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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华律网律师网站]]>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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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magic1981.blog.bokee.net/</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magic1981</creator>
<pubDate>Fri, 21 Aug 2009 12:37:46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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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国前总理涉嫌诽谤萨科齐案今开审</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7240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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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纠缠8年多、被喻为&ldquo;法国水门案&rdquo;的&ldquo;清泉门&rdquo;案今日正式开审。表面上，这是前总理德维尔潘涉嫌抹黑现总统萨科齐的诽谤案，但背后可能涉及当权者如何擅用国家公权打击对手、如何运用心计清除政敌，实际是一场揭露法国政坛近10年黑幕的&ldquo;世纪审判&rdquo;。
<p>　　事缘2004年，当时法国司法部正调查1991年售武贪污案，有匿名线人向法官爆料称有政商界人士透过卢森堡&ldquo;清泉&rdquo;金融机构收受贿赂，名单中包括时任财长的萨科齐。事件即被称为&ldquo;清泉门&rdquo;。</p>
<p>　　主角德维尔潘 曾为总统大热</p>
<p>　　但当局其后证实名单是伪造的，萨科齐等以遭诽谤为由要求彻查。2006年，德维尔潘亲信、欧洲航空防务和航天公司(EADS)前副总裁热尔戈兰承认是匿名线人；情报高官龙多将军亦指时任内政部长的德维尔潘曾出示名单，要求展开秘密调查，虽然调查认为指控不实，但德维尔潘不接受。</p>
<p>　　德维尔潘旋即被指为&ldquo;清泉门&rdquo;幕后黑手。司法部去年决定控其诽谤同谋、伪造文件、盗窃等罪，罪成最高可被判入狱5年及罚款4.5万欧元(约51.3万港元)。由于调查显示前总统希拉克亦可能涉案，当局曾要求他出庭，但被他以卸任总统豁免权拒绝。</p>
<p>　　55岁的德维尔潘与萨科齐勾心斗角多年，两人均为执政&ldquo;人民运动联盟&rdquo;成员，前者曾被视为希拉克钦点接班人，当年爆出&ldquo;清泉门&rdquo;时，正是二人争夺党内总统候选人提名、势成水火之际，故媒体亦怀疑德维尔潘是利用&ldquo;清泉门&rdquo;打击萨科齐。　</p>
<p>　　疑政治阴谋 萨科齐施报复</p>
<p>　　最终萨科齐胜出并当选总统，德维尔潘则辞去总理职位。曾作为萨科齐导师的希拉克，从未原谅萨科齐于1995年大选公然背叛他，支持其对手。德维尔潘承认曾下令调查萨科齐，但强调是为保国家利益：&ldquo;事实真相和法律因某个原告(暗指萨科齐)而被扭曲。&rdquo;</p>
<p>　　但案件亦有可能是一场更复杂的政治阴谋。龙多曾暗示萨科齐未必是&ldquo;受害者&rdquo;，认为他可能早已知悉&ldquo;虚假指控&rdquo;并加以利用，反噬德维尔潘。德维尔潘的支持者认为&ldquo;清泉门&rdquo;已演变成&ldquo;报复行为&rdquo;，中间派政客贝鲁亦说：&ldquo;整件事就犹如最终清算。&rdquo;<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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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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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Sep 2009 16:19:2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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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学拟出台师德量化标准引质疑</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7240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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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老师为学生做的事情到底该怎么去衡量价值？日前，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明确了绩效考核将和师德挂钩，不与升学率挂钩，并将出台师德量化标准。为此，南京29中教育集团致远校区开展了一次&ldquo;师德量化&rdquo;大研讨，没想到这次研讨让很多一线教师的师德故事涌现出来，哪些属于师德，师德与工资究竟如何画等号也引发了不少质疑声。
<p>　　质疑一：</p>
<p>　　为学生贴心举措如何体现</p>
<p>　　在这次师德研讨中，不少老师的爱心故事被学生、家长或其他老师&ldquo;揭发&rdquo;出来。初三（2）班班主任童宁当了17年班主任，与学生的交往已经很有默契，她自掏腰包给孩子们买午睡枕就是一位家长告诉校长的。&ldquo;中午很多孩子不睡，同学们告诉我说睡觉时膀子被脑袋压得疼，我就想给孩子一人配个午睡枕头，结果女孩子们很欢迎，还特地选了有中药味的小凉枕。男孩子喜欢运动，最后我给他们又买了一个篮球。&rdquo;童宁老师笑着告诉记者，因为怕学生肚子饿在外面乱吃东西，她特别准备了一个大零食罐，有同学想吃东西就来向她要。&ldquo;她从来没有想过要加奖金什么的，这些贴心举措如何能在工资上体现呢？&rdquo;</p>
<p>　　质疑二：</p>
<p>　　为学生主动加班如何体现</p>
<p>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学生，很多时候老师都会提前上班或者主动加班。朱为群是一位有着30年教龄的语文老师，气质优雅、美丽大方，在学生中人气很旺。&ldquo;我一直都有个习惯，如果今天穿了件新衣服，一定会在我那节课之前先到班级绕一圈。因为这个年龄的孩子对美是很敏感的，所以对老师的穿着打扮特别感兴趣，如果我直接在上课铃响后进教室，他们就会有几分钟是把注意力放在打量老师上面，那上课的效率就会打折扣，而我如果之前就在他们面前晃过一圈，那新鲜感也就消失了，正式上课时大家的注意力就会比较集中。诸如此类的事情很多，如果老师考虑到了，自然要多付出一些，但这些就用心来说是无价的。&rdquo;</p>
<p>　　质疑三：</p>
<p>　　为学生改变自我如何体现</p>
<p>　　为学生改变自己的喜好和生活习惯算不算师德的一种？在初一年级做班主任的彭炜是个帅小伙，他们班教室的后墙上有一块&ldquo;自留地&rdquo;，学生有什么心事、对老师的意见都可以大胆地写在纸上贴在上面，老班彭炜看到后总会第一时间回应，有时甚至立刻&ldquo;自我整改&rdquo;。&ldquo;前段时间就有一个学生对我的发型提意见了，在纸条上写我经过他书桌时他发现，我竟然理了个太过成熟的&lsquo;二八&rsquo;式，希望我能把发型换一换，显得年轻时尚些。&rdquo;虽然学生没有署名，但是彭炜从字迹中一眼就看出是哪个学生提的意见，他不动声色，第二天果然换了个新发型走进教室，学生们吹着口哨为他鼓掌，尤其是提意见的孩子眼中全是兴奋的光芒。</p>
<p>　　&ldquo;教育厅对教师绩效工资的改革方向是为了肯定师德的重要性，目前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不过对学校而言，也应该考虑如何给予真正有爱心的好老师以精神及物质上的双重肯定。&rdquo;（王 璟）</p>
<p>　　链接：</p>
<p>　　把师德放在首位，如何体现？</p>
<p>　　记者采访了解到，教师绩效考核&ldquo;把师德放在首位&rdquo;，对学校和老师来说是个很难量化的问题。老师绩效工资和师德挂钩，争议颇大，不少人认为把师德放在绩效考核的首位，说明了师德的重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把它做&ldquo;实&rdquo;，还是待解之题。</p>
<p>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校长分析说，首先，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师德评价体系。什么是师德？江苏的&ldquo;师德规范&rdquo;里提到教师应&ldquo;关爱学生&rdquo;、&ldquo;爱岗敬业&rdquo;、&ldquo;自觉抵制有偿家教&rdquo;、&ldquo;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rdquo;等。这些要求，即是师德要求，对这些都需要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第二、 师德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衡量，所以也需要慎防走入务虚的歧途。师德考核要力避行政权，尤其是行政领导一言堂的局面，合理分配管理权，并且重视学生和家长及老师等代表的民意；第三、师德与绩效挂钩要谨防&ldquo;为钱论&rdquo;，不能用金钱异化为一种交换的美德；最后，师德与教师教学等相比占多大比例还没有明确。&ldquo;对大多数学生和家长来说，教学效果是非常看重的，这方面考核可以通过对教师的学生成绩情况、教学质量评议、学生和家长的评价等综合考量，因此师德考核也应该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家长等多方开展考量。&rdqu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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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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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Sep 2009 16:18:51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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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上海好心车主被“钓鱼”式执法 对话曝光滥用行政权力</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48431.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　事件起因：
<p>　　今日南都A32版刊登一令人气愤的消息：上海&mdash;&mdash;就是当年杨某闹事的地方，交通管理大队放出&ldquo;鱼钩&rdquo;，自称胃疼，央求车主搭他一程，车主同意后，终被七八个人拖出车外，双手反扣，卡脖子，搜去证件，扣车，罪名是&ldquo;非法营运&rdquo;。但是车主一分钱没收，只是助人。最后被罚10000元加200&ldquo;保管费&rdquo;了事。</p>
<p>　　爆上海好心车主被&ldquo;钓鱼&rdquo;后与执法大队的对话 </p>
<p>　　执法大队的电话 </p>
<p>　　非常可笑的是，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有投诉电话，虽知道这好比是向狼控诉狼崽子不好，还是拨打了这个电话。 昨天有收到回电。 </p>
<p>　　大队：你是XXX </p>
<p>　　答：是的 </p>
<p>　　大队：你那事情你知道了吗？ </p>
<p>　　答：知道什么？ </p>
<p>　　大队：你非法开黑车的事。 </p>
<p>　　答：我向你要申诉的就是不是开黑车，我是私家车，在去公司的路上 </p>
<p>　　大队：那个人要上你的车 </p>
<p>　　答：我开始没让他上，后来他说胃很痛，就在前面，打不到车，叫我帮忙带他一段 </p>
<p>　　大队：他说叫你带你就带？你认识他吗？ </p>
<p>　　答：不认识，他说胃疼啊，我开始说是私家车不带，后来心一软就让他上车了。 </p>
<p>　　大队：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p>
<p>　　答：。。。。。沉默一会 </p>
<p>　　答：不是说要开世博吗，不是说要展现上海市民风采么？不是要热心对外国友人施以帮助么？ </p>
<p>　　大队：。。。。。沉默二秒，你认识他吗？说这些干什么？ </p>
<p>　　答：我是说ZF号召我们做这些，这些不是市民公民提倡做的吗？ </p>
<p>　　大队：你让他上来就是想做非法营运？ </p>
<p>　　答: 你怎么可以这样说，那地震灾区捐款捐物，那些人全国人民认识吗？我也捐了，但我估计你 和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没捐。 </p>
<p>　　大队：你别扯这些，不认识你让他上车干吗？ </p>
<p>　　答：我确实是他说胃疼要上车心软才让他上来的 </p>
<p>　　大队：你不认识让他上来就是开黑车。 </p>
<p>　　答：雷锋帮助的那些人他都不认识。 </p>
<p>　　大队：（一下子爆发） 喔哟，你还自比雷锋了，你还能了。</p>
<p>&nbsp;</p>
<p>　　&ldquo;钓鱼式执法&rdquo;戕害的不只是一颗善心 何时能除掉&ldquo;执罚经济&rdquo;这个妖孽？</p>
<p>　　善良会被骗？近日，上海网友&ldquo;善良的被骗&rdquo;发帖讲述自己出于好心帮助一位自称胃疼又打不到车的路人，没想到那是一个俗称&ldquo;钩子&rdquo;的交通行政执法队协查人。张的私家车当场被扣。14日，网友&ldquo;善良的被骗&rdquo;，在上海某外企任职中层经理的张军(化名)在缴了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的权利后，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取回了自己的车。（南方都市报9月15日报道） </p>
<p>　　犹如&ldquo;善良的被骗&rdquo;张军犹豫的那样， 在考虑是不是以后不要&ldquo;多管闲事&rdquo;，因为他的女儿始终不能理解为什么爸爸帮助别人还会被人害。作为旁观者，我们也同样陷入这种彷徨的思虑&mdash;&mdash;当彭宇案之后，帮扶老太太已经成了一件危险的事情；那么张军事件之后，是不是社会上会卷起一阵路见求助坚决不救的反道德旋风？ </p>
<p>　　不敢想，这件事情的蝴蝶效应最终会发散成一种怎样的风暴。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ldquo;钓鱼式执法&rdquo;戕害的不只是一颗善良的心，恐怕在网络的传播中已将万千善意的火苗浇灭。过往，我们总说钢筋水泥的建筑将邻里之间的沟通割裂，人们之间失却了&ldquo;近邻&rdquo;的美好情愫。而今，我们又多了一件盔甲&mdash;&mdash;在&ldquo;钓鱼式执法&rdquo;的助虐之下，钢铁构造的汽车将我们彻底与车外可能发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间的温情故事阻断&mdash;&mdash;我们只会活得越来越孤单，越来越自私！ </p>
<p>　　尽管闵行区建交委的官员，一再强调并不存在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进行&ldquo;钓鱼式执法&rdquo;，但他那&ldquo;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有&lsquo;正义感&rsquo;的社会人士&rdquo;&ldquo;配合执法&rdquo;的怪异言辞，却透着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mdash;&mdash;从张军的自述来看，这些&ldquo;正义人士&rdquo;身着制服，而且制住张军的手法非常娴熟，当场告诉张军要交钱才能领车，并阻碍张军报警&hellip;&hellip;加上张军最终缴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的权利才领回汽车的结果，也证明了整个事件的内核在于&ldquo;罚款&rdquo;两个字上&mdash;&mdash;依然是那个名叫&ldquo;执罚经济&rdquo;的妖孽作祟！ </p>
<p>　　曾经在去年，上海就发生过黑车车主识破陷阱捅死&ldquo;钩子&rdquo;的事件&mdash;&mdash;奉贤女协查员陈素军在车内被黑车司机雷庆文连刺两刀身亡，陈素军生前靠替执法部门当&ldquo;鱼饵&rdquo;为生，在执法部门获得罚款之后她从中抽取微利。当时，在全国曾引起一番对&ldquo;执罚经济&rdquo;的激烈声讨，然而风云寂消之后，这种&ldquo;执罚经济&rdquo;非但没有消散，反而将目标扩大。不再以曾经的车费为饵，而是以博取善心为饵，私家车主成了执法对象。听听张军在向交通执法大队说明情况时执法者怎么说的吧&mdash;&mdash;&ldquo;他胃疼关你什么事&rdquo;？哪里还有一点点基于人本理念的执法温情所在？ </p>
<p>　　任何范畴内的执法形式，第一准则都是教育职责先行，教育并纠正被执法者的偏向行为，这是法治的根本理念所在。然而遗憾的是，&ldquo;执罚经济&rdquo;已经违背了教育原则&mdash;&mdash;在当下一些系统，行政处罚跟部门政绩挂钩考核的必然结果，就是使最大化追求罚款成为了执法目的，造成了执法队伍越到底层越手段翻新的执法畸象，比如像&ldquo;钓鱼式执法&rdquo;。这种现象，已经偏离了法治的本义，并以行政公权光明正大的方式，在戕害着一颗颗善良的心，瓦解着社会道德文明的构建。 </p>
<p>　　&ldquo;执罚经济&rdquo;，其弊过甚，这个妖孽，何时能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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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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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6 Sep 2009 17:20:36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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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夫妻在家裸居”愤怒邻居贴条恐吓</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4840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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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今年8月的一天，李俊、张洁夫妇刚从电影院看完电影回到家，已经是深夜10点了。正欲开门，只见家门上贴着一张匿名字条：&ldquo;你们要是再在家里一丝不挂，我们就拍照发到网上！&rdquo;李俊这才明白，自己和妻子在家里&ldquo;裸居&rdquo;，已经让对面的邻居无法忍受，发出了这张恐吓字条。
<p>　　李俊和张杰是在澳大利亚上大学时认识的同学，同是湖北老乡的他们，在异国很快坠入爱河。毕业回国后两人都留在武汉工作，2008年，两个人终于修成正果，在武汉某高档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过起甜蜜的生活。夫妻两人都在国外呆了几年的时间，受西方文化影响很大，在家里的生活也基本上是西方模式，最显著的一点就是特别喜欢在家里&ldquo;一丝不挂&rdquo;。本身就是学医药学的李俊说，在家&ldquo;裸居&rdquo;能在下班后让身体得到彻底放松，缓解身体因为白天的工作带来的压力。不仅如此，还可以加快新陈代谢，对身体保持年轻很有好处。张洁也觉得夏日&ldquo;裸居&rdquo;很舒服，而且皮肤经常晒太阳对保养也有好处。在&ldquo;裸居&rdquo;的认识上十分一致的夫妻二人，只要不是特别寒冷的日子，在家里都&ldquo;一丝不挂&rdquo;。</p>
<p>　　李俊家里是西式装修风格，向阳的地方装的都是落地大玻璃。这样一来，他们的裸居生活就让对面大楼上的居民大跌眼镜。今年7月，物业敲开了李俊的家门，称早在今年6月，就有对面的居民向物业公司投诉，抱怨李俊夫妻在家里经常不穿衣服，而且夫妻二人经常光着身子做些拥抱、亲吻等亲昵举动，让对面居民十分反感。但是物业公司当时觉得此事是业主的自由，不宜插手，所以没有来找李俊。直至对面有对夫妻来到物业严厉投诉：发现自己16岁的儿子暑假在家，竟然在窗口架起了望远镜看李俊夫妻二人在家&ldquo;裸居&rdquo;，认为李俊夫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子的心理健康，要求李俊立刻停止这样的行为。</p>
<p>　　李俊当时也吓了一跳，答应以后一定记得拉上窗帘。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两人每天将窗帘拉开后经常忘记关上，直至自己在家已经光着身子转了几圈才想起自己没有拉窗帘，但是此时拉上已经来不及了。为此，物业又来了很多次，李俊每次都称下次一定记得拉窗帘。久而久之，李俊也开始反感物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此事来找他&ldquo;麻烦&rdquo;，索性在物业来访的时候故意不开门。对面的邻居已经对此忍无可忍，所以给他家门上贴上了&ldquo;恐吓字条&rdquo;。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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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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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6 Sep 2009 17:17:18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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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孙伟铭二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1048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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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class="articleContent" id="articleBody">导读：最新消息，孙伟铭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被判无期徒刑，罪名依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变。你如何看待这次的改判呢？点击参与讨论》》
<p>　　成都电台FM99.8新闻广播8点50分报道（记者康沙）今天上午8点30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被告人孙伟铭犯有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p>
<p><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666600">大家有和想法呢？</font></p>
<p>&nbsp;<font color="#666600">欢迎加入华律网<a href="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font color="#008050">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font></a>一起交流。</font></p>
</di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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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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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Sep 2009 16:18:1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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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刘德华负面新闻频传 被指欠钱不还</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71048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刘德华最近为了隐瞒婚讯的事焦头烂额，昨日又从重庆爆出了他的负面新闻。有网友爆料称，刘德华2005年投资的电影《疯狂的石头》在重庆罗汉寺拍摄时，剧组答应出的场地费分文未给，并拖欠至今。随后，记者致电罗汉寺的监院智能，对方表示确有其事，《疯狂的石头》剧组欠罗汉寺3000元。
<p>　　爆料：刘德华没给场地费</p>
<p>　　昨日记者在一网站上看到网友留言称：&ldquo;我一直崇拜刘德华，不过，前几天有在罗汉寺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一件事，却让我对华仔的印象大打折扣！几年前，《疯狂的石头》为节省成本，特地跑到罗汉寺取景拍戏，寺里当然大力支持，可是最后戏拍完了，除了一点水电费，答应给的场地费居然分文未给，而且一拖就是几年！我觉得华仔既然是&ldquo;石头&rdquo;的投资人，是不是也应该把这笔小钱给人家了？你老人家是身家上亿的老板，可不能学那些草台班子搞过河拆桥的破事！&rdquo;</p>
<p>　　网友：华仔树大招风</p>
<p>　　对于这件事，网友的回复五花八门。记者看到有网友称：&ldquo;刘德华是树大招风。&rdquo;也有网友说：&ldquo;有钱人觉得这点小钱不给也罢，但现在外界都在质疑刘德华的&lsquo;诚信&rsquo;，现在出来说他欠钱不还，不知居心何在？&rdquo;还有网友称：&ldquo;罗汉寺是因为《疯狂的石头》才这么出名的，无形中&lsquo;石头&rsquo;给罗汉寺做了宣传,算起来也可以相抵了。&rdquo;</p>
<p>　　罗汉寺监院：欠款3000元</p>
<p>　　刘德华是否真的欠钱不还呢？记者昨日致电罗汉寺监院智能，他表示确有其事，智能说：&ldquo;当时剧组账都没有结就跑了，场地弄得很乱，东西都没有放回原位，后来还是我们自己花钱找了工人来处理的。来拍的时候就给了点水电费，场租费3000元一直没有给，拍完之后我们结算水电费的时候，才发现剧组还超支很多钱。这些都没有任何人来给我们解决。&rdquo;记者追问到底超支多少水电费，智能表示过了那么久了，记不清了。智能还表示：&ldquo;当时剧组说电影上映了，会送给罗汉寺的DVD影碟也没有兑现，还说会回来看我们，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rdquo;9月11日，罗汉寺重修的五百罗汉堂与重庆出版社出版的《罗汉寺》即将与山城市民见面，虽然与《疯狂的石头》有这些不愉快，但智能表示届时还是将邀请&ldquo;石头&rdquo;投资人刘德华与导演宁浩来渝见证五百罗汉堂开光大典。</p>
<p>　　&ldquo;石头&rdquo;制片人：哪里还记得清</p>
<p>　　记者昨日致电刘德华的助手Alice，对方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致电宁浩的助手，对方表示这个事情导演不清楚，要问制片人。记者辗转联系到《疯狂的石头》制片人包世宏，他表示不知道这个事情，&ldquo;这么多年了，哪里还记得清楚啊。&rdquo;记者张晓禾<br /></p>
<p>&nbsp;<wbr></wbr></p>
<p><font color="#666600">欢迎加入华律网<a href="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font color="#008050">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font></a>一起交流</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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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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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Sep 2009 16:17:3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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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我国颁发全球首个甲流疫苗生产批号 拟产500万人份</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696986.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div class="articleContent" id="articleBody">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病毒裂解疫苗&ldquo;盼尔来福．１&rdquo;３日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这也是全球首支获得生产批号的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br /><br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说，北京科兴此前完成的临床试验结果初步显示，该疫苗安全性良好。在有效性方面，该疫苗一剂免疫后２１天，儿童、少年和成人三个年龄组保护率均在８１．４％至９８．０％范围内，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保护率７０％以上），可用于３至６０岁人群的预防接种。<br /><br />　　关于疫苗的使用，张伟表示，由于短期内疫苗供应量紧缺，企业生产出的疫苗将首先保证国家收储。有关部门将制定统一的接种策略，根据疫情变化确定免疫接种人群，优先对重点人群进行接种。<br /><br />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尹卫东透露，北京科兴的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月产量可达２００万至３００万人份，今年国庆前预计可以生产出５００万人份的疫苗，以满足北京市乃至国家的储备需求。<br /><br />　　他表示，北京科兴将流感疫苗的商品名定为&ldquo;盼尔来福．１&rdquo;，一方面表明该疫苗是用于预防由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病毒引起的流感大流行，从而与针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大流行流感疫苗&ldquo;盼尔来福&rdquo;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纪念这支全球首个完成临床研究并率先获准正式投入使用的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br /><br />　　甲型Ｈ１Ｎ１流感在全球暴发后，中国共有１０家疫苗企业投入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的研发。据了解，目前除北京科兴外，其他９家企业都已完成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的临床试验，正在陆续申报注册。<br /><br />　　华兰生物生产的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已于９月１日通过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专家评审，有望继北京科兴之后，成为第二家拿到疫苗生产批号的企业。<br /><br />　　张伟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继续按照审评审批工作方案完成其他９家疫苗生产企业的审评审批工作，预计９月中旬可全部完成。<br /><br />　　他同时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对甲型Ｈ１Ｎ１流感疫苗的生产监管和批签发检验工作，保障疫苗生产安全和质量可控，并将全面跟踪并监督使用疫苗的质量情况，配合疾控等部门做好大规模人群免疫接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br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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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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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4 Sep 2009 16:07:59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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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孙伟铭4日二审 受害者家属希望维持原判(图)</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69698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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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导读：对于孙伟铭案件，孙父身患癌症、卖房赔偿求轻判。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钱，并不能改变失去亲人的痛苦。对于网友来说，孙伟铭案从一审就颇具争议，量刑是否过重一直是焦点。发展到现在，你希望改判呢还是维持原判？都来说说。
<p>　　昨日，&ldquo;孙伟铭二审今日开庭&rdquo;的新闻被各门户网站放在封面，网友点击率极大。开庭在即，法院和检方如何准备这次庭审？孙伟铭的辩护律师将作什么样的辩护？受害人家属在干什么？昨日记者分别作了探访。</p>
<p>　　孙伟铭一审出庭</p>
<p>　　此外，关于孙伟铭二审结果的问题已成为焦点，某网昨天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近75%的网友认为，孙伟铭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大。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他们也大都认为孙伟铭被改判的可能性很大。</p>
<p>　　A媒体聚焦</p>
<p>　　法院设观摩席记者持证进入</p>
<p>　　8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了孙伟铭案二审开庭时间，直到昨日下午，这个网页已经被点击了近200次。省高院宣传部门早在两天前就通知媒体记者，凡是要旁听孙案需要提前申请旁听证。这两天，来自全国各地包括本地共30多家媒体纷纷申请旁听资格，央视更是派出了几个栏目的记者采访此事。据一位宣传负责人说，这是省高院第一次接待如此多的媒体记者。</p>
<p>　　为了尽可能满足记者到场旁听，法院为此做了充分准备。孙伟铭二审的省高院第三法庭共有近90个座位，只有20名记者被允许进入，受害人的家属有10个席位，此外还有几十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四川省高院为了满足更多记者旁听需要，还专门将第一审判法庭作为观摩席，到时候将现场直播孙伟铭案开庭过程。法院在《注意事项》中说，因需要安检，请参加旁听、观摩的记者于9月4日早上9点前持证进入，在指定位置就坐，要求到庭记者不能携带录音、录像设备。</p>
<p>　　据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法院届时将增强安检力量。但至于会投入多大的法警力量维持秩序，该负责人表示，这属于内部机密，不方便对外透露。</p>
<p>　　B今日焦点</p>
<p>　　《谅解书》会不会成为孙伟铭的&ldquo;护身符&rdquo;</p>
<p>　　□公诉方：&ldquo;十佳公诉人&rdquo;王敏眉、陈王丽</p>
<p>　　两位检察官做了充分准备，她们将在庭审上说什么话，都经过了认真的推敲。</p>
<p>　　□辩护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p>
<p>　　辩护词经多名律师字斟句酌之后敲定的，会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p>
<p>　　省检：派两&ldquo;十佳公诉人&rdquo;出庭</p>
<p>　　据了解，作为公诉方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指派王敏眉、陈王丽两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这两名公诉人都是全省十佳公诉人。两位检察官做了充分准备，她们将在庭审上说什么话，都经过了认真的推敲。</p>
<p>　　昨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之前孙林一直希望施杰能够亲自出庭为孙伟铭辩护，但施杰表示&ldquo;悬念要留到最后，不管我会不会亲自出庭，我都在为二审做准备。&rdquo;据施杰说，辩护词是经过事务所多名律师字斟句酌之后敲定的。施杰还说，辩护律师所说的话可能会受到众网友的抨击，他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ldquo;作为律师，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dquo;</p>
<p>　　而孙家人，将只有孙伟铭的妹妹孙小媚出庭旁听。</p>
<p>　　专家：《谅解书》上签字视为有效</p>
<p>　　9月2日下午，孙伟铭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同时锦江法院将受害人家属再三斟酌之后写的《谅解书》交给了孙伟铭的律师。今日庭审上，辩护律师将会当庭出示这份&ldquo;谅解书&rdquo;。《谅解书》是不是孙伟铭的&ldquo;护身符&rdquo;？二审结果会不会因为这封《谅解书》而改判？</p>
<p>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在二审时不会改变，但是二审的量刑极有可能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受害人，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因此，孙伟铭案二审改判为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p>
<p>　　洪道德教授认为，既然受害人家属在《谅解书》上签了字，并且没有提交&ldquo;我们不愿意谅解孙伟铭&rdquo;的书面申请，那法院会视这份《谅解书》有效。另外，如果受害人家属坚持不原谅孙伟铭，说《谅解书》没有反映他们的真实意图，那么民事赔偿就必须退还孙林。</p>
<p>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认为，孙伟铭案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定&ldquo;慎杀&rdquo;，孙伟铭案在罪名和量刑上始终有争议，因此应该&ldquo;慎杀&rdquo;。</p>
<p>　　C受害者家属</p>
<p>　　希望维持原判否则将抗议</p>
<p>　　&ldquo;除非二审维持原判，否则我无法向九泉下的父母交代。&rdquo;昨日，孙伟铭案二审开庭前一天，父母死在孙伟铭的&ldquo;醉别克&rdquo;轮胎下的张志宇独自呆在家中，他向不停来找他的全国媒体重复着一个观点。同样因孙伟铭失去父母的金宇航，观点和他一样:&ldquo;如果二审结果与原判相差太大，我们一定会表达抗议。&rdquo;</p>
<p>　　&ldquo;明天我会再见到孙伟铭，我还是恨他。&rdquo;昨日，张志宇说。&ldquo;明天我将第三次见到这张刻骨铭心的脸，如果他敢有动作，我可能还是忍不住想揍他。&rdquo;&ldquo;二审宣判后，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去他们坟上交代，但我想象不出，如果判不了死刑了，我该怎么说出口。&rdquo;和失去双亲的张志宇、金宇航不同，老婆代玉秀受伤的韩常进对孙伟铭的态度要缓和许多，&ldquo;我只希望判决结果早点出来。&rdquo;</p>
<p>　　孙伟铭案始末</p>
<p>　　7月23日：一审死刑</p>
<p>　　去年12月14日，30岁的孙伟铭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惨祸。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ldquo;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dquo;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ldquo;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dquo;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p>
<p>　　7月28日：孙伟铭上诉</p>
<p>　　孙伟铭在接受成都中院宣判的当天就明确表示要上诉，经过6天时间的准备，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代其将上诉书交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代转交到省高院。</p>
<p>　　8月27日：签下《谅解书》</p>
<p>　　孙伟铭案的三家受害人家属，在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签下《谅解书》。《谅解书》即将交给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只要100万元的赔偿款到锦江法院的账户上，法院会将《谅解书》交给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以作为二审时提交省高院的证据。</p>
<p>　　9月2日：拿到60万赔偿款</p>
<p>　　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主持下，3家受害者家属拿到先期60万元赔款，联名签下的《谅解书》也交给了孙伟铭的代理律师。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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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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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4 Sep 2009 16:07:1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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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66451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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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确认不侵权之诉，系因知识产权人针对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人遂诉之法院要求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2001年，我省法院受理了国内第一起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此后，共受理此类案件34件，审结29件。通过多年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我省法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一、关于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一种辅助的非常态的救济手段，实务界对其受理条件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应受到以下条件的严格限制。</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一）原告受到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威胁。确认不侵权之诉为有因诉讼，是因为知识产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发布了侵权警告或声明，导致原告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不明确，使原告处于不安全、不稳定、危险、受威胁的境况，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事利益。原告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其侵权与否，消除这种不稳定、威胁状态。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1．侵权警告的发布者与被警告对象为原、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确认不侵权之诉虽因侵权警告函、声明等引起，但原告、被告与被警告对象、警告函的发布者并不直接对应。适格的原告主要有两种：(1)被警告对象，即警告函直接针对的主体，收到警告函并被要求停止实施某种行为者。(2)虽不是被警告对象但与涉案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涉控侵权产品的经销者收到警告函时，涉案产品的生产行为必然受到限制，生产商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未收到警告函的生产商同样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适格的被告也有两种：(1)警告威胁的发布者。(2)未发布警告函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商认为同业竞争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而向其发布侵权警告时，同业竞争者可以未发布警告函的专利权人为被告请求确认不侵权。无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的被告，均应是侵权警告威胁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否则会造成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泛滥，同时也会造成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侵权与否已被预决的状况。也就是说，在专利权人发布警告函时，原告不能以专利产品的正当销售商为被告要求确认不侵权。</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2．侵权警告威胁的内容明确。侵权警告、声明必须使原告感到威胁存在，因此，其内容除需指明权利人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名称外，还应明确原告何种行为侵权以及权利人欲进一步采取措施的表示等。未告知知识产权名称，或者仅告知相关知识产权的存在，或者出于调查侵权的目的而进行相关询问，并未指明原告侵犯了其权利，并无将提起侵权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意思表示的，并不产生威胁，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3．侵权警告威胁的形式不限。除常见的有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外，实践中还出现两种形式：一是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后未在15日内提起侵权之诉；二是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起诉后，又主动撤回起诉等。因为这两种情形下，权利人虽然启动了公力救济程序，但又主动放弃了继续寻求救济，从而使原告的行为侵权与否继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构成侵权警告威胁。此外，侵权警告威胁既包括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警告，也包括直接向原告发出不公开的警告信等。</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4．侵权警告威胁必须现实存在。原告的权利或地位并未处于不安或危险境地，威胁是假想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没有意义。此类纠纷因为欠缺诉因和诉的利益，法院不予受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请求公力救济，包括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未请求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未就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向公安部门报案。确立该条件的主要理由是：1．确认不侵权之诉毕竟是当事人的一种辅助救济手段，能够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救济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来保护权利，不能鼓励人们广泛使用该制度。在权利人已就涉案侵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或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时，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对其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不应受理。2．受到侵权警告威胁的当事人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矫正不当的处理决定。因此，允许其提起民事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仅有违&ldquo;一事不再理&rdquo;原则，耗费有限的审判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造成不同裁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三）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将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必须有证据表明其受到或可能受到警告威胁的损害，且此种损害与威胁间有因果关系，以此限制原告随意起诉。一般而言，权利人发布侵权警告或声明，或直接向其客户单位发函，不仅会导致原告处于不安、危险或受威胁境地，同时也会使其合法商业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威胁其竞争地位。对该条件的把握，只要权利人的警告行为已使原告处于不安、危险、受威胁以及侵权状态不明的境地，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即可，并不要求原告利益已经受到现实损害。有时，要求原告举证存在现实损害也十分困难。</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二、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商业秘密明显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因为专利、商标、版权是明确的、公示于众的，而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内容不确定性，有时甚至连权利人也难以明确说清自己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商业秘密持有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声明的，受警告人无从知晓自己的何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侵犯他人何内容的商业秘密，根本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法院也无法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因此，对于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法院应慎重决定是否受理，一般不予受理。只有商业秘密持有人在警告函中明确了商业秘密内容和对方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的，法院才可受理受警告人提起的确认侵权之诉。相对应地，权利人也不应当滥用权利，随意发出警告声明，否则应对不当警告承担法律责任。</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三、关于诉的吸收与合并审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作为权利人的被告有时会提起另一诉讼要求确认对方侵权或承担侵权责任。为使两诉的裁判结果相统一，实践中有两种协调和处理模式：一是参照德国司法实务的吸收做法，采用主诉吸收从诉规则，以确认侵权之诉为主诉吸收作为从诉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即时终结；二是适用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移送合并审理规则，将在后受理的确认侵权案件移送在先受理确认不侵权案件的法院合并处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笔者认为，在决定是吸收还是合并审理时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的吸收或合并审理取决于诉的性质、标的。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目的不在于追究被告侵权的法律责任。法院裁判一般仅仅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判令败诉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付之诉，是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是内含一个确认之诉，往往需要先行确认一方当事人侵权或享有某种权利等，然后判决确定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就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同时存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时，确认之诉要被吸收和终结。如果存在两个确认之诉或两个给付之诉，则两诉各自独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以上理论，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为单纯的确认之诉，原告未提出其他给付请求，而确认侵权之诉中权利人提出了赔偿等请求，为给付之诉时，在后的给付之诉要吸收在先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诉的合并审理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确认不侵权之诉与确认侵权之诉均为单纯的确认之诉；2．原告不仅要求确认不侵权、确认侵权，而且分别提出了赔偿损失等不同的给付请求，形式上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侵权之诉已经演变为两个给付之诉。前述两种情形下，两诉为相互牵连的独立诉讼，在不违反时效、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将后受理的确认侵权案件移送在先受理确认不侵权案件的法院合并处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四、关于对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提出给付之诉的处理</span></p>
<p><span>&nbsp;<wbr></wbr>&nbsp;<wbr></wbr>　　一般认为，法院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只能就原告实施的行为侵权与否作出裁判，不涉及因权利人警告声明不当而给原告造成损害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否则即成为给付之诉。笔者认为不应作此限制，法律不禁止原告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一并请求法院判令权利人承担因警告不当的法律责任，如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或在有关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威胁行为、赔偿损失等。这也是诉的&ldquo;两便&rdquo;原则所决定的。当事人除要求确认不侵权之外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无权拒绝审理与裁决。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警告不当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考虑到与被告所发警告威胁相牵连，宜采取将二者合并审理和解决的做法。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设计和专利法案》第253条第1项规定：&ldquo;当某人以提起侵犯设计权利诉讼威胁他人，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反威胁诉讼，要求以下救济：(a)声明，以证明威胁无正当依据；(b)禁令，制止威胁继续发生；(c)损害赔偿。&rdquo;美国1934年联邦确认判决法规定，在存在实际争议的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各自权利或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有权作出相应判决，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给予进一步的救济措施。</span></p>
<p><span>欢迎与更多的律师交流：<a href="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http://www.66law.cn/m/68/3/19841029.aspx</a></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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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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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Aug 2009 15:09:3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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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新《专利法》提高实用新型审批“门槛”</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366450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nbsp;<wbr></wbr>&nbsp;<wbr></wbr>2009年10月1日开始，新《专利法》实施在即。目前《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及《审查指南》已上报国务院审议。
<p>　　记者从一位参与《专利法实施条例》、《审查指南》研讨会的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此次《专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事实上，提高了实用新型的审批门槛，以鼓励企业从实用新型向发明专利方面更快地过渡。</p>
<p>　<strong>　实用新型之&ldquo;殇&rdquo;</strong></p>
<p>　　&ldquo;申请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只有形式与格式的审查，而发明专利则要经过实质审查。在现阶段，中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并不太强的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被宣告无效的比率超过发明专利。&rdquo;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康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p>
<p>　　据统计，从1986年到2007年，我国专利无效请求量的50％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大概不过30％。</p>
<p>　　&ldquo;这从侧面反映了一个问题：对实用新型审批的要求太松了。由此也造成一种导向&mdash;&mdash;大家都去申请实用新型专利。&rdquo;余刚说。</p>
<p>　　据记者了解，申请发明专利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长，这也是令不少企业望而却步的原因。</p>
<p>　　比如，申请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只有形式与格式的审查，而发明专利则要经过实质审查。此外，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一般为30到50个月，实用新型只需要8到12个月就可拿下。</p>
<p>　　&ldquo;《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要比实用新型具有&lsquo;显著的进步性&rsquo;。相对而言，发明专利价值最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实用新型还是对社会进步做了很大贡献。&rdquo;但余刚认为，后者绝对不是趋势。</p>
<p>　　&ldquo;这一点看跨国公司就知道，跨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占其所有专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rdquo;</p>
<p>　　&ldquo;我们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一年大概在2000~3000件，实用新型只占1/10左右。&rdquo;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任峰博士告诉记者，之所以更倾向于发明专利的原因在于：&ldquo;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够稳定，而且保护时间短。&rdquo;</p>
<p>　　&ldquo;除非对于一些寿命周期短的产品，例如10年就更新的白色家电产品，我们会申请实用新型。&rdquo;任峰博士解释，&ldquo;对于与技术领域有关的，我们以发明专利为主。&rdquo;</p>
<p>　　目前，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年限是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只有10年。</p>
<p>　　<strong>1个发明专利大于3个实用新型</strong></p>
<p>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副司长何越峰博士不久前在参加&ldquo;企业知识产权研讨会&rdquo;上讲过一个这样生动的例子：</p>
<p>　　在香港上市的某国内企业，在与香港金融机构的推介会上，该公司的一个发明专利被机构估价900万元，而三个实用新型专利只有60万元。对于机构估值的天壤之别，企业老总后悔不迭。</p>
<p>　　虽然从理论上说，二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效力以及受保护程度上也是一样的。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发明专利技术含量更高，实用新型技术含量低，权利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后者被申请无效的比例大。</p>
<p>　　&ldquo;知识产权在做成果转换、质押或者企业并购过程中，中介机构在做尽职调查时，对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一般可以对发明专利不做范围、有效性的调查，而实用新型则严格调查。特别是被无效掉的可能性有多少，如果比例高，则价值就大打折扣。&rdquo; 余刚表示。</p>
<p>　　具体来说，对专利进行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看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及有效性，可以通过在世界性范围检索的方式进行，相当于中介机构来重新审查专利。</p>
<p>　　&ldquo;而调查的标准依据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被无效果掉的可能性多大还要视中介机构自己的检索结果而定。目前，各家中介机构有自己的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rdquo;余刚告诉记者。</p>
<p>　　此外，专利权人在与第三方谈专利许可时，发明专利实施的许可费用也远高于实用新型，这是国际常规。而从国内来看，科技部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至少拥有6个实用新型专利，而发明专利只要有一个就够了，只有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得分也偏低。</p>
<p>　　&ldquo;在受保护程度上，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是一致的。如果二者都有效的话，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是没有差别的。不过，在法律诉讼当中，如果对方告你无效，实用新型被无效掉的可能性更高。&rdquo;任峰说。</p>
<p>　　另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8年，在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464件知识产权涉外纠纷中，大部都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在这些涉外案例中，国外公司的胜诉率在95％以上，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纠纷中国内企业申请的大都是容易被诉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p>
<p>　　另据记者了解，相比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还有无形的&ldquo;尚方宝剑&rdquo;。比如，在法律诉讼中，如果权利人拥有的是发明专利，法院是没有理由中止官司的。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院目前采取的通常做法是中止审判，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出具报告后再审。而且，如果法院宣判专利权人胜诉在前的话，即使其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判定无效，但后一个&ldquo;无效&rdquo;是没有回溯力的，企业仍不会归还赢得的侵权赔偿。</p>
<p>　　&ldquo;值得注意的是，10月1日新《专利法》生效后，实用新型需要出具评价报告，如果报告的结论非常好，法院有可能不中止，以前实用新型没有实审环节，经不起推敲。&rdquo;业内专家表示。</p>
<p>　<strong>　实用新型门槛提高</strong></p>
<p>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2009年3月16日，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500万件，达到500.2143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68.1464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比重大幅增长，增幅高于国外。</p>
<p>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与跨国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年前5个月，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占比分别为38.5％、28.23％;这一数字与2008年全年数字（实用新型占比31.2％，发明专利27.13％。）相比，变化不大。</p>
<p>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ldquo;2009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rdquo;上表示，中国发明专利在发明创造的水平、含金量和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而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也是今年&ldquo;426&rdquo;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倡导的。</p>
<p>　　据记者了解，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目标是，降低外观专利的比例，由2008年超过30％增速压缩到目前的11％，在2009年10月1日新《专利法》实施后压到9％以下。</p>
<p>　　虽然没有对实用新型提出明确技术指标，但是，无论是新《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都提高了对实用新型的审批&ldquo;门槛&rdquo;，政府的态度可见一斑。</p>
<p>　　比如，对实用新型的&ldquo;新颖性&rdquo;一项上，提高了标准，一是由以前的&ldquo;相对新颖性&rdquo;、&ldquo;混合新颖性&rdquo;变成修改后的&ldquo;绝对新颖性&rdquo;，二是，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不仅要求在国内，在国际上也具有新颖性。</p>
<p>　　除了新颖性以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还增加一个类似&ldquo;实审&rdquo;的程序&mdash;&mdash;&ldquo;评价报告&rdquo;。原来，企业专利权人如果想告第三方侵权的话，只需要出具&ldquo;检索报告&rdquo;证明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今年10月1日新《专利法》生效以后，专利权人还须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出具&ldquo;评价报告&rdquo;。</p>
<p>　　&ldquo;检索报告只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而评价报告则是一个全面的审查，与发明专利的实审标准差不多。&rdquo;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法实施以后，外观设计也需出具评价报告。</p>
<p>　　这个环节&ldquo;有点类似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rdquo;。某业内专家告诉记者，&ldquo;现在门槛提高了，可以屏蔽掉某些实用新型当中的垃圾专利。一旦评价报告评为&lsquo;垃圾专利&rsquo;，专利权利人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dquo;</p>
<p>　　针对一些企业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做法，新《专利法》也要求企业必须二选一，放弃一个专利申请。&ldquo;这也相当于提高了实用新型的审批门槛，以杜绝企业单纯为了得到政策补贴，申请专利凑数的现象。&rdquo;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刁玉生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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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magic198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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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Aug 2009 15:08:06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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