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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史文成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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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7-12-05T14-59-18 CST</modified>
<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存在即为合理，合理即应存在！]]></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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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shiwencheng</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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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关注青年律师--不要让青年律师的路越走越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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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7-12-05T14-59-18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9-18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9-17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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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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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bbsp">青年律师为什么赚不到钱？&ldquo;律师营销&rdquo;能否解决问题？中国律师业会不会青黄不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据全国律协统计表明，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按国民人口数量计算，平均每9000人拥有一名律师。在这14万律师当中，青年律师占到60%，无疑他们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中坚力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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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一个令行业忧虑的现象，近一两年尤为突出：那就是青年律师的数量在急剧减少。一方面，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想当律师的意愿降低，另一方面，许多已经步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选择改行。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生存调研10%青年律师熬不过前三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您是怎么设想年轻律师的&mdash;&mdash;&mdash;小小年纪西装革履、公文包、小轿车、意气风发？&mdash;&mdash;&mdash;根本没有的事儿！青年律师正在背负着几乎无法承受的生存压力，10%的青年律师熬不过&ldquo;出道&rdquo;的前三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理想，转投其他行业或重新回学校读书。当年关于公平与正义的理想已经太遥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收入低、没案源、没经验、没人指导，这是青年律师入行后面临的最主要的困境。在这周刚刚结束的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斌、叶平律师将青年律师的生存困难罗列下来：收入少，经济压力大；社会资源贫乏，案源少；缺乏经验，引起社会偏见，造成执业困难；自身心理素质不稳。目前，上海律协一个关于青年律师的生存调研在律师界影响很广。该调研项目样本逾千人，被访对象年龄集中在25岁～35岁，在他们中，年收入低于5万元的比例达60%，82.8%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收入低或很低，特别在执业前两年，很容易入不敷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大学法学院的学习，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似的司法考试，之后却进入了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吓坏了法学院学生和其他原本有志于律师行业的青年们。很多人经过再三观察、考虑，最终决定放弃这份职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郑州大学法学院最近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刚入校时，有75%的人愿意成为律师，而到毕业时，真正愿去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工作的学生只有一成。律师职业为何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失去了吸引力？记者调查发现，问题主要在于当律师的工作成本高，而社会地位不高，特别是在与法官、检察官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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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反正我的同学基本上不愿意做律师，而且这个情况是每况愈下。&rdquo;刘磊律师是刚刚从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ldquo;我举例子给你，我有个同学毕业，金杜律师事务所要了他。在北京，一个硕士能进国际化的金杜所，不容易吧？可他选择了去工商银行，在柜台工作。你觉得典型？我读硕士的同学有去街道办事处的、去卫生所的&hellip;&hellip;这个情况现在很常见。我们这一届同学70多个男生，做律师的才不过五个人。为什么？风险。风险太大！这个行业需要三到五年的成长期，而这个成长期和你最需要用钱的时期是重合的&mdash;&mdash;&mdash;刚一毕业，不能再依靠家里，你要生存、要吃饭、要租房或者买房、要谈女朋友，不稳定的收入没法支持这些。一个公务员职位杂七杂八的收入加起来，一个月三千块总是有的，一般还有宿舍，很大一个问题就解决了，实打实的！&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位女律师这样说：&ldquo;律师的活儿太难找了，只能夹在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及黑律师的缝隙中生存。为寻找案源，到处认识人，到处发名片，有的甚至在法院门前摆摊设点，跟小商贩似的。&rdquo;在这样的困窘之下，律师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导致律师队伍后继乏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要活下去！要活得有安全感！这是最为现实的考虑。潜在的律师群体就这样蒸发了。这样下去会怎样？中国的律师行业会不会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解决青年律师的困境，不仅是解决某一代律师的问题，更是解决潜在的好几代律师的问题，是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亟待改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青年律师为什么收入低？缺乏案源与收入的提成分配制度是重要原因。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多情况下(尤其是诉讼业务)律师们单打独斗，互不相涉，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案件的来源主要靠自己的人脉关系，无论大所小所都是这个情况。而人脉的积累是需要时间的。自己没有案源，也没有人会分给你案源，收入从哪里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是提成制度使案源问题加倍严峻。为什么采用提成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的寇明国律师这样分析：&ldquo;律所采用这种方式有多种原因：首先，大家观念上认为律师原本属于自由职业；其次，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去开拓市场；再次，可以减轻律所负担，等等。但这种方式却造成了青年律师的经济困难，因为他们最缺乏的就是案源，案源以及人脉都是需要时间和努力去积累的。&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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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没有案件做就没有收入，律师始终处在一种动荡当中。&ldquo;我觉得对于年青律师最合适的分配方式是工薪制，工资要能保障律师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这样才能保持律师的职业荣誉感。&rdquo;但是，&ldquo;可以说，大部分所还是提成制的或者准提成制的&rdquo;。寇律师中肯地说。所以，一些提供较高底薪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是如何令少部分精英削尖脑袋、大部分青年望而兴叹，便可以想像。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北京，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收入在1500元左右，这大大低于北京市职工人均收入近3000元的标准。在律师行业，从制度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青年律师的压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培养青年律师是行业责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对于已经进入律师行业的青年来说，比起上述物质上的艰难困苦，&ldquo;用什么方式去发展&rdquo;是一个更加令人焦虑和茫然的问题。&ldquo;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是法学教育更侧重于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操作，造成青年律师的动手能力差，缺乏法律实践能力的先天性不足。&rdquo;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这样讲。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缺乏经验是很致命的，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面对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当事人无法信赖他，这是新律师接不到案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一位律师这样回忆自己初出茅庐的情景：&ldquo;出庭的时候，手都在抖，自己说的什么不知道，对方说的什么也没听见。&rdquo;这时候的年轻律师，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导和帮教，学习具体的技能，学习他们的处理事情的方法，请他们指点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尽快掌握实战本领。但令他们失望的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自认不是学校；合伙人自认是老板而不是老师。&ldquo;现在竞争这么激烈，我们需要的是干活的人。&rdquo;律师行业内似乎没有注重培养新人的观念与传统。很多情况下，年轻律师进入律所后无人过问，&ldquo;放羊式&rdquo;成长；三五年后，两极分化，没能&ldquo;长好&rdquo;的年轻律师便被无情地&ldquo;处理&rdquo;掉了。&ldquo;我们这个行业不一样，不像企业什么的，新人怎么培养，工作怎么做，他们都有一整套的办法；律师则是各干各。年轻律师面临的局面很被动。&rdquo;一位年轻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刘耀堂是这样设计解决方案的：&ldquo;第一，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诸如法律诊所教育等实务类课程，使青年律师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巧；第二，律师事务所安排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进行传帮带。律师协会注重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使律师事务所意识到培养青年律师人才对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帮助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最终律师事务所也将从中受益；第三，青年律师自身的学习，这是最重要的。&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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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ldquo;培养青年律师非常重要，律所主任要当老师而不是当老板。&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田文昌律师一直在倾尽全力调教新人。&ldquo;像带研究生那样教。言传身带。&rdquo;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永辉律师这样告诉记者，&ldquo;每次出庭田老师都会录音，带回来给我们听；他一直创造各种机会给我们这些年轻人，给我们搭舞台，让我们上去演。演砸了他兜底，演成功了，就是我们的成长了。&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怕徒弟抢案源，或者怕自己培养的人被别人挖走了，这都是虚弱的表现。市场竞争本来就是在矛盾中求发展。&rdquo;田文昌律师这样说。&ldquo;徒弟可能受&lsquo;剥削&rsquo;，受了&lsquo;剥削&rsquo;人得学到东西。还是要呼吁律师界的责任感。&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京都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严格的定期培训制度。现在，似乎有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开始着手定期培训的事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但是，&ldquo;律师工作琐碎之至，泛泛的培训解决不了什么问题&rdquo;。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泉律师非常干脆地否定了&ldquo;带教老师制度&rdquo;的设想。&ldquo;好的律师都忙得很；最好是能和他们一起工作，多观察他们，自己向他们学习。没有什么问题是不能够自学得到，非得别人教不可的，别人教的最大作用也就是加快你自学的速度。&rdquo;在所有的采访对象中，邓永泉律师的态度最为严厉和坚决，给人印象鲜明。他坚定不移地主张青年律师必须也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ldquo;问题不是要靠别人去给你解决的，是要靠自己去解决的。多观察，多想，身为律师你有这个大环境，不是在环境外面。&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是律师界年轻一代中的佼佼者。他的法务历程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和激励。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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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关律师营销的争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lsquo;律师营销&rsquo;的概念起源于美国。&rdquo;寇明国律师是这样回忆的。不过这四个字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似乎并不甚明了。总而言之就是各种讨论之后，困境仍然存在，问题仍待解决。从网络上各路信息的情况来看，青年律师们在想各种方法自救，而&ldquo;律师营销&rdquo;便是新近推到风口浪尖上的说法。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人们期待&ldquo;营销&rdquo;二字来解决的是案源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案源问题是个&ldquo;老大难&rdquo;问题。田文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这样描述紧张的市场状况：&ldquo;第一很多人没有这样的观念，他不请律师；第二现在有些很不正常的现象，有些人会挑唆当事人把钱花在一些不正当的地方，而非用来寻求律师的帮助；第三我们的法制环境不够完善，历史太短，人们的观念还差很多。很多国际上面通行由律师来做的事情&mdash;&mdash;&mdash;比如大量的非诉业务&mdash;&mdash;&mdash;没有进入我们的律师业务领域。我们的法律服务领域太窄。加拿大某一个省，我跟他们的法律援助中心聊过，他们的律师比例是万分之二十，律师们忙得不得了；而我们的比例是万分之一，人数少十九倍，可大家都是闲着的。&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要争夺案源。首先要让别人知道我们，然后人们才会来找我们。要把自己包装好推销出去。这是律师营销的基本思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这个问题现在有争议，应不应该做，怎样去做，没有共识。&rdquo;刘耀堂先生这样说。&ldquo;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这个。有人觉得时机不成熟；有人觉得律师还是应该将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不该有太重的商业气息。&rdquo;说完，刘耀堂先生马上表达了自己对&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支持态度：&ldquo;我赞成。现在律所80%都是个人所，合伙制，商业化是必须的。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会计、审计、中介一样，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以前有些思想不该继续抱着了。&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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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记者想问支持与不支持的大致比例如何，刘耀堂先生说：&ldquo;这个不清楚。不过，年轻人比较更能接受这个。他们思想新；承受的压力也大。&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也是产品，需要社会认同。&rdquo;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石宇辰律师这样表示：&ldquo;跟对手相比，我们有什么优势？为什么我跟你说我比他们好？不把自己宣传出去，没有知名度，老百姓不愿找。&rdquo;他的同事符欣律师基本同意这个观点，一点不相同是：&ldquo;打品牌的事情应该由律所去做；律师只负责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rdquo;而刘耀堂先生的观点是：&ldquo;个人和律所都可以做。律师可以打出个人品牌。酒香也怕巷子深啊！&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的态度相对不是那么积极，他说：&ldquo;营销是要花时间和精力的。律师的时间和精力应该用来提高自己。没有资本，光跑营销？我认为是&lsquo;金子总要闪光的&rsquo;&hellip;&hellip;&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当记者问到营销到底如何做时，大部分人都卡了一下壳。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ldquo;做广告？&rdquo;然后便没有了下文。其实记者在采访的前期准备时，在网上看到不少关于营销模式的文章。如此看来，在律师界，&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观念到底有多普及，大家对它的认识到底有多少，尚且不能确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针对青年律师对营销的迷茫，刘耀堂这样说：&ldquo;青年律师的个人营销的方法很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运用。在新闻媒体上做广告或进行个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在报纸、电台或电视台上回答阅听者的法律咨询，撰写文章或在新闻报道中对新闻事件进行法律解读，撰写各类文章或出版书籍，在各种场合进行演讲，参加公益事业或社会兼职等。律所营销大致也是一样。&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无意中说到了&ldquo;潜在用户&rdquo;这个概念。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说出了一系列面对客户市场时所考虑的问题，包括&ldquo;确定潜在客户&rdquo;、&ldquo;确定自己的业务方向&rdquo;、&ldquo;确定潜在对手&rdquo;、&ldquo;分析自己的优缺点&rdquo;、&ldquo;参加高端会议&rdquo;等。当记者追问，可不可以把这些思考理解为&ldquo;市场调研&rdquo;、&ldquo;潜在对手分析&rdquo;、&ldquo;产品定位&rdquo;、&ldquo;营销策略&rdquo;时，他犹豫了一下，说：&ldquo;是吧。&rdquo;不料对营销最不热心的邓律师却有着最完整的营销观念。而记者深刻地感到，律师的营销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物种，营销行为和变相营销行为恐怕一直都是存在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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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趣的是，所有谈话进行到最后，几乎每个被采访者都认为如何营销并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如何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与如何改善社会大环境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营销可能只是一种&ldquo;增幅剂。&rdquo;而营销是否真的能够直接有效地带来案源，大家也没有把握。&ldquo;也许是一种无形增值。&rdquo;有律师这样讲。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不过，任何创意所能承担的任务都是有限的。作为摸索中的改进路线之一，律师营销只要能发挥它自己能够承担的那一部分作用，它便是好的，是值得我们去提倡的。关于&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讨论可能才刚开始。青年律师的问题到底怎样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这是律师行业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律师行业的问题。</p>]]>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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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大牌律师从哪里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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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7-12-05T14-57-48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7-48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7-41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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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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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bbsp">　　成为一名大牌律师是大多数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的梦想。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大牌律师，由徐月芬编著的《走向大牌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一书中这样描述的：一说起大牌律师，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美英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那些位高权重的高级合伙人。他们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目光犀利，外表非凡。这些人多是律师事务所重要合伙人，是事务所的&ldquo;造雨者&rdquo;，他们不仅精通业务，技能精湛，在业界声誉卓著，而且在政界、学术界、商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担任重要的职务。国内律师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是凤毛麟角，也许还没有真正的诞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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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美国的大牌律师是如何造就的，《走向大牌律师》一书中没有更多的涉及，由此笔者想起，1995年元月3日笔者收藏的一本书《美国的权势集团》，这是由纽约时报著名经济学专栏作家伦纳德．西尔克、哈佛大学的历史老师马克．西克尔父子俩合著的一本书。（该书由商务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书中说到，在美国在企业和政府以外存在着&ldquo;第三种势力&rdquo;，也就是作者所说的&ldquo;权势集团&rdquo;。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ldquo;为全国培养优秀人才的哈佛大学&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哈佛不仅是权势集团精神气质的主要发源地，而且也是其中最突出的典范。它是美国最早创办的大学，是第一所试图在北美大陆这块荒野培养一批有教养的优秀人才的学校。在美国高等教育界，哈佛从未丧失过它的卓越地位。&hellip;&hellip;。最重要的是它是第一所想在全国雄的大学。它不仅从全国各地招收学生，尤为重要的是，它为培养国家领导人，设立了各种高水平的、规模大的专业学科。&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众所周知，哈佛培养的知名政治家、企业家遍布全美及世界各地，由哈佛培养出来的总统、议员、企业家、律师、法官等等构成了哈佛的权势集团。这是一个无形的权势集团，但是只要加入这个集团，就比较容易成功，集团的力量像一股巨大的气流托着它的成员，很快地升腾。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笔者无意于研究美国的权势集团，只是想借这本书阐明这么一个道理，美国的大牌律师身后都有一个强大的权势集团支撑着，所谓的大牌并不是他的律师做很出色，而是他身后的这张牌大，因为身后的这张牌大，才有可能成为大牌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传统的社会从来就是等级社会，社会关系总是有层次的，这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等级史的国家也不例外。社会总是由无形的关系网构成的，在这张关系网中大牌律师是由社会关系造就的，大牌的社会关系造就大牌的法律业务，大牌的法律业务造就大牌的律师，关系决定业务、业务决定专业，专业决定律师。从专业出发，培养的是事务律师而非大牌律师，从待业和专业角度来看，所谓的大牌律师背后都有一群事务律师或专业律师支撑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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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目前国内律师界主流的观点是，律师走专业化发展，就是要定位于某个专业，以为在专业领域内，只要深挖洞就能广积粮，而这正好与大牌律师的成长道路是背道而驰。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最近我认真地拜读了由几本我们律师同行写的有关企业上市、兼并流程的书，看完后不禁悲从中来，我们的律师在企业上市、兼并过程中扮演的是&ldquo;狗脚子&rdquo;的角色，律师完全是按照别人设计制造一系列合法的法律文件，律师在企业上市、兼并过程中的作用不及会计师事务所，更不及证券公司。剧本不是律师写的，导演不是律师，主角也不是律师，主要演员不是律师，律师仅仅跑龙套的。显然这不是大牌律师做的事，也不是大牌律师能忍受的。很明显律师的份量不够，在企业上市和兼并业务中得不到政府、企业足够的信任和重视，其实归根到底是律师没有足以让企业信任的大牌的社会关系来支撑。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目前在国内，企业上市、兼并已经是属于顶尖的律师业务，这类业务尚且如此，其它的业务晦涩就可想而知了。问题在症结在于行业内部的各自为战，律师行业本身不能拧成一股绳，因为一个行业不强大，所以行业的中成员被人轻视也是很正常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现在律师大都非常注重个人专业能力和影响力的培养，轻视综合素养和社会关系的培养，尤其是不善于与其它行业进行业务和资源整合，大部分律师包括有些是已经很富有的律师，一旦进入上层社会或高水准交际场合，从仪表打扮到言谈举止显得格格不入，就像大象群里的一只鳄鱼，总让别人感到别扭和不舒服，与&ldquo;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目光犀利，外表非凡&rdquo;的要求似乎总有一段距离。如此就很难得到别人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任，而且这与律师专业素养没有太大的关系，只与律师为人处世的素养和教养有关。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关律师的基本素养的培养，借世界上两大知名人士的成长发展经历来说明。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众所周知托马斯．爱迪生是世界上成功的大发明家，但是真正成就爱迪生事业的，除了发明以外，还有他非凡的推销能力，在他发明白炽灯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发明了白炽灯，但只有爱迪生做的最成功，他仅发明了白炽灯，更重要的是把白炽灯变成了为社会普通接受的产品或商品，把白炽灯商业化、产业化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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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举世公认的电脑天才，但成就其微软公司大业的软件，几乎没有一个是比尔．盖茨的原创作品，大都在收购别人的软件改进的结果。比尔．盖茨的成功得益于他经营电脑软件的能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如果托马斯．爱迪生和比尔．盖茨都仅仅只专注于自己的发明和开发的软件上，他们都和同时代的其它人一样，被淹没在历史的人海中。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精通业务、技能精湛，仅仅是一个大牌律师的起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一流的推销自己的能力和广泛社会交际能力以及非凡的气度和风范，大牌律师就是这么来的。 </p>]]>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70.html"/>
<issued>2007-12-05T14-54-36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4-36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4-35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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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name>shiwencheng</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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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 class="bbsp">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一、接受委托阶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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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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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咨询。 </p>
<p class="bbsp">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洽谈。 </p>
<p class="bbsp">　　确定律师费用的问题一向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初级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初级律师可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名声，而当事人也许与他又无特别的交情可言，所以，律师不得不冒接受一个杀价的当事人的风险。一方面，不应要价太低，以免当事人认为你只值这个价；另一方面，又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二、庭前准备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起诉、答辩与诉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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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应当删去，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就能得到强调。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提交二审法院的诉状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虽然，上诉法庭有时候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他们从未忽略过对上诉状的推敲。考虑到有成堆的文字资料要求二审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因此，一个有效的上诉状就必须结构严谨、文笔流畅、具有说服力并且清晰和精确。如果一份上诉状具备了上述所有的特征，它就更有可能给法官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不应将在一审中用过的诉状或摘要(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用作上诉诉状，上诉状所使用的术语和观点应当不同于你在一审法庭所使用过的术语和观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调查收集证据。 </p>
<p class="bbsp">　　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ldquo;一把钥匙开一把锁&rdquo;、&ldquo;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rdquo;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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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反复熟悉案情。 </p>
<p class="bbsp">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p>
<p class="bbsp">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p>
<p class="bbsp">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ldquo;XX律师编制，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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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月 日&rdquo;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p>
<p class="bbsp">　　④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律师案头工作。 </p>
<p class="bbsp">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ldquo;临时抱佛脚&rdquo;仓促上阵。 </p>
<p class="bbsp">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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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br /></p>
<p class="bbsp">三、庭审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事实与证据。 </p>
<p class="bbsp">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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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ldquo;听不懂&rdquo;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ldquo;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rdquo;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法庭辩论。 </p>
<p class="bbsp">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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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优秀律师的发言简练而切题，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p>]]>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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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ry>
<title>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6.html"/>
<issued>2007-12-05T14-54-06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4-06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4-05Z</modified>
<id>tag:shiwencheng.blogchina.com,2005://1235666</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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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shiwencheng</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shiwencheng.html</url>
</author>
<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 class="bbsp">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 Prepar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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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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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br /></p>
<p class="bbsp">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欢迎委托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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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律师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1）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 ；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2）收费方式：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 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保密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5、陪同人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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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二 会谈（Interview）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开始会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 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 询问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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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5、提出建议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这时，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在法律上所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形势以及可以选择的几个解决方式。律师一般只需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大致介绍即可，而无需进行滔滔不绝的解释，因为委托人既不会理解这些法律，也不会关心这些法律，其关心的只是怎样处理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如果你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只知甚少，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把案件转交给同一律所中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千万不能外行人充内行。这不但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律师和律所的形象。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给委托人提建议要求很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过于自信和盲目乐观。同时，律师应当细致分析委托人解决案件的不利因素，并培养成一种接纳委托人任何反应的能力（有的委托人在听到律师分析自己不利因素的时候会极度惶恐、不安和紧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6、计划解决方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ldquo;第三者&rdquo;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提起重婚自诉。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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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三 结束会谈（Bring the interview to an end）和会谈结束后（After the interview）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送委托人到接待室，然后由秘书送其出律所，最好应当由律师亲自送其出律所（律所和律师不但要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需要对其以礼相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p>]]>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title>
<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1.html"/>
<issued>2007-12-05T14-53-35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3-35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3-34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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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name>shiwencheng</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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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 class="bbsp">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ldquo;实习人员&rdquo;），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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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div class="AdPIP" id="AdPIP"></div>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p>
<p class="bbsp">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
<p class="bbsp">　　（三）品行良好； </p>
<p class="bbsp">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p>
<p class="bbsp">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p>
<p class="bbsp">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p>
<p class="bbsp">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p>
<p class="bbsp">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p>
<p class="bbsp">　　（一）实习人员姓名； </p>
<p class="bbsp">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p>
<p class="bbsp">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p>
<p class="bbsp">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p>
<p class="bbsp">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p>
<p class="bbsp">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p>
<p class="bbsp">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p>
<p class="bbsp">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p>
<p class="bbsp">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p>
<p class="bbsp">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p>
<p class="bbsp">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p>
<p class="bbsp">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八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二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p>
<p class="bbsp">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p>
<p class="bbsp">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p>
<p class="bbsp">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p>
<p class="bbsp">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p>
<p class="bbsp">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p>
<p class="bbsp">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p>
<p class="bbsp">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p>
<p class="bbsp">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p>
<p class="bbsp">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p>
<p class="bbsp">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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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p>
<p class="bbsp">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p>
<p class="bbsp">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p>
<p class="bbsp">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p>
<p class="bbsp">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p>
<p class="bbsp">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p>
<p class="bbsp">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p>
<p class="bbsp">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p>
<p class="bbsp">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p>
<p class="bbsp">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p>
<p class="bbsp">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p>
<p class="bbsp">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p>
<p class="bbsp">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五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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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九条 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p>]]>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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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7-12-05T14-51-12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51-12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51-10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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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shiwencheng</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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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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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bbsp">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ldquo;绳之以法&rdquo;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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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ldquo;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ldquo;绳之以法&rdquo;。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ldquo;绳之以法&rdquo;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ldquo;我&rdquo;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ldquo;严肃性&rdquo;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ldquo;辛苦&rdquo;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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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是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是人，都是一群普通的俗人组成的群体，切忌把这一群人当作圣人或神明化身或代言人，他们身还不具备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其中的人有些人因为获得了一点点职业赋予的特权，而变得似人又非人。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只能把警察、检察官、法官无所不用其极的&ldquo;小人&rdquo;，处处慎重对待自己的工作，如果忘乎所以，一旦当律师的权利侵犯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威或权益时，那律师的执业就已经处在危险中了；如果某个案件已经事先由某个领导或者重要人物定过调了，律师再掺合进去说三道四，那这个律师离看守所也就不远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我的同事如是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ldquo;丛林法则&rdquo;。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笔者在法院工作过十二年，在这十二年中对所接触到公检法的干警进行过深入而细致的心理解剖，深谙他们的心理特征的行为模式，有时对律师的报复仅仅是因为律师请吃饭没有没有请某人，敬香烟时遗漏了某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务必要处处慎重，才可能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笔者的经验：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的事务，在上午十一点钟、下午五点钟之前一定要离开公检法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吃的时候，你抽身而走，会让人很失望，如果请客请的不好，会惹下口舌是非。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在公检法的人交往中，越是职务低的越是要尊重，阎王好办，小鬼难缠。有职务的领导好办，即使是稍有得罪，找一个能管他们的领导或者有影响力的人一起吃餐饭，打个招呼，一般有什么过节就能化解了，起码能恢复面子的正常交往，不至于进行公开地刁难，美其名曰：&ldquo;不打不相识&rdquo;。如果在公检法机关中只要有三个人说一个律师办事&ldquo;不上路子&rdquo;，那这个律师的工作就会处处受限。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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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请客吃饭千万不要自定人选，由你要请的人召集即可，否则把一群明争暗斗中的人放在一个桌上吃饭，最后会机关内部斗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律师办事刑事案件，对办案的人员要有礼有节。按笔者的经验：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初次见面先送上会见函或阅卷函，如果办案人员说忙、没时间，就先回去，然后再电话联系确定安排会见与阅卷时间，如果仍然不能安排，就用快递或挂号信，寄上一份要求安排会见或阅卷的律师函。如果办案人员仍然不安排，下面的工作就由委托人或者其家属来完成，带着一层一级去告状。律师对办案人员要做到仁至义尽，然后采取措施，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怕人大、怕政协、怕政法委找他们的麻烦，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前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于必须调查的证据，尤其是关键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律师不作调查笔录。由委托人及家属提供线索，帮助申请司法机关调查或者由当事人、委托人或证人自己亲自写，让委托人或者家属自己交给办案人，而不是由律师代笔包办。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律师也不知道委托人及其家属与证人之间是否有某种感情上因素或利益上的交易，如果律师自己制作笔录则风险不可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半是法庭上的辩护人，一半则是法律顾问，切忌包办代替。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总之一条，律师既要注重与公检法机关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对有些故意拖延或恶意刁难的行为要敢理直气壮地和他们打太极，发暗力较量，让他们知道律师也不是好惹的，切忌以针尖对麦芒式的方式较量和斗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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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现在大家都非常关注律师有多少被绳之以法了人，其实公检法的人被绳之以法的也不比律师少。笔者二十多年的职业经历中，也经常听说警察、检察官、法官被人磕闷棍，有的被疯狂的当事人逼得磕头求饶、吐出收受脏钱或放血摆平的事也不在少数，甚至有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因此被人戴上了&ldquo;绿帽子&rdquo;。当然更多的贪桩枉法，胡作非为的干警最后都被请君入瓮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把邪恶的人送进地狱或断头台，是律师最基本技能和看家的功夫，所以根本不用在乎这些人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律师因执业而身陷囹圄，则说明我们的律师还太不成熟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如果老百姓的权利连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都无意保护，一名律师又能如何？依照法律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以了，对刑事案件从收案开始就要细细地&ldquo;轧苗头&rdquo;，如果确定侦查或一审期间惹不起，就把一审当作二审的准备，做好准备工作，到二审再决高低上下；再者如果真的是惹不起还躲得起。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另外在法庭上，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要包容而是计较，更不拿这些失误来说事，人非圣贤，谁能无过？相反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表达主张时，侧面提醒检察官或法官，或悄悄弥补检察官或法官的失误，这更能体现一名律师的水准和风范。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二、江湖风险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前不久一位年轻的律师，因参与了当事人间的黑吃黑的交易，结果被对方当事人纠集的一帮实江湖中人围追堵截，一定要他交出委托人。困惑中，打电话向我求救。接到了电话我严厉地批评了他，做律师不能什么钱都赚，于是我建议他立即换掉手机，放下一切工作回避一段时间，因为江湖中的一切也是有成本的，江湖中人出手也都是有代价的，不是什么人都能承受得了的，如果实在不行就请一个江湖中人来摆平这件事。这种事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找警察根本无济于事，相反会让这群亡民之徒更加地变本加厉的理由的借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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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做律师免不了与社会上的三教九流打交道，江湖社会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主流社会除了排斥、鄙视、打压这个群体外，很少予以关注和研究。而事实上这群人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他们以一种与主流社会完全相反的生存方式在生存着，如果一旦招惹上就会麻烦不断。年轻律师大都是从学校到社会，根本没有对付这些人的经验，如果一小心陷入江湖圈套或陷阱，则会后患无穷。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所谓的江湖社会是市井社会的百态营生，其实是由一小部分人导演的闹剧，在传统社会中脱离主流社会或不愿意加入主流社会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自发组织起来民间的组织或非组织，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史中，那些离开或失去土地，或种种原因脱离宗法社会的游民或流民，最典型的就是《水浒传》一百零八将的传奇式人物。江湖就是由这一群人在兴风作浪。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这儿有真、善、美，假、丑、恶共存，正与邪、良与劣、诚与诈混杂；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尽显人间冷暖、世态炎凉；三教九流、三百六十行，看似正常的营生中似乎行行都是藏污纳垢，狗仗人势、欺软怕硬、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量，偷窃扒拿、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强卖强买，敲诈勒索、杀人越货&hellip;&hellip;，天下熙熙皆为财来，天下攘攘皆为财去，每行每业都有自己偷工减料、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独门暗器，不入此行不谙此道。总之凡是人世间所有的丑事恶事坏事，在这儿都会象杂草一样，永远地存在下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原生态，也总是企图影响主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于主流社会国家政治或政府的力量对这种原生态社会的规范能力和影响能力。当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强大的时候，这种原生态的中的邪恶势力就会转入地下；当政治和政府的力量弱的时候，原生态中邪恶势力就会猖獗，伊拉克在萨达姆倒台后出现的混乱就是最好的例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原生态的江湖社会永远都在进行着分化，一部分在获得财富的原始积累后，步入主流社会，另一部分转向了社会的对立面成为黑恶势力，而大部分的人是留在普通的市井社会中，维持着这个原生态社会存在，同时也要接受主流社会和道德社会的规范。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古人说入世，其实就是指入的这个世，所谓的江湖社会。江湖的险恶，是人所共知，但主流社会从未正视过它，导致人类社会普遍地对这种社会原生态状态的鄙视、轻视、偏见和认识上的无知。总以为这是个毒瘤或恶疾，一厢情愿地以为去掉就好了，但是谁也没有成功过。相反让这帮人借天、地、人乱之时夺取了江山，刘帮、朱元璋是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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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自古主流社会的官府与江湖社会的黑恶势力，构成了社会的两个极端，而且都是由普通百姓供养的，官府靠皇粮国税，黑恶势力靠的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巧取豪夺，如果官府与这种黑恶势力的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那就是老百姓最大的灾难。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总之江湖社会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为生存的压力导致进入不了或脱离主流社会或进入不了主流社会的人回归丛林，以原始的暴力、野性和狡诈为自己生存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利益空间、安全空间，人数不多但能量也不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它的存在和影响，几乎没有人可以一生不经历江湖，除非有能力和机缘生活社会的真空中。有关人类社会的原生态，因为很少有人关注和研究，所以笔者在此多费些笔墨。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江湖是人生必然经历，正如天上的水、地下的水、高山的水都要经过大河奔流方可到海一样，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段污泥浊水一样，只有那些不放弃大海、不停止向前的，方可最终奔流到海不复归。江湖社会的原生状态，是人类社会的基础的和过渡性的状态，是人类本能出于生存的需求而被动采用的利益获取和自我保护方式，但无论如何都还是要受到主流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是水由高山到大海的一个必然的阶段和过程，最后都必须回归到人类真、善、美的大旗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江湖组织比比皆是，每一次的打击就像割韭菜，前面的割掉了后面又长出来了，而且一代更比一代凶狠、狡猾。而且这群人因为经常儿事，特别爱与公检法、政府机关的人交&ldquo;朋友&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这群人的经验是：以敬而远之、近而远之为原则，对实在免不了的接触与交往，则以礼相待，给他们必要的尊重。这群人最需要主流社会的人给予尊重。除办理正式的案件外，如果有什么法律事务咨询都是以闲聊方式告诉他们，而不是以正式的方式给以答复，绝对不参与他们的事务。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类似的组织看似地下的，其实在某一个区域或地域，他们的人员和组织往往都是有数的，作为律师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知道这些组织的主要成员和分布情况，以便在接收各种案件时加以分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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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建议年轻的律师在认认真真地去读一下《水浒传》，不要以为《水浒传》仅仅是一本历史小说，它是一部对中国古代原生态的社会状态的典型写照，这种生存状态不会因为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历史翻过五千年，这种原生态的社会状态会依然存在。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三、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报复或迁怒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一代官司三代仇&rdquo;，在这传统的社会心理作用下，自己的委托人输了官司会抱怨律师，对方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也会记恨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要善于化解当事人的抱怨和仇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对案件的主张和意见，以请求的形式出现，充分利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威性来化解这些风险。律师儒雅风度和知书达理的风范，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良方，切忌在执业或办案过程中表现得穷凶极恶，把话讲绝、把事做绝；切忌不要到处吹牛、到处夸海口，否则搞不好会引来杀身之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曾经发生过一件恶性案件，一个凶犯的母亲因癌症医治无效残废，这个凶犯就认定是医生把他母亲治死了，一直耿耿于怀、寻机报复，终于在一天这位工作了几十的老医生在下班回家途中，刚刚走进自己的楼道，就被这个凶犯用刀残忍地捅死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做律师谁也不敢保证，一生不遇到这种偏执的当事人，一生只要遇到一次就前功尽弃，律师的工作总是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能不慎重，任何时候都没有理由胆大妄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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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四、因律师执业过程中重大过失或失误造成的风险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律师或者是摸着石头过河过来的，或者是半路出家做律师，所以律师在执业中尤其是年轻的律师在执业中的失误是比比皆是，只是当事人不懂法律的规定，或不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规程或流程，被律师的花言巧语搪塞过关了，或者被事件或案件本来的进程或规律掩盖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以合同为例，一个公司的所有的合同，即使没有律师的参与，90%以上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现实的风险，因交易者与交易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默契和诚信规则，律师参与仅仅是为了避免或降低可能存的百分之几的风险。由于律师的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律师的失误与过失往往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浆糊团。这也就导致即使律师没有失误也可能被当事人冤枉，加之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标准不同，当事人往往也会用另一个律师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委托的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单单从实体的结果来看，对律师工作的评判是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律师避免或减少类似风险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规范自己的办案规程序和流程，实践工作中律师的失误往往首先表现在程序或形式上。实体上的错误往往都是因为方面性的错误造成的，或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这完全是由律师的专业水准和实践工作经验不足造成的，只有通过好好学习来弥补和提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综上，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对中国律师业来说最大的风险还不在于行业本身，而在于行业以外。二十多年来，在法庭内外笔者很少遇到值得欣赏的律师，集专业知识、技术、技能、艺术气度、风范、仪表于一身的律师真的是凤毛麟角。这种状态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和风险，因为这与老百姓心目中：&ldquo;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精通业务，技能精湛，目光犀利，外表非凡。&rdquo;的标准相差太远。社会大众对律师心理上的排斥与轻视是律师最大的风险。</p>]]>
</content>
</entry>

<entry>
<title>年轻律师怎样才能称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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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7-12-05T14-49-32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49-32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49-32Z</modified>
<id>tag:shiwencheng.blogchina.com,2005://1235645</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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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shiwencheng</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shiwencheng.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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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 class="bbsp">　　年轻律师要想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我认为应该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div class="AdPIP" id="AdPIP"></div>
<p class="bbsp">　　1、要有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即要把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牢牢掌握住，要想把法学基本功打扎实并非一日之功，不是说看 </p>
<p class="bbsp">过几本法学教科书就能掌握的。只有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思维，才能在法庭辩论上娴熟的运用法律，真正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p>
<p class="bbsp">　　2、要有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心态。要不畏惧任何权势，在办案过程中要有激情，有动力，否则就无法完成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p>
<p class="bbsp">　　3、要有敏捷的思维判断。这是对律师这门职业的特殊要求，正是由于当事人不具备这一点，所以他们才会聘请律师，由律师在纷繁复杂的卷宗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出重点所在，这样才能提纲挈领，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p>
<p class="bbsp">　　4、要有责任心，有敬业的精神。在代理案件时有了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无论成功与否，都会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尊重。反过来说，没有了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当事人敷衍了事，即使具备以上的三种素质，也不能成为一位称职的律师。 </p>
<p class="bbsp">　　5、要能经受起磨难，抗打击能力要强。立法与司法的不协调必然会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面对挫折，要有不屈不挠的精神。如果知难而退，不去合理抗争，那么胜利的果实不可能从天而降，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无从谈起。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6、最后，律师其实也是一个社会活动家，要善于利用自己的优势，善于与人交往。 </p>
<p class="bbsp">　　年轻的律师除了要具备我上面所说的六条之外，最重要的是要脚踏实地、踏踏实实的工作，不要自满，也不要想着走捷径，走捷径或许会有一时的回报，在物质上获得丰厚的利益，但是时间一长必定要栽跟头。认认真真、漂漂亮亮的办几个案子，才是作为律师最大的资本。拉关系、走捷径都非长久之计。因为律师是一门经验色彩很浓厚的职业，法律知识、法律技巧都不是天生的，必须要经过一段长时间的积累、沉淀才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 </p>
<p class="bbsp">　　(作者为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家森) </p>]]>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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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ry>
<title>新律师成长五要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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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7-12-05T14-27-32 CST</issued> 
<created>2007-12-05T14-27-32 CST</created>
<modified>2007-12-05T14-27-30Z</modified>
<id>tag:shiwencheng.blogchina.com,2005://1235558</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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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shiwencheng</name>
<url>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index/shiwencheng.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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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交流</dc:subject>
<content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 xml:lang="zh_CN" xml:base="http://www.bokee.net"> 
<![CDATA[<p class="bbsp">　新律师是否难做？这是刚考过司考和正在复习司考的考友心中最期盼得到解答的，我根据自己从事律师经历总结出了微不足道的点滴经验，说出来仅供参考，当然也希望能对有悟性的人有所启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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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成长第一基本要诀：沟通与交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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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人是天生的沟通与交际动物，所有职业都需要沟通，而律师职业又是最需要沟通与交际的职业。懂得沟通能让你逢凶化吉，懂得与当事人的沟通能接到案子，懂得与公检法沟通能办好案子，懂得与各种社会关系沟通几乎能办好任何事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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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作为律师，如何才能达到办成事的沟通效果？如何挖掘你的交际市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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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首先，要懂得仔细观察身边那些会交际的人是如何沟通交流的，不要错过任何跟自己有过一面之缘的人，通过交际，可能将来他就成了你的潜在客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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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其次，律师还要善于利用亲戚朋友的交际成果，这样就能形成一个交际效应，一层一层拓展开来。同时对有求于己的亲戚朋友要尽力帮忙，对方认为你有能力才找你帮忙，是对你的肯定。要是什么事都说帮不了忙，就不会再有人找你，那么你就会逐渐被别人忘掉。最后，不要小看每个人的力量，你要学会在不同场合和不同的陌生人沟通。你要是和任何人就任何事都能沟通，那么你当律师应该没有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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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成长第二基本要诀：接案要掌握当事人心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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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留住找上门的当事人是沟通和魅力能力结合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找到律师就是想知道更多一点，让自己心里更有底一点，所以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就要抓住他的心理而不是被他牵着鼻子走，既要让他得到他想要得到的答案又要让他心里建立对你的信任感，那么你就成功一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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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从经验来看，你既要说到他心坎里，把他想表达却无法清楚表达的意思简单表达出来，还要把你的观点说个大概，把你办案的步骤说给他参考。不要对当事人作保证，更要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说明白。不要做隐晦的表达，要消除他心中的疑虑，让他做到心中有数，当他询问你要收多少律师费时，你已经成功在望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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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根据我的经验，收费要偏高才能使当事人更信任你。不要可怜当事人的口袋，切记对&ldquo;敌人&rdquo;仁慈就是对自己残忍。收费尺度说的轻松但实践上却不好把握，因为这是在考自己的心理素质，要是你压低价钱表示你已经饥不择食，那么你怎么也收不到高费用，而且很有可能会丧失到口的 美食。所以在接案时，要注意把握当事人心中的潜意识：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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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成长第三基本要诀：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用负责任和认真、亲切、热情的态度留住客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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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服务态度也是能否在竞争中取胜的一个因素。我现在已经有了相当的回头客源，有时我就想，为何以前的当事人会给我介绍案子？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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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后来，我在和当事人的交谈中得知，他介绍案子给我是因为我做事认真到位，写诉状的水平很高，能把当事人心里的话都说出来，说一看见我写出来的状子就感觉心里舒服和踏实，觉得官司在心理上已经赢了一半。因此，除了认真态度外，表达能力也是一个留住客源的关键。别以为当事人都是傻子，你的一举一动都在当事人眼中，认真做事，有付出就会有回报，办好了，当事人就是你的活招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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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成长第四基本要诀：开庭技巧要注意条理性和逻辑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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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的水平在开庭时最能直接体现，是好是坏一开口便见分晓，有的律师在庭上说代理意见没有条理、没有观点、没有根据、没有逻辑，重重复复，废话一大堆，滔滔不绝。让法官听了不耐烦，书记员无从归纳，让当事人听了头大，对方律师听了恨不得让他封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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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我认为发言很讲求观点的条理性和逻辑性，最好把握好庭审辩论的焦点，围绕焦点分成一、二、三点讲清楚，而不要东加一句西添一句，例如最简单的离婚案，观点无非就是三点：感情、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只要简单扼要把三个问题说清楚就行了，这样让法官一听就清楚明白，书记员也好记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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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律师成长第五基本要诀：让当事人输的心服口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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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法之律师都想把官司打赢，但是也有一些案子一看就知道要输，如何让当事人输得心服口服呢？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明白你已经对他的案子尽了最大的努力，让当事人明白这案子要是不请律师自己打的话，那么打输了他却不知道到底输在哪里，还要浪费钱财再打二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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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要想做到这点，就要对案情充分了解，还要穷尽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等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开庭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把当事人想到的理由表达出来，更要把当事人没有想到的理由也表达出来，那么即便输了，当事人也明白你是做了认真的准备，也明白他的官司为何要输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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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以上就是我成为执业律师以来得到的一些认识，这些也成为一个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对于要不断更新学习的律师事业来说，这些只是沧海一粟，而且有很多东西不可能言传身教，只能意会领悟，我只希望有悟性的人能从中领悟到从事律师职业的精髓，从而为了自己的理想勇往直前，坚定自己的信念，不要瞻前顾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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