专利的技术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若未经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该专利，仍构成相同侵权。<br />&nbsp;&nbsp;&nbsp;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适用相同原则，并不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p>
<p>&nbsp;&nbsp;&nbsp; 四、等同原则<br />&nbsp;&nbsp;&nbsp; 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并不多见而相似的事物却很多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完全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相同原则，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专利权人以公开其发明创造所换来的专利权就会落空，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宗旨相悖。如何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侵权，于是，等同原则应运而生。<br />&nbsp;&nbsp;&nbsp;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或技术上存在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点，但应认定为侵权[11]。<br />&nbsp;&nbsp;&nbsp; 对等同原则的创立和发展产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国，其采用等同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18年，后来，这一理论被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用，逐步成了国际公认的理论。现代等同理论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年在一个判例中建立的，该判例提出了一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准则，即判断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行为客体的各个技术要素是否&ldquo;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rdquo;。上述准则被称为&ldquo;功能&mdash;&mdash;方式&mdash;&mdash;效果&rdquo;准则。<br />&nbsp;&nbsp;&nbsp; 《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将等同原则纳入了对专利法进行实质性协调的范围，建议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同时规定：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是指它们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产生相同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br />&nbsp;&nbsp;&nbsp; 等同原则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应用，我国的专利法虽经两次修改，但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弥补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法第56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中对等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ldquo;&hellip;&hellip;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rdquo;。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完全采纳了《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的建议。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等同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12]：一是客观标准，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必须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简单的替换或变换。这与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ldquo;功能&mdash;&mdash;方式&mdash;&mdash;效果&rdquo;准则相一致；二是主观标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即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群体，既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专家，[13]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一般说来，本领域具有初、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可以视为普通技术人员。<br />&nbsp;&nbsp;&nbsp; 关于等同的判断标准，美国最高法院曾提出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以是否&ldquo;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rdquo;为标准；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判断是否等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判断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定义的技术方案出发是否能够容易地想到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这实际上相当于我国司法解释中的主观标准。从我国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标准时，才能认为构成等同。等同的判断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在美国的法官中有分歧，但多数法官认为属于事实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等同的判断是属于事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专家证词、现有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等，在美国等同的判断是由陪审团来裁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等同的判断也是作为事实问题，并且，对是否构成等同，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13][14]，但鉴定结论最终由法官认定。相同侵权的判断属于客观的判断，当事人有足够的把握预见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判断结果，而等同侵权的判断则不同，它包括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既然判断时有主观性，最好有主观判断标准。我国的上述司法解释既吸收了美国的客观标准，又吸收了德国的主观标准，应该说是一理想的标准。<br />&nbsp;&nbsp;&nbsp; 有了等同的判断标准后，如何适用判断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德国最高法院都认为，不仅需要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且还需要把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更为接近专利技术，还是更为接近现有技术，如果更为接近现有技术，则不能认为等同侵权[14]。实际上，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等同侵权的指控，可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对于更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别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15]。<br />&nbsp;&nbsp;&nbsp; 等同判断还存在时间点问题，有人认为应该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德国法院采用此观点；美国和日本的判决则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笔者认为，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更为可取，因为，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在有效期内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这样对专利权人才是公平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十年前普通技术人员很难想到的事情，十年后可能成为一种常识，如果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在专利有效期的后期，该专利权可能名存实亡，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p>
<p>&nbsp;&nbsp;&nbsp; 五、多余指定原则<br />&nbsp;&nbsp;&nbsp;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br />&nbsp;&nbsp;&nbsp; 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结果使得被控侵权技术虽然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几项技术特征，仍然认定被控侵权技术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质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采纳这一原则，在我国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对该原则的适用持反对态度。<br />&nbsp;&nbsp;&nbsp;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多余指定原则方面的规定，但全国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ＯＯ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条件和要求。在专利侵权判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国内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专利申请人及专利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水平普遍不高，现实大量存在着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如果完全排除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则会使相当一部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确有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必要。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法实施初期也许还有意义，但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已有近20年的时间，在专利法实施正常化之后，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确定的，多余指定的运用将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与稳定性，实质上是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会给专利制度注入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和混乱。多余指定的运用，会妨碍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水平的提高。多余指定会破坏专利制度中有效(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的统一。<br />&nbsp;&nbsp;&nbsp; 笔者认为，我国早就制定了专利申请代理制度，而且，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要经过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在不宜再以&ldquo;专利申请人难以写出恰到好处的权利要求书&rdquo;为由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事实上，很多国家并不采用这一原则。首先，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违反我国专利法，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ldquo;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rdquo;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件，是权利的范围，该范围应当是确定的、稳定的，否则，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运用多余指定，其实就是修改专利的权利要求，就是将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文字，也就是&ldquo;多余指定&rdquo;删去。从专利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件的角度讲，法院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ldquo;禁止反悔原则&rdquo;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正是为了保证权利要求范围在专利性审查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一致性。&ldquo;多余指定原则&rdquo;与专利法的&ldquo;禁止反悔原则&rdquo;有直接冲突，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之嫌。如果充许&ldquo;多余指定&rdquo;，那么发明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时在专利要求中多加入一项或多项&ldquo;多余指定&rdquo;，这样其权利要求的范围将会比较小，容易获得授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明人可以说这些&ldquo;多余指定&rdquo;是多余的，从而将权利要求范围扩大，这与专利制度的宗旨相违背。再次，既使专利申请人确实是在撰写专利申请书时出现了失误而出现了&ldquo;多余指定&rdquo;，我们不能因少数人的失误而破坏专利制度，何况，任何人出现失误，都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就是应当由集法律、自然科学知识于是一身的人来完成的，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活动，是不应当疏忽大意的。因此，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弊大利小，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废除多余指定原则。</p>
<p>&nbsp;&nbsp;&nbsp; 六、结语<br />&nbsp;&nbsp;&nbsp; 上述各相关原则虽然不同，但它们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是相互联系的。采用折衷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有时还要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性修正，有时又需用等同原则进行修正。禁止反悔原则、等同原则和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都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正手段，但性质却不同，禁止反悔原则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作限制性解释、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发明创造的具体说明作为修正的依据，等同原则是以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普遍理解和共识作为修正的依据。在用特征分析法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应首先用相同原则进行判断，若不构成侵权，则还要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要考虑是否有禁止反悔的事实，若存在这一事实，则应首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的范围进行限制，在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的范围进行限制后，再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上述几种原则互相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了专利侵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适用上述相关的原则，不能将它们分割开来，要把它们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加以运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发明人、被控侵权人、律师、法官或有关技术专家来说，都是不能回避且又不易掌握的难题，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适用折衷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和&ldquo;特征分析法&rdquo;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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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东莞专利申请东莞专利申请查询检索东莞专利申请代理东莞专利侵权诉讼代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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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24T16-42-59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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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9-08T07-41-43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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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企业技术保护</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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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哪些专利纠纷</p>
<p>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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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联想集团董事会主席杨元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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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15T11-54-01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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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知识产权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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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收购IBM公司的个人电脑（PC）业务，乘着奥运东风，联想这个深深打着创新烙印的民族品牌的国际化道路已越走越宽。联想集团董事会主席杨元庆当选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后，希望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争取更好的环境，希望政府提出更多的支持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战略举措。他认为，联想能顺利完成&ldquo;蛇吞象&rdquo;的交易，营业规模由并购前的30亿美元变为现在的170亿美元，实现利润5亿美元，是并购前的3倍，始终得益于坚持自主创新。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杨元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是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联想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联想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方面有3个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其次是为了获得与竞争者交叉许可的筹码，最后是为了直接许可获得专利许可费。&nbsp; </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杨元庆表示，联想集团在国内外都建立了较大的研发中心，形成了&ldquo;全球创新三角&rdquo;，并通过联合研发、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合作创新。据了解，联想通过并购IBM全球PC业务，不仅拥有了一支2000多人的高素质研发队伍，获得了国际上最先进的PC研发技术，而且拥有了5000多件专利，从而在短时间内为企业自身积累了丰厚的创新资源。</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很低，杨元庆认为这主要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自主研发投入不够。2006年我国科研投入达到历史新高，也只占GDP的1.4%，低于世界1.6%的平均水平。此外，我国的创新体系一直以科研院所为主体，产学研割裂。而美国3/4以上的科研活动在企业完成，科研成果转化率达80%以上。</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为发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杨元庆建议，国家应支持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确保科研经费充足。国家应支持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化全价值链成长环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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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 0px">来源:（知识产权报记者　刘 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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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br />收购IBM公司的个人电脑（PC）业务，乘着奥运东风，联想这个深深打着创新烙印的民族品牌的国际化道路已越走越宽。联想集团董事会主席杨元庆当选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后，希望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争取更好的环境，希望政府提出更多的支持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战略举措。他认为，联想能顺利完成&ldquo;蛇吞象&rdquo;的交易，营业规模由并购前的30亿美元变为现在的170亿美元，实现利润5亿美元，是并购前的3倍，始终得益于坚持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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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MARGIN: 0px">　　杨元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是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联想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联想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方面有3个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其次是为了获得与竞争者交叉许可的筹码，最后是为了直接许可获得专利许可费。&nbsp; </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杨元庆表示，联想集团在国内外都建立了较大的研发中心，形成了&ldquo;全球创新三角&rdquo;，并通过联合研发、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合作创新。据了解，联想通过并购IBM全球PC业务，不仅拥有了一支2000多人的高素质研发队伍，获得了国际上最先进的PC研发技术，而且拥有了5000多件专利，从而在短时间内为企业自身积累了丰厚的创新资源。</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从整体来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很低，杨元庆认为这主要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自主研发投入不够。2006年我国科研投入达到历史新高，也只占GDP的1.4%，低于世界1.6%的平均水平。此外，我国的创新体系一直以科研院所为主体，产学研割裂。而美国3/4以上的科研活动在企业完成，科研成果转化率达80%以上。</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为发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杨元庆建议，国家应支持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确保科研经费充足。国家应支持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化全价值链成长环境。（知识产权报记者　刘 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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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广州设分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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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13T08-56-53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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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知识产权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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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简称USPTO）在美国驻广州领事馆设立全球第7个分部。这是继巴西巴西利亚、印度新德里、俄罗斯莫斯科、瑞士伯尔尼、埃及开罗、中国北京之后，USPTO首次在一个国家首都之外的地区设立分部。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美国驻华大使馆高级知识产权专员柯恒表示，USPTO做出此项部署是看中了广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据悉，截至2007年底，广东省商标注册总数已经超过38万件，连续13年居全国首位。其中，驰名商标认定总数达108件，同样居全国首位。</p>
<p style="MARGIN: 0px">来源:（知识产权报　于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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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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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13T08-54-29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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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知识产权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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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国知网讯　日前，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向中央企业发出了《关于申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p>　　《通知》明确，获推荐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必须创新性突出，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产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p>
<p>　　《通知》指出，获推荐的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满足另外两个重要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和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p>
<p>　　据了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决定将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纳入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ldquo;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rdquo;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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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陈丽芬:要靠创新和品牌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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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13T08-52-38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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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知识产权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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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ldquo;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这句话说到我们心坎上了。&rdquo;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ldquo;特别是我们传统纺织服装产业，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做强自主品牌，来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rdquo;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陈丽芬说，商务部分析数字显示，我国平均出口一件衬衣只能赚0.3美元，实际上有的还达不到这个数字。这就意味着，出口8亿件衬衣的利润才能买一架空客A380飞机。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多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品牌意识淡薄。</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ldquo;只有坚持科技创新，发展核心技术，培育自主品牌，才是传统产业特别是纺织服装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rdquo;陈丽芬说。据介绍，阳光集团经过21年的发展，精毛纺生产规模占全国的10%，毛纺服装出口占全国的10%，产品65%出口，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精毛纺、服装生产企业。</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说起科技创新，陈丽芬告诉记者，阳光集团近年来把&ldquo;设备更新&rdquo;与&ldquo;新产品研发&rdquo;作为技术革命的&ldquo;两翼&rdquo;，实现&ldquo;二次腾飞&rdquo;。每年都将不少于年销售额的10%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仅承担了51个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攻关，还一直致力于发展自主核心技术，申报了47项纺织服装专利技术。实践证明，每一次技术改造，都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了企业升级的步伐，不仅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而且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使毛纺服装产业的利润中有60%来自于新产品。</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ldquo;去年，经国际标准组织56个常任理事国的投票表决通过，阳光集团成为国内首家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rdquo;陈丽芬兴奋地说，&ldquo;这标志着中国纺织业可以在更高层面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对全面、及时、准确把握纺织产品的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动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dquo;</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谈起自主品牌问题，陈丽芬说：&ldquo;我国目前仍处在品牌培育的初级阶段，还是典型的&lsquo;制造大国，品牌小国&rsquo;。统计显示，我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商标的不到20%，全国自主品牌出口占出口总量不足10%。&rdquo;</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陈丽芬以纺织业为例，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我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但50%的服装为来料加工，90%以上由进口商提供商标、款式、纸样进行来图来样加工，自主品牌只占10%左右。</p>
<p style="MARGIN: 0px">&nbsp;</p>
<p style="MARGIN: 0px">　　&ldquo;由于缺乏自主品牌，缺少核心技术，纺织产品附加值小，对经济的贡献率低。&rdquo;陈丽芬强调说，&ldquo;只有拥有自主品牌，我们才会有与别人讨价还价的资格，才能卖出好价钱。因此，我们必须培育自主品牌，营造一个有利于自主品牌发育、成长、壮大的良好社会环境，为自主品牌提供舆论支持和群众基础。&rdquo;&nbsp;</p>
<p style="MARGIN: 0px">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新民）</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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