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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史文成律师]]> </title>
<description>
<![CDATA[存在即为合理，合理即应存在！]]>
</description>
<link>http://shiwencheng.blog.bokee.net/</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shiwencheng</creator>
<pubDate>Tue, 08 May 2007 17:58:26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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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5</ttl>

<item>
<title>关注青年律师--不要让青年律师的路越走越窄</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91.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青年律师为什么赚不到钱？&ldquo;律师营销&rdquo;能否解决问题？中国律师业会不会青黄不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据全国律协统计表明，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按国民人口数量计算，平均每9000人拥有一名律师。在这14万律师当中，青年律师占到60%，无疑他们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中坚力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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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一个令行业忧虑的现象，近一两年尤为突出：那就是青年律师的数量在急剧减少。一方面，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想当律师的意愿降低，另一方面，许多已经步入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选择改行。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生存调研10%青年律师熬不过前三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您是怎么设想年轻律师的&mdash;&mdash;&mdash;小小年纪西装革履、公文包、小轿车、意气风发？&mdash;&mdash;&mdash;根本没有的事儿！青年律师正在背负着几乎无法承受的生存压力，10%的青年律师熬不过&ldquo;出道&rdquo;的前三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理想，转投其他行业或重新回学校读书。当年关于公平与正义的理想已经太遥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收入低、没案源、没经验、没人指导，这是青年律师入行后面临的最主要的困境。在这周刚刚结束的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斌、叶平律师将青年律师的生存困难罗列下来：收入少，经济压力大；社会资源贫乏，案源少；缺乏经验，引起社会偏见，造成执业困难；自身心理素质不稳。目前，上海律协一个关于青年律师的生存调研在律师界影响很广。该调研项目样本逾千人，被访对象年龄集中在25岁～35岁，在他们中，年收入低于5万元的比例达60%，82.8%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收入低或很低，特别在执业前两年，很容易入不敷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大学法学院的学习，千军万马抢过独木桥似的司法考试，之后却进入了低收入和无保障阶层。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吓坏了法学院学生和其他原本有志于律师行业的青年们。很多人经过再三观察、考虑，最终决定放弃这份职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郑州大学法学院最近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刚入校时，有75%的人愿意成为律师，而到毕业时，真正愿去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工作的学生只有一成。律师职业为何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失去了吸引力？记者调查发现，问题主要在于当律师的工作成本高，而社会地位不高，特别是在与法官、检察官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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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反正我的同学基本上不愿意做律师，而且这个情况是每况愈下。&rdquo;刘磊律师是刚刚从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ldquo;我举例子给你，我有个同学毕业，金杜律师事务所要了他。在北京，一个硕士能进国际化的金杜所，不容易吧？可他选择了去工商银行，在柜台工作。你觉得典型？我读硕士的同学有去街道办事处的、去卫生所的&hellip;&hellip;这个情况现在很常见。我们这一届同学70多个男生，做律师的才不过五个人。为什么？风险。风险太大！这个行业需要三到五年的成长期，而这个成长期和你最需要用钱的时期是重合的&mdash;&mdash;&mdash;刚一毕业，不能再依靠家里，你要生存、要吃饭、要租房或者买房、要谈女朋友，不稳定的收入没法支持这些。一个公务员职位杂七杂八的收入加起来，一个月三千块总是有的，一般还有宿舍，很大一个问题就解决了，实打实的！&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位女律师这样说：&ldquo;律师的活儿太难找了，只能夹在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及黑律师的缝隙中生存。为寻找案源，到处认识人，到处发名片，有的甚至在法院门前摆摊设点，跟小商贩似的。&rdquo;在这样的困窘之下，律师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导致律师队伍后继乏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要活下去！要活得有安全感！这是最为现实的考虑。潜在的律师群体就这样蒸发了。这样下去会怎样？中国的律师行业会不会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解决青年律师的困境，不仅是解决某一代律师的问题，更是解决潜在的好几代律师的问题，是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亟待改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青年律师为什么收入低？缺乏案源与收入的提成分配制度是重要原因。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多情况下(尤其是诉讼业务)律师们单打独斗，互不相涉，律师事务所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案件的来源主要靠自己的人脉关系，无论大所小所都是这个情况。而人脉的积累是需要时间的。自己没有案源，也没有人会分给你案源，收入从哪里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是提成制度使案源问题加倍严峻。为什么采用提成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的寇明国律师这样分析：&ldquo;律所采用这种方式有多种原因：首先，大家观念上认为律师原本属于自由职业；其次，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去开拓市场；再次，可以减轻律所负担，等等。但这种方式却造成了青年律师的经济困难，因为他们最缺乏的就是案源，案源以及人脉都是需要时间和努力去积累的。&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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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没有案件做就没有收入，律师始终处在一种动荡当中。&ldquo;我觉得对于年青律师最合适的分配方式是工薪制，工资要能保障律师的一定水平的生活，这样才能保持律师的职业荣誉感。&rdquo;但是，&ldquo;可以说，大部分所还是提成制的或者准提成制的&rdquo;。寇律师中肯地说。所以，一些提供较高底薪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是如何令少部分精英削尖脑袋、大部分青年望而兴叹，便可以想像。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北京，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收入在1500元左右，这大大低于北京市职工人均收入近3000元的标准。在律师行业，从制度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青年律师的压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培养青年律师是行业责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对于已经进入律师行业的青年来说，比起上述物质上的艰难困苦，&ldquo;用什么方式去发展&rdquo;是一个更加令人焦虑和茫然的问题。&ldquo;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是法学教育更侧重于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操作，造成青年律师的动手能力差，缺乏法律实践能力的先天性不足。&rdquo;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这样讲。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缺乏经验是很致命的，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面对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当事人无法信赖他，这是新律师接不到案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一位律师这样回忆自己初出茅庐的情景：&ldquo;出庭的时候，手都在抖，自己说的什么不知道，对方说的什么也没听见。&rdquo;这时候的年轻律师，最渴望的就是能够得到前辈的指导和帮教，学习具体的技能，学习他们的处理事情的方法，请他们指点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尽快掌握实战本领。但令他们失望的是，大部分律师事务所自认不是学校；合伙人自认是老板而不是老师。&ldquo;现在竞争这么激烈，我们需要的是干活的人。&rdquo;律师行业内似乎没有注重培养新人的观念与传统。很多情况下，年轻律师进入律所后无人过问，&ldquo;放羊式&rdquo;成长；三五年后，两极分化，没能&ldquo;长好&rdquo;的年轻律师便被无情地&ldquo;处理&rdquo;掉了。&ldquo;我们这个行业不一样，不像企业什么的，新人怎么培养，工作怎么做，他们都有一整套的办法；律师则是各干各。年轻律师面临的局面很被动。&rdquo;一位年轻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刘耀堂是这样设计解决方案的：&ldquo;第一，在法学教育中引入诸如法律诊所教育等实务类课程，使青年律师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巧；第二，律师事务所安排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进行传帮带。律师协会注重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使律师事务所意识到培养青年律师人才对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帮助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最终律师事务所也将从中受益；第三，青年律师自身的学习，这是最重要的。&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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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ldquo;培养青年律师非常重要，律所主任要当老师而不是当老板。&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田文昌律师一直在倾尽全力调教新人。&ldquo;像带研究生那样教。言传身带。&rdquo;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永辉律师这样告诉记者，&ldquo;每次出庭田老师都会录音，带回来给我们听；他一直创造各种机会给我们这些年轻人，给我们搭舞台，让我们上去演。演砸了他兜底，演成功了，就是我们的成长了。&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怕徒弟抢案源，或者怕自己培养的人被别人挖走了，这都是虚弱的表现。市场竞争本来就是在矛盾中求发展。&rdquo;田文昌律师这样说。&ldquo;徒弟可能受&lsquo;剥削&rsquo;，受了&lsquo;剥削&rsquo;人得学到东西。还是要呼吁律师界的责任感。&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京都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严格的定期培训制度。现在，似乎有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开始着手定期培训的事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但是，&ldquo;律师工作琐碎之至，泛泛的培训解决不了什么问题&rdquo;。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泉律师非常干脆地否定了&ldquo;带教老师制度&rdquo;的设想。&ldquo;好的律师都忙得很；最好是能和他们一起工作，多观察他们，自己向他们学习。没有什么问题是不能够自学得到，非得别人教不可的，别人教的最大作用也就是加快你自学的速度。&rdquo;在所有的采访对象中，邓永泉律师的态度最为严厉和坚决，给人印象鲜明。他坚定不移地主张青年律师必须也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ldquo;问题不是要靠别人去给你解决的，是要靠自己去解决的。多观察，多想，身为律师你有这个大环境，不是在环境外面。&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是律师界年轻一代中的佼佼者。他的法务历程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和激励。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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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关律师营销的争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lsquo;律师营销&rsquo;的概念起源于美国。&rdquo;寇明国律师是这样回忆的。不过这四个字的来龙去脉到底如何，似乎并不甚明了。总而言之就是各种讨论之后，困境仍然存在，问题仍待解决。从网络上各路信息的情况来看，青年律师们在想各种方法自救，而&ldquo;律师营销&rdquo;便是新近推到风口浪尖上的说法。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人们期待&ldquo;营销&rdquo;二字来解决的是案源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案源问题是个&ldquo;老大难&rdquo;问题。田文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这样描述紧张的市场状况：&ldquo;第一很多人没有这样的观念，他不请律师；第二现在有些很不正常的现象，有些人会挑唆当事人把钱花在一些不正当的地方，而非用来寻求律师的帮助；第三我们的法制环境不够完善，历史太短，人们的观念还差很多。很多国际上面通行由律师来做的事情&mdash;&mdash;&mdash;比如大量的非诉业务&mdash;&mdash;&mdash;没有进入我们的律师业务领域。我们的法律服务领域太窄。加拿大某一个省，我跟他们的法律援助中心聊过，他们的律师比例是万分之二十，律师们忙得不得了；而我们的比例是万分之一，人数少十九倍，可大家都是闲着的。&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要争夺案源。首先要让别人知道我们，然后人们才会来找我们。要把自己包装好推销出去。这是律师营销的基本思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这个问题现在有争议，应不应该做，怎样去做，没有共识。&rdquo;刘耀堂先生这样说。&ldquo;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这个。有人觉得时机不成熟；有人觉得律师还是应该将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不该有太重的商业气息。&rdquo;说完，刘耀堂先生马上表达了自己对&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支持态度：&ldquo;我赞成。现在律所80%都是个人所，合伙制，商业化是必须的。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会计、审计、中介一样，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以前有些思想不该继续抱着了。&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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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记者想问支持与不支持的大致比例如何，刘耀堂先生说：&ldquo;这个不清楚。不过，年轻人比较更能接受这个。他们思想新；承受的压力也大。&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也是产品，需要社会认同。&rdquo;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石宇辰律师这样表示：&ldquo;跟对手相比，我们有什么优势？为什么我跟你说我比他们好？不把自己宣传出去，没有知名度，老百姓不愿找。&rdquo;他的同事符欣律师基本同意这个观点，一点不相同是：&ldquo;打品牌的事情应该由律所去做；律师只负责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rdquo;而刘耀堂先生的观点是：&ldquo;个人和律所都可以做。律师可以打出个人品牌。酒香也怕巷子深啊！&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的态度相对不是那么积极，他说：&ldquo;营销是要花时间和精力的。律师的时间和精力应该用来提高自己。没有资本，光跑营销？我认为是&lsquo;金子总要闪光的&rsquo;&hellip;&hellip;&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然而，当记者问到营销到底如何做时，大部分人都卡了一下壳。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ldquo;做广告？&rdquo;然后便没有了下文。其实记者在采访的前期准备时，在网上看到不少关于营销模式的文章。如此看来，在律师界，&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观念到底有多普及，大家对它的认识到底有多少，尚且不能确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针对青年律师对营销的迷茫，刘耀堂这样说：&ldquo;青年律师的个人营销的方法很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运用。在新闻媒体上做广告或进行个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在报纸、电台或电视台上回答阅听者的法律咨询，撰写文章或在新闻报道中对新闻事件进行法律解读，撰写各类文章或出版书籍，在各种场合进行演讲，参加公益事业或社会兼职等。律所营销大致也是一样。&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邓永泉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无意中说到了&ldquo;潜在用户&rdquo;这个概念。在记者的追问下，他说出了一系列面对客户市场时所考虑的问题，包括&ldquo;确定潜在客户&rdquo;、&ldquo;确定自己的业务方向&rdquo;、&ldquo;确定潜在对手&rdquo;、&ldquo;分析自己的优缺点&rdquo;、&ldquo;参加高端会议&rdquo;等。当记者追问，可不可以把这些思考理解为&ldquo;市场调研&rdquo;、&ldquo;潜在对手分析&rdquo;、&ldquo;产品定位&rdquo;、&ldquo;营销策略&rdquo;时，他犹豫了一下，说：&ldquo;是吧。&rdquo;不料对营销最不热心的邓律师却有着最完整的营销观念。而记者深刻地感到，律师的营销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物种，营销行为和变相营销行为恐怕一直都是存在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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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趣的是，所有谈话进行到最后，几乎每个被采访者都认为如何营销并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如何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与如何改善社会大环境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营销可能只是一种&ldquo;增幅剂。&rdquo;而营销是否真的能够直接有效地带来案源，大家也没有把握。&ldquo;也许是一种无形增值。&rdquo;有律师这样讲。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不过，任何创意所能承担的任务都是有限的。作为摸索中的改进路线之一，律师营销只要能发挥它自己能够承担的那一部分作用，它便是好的，是值得我们去提倡的。关于&ldquo;律师营销&rdquo;的讨论可能才刚开始。青年律师的问题到底怎样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这是律师行业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律师行业的问题。</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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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9:18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大牌律师从哪里来？</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8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　　成为一名大牌律师是大多数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的梦想。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大牌律师，由徐月芬编著的《走向大牌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一书中这样描述的：一说起大牌律师，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美英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那些位高权重的高级合伙人。他们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目光犀利，外表非凡。这些人多是律师事务所重要合伙人，是事务所的&ldquo;造雨者&rdquo;，他们不仅精通业务，技能精湛，在业界声誉卓著，而且在政界、学术界、商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担任重要的职务。国内律师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是凤毛麟角，也许还没有真正的诞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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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美国的大牌律师是如何造就的，《走向大牌律师》一书中没有更多的涉及，由此笔者想起，1995年元月3日笔者收藏的一本书《美国的权势集团》，这是由纽约时报著名经济学专栏作家伦纳德．西尔克、哈佛大学的历史老师马克．西克尔父子俩合著的一本书。（该书由商务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书中说到，在美国在企业和政府以外存在着&ldquo;第三种势力&rdquo;，也就是作者所说的&ldquo;权势集团&rdquo;。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ldquo;为全国培养优秀人才的哈佛大学&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ldquo;哈佛不仅是权势集团精神气质的主要发源地，而且也是其中最突出的典范。它是美国最早创办的大学，是第一所试图在北美大陆这块荒野培养一批有教养的优秀人才的学校。在美国高等教育界，哈佛从未丧失过它的卓越地位。&hellip;&hellip;。最重要的是它是第一所想在全国雄的大学。它不仅从全国各地招收学生，尤为重要的是，它为培养国家领导人，设立了各种高水平的、规模大的专业学科。&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众所周知，哈佛培养的知名政治家、企业家遍布全美及世界各地，由哈佛培养出来的总统、议员、企业家、律师、法官等等构成了哈佛的权势集团。这是一个无形的权势集团，但是只要加入这个集团，就比较容易成功，集团的力量像一股巨大的气流托着它的成员，很快地升腾。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笔者无意于研究美国的权势集团，只是想借这本书阐明这么一个道理，美国的大牌律师身后都有一个强大的权势集团支撑着，所谓的大牌并不是他的律师做很出色，而是他身后的这张牌大，因为身后的这张牌大，才有可能成为大牌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传统的社会从来就是等级社会，社会关系总是有层次的，这在我们这个有着数千年等级史的国家也不例外。社会总是由无形的关系网构成的，在这张关系网中大牌律师是由社会关系造就的，大牌的社会关系造就大牌的法律业务，大牌的法律业务造就大牌的律师，关系决定业务、业务决定专业，专业决定律师。从专业出发，培养的是事务律师而非大牌律师，从待业和专业角度来看，所谓的大牌律师背后都有一群事务律师或专业律师支撑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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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目前国内律师界主流的观点是，律师走专业化发展，就是要定位于某个专业，以为在专业领域内，只要深挖洞就能广积粮，而这正好与大牌律师的成长道路是背道而驰。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最近我认真地拜读了由几本我们律师同行写的有关企业上市、兼并流程的书，看完后不禁悲从中来，我们的律师在企业上市、兼并过程中扮演的是&ldquo;狗脚子&rdquo;的角色，律师完全是按照别人设计制造一系列合法的法律文件，律师在企业上市、兼并过程中的作用不及会计师事务所，更不及证券公司。剧本不是律师写的，导演不是律师，主角也不是律师，主要演员不是律师，律师仅仅跑龙套的。显然这不是大牌律师做的事，也不是大牌律师能忍受的。很明显律师的份量不够，在企业上市和兼并业务中得不到政府、企业足够的信任和重视，其实归根到底是律师没有足以让企业信任的大牌的社会关系来支撑。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目前在国内，企业上市、兼并已经是属于顶尖的律师业务，这类业务尚且如此，其它的业务晦涩就可想而知了。问题在症结在于行业内部的各自为战，律师行业本身不能拧成一股绳，因为一个行业不强大，所以行业的中成员被人轻视也是很正常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现在律师大都非常注重个人专业能力和影响力的培养，轻视综合素养和社会关系的培养，尤其是不善于与其它行业进行业务和资源整合，大部分律师包括有些是已经很富有的律师，一旦进入上层社会或高水准交际场合，从仪表打扮到言谈举止显得格格不入，就像大象群里的一只鳄鱼，总让别人感到别扭和不舒服，与&ldquo;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目光犀利，外表非凡&rdquo;的要求似乎总有一段距离。如此就很难得到别人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任，而且这与律师专业素养没有太大的关系，只与律师为人处世的素养和教养有关。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关律师的基本素养的培养，借世界上两大知名人士的成长发展经历来说明。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众所周知托马斯．爱迪生是世界上成功的大发明家，但是真正成就爱迪生事业的，除了发明以外，还有他非凡的推销能力，在他发明白炽灯之前，就已经有很多人发明了白炽灯，但只有爱迪生做的最成功，他仅发明了白炽灯，更重要的是把白炽灯变成了为社会普通接受的产品或商品，把白炽灯商业化、产业化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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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举世公认的电脑天才，但成就其微软公司大业的软件，几乎没有一个是比尔．盖茨的原创作品，大都在收购别人的软件改进的结果。比尔．盖茨的成功得益于他经营电脑软件的能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如果托马斯．爱迪生和比尔．盖茨都仅仅只专注于自己的发明和开发的软件上，他们都和同时代的其它人一样，被淹没在历史的人海中。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精通业务、技能精湛，仅仅是一个大牌律师的起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一流的推销自己的能力和广泛社会交际能力以及非凡的气度和风范，大牌律师就是这么来的。 </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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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7:48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律师眼中的律师</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80.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　　本文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王思鲁从事律师生涯的切身感受记录，有感即写，不成体系。这些记录深刻透视了律师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种种奇特现象，是学者研究律师的绝好题材，是当事人了解律师行业的导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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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涉及法律问题，当事人第一步最好不是请律师，而是应该通过搜索引掣搜索，阅读相关的法律资料。比如，如果您被指控受贿，那么，搜索&ldquo;受贿&rdquo;、&ldquo;经济犯罪&rdquo;，所搜出的资料肯定对您有帮助。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互联网作为虚拟世界，充满变数，甚至虚假，理性的选择是睁大眼睛透视律师如何打官司来感悟律师的风格和水平，而非看谁排名前（是不是用钱买的？），谁内容多（是不是通过网络技术造出来的？），谁打的旗号响（是不是实质上为个人小网站，而非真正的&ldquo;中国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刑事律师网&rdquo;？）。通过搜索引掣输入&ldquo;律师&rdquo;、&ldquo;中国律师&rdquo;、&ldquo;著名律师&rdquo;、&ldquo;知名律师&rdquo;、&ldquo;广东律师&rdquo;、&ldquo;广州律师&rdquo;、&ldquo;刑事律师&rdquo;、&ldquo;刑事辩护律师&rdquo;、&ldquo;房地产律师&rdquo;、&ldquo;涉外律师&rdquo;、&ldquo;公司法律师&rdquo;等字样，的确可迅速寻找到大批律师，但真不能凭内容多少，谁打的旗号响，抑或谁排名前，谁与领导、名流有关系，谁是律协的会员来衡量律师的水平。只有花点时间浸润在网上琳琅满目的律师经办的案例中，审视辩护词、代理词及判决书等文书，才能真正感悟到律师的风格和水平，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任何自吹自擂的&ldquo;著名律师&rdquo;、&ldquo;知名律师&rdquo;等宣传，都是不正当竞争，往往也是&ldquo;无料&rdquo;的最好证据。近期，权威媒体报道中，列举了从网上搜索到的一些典型虚假宣传案件，摘录如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广州特大所资深律师黄XX为您提供专业服务&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广州资深律师张XX专业提供广州律师服务&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深圳XX律师专业的知名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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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东莞知名律师XX&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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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南方知名律师XX&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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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中国著名律师XX&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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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广州第一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XX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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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刑辩律师请找著名律师XX&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XX刑事辩护网让您请到最好的刑辩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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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广东XX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邓XX&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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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北京律师在线，资深刑辩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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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深圳著名女律师XXX&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深圳著名黄XX律师&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刑事诉讼律师给您最专业...&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辩护&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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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深圳著名律师李XX专业刑事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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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著名刑事律师刘XX&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ldquo;深圳著名律师事务所专业资深律师&rdqu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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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ldquo;广州著名律师赵XX提供各项专业法律服务&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有些律师习惯到处张扬与某某领导或名流的合影，并吹嘘与他们关系密切。这些都是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验证明，那些大做文章的合照，无非是电脑合成造假的或是偶然机会碰巧获得的。真正与领导有特殊关系的人是不会到处张扬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有些律师在个人营销资料中特别强调自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实际上，这是一种完全多余的、纯粹是想误导社会的行为。在当前中国律师制度下，只要有律师执业证，就自动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是会员不等于有水平，只能说明此律师无特长可言而无话找话说。由此反映，律师为了拓展案源，无所不用其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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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个律师，能在法律各个分支，如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证券、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等方向中，擅长二至三方面的业务，已是难得的&ldquo;奇才&rdquo;。如果标榜自己样样精通，只可能是招揽案源的手段，其实质为&ldquo;万金油&rdquo;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尽管我们擅长文书写作，但我们不是以写作为生，不是将精力放在出书著作上的作家。我们必须定位为以擅办经典大案为主的实战派律师。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不徒有虚名的真我律师本色。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中国的现状是：没有案源的律师欠缺经验；较多案源的律师自己做老板，把案源批发给别的律师做。我们所期望的是：更多的大牌律师不做律师的老板，而是坚持自己的本职，做亲自打官司的律师。只有经常地浸润在实战中，才能宝刀不老；只有敢于打硬仗，才能充分展示律师的真我风采，体现律师存在的价值。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律师是一种职业，律师因为职业需要，特别是营销需要，往往表现出如保险推销员般的自信、激情，律师与律师之间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无可否认的现实是能力绝对不平等，甚至参差不齐。大专学历即可考律师，非法律科班生也可考律师；长期以来，&ldquo;司考&rdquo;题目偏重于考记忆力，造成高分低能的奇怪现象等等，一言难尽。大家可以想一想，在学术界有泰斗级的博士生导师，同为学者，是不是谁都可以读博士。同理，在律师界，十几万律师中，同样存在学术界的情况，高水准的律师与低水准的律师，恐怕无法专业沟通。不是说大家都是律师，就可以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由于人的品性不因从事的行业而有太大的不同，特别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律师行业内的确存在不正当竞争，甚至更出格的事都有。在网络上，最不正常的现象是十分夸张的自我吹嘘。这种自我吹嘘有时真是不可思议。大家可以做一个验证：王思鲁律师2002年在中国律师网首发《聘请律师要三思》一文后，《信息时报》就同样的内容作了专访。首发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数十家媒体转载，成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导航性文章。可我们最近发现，居然有人盗用此文（署上自己的名字），放在自设的网站上发表。大家可以通过搜索引掣搜索&ldquo;聘请律师要三思&rdquo;即可验证。我们告诉大家这些，是希望不要被一些煽情的文字、一些偶然接下的、甚至可能是虚假的案例所迷惑。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在现实中，律师界没有孙悟空，不能万事通，刚刚出道的律师离孙悟空则更远，而往往就是这样一些&ldquo;初级律师&rdquo;，为了招揽案源不惜损害律师界的声誉，一个人独揽什么&ldquo;中国离婚网&rdquo;、&ldquo;中国知识产权网&rdquo;、&ldquo;中国海事海商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涉外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刑事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房地产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民商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公司法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知名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著名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律师网&rdquo;、&ldquo;中国刑辩律师网&rdquo;、&ldquo;广东律师网&rdquo;、&ldquo;广州律师网&rdquo;、&ldquo;广东刑事辩护网&rdquo;、&ldquo;广东刑事律师网&rdquo;等等什么&ldquo;大帽子&rdquo;网站&ldquo;首席律师&rdquo;。当然，也有这么一种&ldquo;大牌律师&rdquo;，自己不办案，只接案，案件则交给一些刚从高校毕业的写手去完成，因而，也都出现了&ldquo;真人不露相，露相非真人&rdquo;（辩护词及判决书上没有&ldquo;大牌律师&rdquo;名字）的奇特现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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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要求办案律师对案件走势作预测无论从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应该的、允许的。但是，预测绝不能是为了招揽案源而信口开河，预测只能是专业的、慎重的、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科学判断。预测是有前提的，前提是提供材料的全面和真实，社会因素的不变。在转轨阶段的中国，由于受到金钱、权力等因素的非正常介入，准确预测案件走势太难了，认为&ldquo;官司不赢，天理何在？&rdquo;的很多案件都有可能输，中央的正确批示都不卖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写有一套书叫《法治天下》，写得很精辟。如果有空买来看看，那会令你对中国司法现状有深度了解。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如果律师成了&ldquo;政客&rdquo;（&ldquo;人大代表&rdquo;等），抑或成了律协的会长什么的，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曾经是被某些群体认同，甚至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律师，并且挂上了头衔，说明他更加成功了。但是，此时此刻的他未必能胜任你手头上的业务，他可能成了批发案件给&ldquo;小律师&rdquo;的&ldquo;律师老板&rdquo;，他也可能由于&ldquo;公务&rdquo;缠身，疏于钻研律师业务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诚然，法治社会对律师有多元化的要求，社会需要劳工律师、交通事故律师、海事律师等等。但我们的特长在刑事、金融、房地产及公司法律服务方面，因而，我们们只接手这方面的业务。又因不愿琐事缠身，我们一般接手我们特长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打开新浪、搜狐等大型网站，通过输入&times;&times;&times;律师、广州律师、著名律师、知名律师、方式进行网上大搜索及大比较，可以快速地寻找到高质素且最适合的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中国律师目前还是处在英雄时代，亦即是聘请律师，关键不在于看什么律所，而是什么律师，律师个人的办案水平如何。有些人聘请律师过分考虑律师有什么头衔及有什么职称。实际上，一般应着重考虑律师办过什么样的案件或业务、律师的特长在哪及律师的业务水平等方面。当然，即使是新类型的业务，也未必是曾经办理过的律师为首选，行内人士一致认为，专业功底相当重要。专业功底扎实的律师处理新类型的业务同样高人一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成功的律师往往是客户慕名而来，未成功的律师往往是律师冲案而去。在林林总总的律师中，真真假假、假假真真，雾里看花，有时会眼花缭乱。慎重、理性的客户应该是在决定委托前，擦亮眼睛，充分了解律师的特点；委托后，理性地要求律师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还需提请您注意的是：律师不是孙悟空，他或许什么都包不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在一个诚信缺失的时代，也不要盲目迷信什么&ldquo;北京律师&rdquo;、&ldquo;广州律师&rdquo;、&ldquo;上海律师&rdquo;或&ldquo;深圳律师&rdquo;。整体而言，大城市律师素质高；个体而言，不管是什么地方的律师，关键还是看具体律师的专长、业务水平、职业操守及结合你的案件所需要的特殊条件。还是回到他所经办的案例中去，回到他的人生经历中去慢慢了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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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刑事辩护是最不赚钱的行当，在经济起决定作用的社会中，这就决定着搞好刑事辩护必须有激情和爱好，必须能承受各种威胁和压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中国的现状是人才配备并不理想，就律师行业而言，并非是最喜欢、最适合这个行业的人做了律师。有不少人是无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无奈地做了律师。这是为什么您接触的律师可能不符合心目中的律师形象，实质上也是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诚然，律师需要自信，没有自信很难把事办好。但就我们看来，不少律师是自傲、自以为是的，并且十分浮躁。严格而言，实际上，恐怕还未入法律之门，只是抓住了点皮毛而已。在他们眼中，连高宗泽、段祺华、马军、李国机这些经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成名的律师都不算什么，认为自己也可以比一比，甚至更&ldquo;牛B&rdquo;，这不能简单归结为&ldquo;轻狂&rdquo;。对当事人而言，如雾里看花，有时会上大当。当事人比较什么？不要比谁口气大，应该比谁打过什么官司，怎么打出来的，这才是实实在在地比。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有不少人选择律师走进了误区，如看挂不挂头衔（挂这么多头衔是不是做了律师的老板，不亲办案件了？）；在搜索引擎中宣传内容多不多（是不是技术加工或用钱买的？）；有何部门甚至自己称之为著名律师（实际情形如何？）；有没有在法院工作过（是不是开除的？）。实际上，是否适合您手上的业务，关键看：律师做过什么样的业务，特别是，怎样做，效果如何。不过，得小心，的确有个别无良律师亦意识到经办案例的重要，所以，他们甚至在案例上造假！特别在互联网上。如果只列案例或媒体报道，不列辩护词、代理词或判决书，可以重点怀疑是造假。甚至，即使有，也有张冠李戴的可能。所以，上法院网核实一下最为稳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选择律师不要看律师对网络如何熟悉，网上宣传是否强劲，关键看律师的专业水准。要明白，您请律师的目的是提供法律服务而非网络服务。诚然，现在社会上有些律师的营销手段实在是太高明了，将自己说得神乎其神，仿佛自己就是救世主的再生，只要一出马必定能够力挽狂澜。但真正接触下来，其法律水平有时真令人不敢恭维，拼命吹嘘造假不说，甚至有些还把法律的专业术语弄错。若作为一名专业的推销员，这些律师实在是可以称得上是成功的营销专家了。但与其花那么多功夫用于推销自己，不如花多些时间来刻苦钻研一下法律，这是对自己、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应有的态度。中国社会是一个感性的社会，当事人选择律师凭藉的往往是广告而不是理性的分析，这导致了许多善于营销的&ldquo;草包型&rdquo;律师成了众人追捧的抢手货，真正有能力、有学识的律师却无人问津。这究竟是当事人的悲哀，还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选择律师不要轻信&ldquo;关系律师&rdquo;或&ldquo;包律师&rdquo;，要知道，在中国目前这环境，很多东西是很难预测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不少人找律师通过亲友介绍。这种方式要注意几点：由于亲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律师的认识及了解大都不深，范围较窄，有时仅局限于身边接触的律师或听朋友提及的律师，由其介绍的律师亦未必适合你的法律事务，即使勉强接办，效果也难以保障。目前律师行业回扣较为普遍，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之间私下是否存在经济联系也很微妙，如果介绍人为了经济目的而极力为你推介不适合的律师，你又被蒙在鼓里，不仅办不了事，反而误了你的事；由于亲友的推介，使你先入为主，你对被推介的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及诚信不一定有全面的认识及了解，就委以重任，最后的结果可能完全背离你的初衷；由于是亲友介绍，被介绍人与介绍人彼此较熟悉，使你夹在其中，对一些事情反而不好谈，甚至耽误你事情的办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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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找适合的律师不应局限于亲友的介绍，其实有没有亲友介绍并不重要，只要将视野放得宽阔一些，广泛对比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属领域的律师，认真比较这些律师的学习经历、从业经历、经办的案例、职业操守以及口碑，并衡量你在法律事务的经济承受能力，就不难找到适合的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一般而言，涉及法律问题，找个律师是有帮助的，当然，也不排除不需要律师，甚至非律师身份的特定人员可能提供更有力的帮助的情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律师知名不知名，水平高不高，不要过份相信媒体的宣传，抑或官方的&ldquo;钦定&rdquo;。重量级的律师应该是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聘请律师不要指望律师成为您的保姆，因为律师独立于委托人，他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帮助您。并且，他因为生存的压力及工作性质决定着您委托的事务不是他的唯一。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律师实务是一项实操性相当强的工作，专业功底很重要，但对社会了解的深广度以及人际沟通能力也很重要。另外，法学教育、研究与实务又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您的业务很专业，最好聘请相应的专职专业律师，而非法学教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作为法律人，我们无时无刻不期冀着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实现正义，而这种正义的力量也将影响到社会，从而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然而当我们从浩瀚的法律条文中抬起头来，当我们从繁琐的文书中抽身而出，当我们面对着一件件错综复杂的案件，我们明白，法律永远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主角。那些早已熟记于心的法条，那些无法更改的法律原则，那些书本上的字字句句，都只是些高高在上的神谕般的教条。如果我们只懂得墨守成规，字字真经般地遵守，那只能成为不懂得变通的书呆子，纸上谈兵也许可以，但是要将死的法律运用到现实，解决和处理实际的问题，书本上的法律远远不足以应付。因此，只有建立起一种&ldquo;活法&rdquo;，将死板的法律变通为能够符合现实情况，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我们才能够学以致用，才能够帮助你的委托人化解危机，处理纠纷。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被民众所接受和重视，法律的信仰才能逐渐树立，而避免成为脱离实际的规范文本。在我们的执业道路上，在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将这一点牢记在心，也正是这个原则让我们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得心应手，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得以实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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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聘请律师不要单纯看律师办过什么有名的案件，要知道，中国律师不同中国名医，名案落在普通水准，甚至低劣水准律师身上的情况的确很多，而中国名医往往是真的专医疑难杂症或动大手术。聘请律师关键是耐心地花些时间去了解律师的办案结果及过程，通过结果及过程来感悟律师的水平及风格。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聘请律师不要被网络的宣传攻势所迷惑，特别是很多刚刚出道的律师冠以什么中国著名律师网等等的做法是任何有良知的人所不愿做、不敢做的，但极易给人一种假象：这些网站似乎代表中国或者某个地方。面对自我吹嘘，你还是应该理性地通过律师所经办的案例，评估律师的水平，感悟律师的办案风格。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转轨阶段的中国诚信缺失，主动张扬自己有什么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虚假。即使某些&ldquo;社会名流&rdquo;跳上台来主动推介律师，也只能意味着有&ldquo;利益&rdquo;联系。真正能在办案中提供非正当帮助的人敢明目张胆地跳上台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有地方律师，广州律师，北京律师，应该说，整体而言，大都市律师素质高，办案顾忌少，如可通过权威媒体及向上级反映等途径监督下公正司法，但收费较高，也存在&ldquo;鞭长莫及&rdquo;，&ldquo;远水不救近火&rdquo;情况，特别是，大都市律师专业分工很细，如专业对口，无疑是好事，如不对口，还不如在当地找个&ldquo;万金油&rdquo;律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有个别的人，委托了律师后，总要像榨油那样，要律师时时刻刻围住他（她）的案子转。甚至往往这种人会大言不惭地提出，&ldquo;请你做律师，你不搞串供、伪证，你做什么&rdquo;的质疑，他们很少考虑你什么能什么不能，所收取的律师费是否低（往往会亏本）。这种处理方式，从当事人的角度，未必有好下场，很简单，你不为别人着想，别人不是神仙，别人怎会为你着想？你不把别人当人而当只牛，别人又怎会当你是人？带着强烈的情绪，对工作多少有影响。从律师的角度，提醒年轻的律师注意：接案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这样的案子最好不接，这样的人也最好不交。这种人无时无刻表现出自我、固执与主观，对案情分析自有一套（用老百姓的话就是&ldquo;识少少，扮代表&rdquo;）又或者无知加野蛮，要判断不难。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业贵于专，方显卓越。同时亦因我们办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专业，我们的收费的确不低。但敬请客户注意：绝不能从收费的不菲，反推法律服务的专业。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别人曾处理过的收费不菲，但服务质量低劣的&ldquo;烂尾&rdquo;案件。处理这些案件，别人开了个坏头，给我们增加了极大的困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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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在这里，试举常例，警示世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我们不只一次看过在同一起案件中，既认为当事人无罪，又认为有自首、立功情节，要求从轻处罚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词。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我们竟然看过办理刑事案件却使用民事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民事代理函的、律师费年收入过千万的&ldquo;京城大状&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年代，您选择的律师不专业，可能浪费的不仅仅是钱，恐怕适得其反，案件处理结果是不应有的恶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诚然，通过网络了解律师会成为较好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网络仍是新生事物，不少&ldquo;大牌律师&rdquo;根本不注重网络宣传，相反，更多的是杂牌军型或刚出道的&ldquo;初级律师&rdquo;特别注重网络宣传。如何从网络资料来评判律师水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试举两例，希望受到启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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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如在简介中只标明&ldquo;大学毕业&rdquo;什么的，而不标明毕业于何院校就很可能是非正牌科班生。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如明明是个人网站，却打出&ldquo;中国律师&rdquo;、&ldquo;南方律师&rdquo;、&ldquo;南方法律顾问&rdquo;、&ldquo;中国刑事辩护律师&rdquo;、&ldquo;中国著名律师&rdquo;等等夸张宣传手法，您应认真去阅读网站内容（最好是与其它网站进行对比）,您就会发现很可能是&ldquo;黄婆卖瓜，自卖自夸&rdquo;、&ldquo;头重脚轻根底浅&rdquo;。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律师的职责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运用一切有效手段帮助您的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摆脱诉讼危机，而非什么让有罪的人量予恰如其分的刑罚。律师的职能设置完全是法治制度的需要，从某些个案来看待律师的工作，说什么&ldquo;律师替坏人说话&rdquo;是一种貌似有理，实为荒谬的观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回头望一望，我们接手的案件中，最终没有被采纳的案件有如下特点：都是别人开了坏头的上诉案，接手当时已明显感到棘手，且大都存在行政干预的情况。应该肯定的是，能更早地介入，且当初判断胜诉的案件，大都能如愿以偿。聘请律师选错了人或延误了时机，造成的损失恐怕不仅仅是金钱。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聘请律师，注重律师的办案效果固然重要，但是，不能把目光死盯在结果上。要知道，很多时候胜诉未必与律师有关，法官不是猪，不是白吃饭的，他们一般情况下也都追求公正。况且，很多当事人也在通过各种正常或非正常途径影响审判。当事人应把更多的目光放在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及意见书上。无可置疑的是，好的律师，智慧光芒会尽显于文书上，慢慢品味，方可感悟。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律师的文书不愿&ldquo;献丑&rdquo;，原因主要是文书经不起推敲、比较。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在我们的经验中，&ldquo;烂尾&rdquo;的坏案往往是这样造成的：刚刚引发官司时，很多当事人不相信是事实，无法面对现实，被现实击得六神无主；稍后，四面出击，到处找关系，找熟人，即使平时很少联系的人，认为有用，也迅速变得亲近，这个时候，当事人最相信的是讲得最干脆，甚至&ldquo;包打赢&rdquo;的人；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钱也花光了，却变得再也不相信任何人。尽量避免官司是上策，一旦官司缠身，最重要的是尽早找到真正能给您提供专业帮助的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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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不少当事人惹上官司后依赖熟人或官员介绍律师。这是聘请律师的误区：他们没有思考过熟人所认识的律师素质怎样？特长在哪？这种单一方向寻找律师是否很大程度上靠碰运气？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不可否认的现实是，介绍案源可拿回扣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中一种并非少见的现象，有无可能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介绍律师？我们可以坦诚地呈告网友，我们经办的经典辩例中只有极个别属于熟人或官员推荐的。当然，亦不排除主管或主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介绍律师能增加胜诉的把握，这是中国的现实。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中国的现实是90%以上的业务掌握在10%以内的&ldquo;大牌律师&rdquo;手中，造成&ldquo;大牌律师&rdquo;的垄断性局面。其实，客观而论，选择&ldquo;大牌律师&rdquo;未必是好事。如果您手头上的小业务，从&ldquo;大牌律师&rdquo;的实际能力、专业特长、工作安排（是亲力亲为还是做&ldquo;律师老板&rdquo;？）等方面考虑，是否合适也是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实至名归的&ldquo;著名律师&rdquo;大都有这些特点：擅长的法律业务往往不超过三个领域；为了声誉，一般只受理自认为能胜诉的案件；也一般只接擅长领域内的大案要案。这些特点不算缺点，在某些&ldquo;著名律师&rdquo;身上，亦可能存在只接案，不办案，做律师老板的缺点，当然，是就当事人来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一个律师是否擅长于某方面的法律事务，要慎重地从人生经历、学历、所学专业、发表的论著、经办的案例（不要单纯看结果和案件影响力，关键看办案过程及案件数）等因素来判断。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我们在很多时候反复讲到要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是因为通过案例来了解律师的确是较为可行的方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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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选择律师，有一些当事人走进了又一个误区：以为曾经打过类似或相同的官司，结果赢了，就断定律师对他手头上的案件肯定拿手。其实，接案偶然性相当大，打过，甚至赢了，也未必就是办案律师的特长。考察律师，要从法律分科的角度着手，从所学专业、发表论著、经打案例等方面来看他们的特长在刑事、民事、金融、知识产权还是其它。要知道，江湖游医也医过疑难杂症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我们不开设博客，也不做法治论坛的版主或斑竹，真正的实战派律师绝对没有精力每天都写文章，因为精力应已放在办案上。我们不屑通过写文章扩大影响，招揽案源。能写文章，常写文章是作家的事，实战派律师不会这样做。我们始终认为做律师的正道是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用满腔热血推动法治。律师不能为文章而文章，为出书而出书，没有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为基础的论述没有深度，没有价值，甚至还会误导社会。律师不能为实践而实践，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的实践十分肤浅，是&ldquo;盲人摸象&rdquo;，不着边际。实至名归的金牙大状，应该是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后盾，累积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与实际结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贴位的法律服务。从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精品，是&ldquo;纸上谈兵&rdquo;不能相提并论的，必将光芒四射。在深厚专业素养指导下的实践，是卖油翁式的&ldquo;工多手熟&rdquo;无法比拟的，必将惊心动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做律师，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没有法律操作方面的悟性，工多未必能手熟；当然，即使具备上述条件，工不多手也是不能熟的。法学素养、专业悟性和实践经验是一名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p>
<p class="bbsp">&nbsp;</p>
<p class="bbsp">北大法律信息网 王思鲁 </p>]]>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80.html</guid>
<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7:07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70.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一、接受委托阶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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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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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咨询。 </p>
<p class="bbsp">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洽谈。 </p>
<p class="bbsp">　　确定律师费用的问题一向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初级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初级律师可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名声，而当事人也许与他又无特别的交情可言，所以，律师不得不冒接受一个杀价的当事人的风险。一方面，不应要价太低，以免当事人认为你只值这个价；另一方面，又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二、庭前准备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起诉、答辩与诉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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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应当删去，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就能得到强调。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提交二审法院的诉状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虽然，上诉法庭有时候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他们从未忽略过对上诉状的推敲。考虑到有成堆的文字资料要求二审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因此，一个有效的上诉状就必须结构严谨、文笔流畅、具有说服力并且清晰和精确。如果一份上诉状具备了上述所有的特征，它就更有可能给法官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不应将在一审中用过的诉状或摘要(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用作上诉诉状，上诉状所使用的术语和观点应当不同于你在一审法庭所使用过的术语和观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调查收集证据。 </p>
<p class="bbsp">　　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ldquo;一把钥匙开一把锁&rdquo;、&ldquo;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rdquo;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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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反复熟悉案情。 </p>
<p class="bbsp">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p>
<p class="bbsp">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p>
<p class="bbsp">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ldquo;XX律师编制，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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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月 日&rdquo;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p>
<p class="bbsp">　　④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律师案头工作。 </p>
<p class="bbsp">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ldquo;临时抱佛脚&rdquo;仓促上阵。 </p>
<p class="bbsp">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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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br /></p>
<p class="bbsp">三、庭审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事实与证据。 </p>
<p class="bbsp">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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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②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③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ldquo;听不懂&rdquo;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ldquo;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rdquo;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法庭辩论。 </p>
<p class="bbsp">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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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优秀律师的发言简练而切题，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p>]]>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70.html</guid>
<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4:36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6.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 Preparati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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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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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　 <br /></p>
<p class="bbsp">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欢迎委托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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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律师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1）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 ；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2）收费方式：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 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保密问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5、陪同人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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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二 会谈（Interview）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开始会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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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 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 询问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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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5、提出建议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这时，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在法律上所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形势以及可以选择的几个解决方式。律师一般只需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大致介绍即可，而无需进行滔滔不绝的解释，因为委托人既不会理解这些法律，也不会关心这些法律，其关心的只是怎样处理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如果你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只知甚少，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把案件转交给同一律所中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千万不能外行人充内行。这不但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律师和律所的形象。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给委托人提建议要求很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过于自信和盲目乐观。同时，律师应当细致分析委托人解决案件的不利因素，并培养成一种接纳委托人任何反应的能力（有的委托人在听到律师分析自己不利因素的时候会极度惶恐、不安和紧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6、计划解决方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ldquo;第三者&rdquo;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提起重婚自诉。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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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三 结束会谈（Bring the interview to an end）和会谈结束后（After the interview）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送委托人到接待室，然后由秘书送其出律所，最好应当由律师亲自送其出律所（律所和律师不但要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需要对其以礼相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p>]]>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6.html</guid>
<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4:06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1.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ldquo;实习人员&rdquo;），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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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div class="AdPIP" id="AdPIP"></div>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p>
<p class="bbsp">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
<p class="bbsp">　　（三）品行良好； </p>
<p class="bbsp">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p>
<p class="bbsp">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p>
<p class="bbsp">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p>
<p class="bbsp">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p>
<p class="bbsp">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p>
<p class="bbsp">　　（一）实习人员姓名； </p>
<p class="bbsp">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p>
<p class="bbsp">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p>
<p class="bbsp">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p>
<p class="bbsp">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七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p>
<p class="bbsp">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p>
<p class="bbsp">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p>
<p class="bbsp">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p>
<p class="bbsp">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p>
<p class="bbsp">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p>
<p class="bbsp">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p>
<p class="bbsp">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八条 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二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组建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的培训机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效力。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三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p>
<p class="bbsp">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p>
<p class="bbsp">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p>
<p class="bbsp">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p>
<p class="bbsp">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地方律师协会在本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一批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地方律师协会选聘。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经考核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p>
<p class="bbsp">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p>
<p class="bbsp">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p>
<p class="bbsp">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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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p>
<p class="bbsp">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p>
<p class="bbsp">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p>
<p class="bbsp">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p>
<p class="bbsp">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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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p>
<p class="bbsp">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p>
<p class="bbsp">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p>
<p class="bbsp">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p>
<p class="bbsp">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p>
<p class="bbsp">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p>
<p class="bbsp">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p>
<p class="bbsp">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p>
<p class="bbsp">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十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p>
<p class="bbsp">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p>
<p class="bbsp">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p>
<p class="bbsp">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p>
<p class="bbsp">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p>
<div style="DISPLAY: inline; FONT-SIZE: 1px; FLOAT: right; OVERFLOW: hidden; WIDTH: 1px; COLOR: #f1f1f1; HEIGHT: 1px">[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div>
<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五条 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六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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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二十九条 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有关核查。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尚未建立地市级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可以由省级律师协会承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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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p>]]>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61.html</guid>
<subject>执业交流</subject>
<author>shiwencheng</author>
<category>执业交流</category>
<pubDate>Wed, 05 Dec 2007 14:53:35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律师实务闲谈杂记</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235658.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class="bbsp">　　（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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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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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近来办理了几个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民事案子，由此想到为什么不干脆在法律中规定：将企业法人在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址视为司法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即如果法院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完成了送达行为即视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并会产生送达后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我想如果法律能有上述规定，不仅将解决现实中企业工商登记中住所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问题，从而有效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方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而且也可以省去法院对企业法人进行公告送达的环节，大大缩短了诉讼程序。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二）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又到律师年检注册了，算来自己也执业两年了，办了一些民商案子，有了些做律师的感觉和体会。其中感触最多的就是法律事实不等于生活事实。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所谓法律事实，我将其定义为经过法院审理，通过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而最终被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也可以理解为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记载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所谓生活事实就是历史事实，也就是事实真相。之所以说法律事实不等于生活事实，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只要在生活事实中占理就会赢得诉讼，而法院是依据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来裁判的，生活事实过渡到法律事实的桥梁就是证据。而律师和法院都有义务拉近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之间的差距，因为只有让法律事实尽量的接近生活事实，才能使律师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法院尽可能地做到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最终使社会和谐。而缩小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之间差距的方法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作为律师，我已经尽量做了自己能做的，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本来就十分有限，在这方面比委托人的权力强不了哪儿去。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法院远远没有做好自己的调查取证工作。我所接触的法官普遍都懒得很，当事人和律师递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往往被法官的一句&ldquo;这不属于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rdquo;就被当庭驳回了，而有时书记员竟然连这句都没有记入笔录。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举个例子大家就清楚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的区别以及法院的态度了。张三请他的9个同事，共10人到餐馆包间吃饭，饭后张三结帐，发票抬头是个人。事后因为其中一道海鲜没有做熟，导致张三和另外9个同事都患病，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是起诉到法院，我们权威的法院在认定事实时的思路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三你如何证明曾在该餐馆就餐，于是张三拿出了发票，法官又问张三的同事，同事们说是张三请客，发票只有一张在张三手里，我们手里没有发票。结果在餐馆方的质疑下，法院认定张三的同事不能证明自己在餐馆就餐。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法官又问张三如何证明自己吃了海鲜，如何证明海鲜不卫生，张三无语，因为发票上没写菜名更没写菜的配料和做工工艺。此时，一张发票就成为了全部法律事实。而我要说的是：尊敬的法官大人呀！百姓下馆子吃饭不可能要求餐馆为每个人出具发票，抬头还必须写明身份证号和姓名，还要写明菜名，因为我们老百姓，包括餐馆都根本不是这么生活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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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这就是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的差距，法院如果对这种现象没有认识或者处理不当，完全会出现黑白颠倒的判决。这不是耸人听闻，我就真实的遇到过。其实法院只要派法警到餐馆实地查看一下菜单，和服务员了解一下情况（如果餐馆入口或对面单位有监控器，调取一下就可以了），必要时可要求卫生部门或者餐饮协会协助一下工作，生活事实就可以变成法律事实。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我的结论是：百姓平时不可能按照法官认定证据的思路生活，就如同百姓不可能不生病一样；百姓也不是律师，就如同百姓不都是医生一样（何况医生和律师也会生病、打官司）。作为最后救济防线的法院，应该尊重生活现实，在律师无法取证时，主动、积极的调查取证，让法律事实尽量贴近生活事实。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上述餐馆的例子，我曾经在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审中举过，目的是让法官不要将证明的标准设置得太苛刻，不要理想的认为只要坐在法官席上看看文件就可以断案，希望法院能主动走进百姓的生活中去实地调查取证，作出公正的判决。写到这里，我不免想到了一个词：潜规则。我希望法律规则能够早日取代潜规则。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三）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对于律师应该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分为两个阶段：接活和干活。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接活阶段，是指已经有当事人找到你，希望咨询案情以及了解如何聘请律师，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的案源来之不易，多为口碑介绍，能有当事人找已属不易，应当珍惜。所以，律师此阶段与当事人沟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尽量留住当事人，促成签约，即接到案子收到钱。具体沟通技巧如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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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一）如果当事人是打来电话咨询，建议律师在电话里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尽量简短，蜻蜓点水即可，要尽量约当事人面谈，而且一定要尽量约当事人来自己所里。因为如果当事人电话咨询后就无下文，律师不仅将失去宝贵的案源，而且自己毫无收获。而如果当事人能来所里，即便不能签约，则对律师而言至少有以下收获：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可以给当事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在中国，千万不要轻视一面之缘，如果你口才好，着装得体，就等于迈出了接案成功的第一步。也许这个当事人今后会再找你办其它案子或者给你介绍案子也说不定呢。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可以给当事人留下你的名片。当事人找来很可能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媒介广告，留下名片可以确保当事人今后能直接找到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可以复印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和案件材料存档。律师在电话沟通时就不要忘记提醒当事人来所面谈时一定要带齐材料。留下的材料可以避免日后沟通的麻烦，也可以丰富律师档案，方便日后研习。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可以收咨询费。律师自己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是否收此费。如果介绍人关系硬或者事先说过免费咨询，则律师可以先告诉当事人按所里规定本来应该收咨询费多少，然后再说由于是谁谁介绍的，所以可以免费咨询一小时等等，以体现律师服务的价值。我的经验是，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来了，肯定不希望白跑一趟或者其根本不在乎二三百元的咨询费。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二）如果当事人是要求面谈，则律师须注意以下几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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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1、第一次面谈一定要约当事人到所里。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服务的氛围和律所的实力，也方便律师出示、复印和查阅材料。而且如果当事人决定签约，律师可以马上办手续（拟定协议、盖章、开发票等）。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2、律师必须着正装。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3、确保沟通不受打扰。律师接待当事人最好是在所里封闭的会议室内，以便让当事人在谈论案情时不受打扰且能畅所欲言。律师此时可将自己的手机调成震动。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4、见面后不要马上谈案情，以下前期工作必须做：首先递上自己的名片，等当事人落座后要递上水，等当事人稍微休息片刻气喘匀后先简要介绍律所和自己。如果律师决定收咨询费，则此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并明确咨询开始的时间（最好放一块表在桌上）。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5、正式谈话前，律师还一定要询问当事人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此前是否就该案件咨询过其它律师？第二，当事人此前是否有和律师合作过的经历？ </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6、边谈案情边察言观色。对于律师而言，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直接关系到能否签约及律师费的多少。因此，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时不可完全拘泥于案情，要注意通过谈话了解当事人所处的行业、职业、工作和教育背景、收入或者家庭资产情况。掌握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后，律师要再结合案情决定与当事人建立何种关系，是只收个咨询费？还是能谈成代理？或者是能谈成法律顾问业务？律师此时要尽量谈成收费多的业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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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
<p class="bbsp"><br /></p>
<p class="bbsp">　　7、如果当事人同意支付咨询费，则律师要控制好咨询的时间。虽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但如果离整小时差的太多会让当事人觉得不爽。我的经验是：先让当事人完整的陈述案情，然后由律师复述一遍并问当事人有无补充，谈过案情后再由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如果时间还不够接近整小时，则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一些法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