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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北京曾宪慰律师法律工作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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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12-02-10T20-38-04 CST</modified>
<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等。
法律咨询热线：13847810826   ]]></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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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障公民法人请求国家赔偿权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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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2-10T20-38-04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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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12-02-10T20-38-36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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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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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 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ldquo;求偿难&rdquo;，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p>
<p>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p>
<p>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p>
<p><strong>统一规范法院立案机构</strong></p>
<p>《立案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p>
<p>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赔偿请求人从便民利民、及时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务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赔偿请求权。</p>
<p><strong>统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讫凭证</strong></p>
<p>司法解释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p>
<p>《立案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p>
<p><strong>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标准</strong></p>
<p>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原视为确认的有关立案条件及标准，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得立案标准更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p>
<p>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将使得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渠道更为畅通，立案审查更为快捷，使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得以有效落实。</p>
<p><strong>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strong></p>
<p>为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a title="理赔" href="http://baoxian.163.com/"><font color="#1e50a2">理赔</font></a>偿请求人申请的形式规避赔偿义务，以及限制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立案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p>
<p>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的力度，将起到一定作用。</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netease"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height="11"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71</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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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村民收留流浪汉10余年遭索赔30万元劳务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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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2-09T14-40-15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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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12-02-09T14-41-39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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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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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f_center"><img alt="村民收留流浪汉10余年遭索赔30万元劳务费"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B/B2/B2EC56394847DCD960BD7C94B7AD9E8E.jpg" /><br />
每隔一段时间，刘立旺就将自己捡来的废品卖到这个收购站。</p>
<p class="f_center"><img alt="村民收留流浪汉10余年遭索赔30万元劳务费"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0/0E/0E0A3E7D59BB312AF66EC038E94F8517.jpg" /><br />
刘立旺在王小庚家<a title="生活" href="http://tuan.163.com/?tag=%E7%94%9F%E6%B4%BB"><font color="#1e50a2">生活</font></a>期间的灶台。</p>
<p class="f_center"><img alt="村民收留流浪汉10余年遭索赔30万元劳务费"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F/F1/F1558729EDFE0321788189CAE3819FAD.jpg" /><br />
王小庚就是在这里生活了十多年。</p>
<p>十几年前的一个清晨，未央区百花村村民王小庚将路边流浪汉刘立旺带回家中，十几年后，刘立旺将王小庚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元劳务费。一时间，各种议论纷至沓来：&ldquo;人都要有良心么，要不是当初人家好心收留，哪里还有他的今天，真是白眼狼！&rdquo;&ldquo;免费使用劳动力，现在看人家上年纪干不动活了就赶人走。&rdquo;&hellip;&hellip;</p>
<p><strong>他们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十几年</strong></p>
<p>&ldquo;这事对我们现在的生活影响很大，30万的巨额索赔款也让我们无法接受和承担。&rdquo; 2012年2月3日上午，记者来到未央区谭家乡百花村王小庚家，王小庚外出未归，听说记者是来了解关于&ldquo;流浪汉索赔30万&rdquo;一事，王小庚的妻子贾女士情绪非常激动，一开口眼泪就夺眶而出：&ldquo;不想提这件事，只要一提起来，我就难过，真没想到，这事会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rdquo;</p>
<p>&ldquo;当时领回来，穿得破破烂烂的，话也说不清，我当时都不知道这个人是干啥的。&rdquo;贾女士回忆起十几年前收留刘立旺的情景时既伤心又气愤：&ldquo;帮他洗脸、喂水、喂饭、换洗衣服、看病，并让他住到家中，谁料想到头来他会反过来这么对我们。&rdquo;当年，对于丈夫突然领回来一个连话都说不清的流浪汉，贾女士颇有微词，但是在丈夫反复劝说下，且见刘立旺确实可怜，她也没有再多说什么。</p>
<p>当天贾女士情绪激动，以至于无法和记者继续交流，记者只能离开王家。</p>
<p>2月4日上午，王小庚委托其代理律师贾新万向记者转述了刘立旺在王小庚家十几年的生活状况。</p>
<p>&ldquo;2000年10月份，王小庚开拖拉机路过城北麻家什字附近，将流浪者刘立旺捡回，没多久，在王家人的照顾下，其精神状态有了明显好转。&rdquo;趁刘立旺神智清晰，王小庚多次询问其姓名、籍贯、家里还有何人等。贾新万说，&ldquo;一问三不知，只知道要吃的。&rdquo;据王小庚回忆，刘立旺只是哭个不停。为了劝其离开王家，村里其他人也试着与其沟通，刘立旺只是摇头，坚决不离开王家。</p>
<p>&ldquo;当时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王家，要给刘立旺办暂住证，因其没有身份证，民警准备将他带回派出所，再送到救助站。&rdquo;贾新万说，刘立旺死活不肯去救助站，大哭大闹要求回王家，直到跟王家人同吃同住在一起。</p>
<p>2004年，百花村改造，王家再次劝说刘立旺离开，未遂。&ldquo;他虽仍住在王家，但从那时起，他靠捡破烂维持生活，捡破烂收入王小庚及家人从不过问。&rdquo;贾新万说，时间长了刘立旺与王家人相处得像一家人一样。王小庚的儿子结婚，刘立旺随了500元的礼金，以感谢王家的收留。</p>
<p>2011年9月24日，刘立旺突然患病，王小庚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刘立旺与湖北病友闲谈中想起来自己家也在湖北，便向王小庚说他想回去看看。&ldquo;王家人便很快给刘立旺购买了车票，以及新衣服、手机等，并给了他5000元。&rdquo;贾新万说，2011年10月1日，王小庚一家将刘立旺送上汽车，临走，王小庚又给了刘立旺200元零用钱。</p>
<p><strong>他们的确切关系成为争议焦点</strong></p>
<p>2011年10月7日，刘立旺家人突然上门找王小庚，索要刘立旺的劳务工钱。</p>
<p>之后，两家人为此事多次交涉无果，刘立旺遂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后并没有当庭宣判，12月20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未当庭宣判，法庭决定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p>
<p>王小庚万万没想到，十几年前他一个好心举动，今天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如此大的痛苦和伤心。而刘立旺的家人及亲戚，对于刘立旺由当年&ldquo;失踪&rdquo;的小伙子变成现在一个干瘦、且身患重病的老头的事实无法接受，他们既激动又气愤，觉得王家白白使唤了刘立旺十几年，现在看他生病了，才将其赶回湖北老家。</p>
<p>王小庚刘立旺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到底是什么关系？</p>
<p>&ldquo;经过我们走访取证，王小庚当时开了一家电器维修店，根本无暇顾及家里的农活。&rdquo;刘立旺在王家养殖场养猪一事，刘立旺的代理律师胡献英认为，当时百花村很多人家都以饲养家畜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之一，而一些村民也已证实了这点。</p>
<p>&ldquo;有人会说，一个精神病患者怎么还要劳务费？这其实是一个误解。&rdquo;胡献英说，智障患者和精神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刘立旺有点智障，脑子反应慢，转不过来弯，但是一般技术含量低的劳动，他都可以干。而且干活实在，脏活、累活他都不挑。&rdquo;而当时王小庚的妻子既要照顾两个孩子，又要干家务活，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再养几十头猪、两头牛。刘立旺当时参与王家养猪场的工作，属事实劳务关系，而不仅仅是日常家务活。&rdquo;胡献英说，按湖北省农、林、牧、副、渔产业2010年人均收入估算，王小庚应该赔付刘立旺30万劳动报酬。</p>
<p>&ldquo;王小庚当时是有开养殖场的打算，但是第一年就失败了，将养猪场承包给了村里其他人，自己家也就是养了两三头猪。&rdquo;贾新万说，刘立旺与王家所有成员一样，同吃同住，他想干活时，就帮着王家干点力所能及的活，从来没人强迫他。2004年，百花村土地被征用，刘立旺就自食其力了，仅住在王家，根本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ldquo;他们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是一种延续救助的关系。&rdquo;</p>
<p>而对于刘立旺走失流浪街头被王小庚捡回来的时间，双方也分歧较大。</p>
<p>&ldquo;他是1994年丢失的。&rdquo;胡献英说，虽然刘立旺是智障，一般能记住的东西很少，但是他不会撒谎，刘立旺自己提出来是1994年去陕西寻亲戚迷路的；其次，刘立旺老家的邻居和同村村民也认为刘立旺是1994年出走的；&ldquo;再次，刘立旺的堂弟入赘在陕西咸阳礼泉某地，刘立旺1993年就在堂弟家里住着，帮着放羊、干农活。&rdquo;胡献英表示，据他了解，1993年春节，当时39岁的刘立旺回到湖北，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想到堂弟家去干活，接着就出走了。胡献英说，案件开庭审理后，针对1994年刘立旺被家人接回湖北的说法，王家没有以合理的程序来否认。&ldquo;以上种种证据说明，刘立旺是1994年在西安迷路。&rdquo;胡献英分析。而王小庚一方则认为，刘立旺是2000年被自己救回家中。&ldquo;收留刘立旺不久，王家打算将刘立旺送往派出所，通过派出所将其送到救助站一事，也被知情者原百花村治安主任的妻子证实确有此事，并在庭审时出面作证。&rdquo;贾新万补充道。</p>
<p><strong>刘立旺在王家的生活究竟怎样？</strong></p>
<p>记者走访了百花村部分村民。&ldquo;王家人平时把家里钥匙给他一把，可见人家就没有把他当外人。&rdquo;百花村治安巡防警务室治安员王福民说，村里人都认识刘立旺，脑子不清楚，在王家住着的时候很自由，想干活就干，不想干活也没人强迫他。村民杨阿姨则回忆道：&ldquo;王小庚夫妇在外面工作，很少在村里待，刘立旺跟村里的人没啥区别，很自由。&rdquo;</p>
<p>至于王小庚家有没有养殖场，邻居张大姐表示不清楚，而对于刘立旺王小庚对薄公堂一事，她认为&ldquo;在一个屋檐下住了十几年了，就像一家人一样，怎么可能没有感情么，有啥事不能坐下来协商解决，这样太伤人心了&rdquo;。</p>
<p><strong>专家观点</strong></p>
<p><strong>应尽快出台救助机制操作细则</strong></p>
<p>&ldquo;王小庚和刘立旺之间的纠纷走上了诉讼道路，与王小庚的救助方式欠妥也有一定关系。&rdquo;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廉高波分析，首先，王小庚容留刘立旺在家中十几年，期间虽然多次有将刘立旺送往救助站等意向，因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刘立旺返家。直到十几年后刘立旺患病，王家协助刘立旺返回家乡。其次，十几年间，王小庚并没有上报当地的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并征询其意见，私自将刘立旺容留在家中。刘立旺失踪十几年后带病返回家中，刘立旺的家人必然关心其这些年的生活状况。</p>
<p>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但对于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帮助方法和细则，有可能会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一些问题，一是无法避免个别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对流浪人员救助为借口，引诱、贩卖、奴役智障人员等非法现象。其次，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对流浪者实施救助时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合法、合理的进行救助。</p>
<p>廉高波表示，对流浪人员救助，亟需细化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细则，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建议由国家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并组织实施。</p>
<p>据了解，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制度，也建立了相应的救助管理站，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大相关人员配置与培训、提高财政资金保障力度，鼓励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对救助站进行捐助，鼓励相关社会组织、个人对救助站提供义务服务、专业心理疏导服务等。</p>
<p><strong>建议双方最好协商解决</strong></p>
<p>对于刘立旺向王小庚索赔30万元案件，廉高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判断刘立旺工作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刘立旺提出30万元的索赔额，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设立的相关方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相关方有设立雇佣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很难准确判断刘立旺当年的认知、判断能力，也不能判断出当年刘立旺是否和王小庚有设立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很难认定刘立旺和王小庚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成立。</p>
<p>从道德层面来说，王小庚收留刘立旺十几年，存在对他管吃管住这一事实，避免了刘立旺因不识字、语言不通而四处流浪等可能遭受的更为糟糕的局面，从某种程度上讲对刘立旺是一种救助；同时，刘立旺在王家中未受到苛刻对待，他在王家生活期间，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可能也为王家做出了一定贡献，创造出了相应的劳动价值。因此，建议本着社会公德的原则，从人性善良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来处理二人之间的纠纷较为妥当。</p>
<p><strong>业内看法</strong></p>
<p><strong>个人对流浪人员的</strong></p>
<p><strong>救助应以短期为宜</strong></p>
<p>个人究竟应该怎样实施救助？西安市救助站副站长伍国典表示，市民如果发现流浪者需要救助时，可以先劝说其本人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或者拨打110通知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将其送往救助站。伍国典介绍，仅2011年一年，市救助站就为流浪乞讨者提供救助15000多人次，目前在救助站接受站内救助的有70多人，这些人以老年人和智障者居多。对于一些具备行为能力者，救助站为其购买返回其原籍的车票，护送回家。目前，为流浪者提供的救助方式以这种方式为主。</p>
<p>&ldquo;市民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以短期或即时救助为宜。&rdquo;廉高波说，市民对于流浪人员的救助时间不宜过长，建议以即时救助为佳，尽量帮助流浪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家庭所在地，不要容留流浪人员长期在家里生活，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enpcontent--></p>
<p>&nbsp;</p>
<div class="gg200x300">&nbsp;</div>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周钰铭"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height="11"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39</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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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安副局长强行将遭逼供死亡疑犯尸体火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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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2-04T18-48-34 CST</issued> 
<created>2012-02-04T18-48-34 CST</created>
<modified>2012-02-04T18-49-06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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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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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2月3日，江苏盐城东台开庭审理响水县疑犯戴某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公诉人称，2011年6月，盗窃犯戴某因刑讯逼供死亡。原响水县公安副局长陈进兵赔偿家属178万元，并要求不做尸检立即火化尸体。庭审中，陈进兵否认了公诉人的大部分陈述，并称遭到刑讯逼供。</p>
<p>&nbsp;</p>
<div id="endText">
<p>羊城晚报讯 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死者家属得到公安局178万元的赔款后，放弃了尸检，死者尸体也被草草火化。2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在法庭上，因涉嫌刑讯逼供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反告盐城市检察院在取证过程中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p>
<p><b>178万换来死者家属承诺书</b></p>
<p>公诉人称，2011年6月21日10时，原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城东派出所所长陈进兵签字同意两位民警将涉嫌盗窃罪的戴某从响水镇派出所带到看守所进行&ldquo;特讯&rdquo;。当日晚，戴某遭到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ldquo;悬挂、脚踢、殴打&rdquo;等刑讯逼供行为后，身体出现异常情况。戴某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最终不治身亡。</p>
<p>陈进兵得知戴某在讯问中非正常死亡后，当日向响水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响水县公安局安排刑警大队法医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发现死者四肢、手腕有伤，下肢大腿处有皮下出血状况，认为是钝器外力所致。</p>
<p>响水县公安局在22日凌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持续了3个小时，而后来盐城市检察院拿到的会议记录却只有薄薄2页。</p>
<p>陈进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陈某等家属进行商谈，陈某要求赔偿200万元，警方答应尽量筹措赔款，并起草了一份死者家属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以死者亲属的名义，不要求尸检，要求立即火化尸体。</p>
<p>火化当日，陈进兵派响水县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带着一张盖有响水县公安局公章的材料纸赶到殡仪馆，以备不时之需。死者妻子陈某收下了响水县公安局178万元的赔款后，在承诺书上签了字。</p>
<p><b>被告强行将死者尸体火化</b></p>
<p>公诉人称，陈进兵在赶往殡仪馆的路上，接到了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下达的命令：&ldquo;不准火化尸体。&rdquo;在殡仪馆外，另一位副局长孟海峰找到陈进兵，当面又说了&ldquo;不准火化尸体&rdquo;的命令。</p>
<p>火化过程中，护士给死者穿衣时，也接到县公安局法医&ldquo;不准火化尸体&rdquo;的电话通知，便将尸体推回了冷藏箱内。城东派出所教导员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陈进兵。陈进兵向法医询问，法医说：&ldquo;是局长王晓静不让火化的。&rdquo;但陈进兵仍然让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出示火化证明，火化了戴某的尸体。此后，陈进兵又让城东派出所人员为死者家属支付了火化费等费用，将刑讯逼供案的证据销毁。</p>
<p><b>被告人反告检察院刑讯逼供</b></p>
<p>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进兵否认了盐城市检察院公诉书中的大部分陈述，&ldquo;不清楚戴某具体在什么时间死亡&rdquo;，&ldquo;从未与死者家属商谈&rdquo;，&ldquo;没有起草过死者家属承诺书&rdquo;，他称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细节，与此前他的供认差别很大。</p>
<p>陈进兵说，此前所有的供认均不是他的本意，是因他遭到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不得已才写下的。</p>
<p>陈进兵还称，他在接受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讯问时，曾被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并长期得不到休息。此外，陈进兵称，他还遭到诱供，有检察官对其表示，只要陈进兵乖乖配合，就不会出大事。</p>
<p>对此，在庭的公诉人认为，陈进兵的供认有多份，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检察官取证，内容基本一致，即使存在少数检察官运用不合法的方式，也不能证明陈进兵此前的供认是虚假的。公诉人表示，将出示全程录像录音，由法院判定市检察院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p>
<p><b>疑点重重</b></p>
<p><b>两名犯案民警判得轻</b></p>
<p>对戴某进行刑讯逼供的两个民警此前已被判刑，分别是1年和2年有期徒刑。1997年，响水县公安局双港派出所刑讯逼供案件中，两个犯案民警则分别被判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p>
<p><b>巨额赔款从哪里来</b></p>
<p>对于178万元的巨额赔款，响水县警方表示，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但未说明从何处筹集，是否动用财政拨款。</p>
<p><b>陈进兵是&ldquo;替罪羊&rdquo; ？</b></p>
<p>陈进兵的辩护律师认为，陈进兵的行为是响水县公安局2011年6月22日凌晨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并不应由其一人承担。陈进兵的姐夫表示，陈进兵很可能是&ldquo;替罪羊&rdquo;。而响水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不久前已被调离。</p>
<p><b>为何此事一度被隐匿</b></p>
<p>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本应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响水县公安局却能通过巨额赔款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不进行尸检就火化尸体。响水县公安局具体是如何与死者家属协商的，为何能隐匿案情，这是本案最大的疑点。</p>
<p>据民间传闻，因分钱不均死者家属不和，一怒之下告到了盐城市检察院。</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李烨池)<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netease"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height="11"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36</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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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打假人以播放虚假广告为由敲诈309家电视台获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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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2-03T11-10-04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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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经典案例</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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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成都职业打假人黄勇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以举报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相威胁的方式，共向309家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2011年8月19日，黄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今年年底，黄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p>
<p>&nbsp;</p>
<div id="endText">
<p>今年春节期间，湖南律师罗秋林等人将一封举报信寄往国家公安部。</p>
<p>他们在信中称，他们举报的300多家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p>
<p>罗秋林是成都职业打假人黄勇的辩护人。</p>
<p>今年46岁、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黄勇（化名刘江）在四川省内比较有名。因曾与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叶光等人数度联手，有了&ldquo;成都民间打假第一人&rdquo;之称。</p>
<p>2011年8月19日，黄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万州警方刑事拘留。</p>
<p>当年年底，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黄勇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黄勇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海天、莫天和、颜超文3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黄勇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勇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黄勇、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胡海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莫天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p>
<p>罗秋林等人认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案件涉及到的10个省的309家电视台涉嫌播放虚假广告，应当严肃追责。</p>
<p>这场颇受争议的案件至此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p>
<p><strong>职业打假人向300多家电视台&ldquo;索赔&rdquo;200多万</strong></p>
<p>据黄勇供述，从1996年他开始打假，索赔收入已达到2000多万元。他是个人行为，没有办公司，只是私下请了11名员工。他们主要是分头帮他到远点的地方购买药品或者到当地电视台去录制违法广告制成光盘，然后他在网上写举报信，员工再在网上下载后分别寄给有关电视台，统一以他的名义索赔。黄勇给他们的付月薪，4000元至1万元不等，谁跑得多就得的多。</p>
<p>2009年三四月，他到万州区找一个宾馆住下，在房间打开电视机专门看万州区电视台的广告，然后将摄像机连接在电视机的机顶盒上，让摄像头将这些广告自动录下来。然后他通过自带的手提电脑将广告内容制成光盘。</p>
<p>第二天，他到当地药房花了几十元买了万州区电视台广告中播出的药品，他心里清楚这些广告有虚假内容。之后他制作了10封举报信分别寄给万州区区委、政府、人大、宣传部、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并在给3个主管部门的举报信中附了广告光盘。同时他在自己开设的&ldquo;刘江说法网&rdquo;上也将万州区电视台的违规违法行为公开。</p>
<p>他回成都大约一周后，万州区电视台广告业务承包人王勇打电话给他说，万州区电视台已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已停播广告，王勇代表该电视台愿意找黄勇协商解决，问黄勇多少钱合适。黄勇就说赔偿1万元。经一番讨价还价，王勇给他的银行卡打了8000元。他核对后就在&ldquo;刘江说法网&rdquo;上将举报内容删除了。</p>
<p>2010年，他又到万州区通过同样方式举报了万州区电视台同样的违法行为。后来王勇打了6000元到他的建行卡上。黄勇说：&ldquo;我虽已将万州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报给有关部门，但承包人王勇如果不付钱给我，我又会举报该台接受处理后再次出现的违法行为。&rdquo;</p>
<p>据他供述：他的索赔模式是他自己或者员工到全国各地电视台刻录电视台的广告内容，再书面指出广告中的违法行为。此后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与他打过交道的电视台，他在&ldquo;刘江说法网&rdquo;上制作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报信，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过后电视台一般都与他联系，他才谈他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对方一般都是与他在电话中协商解决索赔的事，说好后他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过去，对方就把钱打到他账上，随后，他就应电视台的要求在网上删掉举报信。二是以前跟他打过交道的电视台，他就制作一份严正声明函，然后将光盘和声明函寄给电视台，同时在&ldquo;刘江说法网&rdquo;上制作电视台违法行为的警告书。他在声明函中指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希望电视台自查自纠，并叫电视台在3日内承担他作为消费者的赔偿义务，否则他按程序举报给相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电视台都给他回了信，也协商好了索赔的事。没有回复的他就网上举报，同时将举报资料寄给几个主管部门。</p>
<p>通过这种方式，黄勇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黄勇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等省的309家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p>
<p>记者发现，黄勇等人每次索取的资金几千元到3万元不等，有的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中说是奖励或劳务费。</p>
<p>黄勇说：&ldquo;电视台要生存就必须靠打广告赚取巨额收入，要想收入多，有违法行为才能赚取更多的钱。电视台一旦受到处罚，必须停播，还要遭受巨额罚款。相反，电视台如果愿意给我一些钱把我举报方搁平了，电视台回头可以找相关主管部门搁平违法行为不受处罚。我将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录制成光盘，还要到药店购买广告中的药品，通过这种行为，我才会与药品的生产方、广告方产生法律纠纷，我才有索赔的法律理由。事实上药品买来后我并没有服用，有的丢了，有的放家里。&rdquo;</p>
<p>记者了解到，从黄勇等人处扣押的现金，已有近30万元发还给相关电视台。</p>
<p><strong>一些地方电视台虚假广告泛滥</strong></p>
<p>黄勇涉嫌敲诈案判决的前一天，重庆发布广告监测警示公告，称医疗服务广告违规最严重。</p>
<p>该文指出，重庆市工商局近期对市级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有22个涉及医疗、<a title="美容" href="http://tuan.163.com/?tag=%E7%94%9F%E6%B4%BB">美容</a> 、教育培训等多个类别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p>
<p>涉嫌违规广告中，医疗、美容类广告占了约一半以上比例。广告夸大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其中不乏市内大型医院。重庆市工商局已责令相关媒体停止或暂停发布，并进行立案查处。</p>
<p>而一些职业打假人录制的素材更为惊心。</p>
<p>因工作关系常在各地出差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团队电脑硬盘中有数百个小时的电视台违法广告资料。&ldquo;里面有几十个市县电视台的。&rdquo;刘称，尽管早已不再从事流通领域的<a title="购物" href="http://mall.163.com/">购物</a>打假，但是职业习惯让他们总是无法停手。&ldquo;那种广告到处都是，虽然不是我们想要的，但是作为资料也无不可。&rdquo;</p>
<p>他指出，黄勇案是一个绝佳的证明：数百家电视台存在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的刊播虚假广告行为，那些提供证据证明黄勇等人有罪的电视台，也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p>
<p>&ldquo;案子结束后，我向法官提出了质疑：为何打假人被押到法庭上？而发布（虚假广告）者却逍遥法外？ 这样的判决会让虚假广告更加泛滥。&rdquo;</p>
<p>一法官立刻告知，已经有一个电视台广告部的负责人被警方刑事拘留。</p>
<p>罗秋林证实，在去年7月该案第一次开庭时，重庆警方派员旁听时很快意识到了这一问题。</p>
<p>&ldquo;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却反映了更多问题。&rdquo;罗称，打开电视，现在到处充斥的都是令人恶心的、充满欺诈的、吹嘘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以前国家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这其实反证了广电局、工商局、药监局的行政不作为，以致于让媒体刊登的违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p>
<p>他说，他们已经寄送了几百封举报信，向黄勇案中涉及的309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广电、公安、药监部门控告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寄信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渎职责任。</p>
<p><strong>地方电视台的生存困境</strong></p>
<p>1月30日深夜，曾在多家电视台任职10多年的文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在上世纪末，很多地市电视台甚至县级台开始了改革的步伐，很多地市台由最初的一两个台拆分为四五个频道，原来相对封闭的电视媒体开始从社会上大量招人，并分成局聘、台（频道）聘、部门聘、栏目聘等方式管理。</p>
<p>频道数和职工人数倍增，相应的房租水电、设备维护、管理费等开支都大量增加。而经费来源只有广告一条路。</p>
<p>更重要的是，随着央视众多频道节目的落地和各省级卫视的上星，品牌广告的蛋糕中，地方电视台的空间日渐狭小。</p>
<p>而人们关注得更多的是一家媒体的收入有多少？作为一个频道（台）的负责人，一旦收入很多，地方的宣传部、广电局领导，甚至县市长书记都要高看一筹。这种氛围之下，作为媒体的一方，生存和求政绩的本能容易突破职业道德的束缚。</p>
<p>&ldquo;我如果还在原来的台里，可能也是广告员了 。&rdquo;他笑道。</p>
<p>现在央视工作的刘女士对文的说法表示认同。</p>
<p>她回忆，上世纪90年代在地方电视台工作时，最让她头疼的就是广告。&ldquo;一个专题部10多个人，工资奖金都是我负责，压力巨大。&rdquo;她说，台里对报道还是看得比较重的，骨干人员没有广告任务。但坚持了四五年后，手下的记者有的去了省电视台，有了改行做了报纸。到最后，自己也投奔央视。</p>
<p>&ldquo;我们地市级台尚且如此，县里就不用说了。有些省里，几十甚至上百个县级台的新闻加起来都不会比湖南卫视一个新闻节目的收视率高 &rdquo;她说，个人认为，从新闻资源、传播效率和广告市场而言，县里一级没有必要设电视台，遑论开办更多频道。</p>
<p>对于有关执法部门为何监管非法广告不力，她认为，这是部门利益妥协的结果：媒体的广告播出依法受到监督，但很多执法部门同时也受到媒体监督。</p>
<p>一个例子是，本世纪初，刘所在的电视台车辆被交警部门查扣处置。深感不满的台长下令派出若干小组每天报道交通混乱状况和交警不作为等新闻。不到一周，交警支队就扛不住认输，并主动与该台合作，投资数万元开办交警宣传栏目。</p>
<p>刘殿林则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有一个任职广电局长的朋友，原来在任教育局长时对电视中性病、美容等非法广告深恶痛绝，经常开会提意见。任广电局长后，则态度大变。&ldquo;我要他管管这些（广告）。他却说，没有了，他晚上睡不着觉。&rdquo;</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netease"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66</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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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被害人家属10年后得知凶手死刑改死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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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2-02T13-33-59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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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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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1999年，云南新德村19岁女子徐文素遭同村男代贤峰劫杀，身中30余刀。代贤峰兄长带人将其抓获。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代贤峰上诉后，云南高院称其属&quot;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子&quot;，以抢劫罪改判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被害人家属10年后才知凶手还活着。</p>
<p>&nbsp;</p>
<div id="endText">
<p class="f_center"><img id="2098812" alt="疑犯死刑改成死缓 被害人家属10年后竟才知真相"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4/4B/4B1C83FE74EEDB9FB4F0EFF7A65B1584.jpg" align="middle" border="0" style="width: 300px; height: 447px" /><br />
标有&ldquo;2010年6月4日&rdquo;的判决书</p>
<p class="f_center"><img id="2098814" alt="疑犯死刑改成死缓 被害人家属10年后竟才知真相"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A/A5/A532794EAC315C9B2851623DEC2BE2A1.jpg" align="middle" border="0" style="width: 300px; height: 450px" /><br />
徐兴能站在女儿的坟前流泪</p>
<p>●<strong>追踪报道</strong></p>
<p><strong>宣威一男子30余刀砍死女孩</strong></p>
<p><strong>被改判死缓</strong></p>
<p>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夕，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mdash;&mdash;一个10年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p>
<p>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ldquo;死刑改缓刑&rdquo;案件， 新德村村民代贤峰因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将她杀害。多年后，当这起命案再次被人公布在天涯网络论坛上时，引来了高达数十万次的点击率。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代贤峰&ldquo;该死&rdquo;。</p>
<p>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贤峰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2012年1月中旬，都市时报记者来到宣威市新德村，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p>
<p><strong>13年前，一桩杀人案震惊村庄</strong></p>
<p>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位于贵昆铁路沿线的大山深处。从宣威市到新德村，需要坐3小时的公交车，再走1个小时的崎岖山路。</p>
<p>2012年1月15日。</p>
<p>74岁老汉徐兴能离开家门，找到路边一个被野草覆盖的坟冢，在坟前双膝跪下，老泪纵横。&ldquo;女儿啊，只要爸爸还活着，就会为你申冤的&hellip;&hellip;你就安安心心地等着吧。&rdquo;他的大儿子徐文果在妹妹坟前深深鞠躬。</p>
<p>徐文果回忆，母亲在他还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父亲一个人含辛茹苦拉扯5个孩子<a title="生活" href="http://tuan.163.com/?tag=%E7%94%9F%E6%B4%BB"><font color="#1e50a2">生活</font></a>、读书。就在徐文果考入大学时，家里的经济已经到了非常困难的地步。为供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学，妹妹徐文素初中毕业后主动放弃了读书。在村里的小学旁，父亲徐兴能给她盖了间小房，徐文素到铁路上背货进村，开了个小铺子。</p>
<p>1999年10月25日早上7点，已经出嫁的大姐徐娇琼到山上帮父亲掰玉米回来，路过徐文素的小店时，发现里面灯亮着，窗子也开着。&ldquo;小存芹？存芹！&rdquo;徐娇琼喊着徐文素的小名，但喊了好几声都没回应，她便从窗户看进去，发现徐文素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徐娇琼赶紧喊来了父亲徐兴能。两人背起徐文素就往乡卫生院跑，但是，徐文素已经身亡。</p>
<p>女儿死于意外，按当地风俗，没人愿意为徐家办丧事。徐兴能抹着眼泪买来木板，自己钉了个棺材，把女儿葬在了铺子旁的小土坡上。</p>
<p><strong>被害者家属不知道凶手的下场</strong></p>
<p>这起案件很快告破，同村的年轻人代贤峰被警察抓了。</p>
<p>经公安机关侦查：代贤峰与蒲绍丙、肖本义(二人仍在逃)预谋，准备抢劫徐文素的小卖部。案发当时，代贤峰敲开小卖部的窗子，提出赊购一条香烟，被徐拒绝。于是，代贤峰用水果刀朝徐文素的颈部刺了一刀，又翻窗入室，持刀砍杀徐文素，致徐死亡。</p>
<p>杀人后，代贤峰曾逃到其兄代利峰家。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a title="报案" href="http://baoxian.163.com/"><font color="#1e50a2">报案</font></a>，并带领民警于次日在昆明将代贤峰抓获。被捕后，代贤峰辩称自己&ldquo;受了蒲绍丙的胁迫才抢劫杀人&rdquo;。其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贤峰是其兄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应当以自首论。</p>
<p>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虽认定了代贤峰有自首情节，但认为他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代贤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p>
<p>代贤峰不服一审判决，以&ldquo;量刑过重&rdquo;为由提起上诉。200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贤峰论罪当处死刑，但尚属&ldquo;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rdquo;。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改判代贤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p>
<p>这些事情，徐兴能一无所知。他只在女儿离世一年后听村里的人说，代贤峰被判了死刑。&ldquo;人死不能复生，凶手伏法，我的女儿能瞑目了。&rdquo;</p>
<p>一晃10年过去了。2010年5月1日，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的小儿子徐文磊回到家中，父亲突然把他叫到身边。&ldquo;听说代贤峰还活着，过几年，他就出狱回来了！&rdquo;徐文磊见父亲一脸的愤懑，便答应一定去问个明白。</p>
<p>2010年6月，徐文磊和二姐找到曲靖中院询问此事。在那里，他看到了跟代贤峰有关的（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和（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p>
<p>&ldquo;当我看到代贤峰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被改判死缓时，我就傻眼了。这么多年过去，我们还蒙在鼓里！我姐被杀那年我只有17岁，哥哥徐文果读大一，我家的人不懂法律，没有谁告诉我们这种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都没有！&rdquo;徐文磊震惊之余，只觉气愤。</p>
<p>看了判决书，徐文磊当即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因担心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他让法官在代贤峰案件的判决书上写了个日期：2010年6月4日。这意味着，徐家人直到这天，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未得到主张的机会。</p>
<p><strong>虽已立案，但是否重审依然未定</strong></p>
<p>云南省高院的（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判决书上，写着：&ldquo;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rdquo;</p>
<p>&ldquo;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呢？&rdquo;徐家人百思不得其解。&ldquo;这么残忍的杀人者都不用偿命的话，那么等他出来以后，我也去把他杀了，然后去自首。这样行吗？&rdquo;年岁已高的徐兴能完全无法理解省高院2000年对代贤峰的改判。</p>
<p>2010年6月得知判决结果后，徐家于今年初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撤销（2000）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死刑，并立即执行。</p>
<p>2010年底，徐兴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代贤峰索赔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徐文果和徐文磊也向代索赔学费及生活费。经宣威市法院判决和调解，由代贤峰赔偿徐兴能丧葬费等61369元，分别赔偿徐文果和徐文磊学费、生活费1万元。</p>
<p>&ldquo;开庭的时候，代贤峰看见我，就把头扭过去。他没有向我们说过一声道歉，他家的人也是<a title="冷漠" href="http://discover.news.163.com/special/helpinghand/" target="_blank"><font color="#1e50a2">冷漠</font></a>以对。而且判决和调解都是一纸空文，代贤峰当时就表示无力偿还。&rdquo;徐家人称。</p>
<p>代贤峰案中，相关司法部门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1月16日，记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检察院了解情况。</p>
<p>该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称，按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当年尽告知义务的应该是收案机关&mdash;&mdash;宣威市检察院。&ldquo;上级检察院也有审查下一级机关是否告知的义务，但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去出差了。&rdquo;</p>
<p>随后，记者来到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若要确认法院是否送达、10年前死者家属是否收到判决，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能调卷。</p>
<p>云南省高院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呢？记者从该院立案庭了解到，此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审还有待审查。</p>
<p><strong>&ldquo;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rdquo;</strong></p>
<p>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p>
<p>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ldquo;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么能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还专门做了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rdquo;</p>
<p>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案件在起诉程序中，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ldquo;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rdquo;</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云网 )<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张宪锋"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27</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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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重庆高院院长：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质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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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1-31T17-00-58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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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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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继去年提出&ldquo;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rdquo;的命题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近日又提出了&ldquo;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rdquo;的新命题。钱锋表示，法官应珍惜声誉如同爱惜自己的眼睛。法官人品是司法公信的根基，司法是良心活，没有好的人品一定干不好。</p>
<p>&nbsp;</p>
<div id="endText">
<p>本报重庆1月30日电&nbsp; 继去年提出&ldquo;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rdquo;的命题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ldquo;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rdquo;的新命题，这也是重庆法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p>
<p>钱锋认为，司法产品质量好不好，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而是直接的产品受众和广大潜在消费者说了算。如果制造者没有一颗善良的心，没有良好的&ldquo;商誉&rdquo;，将导致产品质量信任危机，并引发整个社会对司法职业和司法制度的不信任。</p>
<p>&ldquo;法官应珍惜声誉如同爱惜自己的眼睛。法官人品是司法公信的根基，司法是良心活，没有好的人品一定干不好。&rdquo;钱锋表示。</p>
<p>公权与私益的冲突，是对法官人品的最大考验。钱锋认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是增加不廉洁的成本，总体思路是在法院干警和利害关系人间设立利益隔离的物理屏障。重庆市的具体做法是：加快建立隐性代理信息库，接受社会成员关于隐性代理的监督和投诉举报；在司法拍卖改革方面，继续指导重庆产权交易所做好&ldquo;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rdquo;的研发，力争早日建成&ldquo;网上结算&rdquo;系统，形成完整的互联网拍卖交易系统。</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徐伟 邓予)<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张迪"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68</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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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南京政法委书记：彭宇案不应被误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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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近日，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采访时称，舆论和公众认知的&ldquo;彭宇案&rdquo;，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彭宇曾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碰撞。在南京中院二审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p>
<p>&nbsp;</p>
<div id="endText">
<p>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ldquo;小悦悦事件&rdquo;，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ldquo;彭宇案&rdquo;，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ldquo;彭宇案&rdquo;的影响。</p>
<p>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ldquo;彭宇案&rdquo;，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ldquo;道德滑坡&rdquo;的&ldquo;标志性事件&rdquo;。</p>
<p><strong>事实真相</strong></p>
<p>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ldquo;彭宇案&rdquo;的基本事实。</p>
<p>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p>
<p>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p>
<p>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ldquo;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rdquo;</p>
<p>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ldquo;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rdquo;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ldquo;为了做点好事。&rdquo;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p>
<p>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p>
<p>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a title="照片" href="http://mall.163.com/yxp.html"><font color="#1e50a2">照片</font></a>，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p>
<p>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ldquo;撞人&rdquo;而是&ldquo;被撞&rdquo;，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p>
<p>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p>
<p>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ldquo;报警内容&rdquo;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p>
<p>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p>
<p>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p>
<p><strong>误读原因</strong></p>
<p>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ldquo;好人被冤枉&rdquo;、&ldquo;司法不公&rdquo;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ldquo;彭宇案&rdquo;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p>
<p>其一，判定&ldquo;彭宇案&rdquo;的关键事实是&ldquo;二人是否相撞&rdquo;，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p>
<p>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ldquo;无碰撞&rdquo;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ldquo;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rdquo;的一边倒倾向。</p>
<p>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p>
<p>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ldquo;日常<a title="生活" href="http://tuan.163.com/?tag=%E7%94%9F%E6%B4%BB"><font color="#1e50a2">生活</font></a>经验&rdquo;和&ldquo;社会情理&rdquo;分析，彭宇&ldquo;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rdquo;；彭宇&ldquo;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rdquo;，但彭宇&ldquo;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rdquo;。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ldquo;赔偿款&rdquo;。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p>
<p>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ldquo;彭宇案&rdquo;信息，却是此案&ldquo;判决不公&rdquo;&ldquo;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rdquo;，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ldquo;老人倒地不能扶&rdquo;&ldquo;好人做不得&rdquo;的道德评判。</p>
<p>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ldquo;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rdquo;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ldquo;反面典型&rdquo;。</p>
<p><b>据了解，&ldquo;彭宇案&rdquo;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ldquo;诬陷好人&rdquo;；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b></p>
<p>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p>
<p><strong>深刻教训</strong></p>
<p>刘志伟表示，&ldquo;彭宇案&rdquo;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p>
<p>首先，应高度重视&ldquo;彭宇案&rdquo;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p>
<p>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ldquo;彭宇案&rdquo;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p>
<p>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p>
<p>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p>
<p>&ldquo;彭宇案&rdquo;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p>
<p>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a title="人保" href="http://baoxian.163.com/"><font color="#1e50a2">人保</font></a>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p>
<p>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p>
<p>&ldquo;彭宇案&rdquo;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p>
<p>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p>
<br />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红网)<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李娜"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height="11"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24</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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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黎庆洪案律师发公开信要求纠正程序违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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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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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summary">核心提示：近日，贵州前政协委员黎庆洪案庭审引发广泛关注。1月14日，该案20余名辩护律师向最高法、最高检发公开信要求纠正该案程序违法问题。公开信称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属违法管辖，小河区检察院不是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机关，无权发动重新起诉程序。</p>
<p>&nbsp;</p>
<div id="endText">
<p>本报讯 昨日下午，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宣布黎庆洪案休庭，延期审理。休庭的原因是第三被告人黎猛当庭拒绝了其辩护人王兴的辩护，加之其另一辩护人迟夙生被驱逐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给予黎猛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时间。</p>
<p>经历5天的庭审之后，贵阳黎庆洪案在开庭中出现的关于程序违法的质疑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该案被告人20余名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开信，要求就该案程序违法问题予以监督纠正。</p>
<p>公开信称，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属违法管辖，因为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来看，小河区检察院之前不是该案的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的机关，它无权发动撤诉后的&ldquo;重新&rdquo;起诉程序。另外，该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重新起诉后，原有被告人、罪名一律保留，被告人还另行增加了40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已经达到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该案不能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p>
<p>在前5天的庭审中，共有4名律师因抗议程序违法而被驱逐，十余名律师被口头警告、训诫。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被逐出法庭，黎的家属认为，这直接导致迟夙生无法履行职务，势必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了被告人能获得更好的辩护，黎猛的家属解除了对迟夙生、王兴两位律师的委托，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p>
<p>昨日，王兴向法庭提交了《拒绝辩护通知书》。而黎猛则当庭表示，拒绝王兴为其继续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昨日下午，合议庭经过商议之后，宣布休庭，对该案延期审理。据介绍，因已临近春节，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应在春节之后了。</p>
<p><strong>新闻回顾：<a href="http://news.163.com/12/0112/09/7NICNOVN0001124J.html"><font color="#1e50a2">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案续：被告称遭刑讯逼供</font></a></strong></p>
<p>1月11日，贵州省前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在庭审时，黎庆洪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对此，公诉方表示否认。1月10日，三名律师在庭审时质疑法院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警告、训诫继而被逐出法庭。11日的庭审，三名律师仍未回辩护席。&nbsp;</p>
<p>&nbsp;</p>
<p><strong><a href="http://news.163.com/12/0111/10/7NFSLCDV00011229.html"><font color="#1e50a2">3名律师质疑庭审违规遭贵州法院驱逐 </font></a></strong></p>
<p>1月10日，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达十余人次，并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法院曾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法院，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p>
<p><strong><a href="http://news.163.com/10/0222/17/60536CB20001124J.html"><font color="#1e50a2">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开审</font></a></strong></p>
<p>2010年2月22日，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开审，他在贵州开阳县组织、领导黑社会团伙&ldquo;花梨帮&rdquo;，帮派成员多达200余人，16名骨干多数都是80后，最小的只有21岁。黎庆洪只承认自己赌博和持有枪支，不承认组织&ldquo;花梨帮&rdquo;和开设赌场。</p>
<div><span class="left">(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border="0" alt="赵琦" src="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height="11" /></a></span> <span class="cDGray right" style="white-space: nowrap">责任编辑：NN053</spa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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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多名律师发公开信要求纠正黎庆洪案程序违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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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12-01-15T14-34-03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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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本报讯昨日下午，贵阳市小河区人民<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7%A8%D4%BA">法院</span>宣布黎庆洪案休庭，延期审理。休庭的原因是第三<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1%BB%B8%E6%C8%CB">被告人</span>黎猛当庭拒绝了其辩护人王兴的辩护，加之其另一辩护人迟夙生被驱逐法庭，根据<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7%A8%C2%C9">法律</span>规定，必须给予黎猛重新委托辩护人的<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CA%B1%BC%E4">时间</span>。<br />
<br />
经历5天的庭审之后，贵阳黎庆洪案在开庭中出现的关于程序违法的质疑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该案被告人20余名辩护<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C2%C9%CA%A6">律师</span>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C%EC%B2%EC%D4%BA">检察院</span>发出公开信，要求就该案程序违法问题予以监督纠正。<br />
<br />
公开信称，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属违法管辖，因为黎庆洪等涉黑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二审被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来看，小河区检察院之前不是该案的起诉机关，也不是撤诉的机关，它无权发动撤诉后的&ldquo;重新&rdquo;起诉程序。另外，该案原已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重新起诉后，原有被告人、罪名一律保留，被告人还另行增加了40名，涉嫌的罪名也大幅度增加，既然原案已经达到符合中院受理的条件，该案不能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br />
<br />
<br />
在前5天的庭审中，共有4名律师因抗议程序违法而被驱逐，十余名律师被口头警告、训诫。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被逐出法庭，黎的家属认为，这直接导致迟夙生无法履行职务，势必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了被告人能获得更好的辩护，黎猛的家属解除了对迟夙生、王兴两位律师的委托，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br />
<br />
昨日，王兴向法庭提交了《拒绝辩护<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CD%A8%D6%AA">通知</span>书》。而黎猛则当庭表示，拒绝王兴为其继续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D6%D0%BB%AA">中华</span>人民<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9%B2%BA%CD%B9%FA">共和国</span>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昨日下午，合议庭经过商议之后，宣布休庭，对该案延期审理。据介绍，因已临近春节，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应在春节之后了。<br />
<br />
(本文来源：<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D6%D0%B9%FA">中国</span><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E%AD%BC%C3">经济</span>网) 责任编辑：NN015<!--++ plugin_code qcomic begin--> <!--++ plugin_code qcomic en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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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贵州涉黑案庭审时律师遭驱逐昏厥送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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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制新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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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核心提示：1月12日，贵州原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在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庭审时，多名辩护律师抗议审判长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违法被训诫，律师迟夙生仍抗议被宣布逐出法庭。法警欲强行将其带出法庭时，迟夙生因情绪激动当庭昏厥被送医。目前，该案开审以来已有4名律师被逐。<br />
<img id="img_0.8431166561624812" height="104" alt="" src="http://upload.northnews.cn/2012/0114/1326497468935.jpg" width="195"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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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迟夙生在接受治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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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黎庆洪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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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第一天，辩护律师迟夙生在法庭上说：不惜鲜血与生命，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审判。昨日，这位年近六旬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因抗议法庭审理程序违法，被宣布逐出法庭，迟夙生情绪激动当庭昏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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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昨日止，在黎庆洪案审理过程中，已有4名律师被逐。法庭上对抗激烈，审判长频频对辩护律师予以警告、训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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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迟夙生被宣布逐出法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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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日的开庭中，因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表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当即提出三点要求：侦查人员、在场人员出庭作证，调取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看守所进出所体检记录。法庭上实质上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方表示当天无法调取体检记录，建议休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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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开庭之后，公诉方表示已调取被告人体检记录，但建议在询问完所有被告人之后，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当庭予以许可，但并未再提侦查人员、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及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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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做法当场遭遇众辩护律师的强烈抗议。他们表示，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开庭中应独立进行的审理程序，否则不能进入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ldquo;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rdquo;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没有对可能的非法证据排除前不进入实体犯罪事实审理，被视为司法审判中的一大进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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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律师的抗议没有得到理睬，多名律师被训诫。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迟夙生仍大声抗议，被宣布逐出法庭。大批法警来到跟前欲强行将其带出法庭时，迟夙生因情绪激动当庭昏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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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庭审中的&ldquo;插曲&rdquo;直接导致休庭40分钟。迟夙生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说话吃力，眼含泪水，经救治后仍身体虚弱，至昨晚仍有手脚麻木症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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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给新聘律师准备<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CA%B1%BC%E4">时间</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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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的庭审中，被逐律师仍未被准许进入法庭为其当事人辩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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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志强律师介绍，他在昨日开庭时曾进入法庭，准备为其当事人辩护，但随后再次被请出法庭。最后，只好由陈有西律师&ldquo;救场&rdquo;，与当事人家属签订新的委托合同，进行辩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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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峰的辩护律师杨名跨在庭审第二日被逐出法庭之后，两天来未能进入法庭辩护，蔡的另一辩护律师因是本地律师也被蔡的家人解聘，这直接导致蔡峰在第三日庭审无律师为其辩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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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被告人蔡峰的家人重新聘请王誓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王誓华在法庭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另行委托了辩护人，法庭应宣布延期审理，给予他十天的准备时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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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休庭合议后，表示不予采纳，继续开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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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誓华表示不满：&ldquo;法律规定要给律师十天时间准备，而合议庭竟然歪解法律，说是要给十天时间去聘请律师，现在既然请了律师，就不需要延期了。&rdquo;<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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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审中突然转用方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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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下午的庭审中，一直用普通话开庭的审判长突然转用当地方言，令外地律师难以听懂，律师们再次抗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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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这样的场合审判长应说普通话。但审判长表示，使用普通话还是贵阳话是其权利。随后，朱明勇再次被训诫。<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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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资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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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女，1956年4月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执业30多年来，为数千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与帮助，多次代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大北集团案、大庆联谊股票案、&ldquo;齐二药&rdquo;假药案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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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案续：被告称遭刑讯逼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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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贵州省前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在庭审时，黎庆洪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对此，公诉方表示否认。1月10日，三名律师在庭审时质疑法院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警告、训诫继而被逐出法庭。11日的庭审，三名律师仍未回辩护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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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前政协委员涉黑受审 或牵连黄瑶受贿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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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贵州前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继续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黎庆洪称曾遭&ldquo;26小时审讯不给饭吃&rdquo;，双手被反铐吊起。按照审讯笔录，黎庆洪疑被连续非法审讯33小时。他还称，<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BE%AF%B7%BD">警方</span>多次询问他与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的关系，是否曾向黄瑶行贿等问题。<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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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西部网作者： 周喜丰 )<!--++ plugin_code qcomic begin--> <!--++ plugin_code qcomic en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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