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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公司律师]]>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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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公司法律服务]]>
</description>
<link>http://stevenlawyer.blog.bokee.net/</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stevenlawyer</creator>
<pubDate>Fri, 03 Mar 2006 21:44:12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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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年轻同行？</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30052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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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strong><font size="3">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年轻同行？</font></strong>
<p><str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mdash;&mdash;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成长之我见</strong></p>
<p><str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作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邓亚岚律师</strong></p>
<p>&nbsp;</p>
<p>&nbsp;</p>
<p>&nbsp;</p>
<p>前&nbsp; 言</p>
<p>&nbsp;</p>
<p>&nbsp;&nbsp;&nbsp; &ldquo;怎么样才能打造一个一流的律师事务所？&rdquo;</p>
<p>这个问题让我把记忆定格在2001年的英伦。</p>
<p>&nbsp;</p>
<p>我在伦敦参加司法大臣中国青年律师实务培训项目时，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开始实习的第一天，我就向我的指导老师、著名的资深合伙人、项目融资律师林托特先生（Tim Lintott）提出了这个困扰我多年的问题：如何才能成为一流律师事务所并可持续地在业内保持其一流律所的地位？</p>
<p>&nbsp;</p>
<p>这是一个很宽泛的问题，但导师的回答非常简洁明了：招一流的人才，并培训他们，持续地、不间断地培训他们。</p>
<p>&nbsp;</p>
<p>是的，在富而德伦敦和香港办公室，只要打开内网里的&ldquo;实习生&rdquo;一栏，你就会看到数十名来自牛津剑桥哈佛耶鲁等英美名牌法学院的在校生名字。他们就是富而德的最初的人力资源&ldquo;原材料&rdquo;，正在那里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兼职或长期（两年）的实习和培训。实习和培训项目繁多，与他们在校学习的内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若干年后，&ldquo;原材料&rdquo;将被打磨得光彩照人，陆陆续续地接过&ldquo;师傅&rdquo;们的班，成为该所两百多年来一茬又一茬的新合伙人，因此他们的行业、他们的事业持续数百年地辉煌。</p>
<p>&nbsp;</p>
<p>回国五年了，导师的这一回答至今仍在我耳畔回响。五年来，在我工作的律所里，我和我的同事们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着、推广着、实践着这一理念。然而，泊来的观念听起来固然诱人，但当它遭遇中国的、内地的、重庆的现实后，它诱人的一面开始令人加倍地困惑。这几年里，我作为事务所分管人力资源的合伙人，亲自参与招聘、面试和培训的不下二十次（包括去重庆高校现场招聘），面谈过的应聘者超过百人，与重庆本地、本所青年律师同行面对面沟通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在重庆和国内其他城市，我利用每年参加行业会议、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的机会，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合伙人们就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p>
<p>&nbsp;</p>
<p>现实令人感到沮丧：年轻律师绝大多数对其所在律所在培训机会和效果、时间、精力和费用投入等各方面表示强烈不满；而与此同时，律所主任（含部分合伙人）对年轻律师的表现，包括为人处世、工作作风、业务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方面也表示非常失望，对培养青年律师这一话题表现冷漠。这样互动的结果是：年轻同行普遍看不到自己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而对律师这一职业产生强烈怀疑，悲观情绪占据主导地位，而律所对新生力量的需求和渴望始终难以得到满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不可思议的局面？</p>
<p>&nbsp;</p>
<p>在我看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同行来说，如何看待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如判断一个国家的未来国力，我们应该看它的年轻一代是否能够足以胜任未来行业对他们各方面的要求；否则，这个行业、这份事业，是很难自诩前途光明，并妄称可持续发展的。</p>
<p>&nbsp;</p>
<p>本文将结合国内同行对青年律师培养的实践经验、行业主管机关和协会的积极有效的参与、青年律师自身的意识加强和素质提高、建立配套长效机制等方面，阐述青年律师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期为重庆行业协会、为本地律所和青年律师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观念、思路和建议。</p>
<p>&nbsp;</p>
<p>&nbsp;&nbsp;&nbsp;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在律协担任的职务和工作职责所限，我本人对本市律所和律师的整体情况了解远非深入、全面和翔实，尤其是涉及有关数据信息对论点的证明力和支撑力方面，在本文中显得尤为薄弱、片面和肤浅，为此，我仅寄希望于该文更多地从理念和思路上为本地律师界提供有益的参考。</p>
<p>&nbsp;</p>
<p><strong>第一章&nbsp;</strong> <strong>为什么律师行业必须重视青年律师培训？</strong></p>
<p>我们需要是在大量实践中打磨，累积经验的人才，然而，许多青年律师去面临&ldquo;无案可做&rdquo;的窘境，为生机所困，甚至转行，&ldquo;自行成才&rdquo;的成本也过高。而&ldquo;新鲜血液&rdquo;的缺失，将是整个行业未来的巨大隐忧。</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一、谁是青年律师？</p>
<p>乍一听起来，这是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ldquo;青年&rdquo;一词似乎把年龄作为圈定范围的标准，那么三十岁以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年龄限制。然而，现实不全如此，每年重庆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或转入）律师行业的新同行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年龄大于三十岁。在我的理解中，&ldquo;青年律师&rdquo;应该是指进入行业且执业年限在五年以下的律师，年龄不能且不应成为定义的标准。律师作为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相当于&ldquo;工匠&rdquo;，执业年限就如同飞机驾驶员的飞行里程数，越短越需要培训，越长越富有经验，这一差距甚至具有质的不同。</p>
<p>&nbsp;</p>
<p>&nbsp;&nbsp;&nbsp; 二、律师行业需要什么样的青年律师？</p>
<p>&nbsp;&nbsp;&nbsp; 网上关于青年律师培养方面的文章不少，其中对一名合格的律师的描述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的素质和能力是共同的，我通俗地总结如下：脑瓜子想得透，腿杆子跑得快，笔杆子写得好，嘴皮子讲得妙。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有赖于长期的、大量的实践和操作积累。</p>
<p>行业和律所，都需要具有这些技能的律师，毕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律所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不是简单依靠律师人数增加就能实现的，律师质量的提高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三、没有新鲜血液不断充实力量的行业是有前途的行业吗？</p>
<p>每一位通过系统学习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年轻律师，如何在上述能力上得到锻炼和提高，书本的作用显然是更次要的。没有案子可想，没有证据可跑，没有文书可写，没有开庭可讲，是青年律师面临的现实尴尬。有句玩笑说：现在的大学生，一毕业就失业；现在的新律师，一上岗就下岗。在与不少青年律师的交谈中，我印象最深的是他们普遍对行业的迷茫、对律所的失望和对前途的困惑。《重庆商报》在2002年曾对重庆沙坪坝的&ldquo;律师村&ldquo;现象做过详细报道，其中提到新律师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现状堪称触目惊心。蔓延在青年律师中的这种悲观情绪已经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未来职业的判断，有一部分青年律师放弃了继续执业而转行，他们中，不乏综合素质良好的希望之星。即使是铁了心扎根律师行业的青年律师们，也因为不得不在律所&ldquo;自学成才&rdquo;而走了不少弯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这对我们的行业、我们的律师，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与此同时，几乎每一个律所的日常经营中，都需要青年律师提供简单的、基础的工作，比如查询工商档案、收集基本证据、查询收集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撰写常规法律文书和文件、接待来访当事人、接受义务法律咨询等等。随着现有律所主任们、合伙人们、律师们年龄的增大、老化，十年、二十年以后，新一代的律师如何接过行业和律所的担子和责任等等现实和未来的需求，再次说明：培养青年律师，对行业对律所具有无可争议的必要性。</p>
<p>&nbsp;</p>
<p><strong>第二章&nbsp;</strong> <strong>培养青年律师的紧迫性</strong></p>
<p><strong>&nbsp;</strong></p>
<p>一方面是律协不遗余力、想方设法培养青年律师，另一方面是律所和青年律师之间的长期不绝于耳的互相指责抱怨。后果是，律协倡导的律所规模化、和律师职业化、专业化等仍如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及，律所仍然陷于单打独斗而无法提高整体实力，并导致全所品牌效应缺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而青年律师依然不得不继续面对自力更生、自我培养的现实和未来。、</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一、行业对青年律师的培养</p>
<p>重庆市律协对青年律师培养一向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律协通过定期举办&ldquo;青年律师沙龙&rdquo;、邀请国内外资深律师同行做实务技能讲座、主办和协办各类大型研讨会等方式，为青年律师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渠道，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和贡献。</p>
<p>&nbsp;</p>
<p>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类似的培养方式，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p>
<p>&nbsp;</p>
<p>&nbsp;&nbsp;&nbsp; 第一，务虚多于务实。这是因为律协本身职能所限，无法为青年律师提供更多更具体的实务指导；</p>
<p>&nbsp;</p>
<p>第二，靠自觉而不是靠制度。律协的培训和活动，青年律师全凭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尽管每年年审时对培训课时有所要求，但实际执行得并不严格；</p>
<p>&nbsp;</p>
<p>第三，律协的培训与律所的培训（如果有）存在脱节现象。青年律师反映律协的培训范围广、层面高，跟他们的实际工作和需求并不接轨，而律协对律所在这方面缺乏制度的设置和要求是主要原因。</p>
<p>&nbsp;</p>
<p>二、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一)现实情况描述</p>
<p>由于没有具体深入调查，我们无法知悉目前重庆307家律所中，究竟有多少家对本所青年律师建立了岗前培训、在职培养、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制度。</p>
<p>&nbsp;</p>
<p>相对片面地说，仅从我面试过的百余名青年律师（含助理）那儿，从来自他们的反馈情况看，绝大多数律所在青年律师的聘用上，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对具有一定社会资源（如家庭背景具有利用价值）的青年律师，律所通常乐于接收，&ldquo;醉翁之意不在酒&rdquo;，这类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相对轻松容易，但为数不多；而律所对其他更多的青年律师，则要么拒绝接收，要么接收后，不闻不问，任其自力更生、自生自灭。</p>
<p>&nbsp;</p>
<p>而凡是转律所的律师，都明确表示从未在律所得到过类似的培训，律所也未建立制度来保证对他们的基本培训。他们中一部分主要靠自己的人际资源承接案源，自接自办，获取提成；还有一部分是为律所的某个或某些合伙人或律师担任助手（或合作律师），获取工资或个案提成，其中也有个别合伙人或律师对他们进行粗浅具体的指导，但并不系统，不具备制度化的保障。无论哪种情形，律所都不提供或仅提供数百元的基本工资。</p>
<p>&nbsp;</p>
<p>(二)如此现实，无疑令人不满。让我们来听听各方的不同声音吧！(特别说明：下述说法都是本人亲耳所闻)</p>
<p>&nbsp;</p>
<p>律所主任说：律师提成制，是当今律所主流分配体制。在新律师没有其他现实的、可利用的资源的情况下，他们对我来说只意味着&ldquo;成本和开销&rdquo;，尤其是，以前也用心培养了一些年轻人，可是当他们几年后一旦羽翼丰满，就很快另起炉灶了，带走的不仅是我以前投入的全部心血，还直接带走我的客户和业务；更有甚者，离开后还搞不正当竞争，恶意攻击我和我的律所，令人寒心！我如果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培养他们，相当于为自己培养了更多的竞争对手；那么，我凭什么要培养他们？</p>
<p>&nbsp;</p>
<p>合伙人和律师说：鉴于提成制，大家原则上各顾各；如有个案需要，就一对一谈条件，因为青年律师普遍缺乏案源，所以，不愁找不到又便宜又好的助手和搭档；工作上，我的技巧、能力和经验，是为我个人的业务服务的，不能随便教给任何人，否则，我自身难保，更无法承受业务和客户外流的风险。</p>
<p>&nbsp;</p>
<p>&nbsp;&nbsp;&nbsp; 青年律师说：没有案子做呢心慌，有案子做呢迷惘。运气好有主任、合伙人或律师带一带，但他们水平也并不比我高多少,总是把案子交给我以后就啥也不管了，所有文书都是我自己摸索着写，所有证据都是我凭感觉去找，所有法律法规判例都是我上网去查，开庭时他们通常还没理清法律关系，庭上胡说八道的事儿常有发生，有时我还发现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也是如此，还不如他们身边的助手搞得清楚。待遇呢，可以用&ldquo;剥削&rdquo;两个字来形容，他们拿大头我拿小头并无不妥，但实在少的可怜，连手机费和交通费都不得不计算半天，更不用说自己掏钱去深造和学习了。</p>
<p><strong>第三章&nbsp;</strong> <strong>改变现状，培养青年律师的可行性建议</strong></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一、律师协会，应有所作为&mdash;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p>
<p>&nbsp;</p>
<p>律协的行业管理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其在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律协能够也应该高瞻远瞩，在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成长方面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国外如英美国家的做法当然很好，但那是基于两三百年不断丰富完善的结果，加上国情和行情不同，他们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方向性作用，短期内很难直接与本地实际情况接轨；国内如京沪等地的大所，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其中不少做法是更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p>
<p>&nbsp;</p>
<p>(一)律协可通过各类会长办公会、律所主任会议等渠道，呼吁各个律所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统一认识，加大投入，为行业的未来贡献力量。在国外，为什么每一位律师从甲所转到乙所可以立即上手工作而不需另行培训？为什么跨国律所人才流动如此频繁而行业依然长盛不衰？那是因为整个行业的每一家律所都在投入地培训新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行业和我们事业后继有人，而且是合格的接班人。</p>
<p>&nbsp;</p>
<p>(二)律协可通过行业规范、文件和纪要，着力要求、大力倡导律所建章建制，为每一位新入行和短期入行的青年律师提供培训条件和长期职业规划。据统计，过去五年来（02年至06年），重庆每年新增实习律师平均为300人（177人/年&mdash;441人/年），而重庆现有律所307家，作为年审条件之一，律协可要求各个律所须保证接纳至少一名新入行的实习律师；也可根据律所现有律师人数，按比例接纳实习律师，以此确保每位青年律师能顺利度过实习期。</p>
<p>&nbsp;</p>
<p>与此同时，各个律所须根据律协要求，新建或增加保障为实习律师提供全面培训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内部制度（如财务制度等），使每位实习律师能在一年实习期内，在基本生活费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能掌握基本的执业技能和技巧。对此，律协可每年一次考核，对未达标者暂缓年审，通报批评直至其改正；也可通过会计审计、回访青年律师等方式，监督落实上述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定期通报。</p>
<p>、</p>
<p>(三)律协在每年向每家律所收取的会费中，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对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律所进行表彰和奖励，也可通过部分返还会费等方式，鼓励律所在青年律师的培养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此外，在律协其他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建议将律所对青年律师培养的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等纳入考评指标。</p>
<p>&nbsp;</p>
<p>(四)律协在鼓励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对律师开办新所、青年律师转所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继续任其停留在道德层面而不予关注，而应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严肃处理，以保证各个律所的共同利益，避免律师的无序流动，并打击伤害律所培养青年律师的积极性。</p>
<p>&nbsp;</p>
<p>(五)在律所文化建设方面，应提倡青年律师爱岗敬业，反对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自我培养。律协可通过更多地组织以律所为单位的各类集体文体活动等方式，在律所的配合下，营造有利于青年律师身心健康的执业环境，为稳定律师队伍创造条件。</p>
<p>&nbsp;</p>
<p>只有通过律协长期不懈的努力，帮助重庆本地律所在观念上统一认识，制度上补充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青年人才的培养，才可能在根本上得以实现。</p>
<p>&nbsp;</p>
<p>&nbsp;&nbsp;&nbsp; 二、律所主任和合伙人们，应有所作为&mdash;培养基地，充分发挥造血功能</p>
<p>&nbsp;&nbsp;&nbsp; (一)从经济上来看</p>
<p>据统计，过去五年来，重庆市的法律服务总收入从02年的2亿元增加到了06年的3.5亿元。其中，排名前十名的律所总收入占到当年总收入的28%&mdash;&mdash;31.94%。这一比例，已经大大突破了经济学上的&ldquo;二八定律&rdquo;。全市307家律所中，年创收100万元的所85家，200万元的所43家。</p>
<p>&nbsp;</p>
<p>如果我们大致估算培养一名青年律师每年的直接投入费用，那么应该是2万元到4万元之间，按3万元计算平均费用，那么对年收入在100万元的律所中，只占到3%，这一比例应该是年创收百万以上的所完全可以承受的。而对排名前十名的律所来说，这一比例就更低。因此，对创收相对较高的律所而言，每年接纳培养1&mdash;10位青年律师经济上是完全可以承受的。</p>
<p>、</p>
<p>&nbsp;&nbsp;&nbsp; (二)从对行业的贡献和责任方面来看</p>
<p>据了解，现有创收较高的律所，绝大部分明确表示不愿意接纳无经验、无案源、无其他社会资源的&ldquo;三无&rdquo;青年律师（其中包括个别在本地赫赫有名的大所），即使对接收的青年律师，正如前文所述，也基本没有培训投入（比如基本工资保障和系统的培训制度），这一现象令人深思。应该说，律所主任们的顾虑和担忧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当重庆律协通过上述各种方式和渠道鼓励、倡导培养青年律师并从制度上加大了管理、监督和防范力度，那么，我们的律所主任们，能否从大局出发，从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出发，牺牲局部小利益顾全行业大利益而切实为青年律师们做点实事呢？</p>
<p>&nbsp;</p>
<p>&nbsp;&nbsp;&nbsp; (三)律所可以为青年律师的培养做哪些工作？</p>
<p>笼统地说，律所是每一位青年律师最好的培养场所，所内培养也是培养效果最好、最直接的途径之一。律所除了根据自身需要和律协要求，在制度上确保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职业规划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为青年律师提供条件：</p>
<p>&nbsp;</p>
<p>1、律所可以为每一位实习律师安排一名专职律师或合伙人作为其业务指导老师，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能力、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提供基本的辅导和监督，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律所这一集体中来；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ldquo;八零后独生子女&rdquo;新生代加入律师行业，如何在他们独有的生长环境和独特的生活阅历中补充增加职场必备的&ldquo;忠诚、坚韧、利他、宽容&rdquo;等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这一课，如何激励、管理、培养好这一批雇员和我们未来的接班人，坦率地说，这不仅是中国律师界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人类历史上，在世界范围内企业界管理学史上，都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巨大挑战。因此，我们的律所，一方面可以对青年律师一视同仁、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多观察、多谈心、多沟通，帮助八零后青年律师逐步成熟起来，培养或强化他们自强自立、吃苦耐劳、舍己为人的优秀品质；</p>
<p>&nbsp;</p>
<p>2、对现有执业年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青年律师，律所可以根据他们本人意愿和事务所专业部门设置的需要，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他们自愿与其他具有更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ldquo;配对&rdquo;，以便针对性地就他们已有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和存在的专业欠缺不足等予以逐步弥补和完善，为他们下一个阶段的提高创造条件；</p>
<p>&nbsp;</p>
<p>3、律所可以利用上班或休息时间，为青年律师举办案例讨论、新法分析、文书写作、客户维系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为青年律师提供与合伙人和专职律师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律师这一职业的酸甜苦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和金钱观，为他们未来漫长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p>
<p>&nbsp;</p>
<p>4、律所可以通过所内文化建设，如举办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外出旅游，协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等各种方式，与青年律师建立更深入的情感联系，为稳定律师队伍、帮助他们成长营造良好氛围；</p>
<p>&nbsp;</p>
<p>5、律所还可以通过半年或年终评选，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其他青年律师树立榜样，并带动更多的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p>
<p>&nbsp;</p>
<p>6、律所应为青年律师成长为主办律师、部门负责人和最终晋升为合伙人创造条件，提供通道，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准备舞台。</p>
<p>&nbsp;</p>
<p>坦率地说，律所能否较好地扮演好上述角色，发挥其作用，其主任和合伙人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各个律所的合伙人之间，应就青年律师的培养和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沟通，以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只有这样，每一家所的青年律师培养计划和设想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p>
<p>&nbsp;</p>
<p>三、青年律师们，更应该有所作为&mdash;心态决定成败</p>
<p>&nbsp;</p>
<p>作为被培养的青年律师自身，看似被动，其实是最具主观能动性的一方。正如前文所述，的确，我们现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律师心态不正，对自己缺乏客观、冷静和科学的定位，急功近利、虚夸浮躁。对律协和律所，指责多于建议；对老师和领导，挖苦多于尊重；对同事和同行，诋毁多于合作。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极大地挫伤律所的积极性，并由此影响到对所有青年律师的培养规划，最终让律协、律所和律师三方的良好愿望落空。</p>
<p>&nbsp;</p>
<p>尽管如此，我相信，绝大部分青年律师是拥有较强的责任心、上进心和事业心的，他们渴望得到培养，渴望更大的舞台供其施展。但是，作为青年律师，在事业起步的最初几年里，我们应该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律协和律所对我们的培养，以为将来的长远前途做好准备呢？</p>
<p>&nbsp;</p>
<p>(一)在态度上，青年律师应做到以下几点：</p>
<p>&nbsp;</p>
<p>1．对律所：充满感激，珍惜机会。正如前文所述，律所的每一分钱都是凭律师们的努力和勤奋挣来的，世界上没有天经地义的免费午餐。如果我们得到机会去任何一家律所工作或实习，都应该抱着珍视和感恩的心态去对待这份工作、这家律所和那里的律师同事们；</p>
<p>&nbsp;</p>
<p>2．对主任：充满敬意，尊其为父。律所主任们，都是身经百战的律师界老将（尽管有的年龄并不老）。他们为事务所的创建、生存和发展竭尽全力，鞠躬尽瘁。当然，因为历史原因，他们当中有的并非科班出身，有的业务能力未必是最强，但是，他们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多年，经历过不少青年人难以想象的磨难，才取得了今天的成就。青年律师可以统计一下：307家律所，有多少家律所的主任是身体健康而没有任何疾患或隐患的？他们为律师事业做出的贡献和牺牲，是最值得我们尊敬和钦佩的。</p>
<p>&nbsp;</p>
<p>3. 对老师：谦虚谨慎、尊师重道。凡是能够带领你工作的律师，他们的经验和能力肯定在你之上，不要因为他们偶尔忘了某法律条款、误解了某司法解释或混淆了法律关系而对其大肆嘲笑不屑。这种幼稚可笑的态度最终会害了青年律师自己，并对自己今后的业内评价留下劣迹。多看老师的长处，尽己所能弥补老师的短处，勤奋好学、戒骄戒躁，这样的学生，永远受欢迎，并终将得到重用；</p>
<p>、</p>
<p>4. 对同事：主动探讨，共同进步。同事中总是不乏拥有我们自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长或某种优点的律师，同在一所，取长补短、相互探讨，是最直接最便利的学习机会，青年律师应充分利用并善于抓住机会，与同事随时展开&ldquo;头脑风暴&rdquo;似的讨论、争论甚至争辩，这对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非常有益；</p>
<p>&nbsp;</p>
<p>5. 对同行：相互尊重，提升形象。同行之间互相诋毁踩扁是律师界是较为普遍的不良现象，多年来已成为顽固的诟病。在此，我希望广大青年律师能意识到：同行之间的指责批评应以面对面的坦诚沟通为主，而针对每一个案源和客户的竞争，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那种凭借背后揭短、谩骂、诋毁方式抢夺客户和业务的方式，尽管可以短期内为个人带来收益，但长期地来看，这种做法最终将伤害到行业的公平竞争，并极大地损害律师和律师行业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眼中的整体正面形象，有百弊而无一利；</p>
<p>&nbsp;</p>
<p>(二)在业务技能上，因为律师的脑瓜子、腿杆子、笔头子、嘴皮子，每一样都重要，所以，不论是律所培训、老师点拨，还是业余自学，青年律师都应该兼顾这几方面能力的训练和提高。尤其针对薄弱环节，须设定时间表来改进。</p>
<p>&nbsp;</p>
<p>(三)为人处世方面，这是一门大学问。在日常与当事人、与客户、与同事、与同学、与其他朋友的交往过程中，应多留心学习律所主任、老师和其他同事好的方法，边看边学边修正，逐步培养社交技能，积累社交经验。</p>
<p>&nbsp;</p>
<p>(四)个人长期职业规划方面。希望每一位青年律师都胸怀成为本所合伙人（甚至主任）的理想，并针对自己的特点、特长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与此同时，兼顾律所的市场定位，修正自己的个人目标，以与律所的全局利益一致。</p>
<p>&nbsp;</p>
<p>&nbsp;&nbsp;&nbsp; (五)转所时应讲规则。很多青年律师跳槽频繁，这本无可厚非，但怎么跳槽，按什么规矩跳槽，却被大部分青年律师忽略。律所和律师之间通常签订了聘用合同，而律师一旦决定转所，往往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按合同办事，说走就走，丝毫不尊重和顾及律所利益。这样的结果是辜负了律所的期望、破坏了律师的诚信、伤害了彼此的感情。</p>
<p>&nbsp;</p>
<p>结束语</p>
<p>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成长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而意义重大的问题。离开律协、律所或青年律师其中任何一方妄谈这一问题，都将因为一厢情愿、孤掌难鸣而毫无价值。</p>
<p>&nbsp;</p>
<p>中国的民主法制和经济建设，需要律师行业；律师行业的发展，需要我们的青年律师。他们，才是我们行业的未来，为此，我们的行业协会、我们的律所、我们的青年律师们，都需要为此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p>
<p>&nbsp;</p>
<p>&nbsp;&nbsp;&nbsp;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目标一致、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我们律师行业未来中坚力量的培养和成长，终将结出丰硕的果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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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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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Dec 2007 21:00:22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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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假如我是黑窑主的辩护律师         （－－刚才看到一篇文章很有同感，特转载  ）</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889584.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假如我是黑窑主的辩护律师，我会向临汾市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我的当事人实行异地审判。就在前天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还鼓励&ldquo;各地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hellip;&hellip;&rdquo;。我认为，在所有的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各种非法干扰更多，应首先推行异地审判，以维护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异地审判也是各地法院在反腐败、反渎职的长期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p>&nbsp;&nbsp;&nbsp;&nbsp;假如我是黑窑主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最合适的审判地点应该在内蒙古苏尼特右旗法院。在法庭上我会向主审法官递交一份盖有当地政府大印的公文&mdash;&mdash;《关于对黑砖窑事件涉案人员减轻处罚的建议书》。这份政府公文载明了我的当事人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突出贡献。像我当事人这样的经济能人，政府就应该为他们保驾护航。谁说法院可以&ldquo;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rdquo;了？&ldquo;端谁的碗，服谁的管&rdquo;，任何制定法也得服从这天经地义的自然法。苏尼特右旗法院的人财物哪样不是由我当地政府供给，政府给法院一个&ldquo;建议书&rdquo;，已经是对司法最大限度的尊重，难道还要我们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开个案件协调会，并对审判结果作出明确的指示不成？ </p>
<p>&nbsp;&nbsp;&nbsp;&nbsp;(注：据新华社报道，今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以公文形式建议法院对涉黑疑犯李振峰减轻处罚。) </p>
<p>&nbsp;&nbsp;&nbsp;&nbsp;假如我是黑窑主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把我的当事人放到东莞法院审判也是个合适的选择。听说那儿为了贯彻&ldquo;宽严相济&rdquo;的刑事司法政策，还弄出了个&ldquo;赔钱减刑&rdquo;的明规则。既然有这么个规则，不妨就照这个规则办。黑砖窑弄得举世皆惊，不就是有的奴工家属闹得凶吗？如果我的当事人剐得一身肉，下足点血本打发好这些幸存的奴隶和奴隶家属，很有可能在庭审前侵害人与受害人就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到时候，即便检察官坚持要追诉，奴隶们也会主动给我的当事人作证，证词我都替他们编好了：我在黑砖窑里挺好的，每天只工作六小时，一日四餐顿顿有鱼肉，喝不完的鲍鱼汁我们就拿来养宠物，弄得阿猫呀阿狗呀长得比我们还肥。午点和夜宵老板发巧克力、蛋糕呀，我们吃不完就打包寄给希望工程，希望那些贫困学生们也能尝尝我们天天都在享受的美味&hellip;&hellip;法院正好可以顺水推舟，判个缓刑拉倒。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服判息讼，既没有上诉，也没有上访，可不正是实现了&ldquo;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dquo;，到哪去找这么好的体现了&ldquo;司法和谐&rdquo;的典型案例呀。 </p>
<p>&nbsp;&nbsp;&nbsp;&nbsp;(注：据央视《社会记录》报道，广东东莞法院近来处理多宗刑事案件时，对作出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一名抢劫杀人犯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万元人民币后，死刑变为缓期执行。) </p>
<p>&nbsp;&nbsp;&nbsp;&nbsp;假如我是黑窑主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最差的选择也应该把我的当事人弄到开封县法院去审判。听说那儿最近新任命了13个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到了开封县衙，我会替我的当事人挑选两个黑窑主作为案件的陪审员，与一个主审法官共同负责案件审判。即然有农民工陪审员，也就应该有黑窑主陪审员，都是&ldquo;公民参与司法&rdquo;，谁也不能把谁从&ldquo;公民群体&rdquo;中剥离出去。农民工可以专门参加农民工案件的审判，黑窑主当然也可以专门参加黑窑主案件的审判。这下你们猜都能猜到了，搞定一个陪审员比搞定一个法官简单得多。更何况，&ldquo;兔死狗烹&rdquo;也罢，&ldquo;兔死狐悲&rdquo;也好，&ldquo;同是天涯沦落人&rdquo;呀。黑窑主审黑窑主，怎么也得留有情面吧，搞不好哪一天猫鼠易位，审判席上的黑窑主就和被告席上的黑窑主换了个位。如果这个设想能够实现，两个黑窑主陪审员对一个法官，就算法官再铁面无私，他的意见也只是少数派报告，能奈我何？ </p>
<p>&nbsp;&nbsp;&nbsp;&nbsp;(注：据新华网报道，4月19日，开封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开封县法院提请的13名农民工人民陪审员。) </p>
<p>&nbsp;&nbsp;&nbsp;&nbsp;我们该庆幸的是，对黑砖窑案而言，这一切都是假如；不幸的是，对中国的司法生态而言，这一切都是实定的存在，让我们无法回避。&nbsp;&nbsp;&nbsp;&nbsp;(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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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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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Jul 2007 10:40:51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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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网上开店不再是逃税的温床</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88941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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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size="3"><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div style="BACKGROUND: #f5fafe; MARGIN: 11.25pt 0cm; LINE-HEIGHT: 17.25pt" 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 black">&nbsp;网上开店的朋友可要注意了，全国首例网上开店偷税案，近日在上海市普陀区</span></div>
<div style="BACKGROUND: #f5fafe; MARGIN: 11.25pt 0cm; LINE-HEIGHT: 17.25pt" align="center">法院作出判决。</div>
<div style="BACKGROUND: #f5fafe; MARGIN: 11.25pt 0cm; LINE-HEIGHT: 17.25pt" 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 black">&nbsp;&nbsp;&nbsp; 上海的张某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便宜，更重要的是可不提供发票、不缴税。张某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生意做大后，本人开了一个网页专卖婴儿用品，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span></div>
<div style="BACKGROUND: #f5fafe; MARGIN: 11.25pt 0cm; LINE-HEIGHT: 17.25pt" 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 black">　　去年6月到12月，张某的交易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然而，张某税款分文未交。巧合的是，公安机关查办的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及公司的逃税行为被牵扯出来，检察机关随后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近日上海市普陀区</span></div>
<div>法院判处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还并处了罚金，补缴了税款。</div>
<p class="MsoNormal" style="BACKGROUND: #f5fafe; MARGIN: 11.25pt 0cm; LINE-HEIGHT: 17.25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0.5pt">虽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black">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管理网上交易的纳税方法，对网上交易尤其是个人网上交易，在纳税上存在着管理真空。在网上交易，如果注册的是公司名称和账号，税务部门能查到税源；如注册的是个人账号，除非是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可以查找税源，如果没有登记过，基本上没有办法审核。但是根据我国的税法，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网上交易仅仅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罢了，当然需要缴纳税费。</span></p>
</span></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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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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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Jul 2007 10:01:51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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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采访上帝</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3859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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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3370cc;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font face="宋体">我在梦中见到了上帝。上帝问道：</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l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3370cc;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font face="宋体">你想采访我吗？</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Arial"><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 </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我说：</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我很想采访你，但不知道你是否有时间</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上帝笑道：</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我的时间是永恒的。你有什么问题吗？</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你感到人类最奇怪的是什么？</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上帝答道：</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厌倦童年生活，急于长大，然后又渴望返老还童。</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 style="COLOR: #3370cc">&ldquo;</span></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牺牲自己的健康来换取金钱，然后又牺牲金钱来恢复健康。</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 style="COLOR: #3370cc">&ldquo;</span></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对未来充满忧虑，但却忘了现在；于是他们既不生活于现</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在之中，也不生活于未来之中。</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活着的时候好像从不会死去，但是死去以后又好像从未活</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nbsp; </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过</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hellip;&hellip;</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上帝握住我的手，我们沉默了片刻。</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我问道：</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作为上帝，你有什么生活经验要告诉人们的？</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上帝笑着答道：</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不可能取悦于所有人。他们所能</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 </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做的只是让自己被人所爱。</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nbsp;&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一生中最有价值的不是拥有什么东西，而是</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拥有什么人。</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与他人攀比是不好的。</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富的人并不是拥有的最多，而是需要最少。</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要在所爱的人身上造成深度的创伤只要几秒钟</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但是治疗创伤则要花几年的时间，甚至更长。</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学会宽恕别人</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有些人在深深爱着他们，但却买不到幸福。</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两个人看同一个事物，会看到不同的东西。</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得到别人的宽恕是不够的，他们也应当宽恕己。</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ldquo;</span><span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他们应该知道，我始终存在。</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3370cc; 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rdquo; </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Arial;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font color="#000000">&nbsp;<o:p></o:p></font></span></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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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ubject>
<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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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Aug 2006 14:57:2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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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旅客为站票座票一个价告北京铁路局败诉</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3483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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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8月16日上午9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丁昌祥（北京天工物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起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丁昌祥认为北京铁路局出售火车无座票价格与座票价格相同属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曾购买的站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返还其5元车票款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p>
<p>&nbsp;&nbsp;&nbsp;&nbsp;原告丁昌祥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20日在北京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无座火车票，该车票的价格为108元，与座票价格相同。 </p>
<p>&nbsp;&nbsp;&nbsp;&nbsp;原告认为，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所享受的服务不及有座票。站票座票价格相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被告剥夺了原告应享有的服务，且被告按照有座车票的价格出售无座车票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参照火车卧铺票上、中、下铺的票差判令被告将自己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返还原告因此多收取的5元车票款。 </p>
<p>&nbsp;&nbsp;&nbsp;&nbsp;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国有铁路客运票价制定权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被告作为执行上述规章的具体部门，无权制定及变更票价，被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自愿购买无座车票并支付相应票款，被告按照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席别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双方基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终结，被告没有违约行为；硬座车是最低的旅客列车车型，其价格是政府部门的最基本定价，被告按照原告选择的日期、车次、座别执行政府定价，不属于&ldquo;显失公平&rdquo;。 </p>
<p>&nbsp;&nbsp;&nbsp;&nbsp;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与铁路客票价格相关的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ldquo;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rdquo;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该目录第十项规定，国家铁路客运价格由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定价，由此可见，铁路客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 </p>
<p>&nbsp;&nbsp;&nbsp;&nbsp;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ldquo;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hellip;&hellip;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rdquo;，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四条：&ldquo;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hellip;&hellip;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rdquo;的规定，被告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 </p>
<p>&nbsp;&nbsp;&nbsp;&nbsp;根据铁道部《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及说明》的规定，春运等主要节日期间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可以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表》公布的票价为基准实行上浮。春运前，铁道部公布了2006年春运期间硬座上浮幅度为15%。本案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火车票核收的票价，就是以《铁路旅客票价表》公布的该次列车的硬座票价为基准的上浮价。 </p>
<p>&nbsp;&nbsp;&nbsp;&nbsp;目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的运量与运能之间的矛盾逐年上升，为了尽量满足广大旅客的运输需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允许硬座车厢一定比例的超员运输，即允许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票。由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没有区分有座和无座的不同情况，更没有公布对无座票价格按低于有座车票价格执行的规定，且被告本身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因此，被告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p>
<p>&nbsp;&nbsp;&nbsp;&nbsp;从合同缔约角度看，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铁路客票价格，也就是票价表公布的票价是政府定价，就本案的票价而言是以政府定价为基准的春运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硬座票价是基础的最低票价，被告无权决定按低于已经是最低票价的硬座车票价格的20%-40%的比例出售无座票。因此，对于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购买无座票的情况下，被告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原告票款，出售给原告无座票的订立合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关于&ldquo;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rdquo;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ldquo;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rdquo;的前提条件，故本案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p>
<p>&nbsp;&nbsp;&nbsp;&nbsp;综上，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多收5元票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p>
<p>&nbsp;&nbsp;&nbsp;&nbsp;宣判后，原告表示要提出上诉。</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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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ubject>
<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category></category>
<pubDate>Fri, 18 Aug 2006 12:04:0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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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如何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7322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恰当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ldquo;强制执行公证&rdquo;）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的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二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是指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各种合同、协议、借据、欠单、有价证券等。公证机关只能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借据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br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处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债权文书要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有价证券、物品为内容。（2）债权文书应当真实、合法。（3）债权文书中应载明债务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由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担保人也应作出该承诺，并在债权文书中注明。<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预置，此类公证文书付诸强制执行还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二是债权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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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法律服务</subject>
<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category>法律服务</category>
<pubDate>Wed, 05 Jul 2006 17:21:5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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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解读刑法修正案(六)</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172226.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nbsp;&nbsp;&nbsp;&nbsp;&nbsp;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
<p>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p>
<p>　　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p>
<p>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ldquo;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dquo;的规定，修改为&ldquo;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dquo;。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p>
<p>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p>
<p>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p>
<p>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p>
<p>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p>
<p>　　●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ldquo;权钱交易&rdquo;、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p>
<p>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 </p>
<p>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p>
<p>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
<p>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 </p>
<p>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p>
<p>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刑法修正案(六)对犯此罪的单位也规定了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
<p>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p>
<p>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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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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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Jul 2006 21:29:07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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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司法》的“新”、“好”、“难”（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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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ldquo;新公司法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和可塑性明显增强了，问，能否举两个实例来说明一下？&rdquo; <br /><br />　　这个非常多。我举个例子，我们过去说，10%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可是这个开会得有理由呀！他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们要罢免董事或者是现在的董事长。因为董事是股东们来选的，所以，他的提议就是要罢免董事。这个提议往往又会被董事会拒绝，因为股东会议是要董事会去召集、主持的。那么一个罢免自己的股东会，这个东西，说句心里话，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在内很难接受。所以他可能不理睬。那么，原来公司法就没办法。现在的公司法就说，我可以提请董事会来召集这个股东会，我还可以提请监事会来召集。如果都不理睬，我可以自己去召集。 <br /><br />　　类似这样条文规定比原公司法增加了许多，包括诉权，象股东的直接诉权，股东的派生诉权，都有这样的规定。比如说，象股东派生诉权，这个也是原来公司法上没有的制度。在新公司法中，它考虑到给股东增加一种派生的诉讼权利，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个好措施。但也有可能这个制度会被股东滥用。比如说有一个股东，就买一个公司一股股票，目的呢我就是给你捣乱。然后呢，我就到法院去打官司，说这个公司有这个问题那个问题。最后审的结果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只要一打官司，这个公司的信誉，这个公司其他的一些形象就全都给毁了。况且，就他这么一打官司，我们董事会还得去应诉，要浪费很多时间。有可能还败诉。那我们这次公司法就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在什么场合下，允许你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都给你具体规定了。比如说有些前置程序，你必须要用尽：你得持有多少股份，你持有时间必须达到多长，你才能去提请这个股东代表诉讼。我觉得这些制度是非常清楚的。 <br /><br />　　这是讲它的可诉性问题。那么这个条子中还提到了一点，说中小股东知情的问题和股权被稀释时这些问题该怎么办？那么，我们这里要提醒一下，刚才呢，我们大家一直在强调股东的知情权，我们这个公司法里实际上从头到尾并没有说什么权利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我们就讲股东的权利。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对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来说，是最有意义的。比如说，大股东，他们一般都控制公司、经营公司，所以，他们的信息比较充分。恰恰要强调知情权的就是那些中小股东。所以，新公司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说什么中小股东什么什么权利，没有，但股东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对中小股东更有实际意义。 <br /><br />　　那么关于这个股东股权被稀释呢，我理解，提的这个问题就是说，比如公司增发股本的时候，我们有好多小股东没有表决权，或者是表决权很少，不起作用。这个时候，他们股权会不会被稀释？我们公司法上确实没有详细的说一定要按照原来的注资比例来认购增发股本，或者认缴这个新注资的资本。但是有些方面是有确定性的规定。比如说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我们说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至于你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是按照你的出资比例，那么就由股东在设立公司起草公司章程的时候去决定这个事实。这个老股东的优先权在公司增发资本时是一样可以行使的。 <br /><br />　　<strong>赵旭东：</strong> <br />　　我想先就朱慈蕴教授谈的条子上的问题简单的说几句。其实说到法人的否认制度问题，其实是个刁难性的问题，但是前面我没有机会展开说。这是公司法修改中特别大的一个问题，也是这次公司法很不容易得以最后规定的。我记得在去年，上海资料上说，国际法公办召开那个国际法公司研讨会上，当时讨论到法人的否认，先后有三位教授、学者站起来公开发言反对。那么，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是三点。第一个，法人的否认在美国都是通过判例法来执行的，没有上升到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中国公司法这种规定好像没有先进。我当时说，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中国是大陆法成文法国家。在美国可能通过一个判例来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就是要通过制定判例来解决。第二点理由似乎，在美国，法官的素质很高，法人否认这个规则不会引起法官的滥用，但中国这么搞就很危险。我就说，如果中国没有通过法律规定，如果我们也要法官在实践中去运用的话，就更危险，更可能发生滥用。第三个理由是，即使美国在某些地方有这样的规则，，但在实践当中用得很少，所以法律可以不一定要规定。我说，如果它在西方国家，它在有些国家用的少，但是在中国有了这条规则后，会用得很多。因为在我们国家，滥用人格，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实在很多，适用范围比任何国家都大。 <br /><br />　　<strong>刘俊海：</strong> <br />　　借着赵教授的话，又评价一下这个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确实，我们公司法能用成文的方式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确是一大创举，也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因为你不是判例法国家。我曾经在地方法院搞过调研。我问过他们，你们对于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资格逃债的情况是否主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一些法官说没有办法用，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就是咱们中国的司法实践。所以，我认为，新公司法对此作原则性规定确实是很有必要的。 <br /><br />　　<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但是大家的担心，包括刚才赵教授提到的那些学者的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办？而且我们法理规定这是一条原则。的确，在实际当中怎么运用是要靠司法解释，这里也提到了实际上要靠最高法院的私法解释。我想有几点一定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揭开公司面纱一定是一时一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一旦揭开公司面纱实现了债权利益补偿之后，公司的面纱又恢复了。所以，它才叫揭开公司面纱。不是永久性的关闭公司。因此不会对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的法人制度造成那种毁灭性的冲击。第二，这个揭开公司面纱无论是在它的主体适用要件上还是在行为适用要件上都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有人提出我们要对董事追究第三人责任，应该是一种比较强制性的责任。这个算不算揭开公司面纱？不算。揭开公司面纱有它特定的含义。那么只能是<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债权人&amp;type=3"><span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ed">债权人</span></a>的问题。只能是对那个滥用了公司人格的股东来提，别人都谈不上揭开公司面纱。包括小股东，比如小股东受到一丝损害了，你没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因为这道公司面纱是很形象的，它前面是债权人，后面是股东。股东都在公司面纱的一侧，干吗要跑到它的前面去揭开公司的面纱呢？根本没有必要。如果你觉得这个股东滥用公司的行为直接损害你个人利益，那么你就直接诉这个股东；如果你觉得这个股东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司利益，那么你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这是不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的。还有一点是特别关键的，就是说揭开公司面纱一定是在公司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用。换句话说，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这不一定要揭开公司面纱。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确实这个公司是空手套白狼，但是它套的很成功，没有造成公司不能清债的问题，那你不可诉它空手套白狼。所以你看这个规则适用起来的条件是很多的，我想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会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说明。 <br /><br />　　<strong>赵旭东：</strong> <br />　　这张条子是写给我本人的：&ldquo;您曾说，在中国，资本信用的神话已经被打破，因而提倡创立资产信用制。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资产是由净资产、资贷等各种因素组成。而且有的公司资本其流动性更大。请您说一下资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应如何操纵？&rdquo;第二个条子和这个类似，问的是我们三位：&ldquo;三位老师你们好！我想，你们今天各有对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看法，如何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而又切实可行的方式去决定公司的信用？&rdquo; <br /><br />　　我先简单谈下我的看法。关于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问题这确实是公司法理论上，近几年来大家很关注的问题。这方面我也有自己的感想和研究的心得，简单的说，我认为的确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和整个公司法的理论在这一年来是体现和贯穿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理念。也就是说，我们把公司信用的基础，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放在公司资本上。所以我们也就建立了一整套特别严格、特别严厉的资本制度。其中包括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严格的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股份回购的禁止，严格的验资程序等等一套制度规则。可这些制度规则都是基于资本信用制度，都认为资本是构成这一切的保障。我个人认为，从最近的事件来看，中国公司法严格的资本制度并没有达到在这里保障的预期效果。其实，原始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债权人保护方面的作用是微弱的。因为决定公司的偿债能力主要是它的偿债资产，使它在偿债的时候，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实际如有的，可以支配的，可以变一变的资产。而这个资产可能对原始的注册资本要完全妥协。所以我就认为，我们是否应该以资产的信用来建构一套全新的制度，而用资产建构的这套制度跟用资本信用为基础建立的制度，应该有很多的不同。也许在资产信用之下，我们不必太重视原始注册资本的高低，也不必过多的注重注资的方式，股份的回购的限制。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资产的合理的流动，对公司资产的一种监控，我们应该更多的重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资产的约束作用，我们应该建立更有效的资产信用，了解当事人的资产信用的提供、服务、获取的这样一套规则。 <br /><br />　　刚才这位同学提到的一个问题是：&ldquo;资产是由旧资产附带各种元素组成，较之其他灵动性更大，那么资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rdquo;我想，资产的内容跟资本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讲到资产的时候，应该是要看资产的具体构成。它是表现为各种具体形态的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补全的资产甚至无形的资产、缔约的资产的等等。当然更包括有用的资产、无用的资产、实质的资产。谈到资产信用时，我们更关心它有用的、实质可以变卖的、真正可以用于债务偿还的资产，而不是帐面上那个机械的资产数额。在资产的信用中更进一步是净资产的信用，这是更重要的一点。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简要的回答。 <br /><br />　　<strong>刘俊海：</strong> <br />　　&ldquo;转投资不受限，那么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存在的弊端如何防范？&rdquo;第一，放宽转投资的限制以后，可以出现相互持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又产生&rdquo;scratch on the backs&rdquo;的现象，也就是相互挠痒痒的情况。我是你的股东，支持你接着当董事长，然后你又是我的股东，你代表股东开会的时候，又支持我当董事长。我建议立法者借鉴日本立法例，规定子公司对母国四持股超过25%后，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50%，就不能增持母公司股份了。之所以禁止子公司对其母公司投资，是因为谁是爸爸，谁是儿子，说不清楚了，是不是？明显有违公司的&ldquo;家族伦理&rdquo;。当然，这主要是基于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保护。 <br /><br />　　&ldquo;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不超过三年，如果需要补选，补选出来的任期是剩余每届的任期还是剩余每届的任期，还是一个新的任期？是不是应该象香港行政长官补选任期是剩余任期？理由何在？&rdquo;其实呀，这个问题是个技术性的规则，都不重要，可以是剩余的任期的两年，也可以是一个新的三年。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的话，看惯例；惯例没有，我觉得可以参照政治生活的做法。香港行政长官的任期到剩余期限为止，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东西。刚才我为什么说这并不重要呢？因为，就像我们走马路，是靠右边走，还是靠左边走，只要规则统一，效果都一样。你去英国开车，你就得靠左边走。没有人问：大伙都靠左走，谁靠右左边走呀。所以，我说呢，任期是新的三年，还是剩余任期，由章程规定，章程不规定，随惯例。 <br /><br />　　&ldquo;新法九十八条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没有会计账簿，有限公司反而有，为什么？股份公司股东若可以查账，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防止商业间谍？&rdquo;有限公司写了，股份公司没写，为什么？这当然是由于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因为有不同意见。立法者对此也是非常清楚。在实践中，有限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最大。当然，股份公司不是说没问题，只不过涉及的股东人数比较多，立法者有顾虑，没直接写这个玩意儿。那么，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是否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呢？我认为，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能人数较少，又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我认为在确保小股东不滥权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至于区分有无权利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可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可以参照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连续180日持股）执行。鉴于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有可能人数较少，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均在伯仲之间；又鉴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笔者认为在确保小股东不滥权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至于持股比例（可以参照股东的提案权的行使要件，确定在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总数的百分之一）、持股期限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我觉得这个条件也许稍微中庸一些。 <br /><br />　　&ldquo;新法对员工持股选择权没有进行制度设立，为什么？&rdquo;不光是员工持股，公司法没有去写，高管的也没有去写。但是在公司法里头，为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特别是为了保护职工的权利，新公司法在公司法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股份的时候，例外允许公司为了推行职工股权奖励计划而回购不超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的股份。所以呢，职工股权的奖励方式，新公司法是允许的，而且是开了很大的绿灯。 <br />我简单回答一下手里的这些纸条。我个人觉得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因为，资产信用中的资产从哪儿来的呢？怎么评价出净资产呢？多还是少呀?都离不开资本作为计量的标准。另外，具体形态的资产的表现方式是物权、所有权、动产、不动产，跟观念上的数字也就是资本也没有彼此相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不管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我们债权人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至今还没有任何国家的一个资本制度可以担保债权人可以躺在床上睡大觉。债权人应睁大眼睛，认真搜索和查阅信息，包括工商局的资料和在网上查到的债务人信用信息资料。另外，更重要的是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担保。&ldquo;不见兔子不撒鹰&rdquo;。无论他注册资本是多少，都要提供担保。没担保，债权人宁可悄悄地走开。 <br /><br />　　<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关于这个资产信用，资本信用。资产信用最主要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告诉债权人，你不要只看帐面的资本数字，你要看资产的构成。大家都知道，公司的资产表现在负债表上，它表现为各种财产。假设说，一个公司的资产当中，绝大多数都是现金，那当然，这个公司的资产的质量是非常高的。假设说，这个公司的资产，大部分都表现在那些没有用的机器设备上，那么即使注册资本很高，这个公司资产实际上是不可能给债权人提供很有效的保护的。我想，这个可能是资产信用的一个用意。因此，我赞同刚才刘教授所讲的这个，两个问题不能截然分开。另外一个呢，刚才我想，刘教授还提到了一个关于这个九十八条，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东。为什么没说他查这个帐簿啊。这里，也是这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会发现，在实践当中，不上市的股份公司其实跟有限责任公司差别并不是很大。我们实际上可以做这样的分类，上市公司或者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那么，如果是这样一种的分类的话，可能上述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我们总是在讲，股份公司是公开性的公司，股份公司是资合性的公司。之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允许股东查账，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他们必须得考虑股东之间的这种人合性，大家都互相了解。因此，你来查账的时候要支持。但是公众公司，它这方面就考虑的不是很多。我想，这可能是当时立法方面的一个问题。 <br /><br />　　另外呢，我现在接到的这个条子是问了这两个问题，一个：&ldquo;强调一下分期缴纳和授权资本两种制度的优劣。&rdquo;可以这么讲，分期缴纳制度要解决的一个大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现在在公司成立之初，因为公司都是有一个成长期的，那么按照我们原来法定资本制的时候，要全部资本一次到位，结果到位以后呢，你的公司要开始筹办，要装修房子，要购买机器。这时候公司还没有整个的运营起来，因此全部到位的资本会有相当一部分被闲置。你只有存在银行里头。大家都知道，我们存在银行里的钱等于是负利息。从这种意义上讲，对公司是最不经济实惠的。那么，分期缴纳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分期缴纳一个方面的优势。 <br /><br />　　刚才我提到的授权资本制是怎么回事呢？授权资本制，它通常是指的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你发行一定数额的股本，剩余的授权给董事会，在公司开办以后，让董事会根据授权，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在有效的时间内，随时增发新的股本。那么它所起到的作用，实际在某种意义上讲，跟那个分期缴纳有某种类似的地方。比如说，我一个公司，想干到一千万的规模，但是，我初期只需一百万。那好，我就首期发行一百万，剩下九百万，我授权给董事会，那么董事会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去增发，不需要再开股东会。因此，它也解决了我们原来在那么严格的法律资本制下全部到位的一个缺陷。两者的不同就在于，这个分期缴纳，是一种资本缴纳制度，是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完毕，全部由当事人认缴。而授权资本制是一种资本发行制度，是在公司设立时只发行一部分股份，其余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发行。当分期缴纳时，可能发生认缴了但可能无能力实际缴纳的问题。可是授权资本制呢，一般是分期发行，一般是认缴了就得全部要实缴，就可以避免很多其他问题的发生。换句话说，既然两种制度都有避免严格的法律资本制下面的公司资本闲置浪费的这样一种优势，那么为什么不取后一种授权资本制，那样可以避免因为分期缴纳延伸的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这就是我对这两种制度的一个评价。 <br /><br />　　还有一个问题是：&ldquo;股东主动要求查帐时，被公司拒绝了，我们公司法上说你可以打官司，难道法官比公司专业人员，比公司董事经理还有专业知识吗？那么他们怎么判断是不是合理的授权，是不是正当的理由？&rdquo;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股东想查公司的帐，公司认为他没有正当理由。这个时候其实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知识判断的问题，而是股东和公司都认为自己有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请法官来居中公平判断，来解决这个僵局。否则你僵持在那儿。我说你是不正当的理由，你说我是正当的理由，谁来判断呢？其实，这个法官的判决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纠纷。至于他有没有这个专业的知识，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他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来咨询。 <br /><br />　　<strong>赵旭东：</strong> <br />　　&ldquo;公司的社会责任又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个新的原则，也算是它的一个亮点，但同时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地方。&rdquo;一直到党共委最后一次开会讨论的时候，还有人对此有异议。其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规定了怎么实施、怎么操作，跟这个同学关心的问题是一样的。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行为应该是有充分根据的。在这点上，也反映了中国公司法的现代化。要说21世纪公司法的现代化发展，社会责任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公司法发展的早期，那个时候，人们更多关心的是当事人??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私人问题；而到了20世纪，社会发展到了文明现代化的现在，社会责任摆到了人们的面前，也摆到了立法者的面前。那么，在很多时候，我们发现对公司只赋予它一个法定的责任，只赋予一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有的时候这是不够的。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利益，为了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法律需要规定公司以特殊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应该说，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之内，不是一个具体的义务和责任，而是一个笼统的、抽象的社会责任。有的时候，我们感到非常必要。我举一个例子，禽流感发生后英国的那家公司，它手里有治疗禽流感的药品，好像是到现在为止最有效的药品，很多国家都面对禽流感的威胁，在这特别需要大量生产这种药品的时候，它把着这个秘方就不交出来。要是以往的公司法、民法、商法、合同法来说，它当然没有这个义务。而且它申请了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这是它的私人权利，确实没办法让它交出来。但是，我们感觉到，这种把持一种专利而不交出来的行为非常不合理。这种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一种道义的责任，或者说，一种社会的责任？社会责任一般要高于私人利益、一般民事利益。所以，从这点来说，社会责任非常的必要，也反映了中国公司法的一种现代化和时代性。 <br /><br />　　&ldquo;新公司法第一条相对于旧公司法，有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删去了&lsquo;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squo;，第二个变化是删去了&lsquo;根据宪法&rsquo;。立法的第一条是整个文本的灵魂，但前后两个文本对比如此之大，就本人阅读范围而言，学者对这两点很少关注，或关注不够深入。请问，如何探讨这两点&lsquo;瘦身&rsquo;变化？&rdquo;的确在第一条里精简了，删除了&ldquo;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dquo;和&ldquo;根据宪法&rdquo;，但这样一拿掉，并不意味着学者对这两点很少关注或关注不够深入。首先，本来这是立法机关的事，学者在里面只是起了个顾问和咨询的作用。那么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取消这两点呢，要说正确的解释，没有。但是我们知道或者能够猜摸到一点，应该说事形式上宣言式的一种规定，实际意义并不大。比如说&ldquo;根据宪法&rdquo;，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据宪法，这句话说和没说都是一样的。以往的法律的第一条都是这句话，千篇一律。所以说，从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省略，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没有为现在企业技术的规定，好像也不需要说。那么公司好像就是一个现代企业，当然也有很多人说公司不一定是现代企业，公司已经有很长的时间，近代也有了，所以这句话严格的来讲也不见得那么精确。这样的话也就可有可无了，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没有实质的作用，所以从立法技术的改进来说，把这句话拿掉。 <br /><br />　　<strong>刘俊海：</strong> <br />　　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我这里补充一点。你们大家从准律师变成完全的百分之百的律师，一定要区分法律决策（legal decision）和商业决策（business decision）这两个概念。法律上打赢官司并不等于占领市场。举两个例子。大概2000年的时候，一个消费者在北京一个电脑公司买了个笔记本电脑。他发现经常死机，于是就去修理。但是由于没有携带保修卡，工作人员就没有给他修电脑。他大为不满，在网上法帖子说，&ldquo;这电脑软得像豆腐，慢得像牛&rdquo;。两个媒体相继转载。后来，公司把这两个媒体和消费者都告上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公司胜诉了。法院说这个电脑明显是家用电器，怎么说是食品、是豆腐呢？法官认定侵权行为的裁判思维值得商榷。我认为，消费者批评消费品的质量瑕疵时，即使偶尔使用了夸张、比喻、拟人、拟物的手法，原则上都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属于消费者对商家产品缺陷的主观评论，而非对缺陷事实的客观描述。当然，倘若消费者在客观描述商品缺陷时，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把商家质量合格的商品说成不合格，把甲公司的缺陷商品说成是乙公司的缺陷商品，就构成了名誉侵权。最后，电脑公司赢了官司，但谁还能想起这个电脑品牌啊！谁搞垮的，法院搞垮的。但法院肯定说，我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肯定说，我替企业打赢了官司。看来，法官不但要认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侵权法，而且要认真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法官和律师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只能把这个企业往火坑里推啊！只能让消费者与企业双输啊！ <br /><br />　　前年，某电热水器公司在石家庄的市场上没有自己的安装队伍，就委托他人代为安装。农民工安装电热水器时，把淋浴喷头与电源插座对着安，结果导致一消费者被电死。河北省消协就出面调解，商家拒绝赔偿，说自己的商品质量没问题，那是安装人的问题。后来调解无效，进入诉讼程序，媒体跟踪报道，说：&ldquo;金陵电热水器：电死人！&rdquo;结果，这家公司的电热水器一台都卖不动了。最后，法院判决商家要对其聘请他人安装不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个公司的老总委托一位记者问我，他上诉能不能赢？我就说，他的电热水器质量没问题，但他的脑子质量绝对有问题！人家在报上一披露，你的电热水器就一台也卖不动。好多企业家都发现，不能和消费者打官司，打赢了官司，虽然法律上赢了，但市场上败了；如果输了官司，法律上败了，市场也败了。这个道理值得我们深思。 <br /><br />　　&ldquo;小股东委托律师，律师的权利到底有多大呀？&rdquo;关键取决于授权人对他的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ldquo;遇到问题的困难是什么？&rdquo;我认为就是我们好多律师不懂得财务会计，不知道账簿怎么查。新公司法给律师提供的查账业务来了，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你拿不下来，多遗憾呢。所以，律师还要聘请一个会计师帮着当事人去查。所以我觉律师能不能做好最前沿的业务，都看你的本领啦！ <br /><br />　　&ldquo;各位老师谈到新公司法有种弱势倾斜的趋势，知道新法对法定公益金制度进行取消。那么公司对员工的保障力度好像削弱了。尤其是国企的问题该如何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哪里？&rdquo;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企业和财政部建议，根据社会福利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应删去对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财政部提出，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法定公益金制度源于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分房制度。法定公益金的主要功能是盖房用的。现在国家取消了福利分房，实行货币化分房政策，法定公益金制度就丧失了实际存在的价值。法定公益金的会计处理也很麻烦，许多公司不知道怎么处理：这是所有者权益，是股东权益，还是负债？说不清楚。你要说是股东权益，那最后就归股东；你要说不是股东权益的话，职工就应优先分配，但是职工在分区法定公益金时往往并不优先。职工进进出出，变来变去，又使得法定公益金究竟归属那些职工变得扑朔迷离。此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体建立与健全，有些问题应当靠社会保障法解决。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根据这些意见，为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尤其是我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在财务会计制度上与国际接轨，顺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新《公司法》删去了有关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公司的竞争力增强了，对公司发展与壮大有好处，对劳动者也有好处。因为，公司有足够动力去投资、雇佣足够员工。因此，新公司法废除法定公益金不是不强调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在职工监事、职工董事与职工持股等方面做了许多制度创新。 <br />&ldquo;公司法颁布以后，会不会引导一部分人发生盲目投资、盲目办厂的行为？&rdquo;我认为，傻瓜每分钟都在诞生。立法者并不能够强制消灭傻瓜。那么，要使民众有更高的投资知识、智慧、经验和技能的话，我们的同学一定要有智慧。将来毕业出去后，要认真负责地向客户传递我们的公司法专业知识。 <br /><br />　　&ldquo;刘教授说过公司法会拔掉许多贪污股东，这就类似于国家颁布了一部廉洁法。那么大部分官员下岗了，这又会不会引发一场小规模的社会动乱？&rdquo;我想不会。和谐社会就是妥协社会。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如果允许小股东查账，大股东就会心里有病。谁有病谁知道。他们可能就会妥协，他们会说：&ldquo;来来来，你也当副总，怎么样？给你点好处吧！&rdquo;你放心，作为游戏双方的当事人，经过博弈，他们会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玩法。谢谢大家！ <br /><br />　　<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我下面谈谈关于一人公司的问题。我想这次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真的就是顺应了公司法的国际潮流。那么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情况下，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还延伸出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比如说，我为了达到公司法上说的两个人办公司，其实就我一个人办，我就另找一个人充数，然后我就让你什么都别管，我自己来操办。等到过了几年，这个人想，哎，他用了我的名义去办了公司，你看他又买房子，又买车，赚了这么多钱，可我是这个登记簿上的股东，那为什么我就没得到这好处。不行，我得伸张权利去。其实，他当初一分钱都没拿，都是我拿的钱，只不过是记在他名下一部分。哎，他现在到法院打官司说，我承认，钱是你借给我的，我愿意还你的钱，按照银行利息，但是我要求，我这股东的身份你得给我确立，这些年的分红你得给我确立。类似于这样的例子是不少的，那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在呢，就是说我们这次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我也有一些看法，有些方面可能规定比较严。比如说，像他这个要求法定审计，这样严格的一人公司条件，我干什么要去设一人公司。但是我想，修法时我们讨论一人公司的时候，很多学者很担心，说中国信用体系如此之差，还成立一人公司，这不等于是让大家都蒙骗。肯定一人公司一出现，就很难分清他们股东的财产。所以这是一个大家都担心的问题。那么尤其是学者当中有反对意见，这是个很微妙的问题。如果一个问题在理论阶段有如此大的争议，我们就应该考虑立法时是不是应该往后延迟一下。后来我们想，与其让它往后延迟，不如让它承认了。我们虽然规定的一人公司条件严厉，有可能设立一人公司的比较少，但毕竟是一个新的制度。另外，我认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你还办这种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当发生纠纷，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的时候就可能确认其为一人公司，就可以主动适用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有可能对你构成不利的判决，这样法官就可以自主了。 <br /><br />　　有人问，新法规定有连带关系时，提到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a title="搜索该标签相关文章" href="http://www.bokee.net/searchmodule/weblog/search_search.do?query=关联关系&amp;type=3"><span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ed">关联关系</span></a>，好像给国有投资公司一个比较特别的身份。这个排除是有必要的，实践中我们现在已经视各地区的国资委与国家的国资委不是同一个主体了。那么即使是国家投资委，他现在管了169家中央企业，如果作为一个投资者，实际上它是管不过来的。因此，他最好是区分不同的投资人去管不同的投资企业，这样就解决了刚才的问题。但不要说，因为投资的都是国家就有连带关系，所以全国国有投资的各公司都成了一家。这样比较麻烦，比如一个企业还不了债，有揭开公司面纱的理由，结果它背后的股东是国资委一个，那么是不是所有国资委的投资都被这一个公司的揭开公司面纱所牵涉呢？显然不能。 <br /><br />　　还有人问，过去我们公司中的监事是聋子的摆设，现在有哪些变化。这部公司法确实对监事的权力规定了许多。我们大家都非常推崇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它实行的是双层制，即监事会具有选举董事会的权利，这使得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具有实质的人事权。因此，它的监事会就很起作用。但中国公司制度从开始就是学日本，而日本是单层制的，即股东会选举监事会和董事会。因此，它的监事会不具有居于董事会上位的这样一种地位。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平行的权力架构能不能起到监事应有的作用呢？这确实是一个难点。我们这一次在修改公司法的时候，就注意到了这一点，那么至少赋予了公司监事会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利。一个就是它有建议股东会解聘董事或高管人员的权利，只是一个建议权，没有说把这个选举董事、解聘董事的权力归于监事会。因为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公司法的变更太大，那么把这个解聘的建议权给了监事会，这就很厉害。那么，其次呢，监事会在执行职务时的费用，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承担，那么这样就可以确保其履行职责。 <br /><br />　　还有一个提问讲到了职工监事的作用问题。我想，公司中的职工监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强调保护职工的利益，所以，职工监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br /><br />　　<strong>赵旭东：</strong> <br />　　&ldquo;新公司法调整了注资的比例，总的来说，实的资本比例下降了，虚的、不可估量的资本比例上升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变化会不会引发高速的发展？那些激烈的影响会如何呢？&rdquo;这是一个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新公司法不再是一些机械的硬性的规定，而是一些弹性的条款。出资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第二个是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股权、彩券权、经营权、收据权也都可以作为出资了，正如这位同学所说，这种虚的、无法估量的东西多了。但是我们法律说这些东西是可以估量的，也就一定能够用货币估价。这些东西表面上看是虚的，但实际上它是实的，它能够为公司经营所用，它是股东所拥有的一个投资资源。我们原来公司法在这方面，应该是对当事人限制过多，脱离了经济生活体制。 <br /><br />　　&ldquo;新公司法中确定的数据计量的意义是什么？公司法中一个典型的数据，最重要的就是资本额了。资本中10万、5万一下降到了3万，股份公司从一千万一下降到了500万。怎么算出来的？计算的公式是什么？&rdquo;坦率地说，没有公式，没有很具体的、客观的依据，但是一般性的、立法的依据是存在的。比如说，在最近有些地方已经把最低资本额下降到5万；又比如说，我们国家中部和西部发展不平衡，5万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应该算是比较低的了，而3万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了；另外，要创办一个公司，最基本的2万、3万已经是足够的了。 <br /><br />　　&ldquo;取消转投资的限制，是否更容易操纵公司？&rdquo;其实，这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转投资并不会造成对公司资产的掏空，它对公司的影响知识资产形态的影响，也就是公司资产由原来的实际的资金转变成了股权，而股权同样也是公司拥有的一种资产。也就是说，它的演变需要一个正确的、复杂的过程，为了充分满足公司经营的需求。公司法这一次把对转投资的限制取消了，这一点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br /><br />　　&ldquo;公司章程是否仅仅应该引为公司义务规则？这部规则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rdquo;公司章程中的确有这样的规则，它的条款规定的是公司的内部环境，但是这条规则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呢，就是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呢？总体而言，章程只是对公司的当事人有影响，约束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但不一定能约束公司的相对人或代理人，或者说是基本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也有的时候，它能够产生对抗效力。比如说，公司担保的时候，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要对外执行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如果当事人规定有限额的话，那么必须在当事人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担保。好，这个有关当事人对外担保数额的规定，就构成了第三人应当知道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和一个公司在形成担保关系的时候，你就应该了解，当事人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担保决定；你不了解而签订了担保合同，你就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担保，也就会产生担保对他的无效。这个时候，担保对第三人就没有产生效力。所以，当事人的效益就应该区别情况来对待。谢谢！ <br /><br />　　<strong>刘俊海： </strong><br />　　&ldquo;您对公司财产权持何种看法，新公司法如何规定的？&rdquo;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的范围非常广泛，从自物权（所有权）到他物权，到债权，到股权，乃至知识产权，从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到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涵盖在里面。我十几年前也认为，应当用&ldquo;法人所有权&rdquo;取代&ldquo;法人财产权&rdquo;的概念，后来我觉得不划算。为什么呢？法人所有权是物权中一个很小的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就很广。所以我还是同意维持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br /><br />　　第二个问题是，&ldquo;可否承认逆向揭开公司面纱&rdquo;？对股东来说，揭开公司面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法院责令利用法人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面纱。那么反过来推的话，拟向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母公司将一部分财产转到子公司的名下来了，当然合同法允许债权人通过撤销权去解决这一难题。那么，可不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日本曾有一个判例试图运用这一理论。我觉得我们对这个问题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br /><br />　　最后一个问题：&ldquo;我有个亲戚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宁可选择办个体户来避免过多的行政审批和事务问题。&rdquo;非常好，他可以选择个体户形式，这是他的投资自由。但是你千万提醒你的亲戚，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想一想吧：个体户辛辛苦苦挣了一百万，有可能因为一次交易作赔了，就要把一百万填进去。 <br /><br />　　<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ldquo;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改革的制度问题。&rdquo;我们这次公司法中把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单独列了一节，是强调上市公司的重要性。同时，把原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上市条件退市条件等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方面有关的规定挪到了证券法，这也是很科学的。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我认为这非常好，但我觉得还是不够明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要设立，应该设立，这就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有两套监督机制，意味着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或者相互推诿，显然监督成本也是非常高的。我认为公司法中也应当明确，至少应该给上市公司一个自由选择的权利。独立董事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那么选择在哪呢，就是让公司自己选择，如果他认为选择双保险更完备更有信用，我可以承担这个成本，想让公众知道我的监督机制很完备，那么可以选择两种监督机制并存。如果他认为有独立董事足矣，那么可以选择不要监事会。 <br /><br />　　<strong>主持人：</strong> <br />　　刚好有一位同学的问题和日本的公司法有关系，所以我想让他们三位最后每人用一句话来回答一个问题，结束今天这个论坛。这个问题是：今年日本公司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典。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了有限公司制度，创制了合同公司。而且日本新公司法中，公司机关设置方面引人注目，股份公司的机关设计模式有九种之多，即使上市公司也有四种机关设计模式可供选择。另外，日本公司制度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会计审查制度等。第一个问题请问赵教授，我国新公司法为何不废除最低资本制度？ <br /><br />　　<strong>赵旭东：</strong> <br />　　我自己认为，是完全可以废除的。但是现在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各方面见解还不一致，所以不能做如此大的决策和突破，谢谢。 <br /><br />　　<strong>主持人：</strong> <br />　　我国通常认为股份公司分工比有限公司更高级一些，而日本将股份公司制度统一到有限公司中，这对我国有无借鉴？ <br /><br />　　<strong>刘俊海：</strong> <br />　　我是主张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取消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二分法，将各类公司统一到公司的概念下。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实际上是抄袭德国模式。有限公司制度是德国人的发明创造。我们长期被德国经验所限制。今年日本的公司法修改时彻底飞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建议我国立法机关步其后尘，赶紧脱胎换骨。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取决于公司的竞争力，而公司的竞争力又取决于公司法的竞争力。要想让我们的民族成为一个受人尊重的民族，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民族，我觉得必须发挥一种见贤思齐的精神，打造一部全面修正的、全面现代化的公司法。立法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千万不能给我们投资者堵死后路，不能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堵死后路。什么立法条件不成熟啊，什么不符合中国国情啊，关键是我们自己内心里没想通。一旦想通了，条件也成熟了，国情也符合了！ <br /><br />　　<strong>支持人：</strong> <br />　　我国新公司法中在监督机制上是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行，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制度是否可以借鉴？ <br /><br />　　<strong>朱慈蕴：</strong> <br />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能否进行选择，恰恰是我一直在呼吁的，按照我自己的想法，上市公司就必须是独立董事，不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是人合公司，以内部人为主的监事会是比较合适的。新公司法只是明确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但还没有给它选择权，换句话说，上市公司是不可以把监事会废除的。双重监督制度有可能造成公司监督成本的上升，也有可能造成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失控。谢谢大家！ <br /><br />　　<strong>主持人：</strong> <br />　　让我们为旧的公司法鼓掌，让我们为新的公司法鼓掌，让我们为三位教授的精彩演讲鼓掌，让我们度过了这个美好的晚上！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感谢准律师协会，谢谢大家！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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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tevenlawyer</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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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2 Jun 2006 09:56:14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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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司法》的“新”、“好”、“难”（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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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赵旭东、刘俊海、朱慈蕴妙语解读公司法</p>
<p>主持人：</p>
<p>&nbsp;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专家，大家晚上好！</p>
<p>&nbsp;　　我们今天请三位教授来谈论一部新法律??《公司法》。前两天有人给我说了个段子，我觉得跟我们今天谈的这个话题非常有关系，这个段子说：&ldquo;什么叫总裁，总是裁人就是总裁；什么叫总监，总想监视人叫总监；什么叫老板，老是板着脸叫老板；什么叫经理，经常没道理就是经理。&rdquo;大家看看，总裁也好，总监也好，老板也好，经理也好，都是我们公司法里面的概念。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公司法看起来只是简单的219条，但实际上要理解，或者说要把公司法的内涵及精髓完全地了解是非常困难的。怎么办？我们就需要大家来给我们讲解，也就是说让大家告诉我们怎样了解和理解这部新的法。我觉得这部公司法出台以后，领导说好，群众说好，学者说好，法律工作者都说好，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们肯定也会说好。但是我想，我们光说好不行，好在哪里，怎么个好法，我相信今天听了三位教授的演讲后我们能构造出好的框架。</p>
<p>&nbsp;　　我建议今天分这么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让老师们先说，第二个阶段让我们来论，第三个阶段我来问或者说我代大家问。所谓学问学问，先在学后在问。所以我想今天先学一下三位教授告诉我们什么然后我们再问。</p>
<p>&nbsp;　　我很高兴今天跟座各位同学一样有机会向这三位教授学习，我们了解一下公司法。我对公司法不是一知半解，是一点都不知道。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应该解决好这么几个关系，比如说投资者的问题，比如说经营者的问题，比如说管理者的问题，就像我刚才说的那个段子，当然我们得从更高的层次来理解，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认识。这个新修订的法，新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好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这个公司法大家都说这里面有很多难题，接下来请一位教授来谈一下这里面的难点难题，难在哪里。一个说&ldquo;新&rdquo;，一个说&ldquo;好&rdquo;，一个说&ldquo;难&rdquo;，先说&ldquo;新&rdquo;，再说&ldquo;好&rdquo;，然后再说&ldquo;难&rdquo;，就是&ldquo;新&rdquo;&ldquo;好&rdquo;&ldquo;难&rdquo;咯。（笑声）下面有请赵旭东教授告诉我们这部公司法新在哪里，有请。</p>
<p>&nbsp;赵旭东：</p>
<p>　　谢谢。各位同学晚上好。我就先抛砖引玉。新公司法，新在什么地方，比较现成的非常明确的可以肯定的我觉得至少有两点可以构成新公司法的新。&ldquo;新&rdquo;可以说是一种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那么具体来说我想至少有两个方面。</p>
<p>&nbsp;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原来的公司法从93年颁布以来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它进行改革和创新。那么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最开始的时候，大家都在猜想到底是小改还是大改还是中改，那么通过现在形成的最终的公司法条文来看，应该是足以构成一次大修大改的公司法的修改。其中从形式上来说，修改的条文数量非常多，从增加条文到删除条文到修改条文，大概是二百条左右.大家知道原来总的一部公司法才130条，一下连增带改就二百多条，所以有人说等于把公司法翻了个个儿，改的幅度是很大的。更重要的应该不在于大改不在于表面上的条文的数量，而在于实质的内容，也就是它的制度和规则的根本的修改，根本的突破和创新。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当中，我们看到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突破，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废除，废除了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一些旧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我一下子不能说得很全，但我至少可以举几个最典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其中一个是&ldquo;一人公司&rdquo;的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完全的承认和引进，而更具有特色和创新的是在立法当中给一人公司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建立了一人公司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对它的弊端如何进行防范而确定的规则。这在各国的公司法当中是没有的，我们可以引以为豪地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创新。第二个，法人的否认制度。中国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但是也有它的创新：我们不是把这样一个规则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这点在中国法律制度上也够得上一次创新。那么另外在其它一些制度，比如说股东的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