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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水月静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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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衍恨愿为天上月，年年犹得向郎圆]]></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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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suhuai</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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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怎样来理解“二奶”的行为（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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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口诛笔伐</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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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strong><font face="宋体"><font color="#000000">（</font></font><font face="宋体"><font color="#000000">有感浙江慈溪二奶反腐维权）</font></font></strong></p>
<p><font face="宋体"><font color="#000000">&ldquo;二奶&rdquo;经过网络沙场，已经成为公众人物，办网站，报媒体，奔波反腐维权。可谓&ldquo;网&rdquo;户喻晓。但&ldquo;二奶&rdquo;事件及行为给社会留下怎样的后遗症呢？</font></font><br /><font face="宋体"><br /><font color="#000000">曾轰动网络媒体的**视 频发生在2006年1月份、2月份，如果搜索&ldquo;***&rdquo;三个字，跳出来的关于网站爆**视 频的几乎红透几个版面，首当其冲的在百度。后隔几个月，***矢口否认互联网上传**视频，并归结于最早报导一位记者的&ldquo;假新闻&rdquo;。</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事经两年多，社会在不断变化，人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在杭网民声的所作所为，和事件真相的逐步公开，可窥一角。</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其&ldquo;后遗症&rdquo;是：&ldquo;二奶&rdquo;本身有着贬义的词，被冠冕堂皇地利用、称道，戴上会&ldquo;飞&rdquo;的帽子，穿上华丽的衣裳，一会娇弱、一会慷慨激昂；一会理直气壮、一会泪流满面，伤感多情，博取同情。</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对女人来说，&ldquo;二奶&rdquo;的存在不亚于八级地震，轻则家庭危机，重者还要搏命。但&ldquo;二奶&rdquo;侃侃而谈，其认为&ldquo;黄脸婆&rdquo;的价值就是淘汰，浑不知女性的悲哀并不是时间穿梭成&ldquo;黄脸婆&rdquo;，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爱惜。年轻资本值得炫耀，但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期，并不会厚此薄彼。</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男欢女爱，情感纠葛，是大千世界里的一&ldquo;奇葩&rdquo;。人们因为拥有这朵奇葩而使人生幸福美丽，也因这朵奇葩伤痕累累，痛苦难堪，但那出自人性的本能和情绪的反复。并不是交易手段。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怀，惺惺相惜，应该得到尊重和珍惜。</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ldquo;二奶&rdquo;的口头禅是&ldquo;上了我的床，就要付出代价&rdquo;。而且这代价看似生生不息。永无休止。判刑也不过是强制刑期内的自由，死刑也只是穿走一身衣裳，不带一点累赘；而被&ldquo;二奶&rdquo;粘上，比无期徒刑还可怕，比死刑还可怕。因为死刑大致还不会被&ldquo;鞭尸&rdquo;，被二奶沾上，不被文字&ldquo;鞭尸&rdquo;都难。隐私可以公开，还可以让人们饱饱地观看一回原始动物的本能。</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但如&ldquo;二奶&rdquo;跟那&ldquo;自家&rdquo;男人牵绊和纠葛也就算了，还要在社会上公开，大声嚷嚷：我有公民权，我要行使公民权。行使公民权可以侵害别人的嘛？可以侵害别人的家庭？人家的妻儿都要无辜地受到一顿抢白，长趋直入如入无人之境？见了人家的婆婆感觉自己有戏，见到人家的儿子感觉自己很融入。唯觉得人家的妻儿是个绊脚石，因此要瞎联系联系，亲亲热热要气死丫的，不气死丫的你也得给我跑路，不给我跑路没门了，要到人家楼下叫：老公，我肚子疼，你陪我到医院去看看好不好？老公&hellip;&hellip;老公&hellip;&hellip;都忘了是谁的老公。重婚罪是要判刑的</font><font color="#000000">。还美其曰&ldquo;离婚单身&rdquo;，人家不姓公，人家的老公也能由得自己明目张胆地瞎叫叫的？当然了，我可能说错了。人家不是瞎叫叫的，谁知道内里玄机呢？</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我看有人自传说2001年12月女儿死了，我也好生难过，这是为人父母的大不幸。隔年又离婚了，开起了黑出租。虽然当事人表述的含含糊糊，但是从时间上是这样安排的，那么开黑出租从2002年至2005年这一段，谁又为这位貌美如花的黑出租司机保驾护航的呢？很有意味呢。</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ldquo;二奶&rdquo;维权现象，尤其是强势维权，直接碰撞了法律这根&ldquo;高压线&rdquo;，也就是道德的底线，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助长了社会不良现象，带动了不良事件的连续发生，造成人们对法律的模糊误解。</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人生是场梦！人生是场空。这是很消极的活法。要活得平平淡淡很容易，要活得轰轰烈烈有名有气很难。要活得轰轰烈烈有名有气并且是被人指着脊梁骨的，简直太少见了。轰轰烈烈有名有气，还是要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规、社会道德，不然势必要惹上官非。当然了，有些人惹上官非，认为那是&ldquo;新闻眼&rdquo;，那是机会。诸不知，人不是活在真空里，除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会受到一些约束。</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不是自己认为对的就是对的，认为自己有个&ldquo;公民权&rdquo;就可以抱着为所欲为。首先公民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合法的义务，才会有相对合法的权利。</font><br /><font color="#000000"></font><br /><font color="#000000">&ldquo;二奶&rdquo;对社会具有危害的，以&ldquo;二奶&rdquo;名义，搞些非法手段，是要受到批评和禁止的。</font><br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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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怎样来理解谢丽君的行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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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风云人物</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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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谢 丽 君也算是个公众人物，办网站，报媒体，奔波反腐维权。可谓<span lang="EN-US">&ldquo;</span>网<span lang="EN-US">&rdquo;</span>户喻晓。<span lang="EN-US"><br /></span>曾轰动网络媒体的<span lang="EN-US">**</span>视 频发生在<span lang="EN-US">2006</span>年<span lang="EN-US">1</span>月份、<span lang="EN-US">2</span>月份，如果搜索<span lang="EN-US">&ldquo;</span>谢丽 君<span lang="EN-US">&rdquo;</span>三个字，跳出来的关于网站爆<span lang="EN-US">**</span>视 频的几乎红透几个版面，首当其冲的在百度。后隔几个月，谢丽 君矢口否认互联网上传<span lang="EN-US">**</span>视频，并归结于最早报导一位记者的<span lang="EN-US">&ldquo;</span>假新 闻<span lang="EN-US">&rdquo;</span>。<span lang="EN-US"><br /></span>事经两年多，社会在不断变化，人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谢 丽 君在杭网民声的所作所为，和事件真相的逐步公开，我认为谢 丽 君至少有多个方面的违法行为：<span lang="EN-US"><br />1</span>、开 黑 车<span lang="EN-US"><br />2</span>、违反婚 姻法<span lang="EN-US"><br />3</span>、涉 嫌 敲 诈<span lang="EN-US"><br />4</span>、传 播<span lang="EN-US">**</span>视频。<span lang="EN-US"><br />5</span>、传 播淫 秽文字。<span lang="EN-US"><br />6</span>、恶 劣攻 击慈 溪 市交 通 部门。<span lang="EN-US"><br />7</span>、误 导网民，制 造 公共事件。<span lang="EN-US"><br />8</span>、利用陈 立 军医 保 卡，欺诈使用。<span lang="EN-US"><br />9</span>、恶意诉讼。<span lang="EN-US"><br /></span>我曾经对谢 丽 君一些行为进行规劝，对谢 丽 君在杭网民声恶 意侮 辱攻击我的行为进行提醒，但谢 丽 君认为其非常懂得利用法律，而毫无悔改之心，恶意扩大、攻击于我。<span lang="EN-US"><br /></span>对于谢 丽 君的一些行为，我进行了一部分取证。<span lang="EN-US"><br /></span>我很惊讶，就谢 丽 君这样的一个人，可以籍着公民权利而损害她人，实施违法行为。我不能理解，也无法理解，谢 丽 君作为公 众人物，在媒体采访中口口声声为反腐维权，而其行为，又是出格到哪里？难道是纯粹的作秀吗？<span lang="EN-US"><br /></span>杭网民声钱 塘事件几乎是慈溪陈某的再版，但是让谢 丽 君想不到的是：钱 塘老师在她眼中虽然迂腐，但行为上却是个积极的人。虽然名誉权纠纷谁是谁非法院会作定夺，发生的事件又何尝不大跌眼镜呢？<span lang="EN-US"><br /></span>像谢 丽 君的一些行为，不被追究而能够在现实和网络中如鱼得水，这，不得不感叹社会风气还是怪。比起畏畏缩缩的人，简直是天上地下了。<span lang="EN-US"><br /></span>从谢 丽 君在杭网一些<span lang="EN-US">ID</span>活动中知悉，谢 丽 君还在反 腐维权行动中，我仍然对她的维权行为表示支持，但懂得维权的人，不断地以制造 事 端以吸人眼球，这样的行为又何以能够理解呢？<span lang="EN-US"><br /></span>公共言论在触及社会、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并不是以谁胆大谁就是老大，更不是先伤害别人，然后伺机巧取伤害自己的证据，认为可以钻法律空子，做些为所欲为的事情，满足自己的私欲。<span lang="EN-US">&ldquo;</span>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span lang="EN-US">&rdquo;</span>？而行为本身是验证一个人的最好证据。<span lang="EN-US"><br /></span>以上言论由作者负责。<span lang="EN-US"><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br style="mso-special-character: line-break" /></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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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转帖】重温《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南方周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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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10-05T16-46-29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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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新闻印象</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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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class="item-content"><strong>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1999年《南方周末》新年发刊词)</strong> <br /><br />&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这是新年的第一天。这是我们与你见面的第７７７次。祝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这是冬天里平常的一天。北方的树叶已经落尽，南方的树叶还留在枝上，人们在大街上懒洋洋地走着，或者急匆匆地跑着，每个人都怀着自己的希望，每个人都握紧自己的心事。 <br />　　 本世纪最后的日历正在一页页减去，没有什么可以把人轻易打动。除了真实。人们有理想但也有幻象，人们得到过安慰也蒙受过羞辱，人们曾经不再相信别人也不再相信自己。好在岁月让我们深知&ldquo;真&rdquo;的宝贵----真实、真情、真理，它让我们离开凌空蹈虚的乌托邦险境，认清了虚伪和欺骗。尽管，&ldquo;真实&rdquo;有时让人难堪，但直面真实的民族是成熟的民族，直面真实的人群是坚强的人群。 <br />　　 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正义的号角。当你面对蒙冤无助的弱者，当你面对专横跋扈的恶人，当你面对足以影响人们一生的社会不公，你就明白正义需要多少代价，正义需要多少勇气。 <br />　　 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内心的爱。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前进的脚步&hellip;&hellip; <br />　　 这是新年的第一天，就像平常一样，我们与你再次见面，为逝去的一年而感怀，为新来的一年作准备。祝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有一种力量，正从你的指尖悄悄袭来，有一种关怀，正从你的眼中轻轻放出。在这个时刻，我们无言以对，惟有祝福：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让往前走的继续走，让幸福的人儿更幸福；而我们，则不停为你加油。 <br />　　 我们不停为你加油。因为你的希望就是我们的希望，因为你的苦难就是我们的苦难。我们看着你举起锄头，我们看着你舞动镰刀，我们看着你挥汗如雨，我们看着你谷满粮仓。我们看着你流离失所，我们看着你痛哭流涕，我们看着你中流击水，我们看着你重建家园。我们看着你无奈下岗，我们看着你咬紧牙关，我们看着你风雨度过，我们看着你笑逐颜开&hellip;&hellip;我们看着你，我们不停为你加油，因为我们就是你们的一部分。 <br />　　 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泪流满面，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抖擞精神，总有一种力量它驱使我们不断寻求&ldquo;正义、爱心、良知&rdquo;。这种力量来自于你，来自于你们中间的每一个人。 <br />　　 所以，在这样的时候，在这新年的第一天，我们要向你、向你身边的每一个人，说一声，&ldquo;新年好&rdquo;!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因为有你，才有我们。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为什么我们总是眼含着泪水，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是精神抖擞，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在不断寻求，因为我们爱得深沉。爱这个国家，还有她的人民，他们善良，他们正直，他们懂得互相关怀。</div>
<div class="clear"></div>
<div class="item-info"></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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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来自老师、家长、社会的错误心理暗示会加重孩子们的心理负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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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10-05T16-42-05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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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一叶知秋</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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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最近，孩子很是反常，在家里格格不入，说话作腔作调的，摆明了一幅我不理你的样子，自私，随心所欲，而且不考虑后果。
<p align="left">孩子总是霸着电脑，不爱复习功课；吃东西选择自己爱吃的，花钱比较厉害，对一些基本生活常识，疏于勤（在学校里比较积极）。如果对以上提出意见，马上会遭遇孩子冷暴力：不理不睬。感觉到他的沉默抵抗。</p>
<p align="left">我脾气比较差，孩子的反常表现让我自尊心大伤。我也从侧面进行了一些道理讲解，但收效甚微。于是，母子感情就好像遇到了钢筋和铁棍硬对硬的局面。</p>
<p align="left">我已对孩子进行多次肢体暴力，他一次比一次倔强。冷冷的，很让我焦虑。</p>
<p align="left">前几天在家里，他又顶撞我，并且我多次劝告下都没用，他又挨了打，他的孤独对抗让我有心无力，好像孩子的心离我越来越远。</p>
<p align="left">我也反省。我明白我由于心理上难以接受孩子的态度，使我缺少耐心以至失控。而且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位好妈妈。我有点孤冷。</p>
<p align="left">我也明白。我之所以和孩子有今天这个局面，是孩子青春期的反映。他已经有自己的主张和思想，并且他至少认为有些方面我做的不够好。</p>
<p align="left">我是很想和孩子沟通。但男孩子和女孩子差异太大的。他似乎连我的奉承都报以了如的一瞥。我有时候想沟通下，他就会说：哦！妈妈，不要说了，我知道的。</p>
<p align="left">我很伤心。孩子大了，离我越来越远了。</p>
<p align="left">我甚至怀疑，孩子是不是认为没有我这个妈妈比较自由。</p>
<p align="left">我真的很无奈，于是我提出我可以断绝母子关系，以后他不要叫我&ldquo;妈妈&rdquo;，以后我也不再当他是儿子。我可以在梅城不回杭州，以后再不要见面。</p>
<p align="left">我甚至想，也许这样会比较好。有些人生感悟，需要他在任何环境下考验获得。孩子忍不住哭了，听到他变声变调的成长声音，我心酸不已。我真的好想念小时聪明乖巧的儿子，一转眼，他13岁了，身高已经高过我了，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对观点有了冲突，对生活的认识有了分歧，他不再是娇弱听话的孩子了。</p>
<p align="left">我执意要孩子对这一局面作个解释。我一定要他作个解释，否则就选择吧。但孩子的话却吓了我一跳。他问：妈妈，难道你没看过弗洛伊德吗？你没学过心理学吗？你难道不知道13岁至19岁都是孩子的叛逆心理期吗？他居然哭得很厉害。</p>
<p align="left">我目瞪口呆。这难道是孩子转变心理的一个理由？我也哭笑不得。叛逆期。哼！叛逆期。难道叛逆期可以让自己自私而不顾别人的感受,尤其是身边亲人的感受？</p>
<p align="left">孩子把自以为正确的心里话说出来，这使我缓松了一口气。我不再责怪孩子，并且请他原谅妈妈。我说：孩子青春期可以理解，但以为&ldquo;叛逆&rdquo;这样很难让妈妈理解。你可以有个性，有思想，但不能行为怪癖，把一些不当行为作为&ldquo;叛逆&rdquo;的理由。我主动伸出手去，和孩子和解，并且拥抱孩子。那一刻，我感觉孩子的心又和我贴近了。</p>
<p align="left">以后我们都改变下自己好不好？我悄悄问孩子。孩子也悄悄对我说：好。这一次，我们才算把最近的不愉快都和解了。</p>
<p align="left">我不由对学校的一些教学方式产生怀疑：当学校老师强调孩子的叛逆心理，使正常的孩子们潜意识地给自己作了一个圈点，这个圈点就是他在心理反常的理由，并久之习惯，盲目随附。这和现实中成年人的习惯思想是一致的，是错误将青春期这一基点转嫁到叛逆期。实际上，孩子青春期的反应各式各样，并不统一，叛逆也只是青春期的一种。将青春期的叛逆心理作为基点认识，给孩子的压力也很大。学校老师不正确疏解青春期、叛逆期的心理健康，容易成为这个时期孩子的心理负担。</p>
孩子青春期得益于老师正确的引导，但当错误的思想导向深植孩子的内心，我们又怎样来点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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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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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23T06-58-54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9-23T06-58-54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10-04T00-14-29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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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新闻印象</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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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鞋子、衣服、家具、装潢、果制品、鱼类、海鲜类、肉制品、豆腐类、豆制品、药物等，这些都和人们的生命息息相关，但都发生过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为什么都没有接到教训呢？</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曾经笑美国人太过小心翼翼，连中国西瓜都认为是有毒的，但现在，我的心里竟然有了新的认识&mdash;&mdash;很多事件，总是出乎意料之外。谁说种植出来的有皮水果就一定没问题呢？妇产科听说催产，而我们的身边，某种产品跟经济利益挂钩的，就会有&ldquo;催熟&rdquo;手段。&ldquo;催熟&rdquo;是经过某种生硬的手段进行了对原生物制造，从而达到一定效果，同时&quot;催熟&rdquo;也破坏了平衡，导致一些问题发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问题发生可以得到启迪的是：我们处在一个惯例思想社会，缺少预见、预感，缺少果断、责任。我们有太多争执和意见，但却忽略了争议原本：生存、生命、人性、仁爱、创造。</p>
<p style="TEXT-INDENT: 2em">社会是个大空间，环境和生命共存，当我们摧毁和忽视，制造人为和目的，我们必定会付出相同或者更多的代价。从各种事件发生，不仅给我们反思、悔过，还应该让我们从自己做起，尊重和谦卑，做一些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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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我很忧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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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20T08-05-32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9-20T08-05-32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10-13T00-19-00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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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suhuai</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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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素怀文秋</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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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最近很忧郁。<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我的亲人，刚刚到深圳工作的侄子出了问题，带给家族的压力可想而知。遥遥对在深圳亲人的挂念，心头的感伤总是追随而至，我不禁，不禁戚然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带给我精神支撑的网络。由于在维权和坚持真相问责过程中，无形中得罪了一些人，他们利用网络疯狂第反扑，侮辱诽谤攻击，恬不知耻，带给我精神上无情第蹂躏和伤害，我不禁，不禁潸然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社会，奶粉仍之可以牵涉到的各种食品污染，对生命如玻璃碎片一样的碾压，痛碎了我的心。极端的、偏激的、主观的，几乎沾满内心，我不禁，不禁痛哭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不忍心见到医院里那么小的孩子令人心碎的哭喊，惨碎，惨碎，无情第隔绝着我的信赖，让我害怕、惶恐。&ldquo;食为天下先&rdquo;，食品污染，将我们的心理防线冲破。<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每天，浏览着信息，痛苦、焦虑再也不能避免。。。。。。<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很忧郁，来自于我的感情，来自我的精神，来自我所生存的社会；我很忧郁，来自我所有我所热爱所关注的不幸；我很忧郁，是一种情绪上的封闭和不满；我很忧郁，是对所有所有相惜心连的生命。<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很忧郁。所忧郁不知道如何表达，只能诉说我的忧郁情状。<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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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补充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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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12T08-28-50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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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起律己</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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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class="item-content" id="main-content"><strong>（九月二日如期开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旁听者四十多人。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并告知我在三天内补充意见。 </strong>
<p><strong></strong></p>
<p><strong>我与九月四日写好补充说明后递交给法院，才逐渐将这几日的紧张准备心情放松下来。）</strong></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补充意见</p>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p>原告在2006年2月21日后对杭州市律师协会答复不满意，向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提出投诉请求，提供投诉信及其证据材料若干。</p>
<p>2006年4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答复信函。</p>
<p>此后再没有收到被告信函告诉。</p>
<p>2008年7月28日，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徐玉泉作出处理决定。</p>
<p>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8份。拟证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中第2份证据是被告对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这份《调查笔录》没有附交徐玉泉应当上交给被告的可证明材料。其中第4份第5份证据材料拟证明被投诉人无私自收费情况，根据原告投诉情况毫无关联，与本案无关。第6份第7份证据，系被告调取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8份证据，系被告寄给原告的信函，并非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管理相对人（被投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p>
<p>由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至今无法认知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有什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什么时间？我相信法庭也无法从被告的证据中能够审核出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mdash;&mdash;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被投诉人徐玉泉作出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p>
<p><strong>本案基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对应事实和法律，可以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strong>：</p>
<p><strong>一、</strong><strong>根据原告及被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进行了投诉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事实。</strong><strong></strong></p>
<p>1、虽然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投诉人的投诉信和证据，但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是被告接受投诉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原告在投诉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被告应该在登记表、投诉材料或者答复上有所显示。</p>
<p>2、被告的答复是处在被动行为中的行为，也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管理对象进行了投诉请求，被告被动地实施了的行为。</p>
<p>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诉请求，证明被告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徐玉泉，被告管理和监督职能事实存在。</p>
<p><strong>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strong>。</p>
<p><strong>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strong>。</p>
<p>1、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象是徐玉泉，应对被投诉人徐玉泉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或意见。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调查结果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调查结果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诉讼的时间。</p>
<p>2、被告调取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不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档案卷宗在原告向被告投诉之前制作，并不是被告合法委托律师协会调查制作，因此被告将自己法定职责范围转向第三方&ldquo;调取&rdquo;，没有法律依据。</p>
<p>3、被告向被投诉人徐玉泉《调查笔录》时，应该同时有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核被投诉人证据材料才能作出被投诉人徐玉泉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p>
<p>4、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被投诉人徐玉泉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管理监督律师的行为。</p>
<p><strong>三、《关于杨澧群投诉徐玉泉律师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strong>。</p>
<p>首先，投诉人杨澧群不是被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特定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p>
<p>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被告举证的一个重要特征。被告在对被投诉人调查时，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ldquo;有关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rdquo;的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徐玉泉律师是怎样和法院积极沟通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徐玉泉律师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律文书》，更没有提供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对徐玉泉是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的证据；以及<strong>根据被告规范性文件《</strong><strong>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徐玉泉因受到原告投诉建立的投诉档案</strong>。</p>
<p>再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该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被告给原告的这份答复，并没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提供和说明。因此，《答复》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p>
<p><strong>四、本案法庭提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strong></p>
<p>法庭提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1、被告给原告的投诉请求有无履行法定职责；2、有无拒绝或有无答复。原告认为第2个焦点问题根本不是本案的问题，更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p>
<p>原告认为，本案的焦点在：被告有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证据是被告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strong>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案件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经本机构集体讨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不需要听证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与卷宗材料一起移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由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举行听证会</strong>。</p>
<p><strong>五、被投诉人徐玉泉有违法违规的渎职行为</strong>。</p>
<p>浙江省司法厅在审核原告投诉中发现：&ldquo;<strong>你与被投诉人徐玉泉签订了二审终止协议，此时案件仍然还在一审程序中，徐玉泉律师仍然是你原告的一审代理律师，在签订《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后，徐玉泉即停止代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strong>&rdquo;这也是被告未认真调查查明的事实，事后又没有归宗到投诉档案的事实。</p>
<p><strong>六、从被告提供证据中，被投诉人徐玉泉向被告虚假报告并且没有提供证据的事实</strong>。</p>
<p>1、被投诉人徐玉泉在被告《调查笔录》上称：《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应视为完成一个，后两个无法完成，这都是徐玉泉对自己违法违规行为的狡辩，严格合同完成就是完成，没有完成就是没有完成，怎么可以&ldquo;应视为完成&rdquo;？<strong>徐玉泉应该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予充分、及时、准确</strong>。被告应明确徐玉泉受理并由其填写的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行为是错误的。<strong>《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都明确了&ldquo;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第维护委托的合法利益。&rdquo;</strong><strong></strong></p>
<p>2、被投诉人徐玉泉在被告《调查笔录》上称：11月18日我就写好了诉状，事实与理由都经杨澧群确认的。&ldquo;经杨澧群确认&rdquo;这句是很荒唐的说法。原告授权徐玉泉特别授权代理，是徐玉泉具有专业法律技能能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难道要当时不懂法的原告向律师分析案情，提出质疑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被投诉人在全权代理起诉前曾经约定过委托事项，曾经明确收到原告双侧卵巢缺失的损害后果，被投诉人只做右侧代理并且隐匿相关证据等行为，是故意的行为。被投诉人在《调查笔录》上称原告左侧卵巢已经超过时效完全</p>
<p>是无稽之谈，原告在手术之前三个医院B超检查都显示无殊。原告在手术后复查得知双侧卵巢被切除真相，并且将这些证据都已经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徐玉泉。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对原告沟通分析过，而且现在徐玉泉在《调查笔录》中的&ldquo;分析&rdquo;严重错误的。</p>
<p>3、被投诉人徐玉泉称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万多，但根本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的，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伤残生活补助金应该是30年，但被告却用20年计算减少标的，并且抚养费、营养费等项目都没有；在原告终生需要服药下，却计算了10年。而且徐玉泉对诉前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根本完成。。</p>
<p>4、被投诉人徐玉泉代理起诉后，以案由医疗差错提起诉讼，并且在法庭上在法官质询下，徐玉泉说：本案不是医疗事故纠纷，是以医疗不当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其代理词的法律适用上：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种种证据，都证明了徐玉泉在标的上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标的底，赔偿项目少，擅自缩减损害后果，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等，才使双侧卵巢的损害后果赔偿失去正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混乱不清。徐玉泉在《调查笔录》是明确地陈述了这样一件事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起诉时还没有实施，尚不适用。徐玉泉明知没有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却在代理时做着不符合法律的行为，这样严重错误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在原告投诉之后，徐玉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可以审核并且调查清楚。但我们从《调查笔录》中只看到徐玉泉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言词。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调查徐玉泉时徐玉泉应该提供的相应证据。</p>
<p><strong>七、被告具有主动检查、监督发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strong>。</p>
<p>被告有依法主动检查、监督被投诉人行为，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性的处理。被投诉人徐玉泉如上所述违法违规，本案中原告一再地申明了被投诉人徐玉泉接受委托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事实。</p>
<p><strong>八、关于被告在庭审辩论中认为原告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诉讼判决的问题，跟本案无关</strong>。</p>
<p>被告认为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不事实的。其一，被告向徐玉泉非法提供证据材料，是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浙江省司法厅的答复，明确了被投诉人徐玉泉有过错行为。并且在一审二审中，都认定了这一事实。被告欲要借民事判决说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个说明是错误的，投诉在前判决在后，判决只说明原告和被投诉人徐玉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被告违法地向徐玉泉提供《<strong>关于杨澧群投诉徐玉泉律师的答复</strong>》、《调查报告》，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又违法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p>
<p><strong>九、关于陪审员在法庭上询问徐玉泉全权委托中代理中，原告的行为，比如起诉状的签名、是否出庭等，跟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无关。</strong><strong></strong></p>
<p>对于陪审员用这种方式质询原告来开脱徐玉泉的违法违规行为深表遗憾。希望法庭如要调查徐玉泉的全权委托代理医疗纠纷事件，应全面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判断。</p>
<p><strong>十、关于本案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strong><strong></strong></p>
<p>由于原告不是就《答复》提出不服，而是诉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本案就时效问题已经通过了立案的审核，已经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strong>由于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strong>。</p>
<p>1999年1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１９９９］２３号），要求&ldquo;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rdquo;2000年浙江省司法厅下发了浙司发【2000】285号通知，规范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要求中说：<strong>合法行政。</strong>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strong>程序正当。</strong>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hellip;&hellip;正确实施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p>
<p>因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都应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不是被告代理认为的&ldquo;意思下就可以。&rdquo;被告接到投诉后调查认为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应该根据规定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其决定具有被告调查所有的事实证据，并且有法律依据。</p>
<p>综上，被告对投诉请求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为不作出决定，原告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徐玉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p>
<p>此致</p>
<p>&nbsp;</p>
<p>&nbsp;</p>
<p>2008年9月4日星期四</p>
<div class="clear"></div>
</div>]]>
</content>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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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起诉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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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12T08-26-45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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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起律己</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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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strong>原告：杨澧群</strong>，女40岁，汉族，******
<p><strong>被告：杭州市司法局</strong>。法定代表人：<a title="洪慧萍" href="http://www.hzsf.gov.cn/jpm/portal?action=infoDetailAction&amp;eventSubmit_doInfodetail=doInfodetail&amp;id=337&amp;flag=ldbz" target="_blank"><font color="#4d4d4d">洪慧萍</font></a>，局长。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p>
<p>案由：司法行政管理纠纷</p>
<p>诉讼请求：</p>
<p>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被投诉人徐玉泉决定书。</p>
<p>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p>
<p>事实与理由：</p>
<p>原告因双侧卵巢缺失医疗损害求助徐玉泉，先后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两份，支付5000元律师费，提供徐玉泉双侧卵巢缺失证据等证据若干。徐玉泉本应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以专业知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但徐玉泉违反法律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p>
<p>原告依法向被告投诉，被告没有正确、认真地履行行政管理监督职能，其认为，<strong>&ldquo;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在办案过程中与法院是积极沟通的；徐玉泉律师对司法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没有采纳，责任不在律师。另外，没有发现徐玉泉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rdquo;</strong>但事实并非如此。徐玉泉是先和原告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按照常规执业，履行律师职能，调查案件事实，尽到告知义务。徐玉泉的违法行为，在于他接到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及违反执业纪律的一些行为。1、原告交付证据就是双侧卵巢缺失的损害事实，而徐玉泉却代理成右侧卵巢切除损害九级伤残的结果，和原告所损害事实不一致。从而导致原告的主要利益未得到主张。2、徐玉泉在代理中认为伤残等级有&ldquo;异议&rdquo;，但并没有作出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异议。3、徐玉泉并没有依法作出诉赔请求，其利用原告当时不懂法和对他的信任，擅自缩减赔偿项目，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hellip;&hellip;被告对其应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错误作为、不认真作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回复，其回复中的&ldquo;<strong>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在办案过程中与法院是积极沟通的；徐玉泉对司法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了异议；&rdquo;</strong>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strong>&ldquo;没有发现徐玉泉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rdquo;</strong>即是被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利用职权公然违背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的规定。原告向浙江省司法厅反映后，其认为<strong>徐玉泉在签订《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后，徐玉泉即停止代理一审是不对的</strong>。明确了徐玉泉其中的错误行为；<strong>并建议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与徐玉泉训诫的纪律处分。</strong><strong></strong></p>
<p>原告依法民事起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人徐玉泉违法违规操作，其违约和重大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人徐玉泉向法庭提供司法局及《调查报告》，直接导致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不利，被告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这一重要地位，误导了法官的正确判断。</p>
<p>作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着法定职责，接到投诉，理应秉着忠实忠诚法律的信念，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服务权利，充分运用其权限监管职能，立案调查事实，对违法违规律师，及时处罚。本人认为，被告未能认真履行司法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徐玉泉违法违规事件调查事实不清、违反行政程序，包庇徐玉泉；更因被投诉人徐玉泉违法提供被告回复及《调查报告》，使得被告错误的行为，扩大到原告的民事诉讼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p>
<p>行使公民监督权，诉讼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是法律赋予给原告的权利，最终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达到公平公正，使原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原告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strong>根据</strong><stro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三）之规定&ldquo;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rdquo;</strong>；<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strong>及根据《<strong>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strong>的司法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法院应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确认被投诉人徐玉泉在代理原告医疗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存在违反法律和执业纪律行为，责令被告作出处罚被投诉人徐玉泉的行政决定。</p>
<p>此致</p>
<p>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p>
<p>附：副本一份</p>
<p>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p>
<p>2008年7月28日</p>]]>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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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质疑历程中——分析英雄的“顺其自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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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12T08-21-54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9-12T08-21-54 GMT+08:00</cre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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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新闻印象</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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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跟某网友聊起民声质疑事件，某网友有个显著观点，引起了我的注意。<br /><br />某网友说：英雄很有功利心，这是性格决定的。一般人要名了，就必定会舍利。但英雄在利益面前，又不能完身，所以才有了尴尴尬尬《真假英雄》。<br /><br />其实英雄在朱律师开贴质疑后，低调点或许就不会这么纷纷扬扬，在记者介入前就自己留个十万说要清理债务，其余的统统交给向家，也没人要交底怎么处置赔偿款。只是英雄在受到质疑后，首先捧起的理由是她希望政府来帮她清理债务。这种思想是先入为主地以自己拥有赔偿款的主观思想不知不觉地支派了。其实要清理什么债务呢？那是向家的事，把赔偿款交给向家不就完了吗？这还真有理，英雄做得好的话，可以有名有利全身而退的，只要心平气和第，低调点及时处理赔偿款的事就行。网友的话我也感叹：一切也是变数。<br /><br />英雄报复心强，被朱律师一质疑，心头狠狠，就利用媒体反击朱律师，于是就有了很大很高调的&ldquo;公开结算&rdquo;。没有公开账单，自己身家不清白，还在媒体上说什么&ldquo;诬陷&rdquo;什么的话。这不是继续谋求真相的，要为七万五千多元讨说法吗？<br /><br />再说了，英雄除了跟媒体上心口而说，又不是真有什么法律概念的，什么维权，什么法院拍案而起，说说容易，不是个法律人能够调查什么证据？写什么法律文书？这不是给自己找难吗？大概想想档案馆查档案说说不要紧，立马被知道查档案程序的joy123抓了个漏洞：你拿哪份报纸去房管局调档的啊？都有强制性规定的，你能行吗？<br /><br />人一有私心，并且还对&ldquo;谎言&rdquo;不负责任，才会有现在的结果：虽然朱律师输了官司，但质疑仍将继续下去。一是一，二是二。胡着自己说是没用的，咱用证据说话，用合理质疑说话。大家说是不是呢？<br />]]>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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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政诉讼中的“看”和“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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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9-04T15-09-24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9-04T15-09-24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10-04T16-41-54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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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法起律己</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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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class="g_blog_list">
<div class="g_t_center g_c_pdin g_p_center c07 content" id="blogtext_fks_085066080086082065083083081095082095084066085094095" style="WIDTH: 760px">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注：司法行政管理纠纷。判决后贴上相关信息。）</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一、行政法庭开庭了，我看到了被告&ldquo;不作为&rdquo;</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九月二日下午两点四十分，11号行政法庭如期开庭。我和小方提早二十分钟就到庭，另外两位网友也接着来到。</p>
<p style="TEXT-INDENT: 2em">门外，陆陆续续地站了好多人，还有几个还走进来看了看，出去说：是不是太小了？有四十多位呢。我和小方相互看了看，我的心里有点忐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早在几天前，主审法官就告诉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下属旁听人多。所以从15号法庭换到11号法庭。</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时间差不多的时候，书记员进来了。外面的人也涌进来寻找位子。我强自镇静往旁听席下看了看。都坐满了。大家都看着我，并且相互交头接耳。</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深深地吸口气。也只有深深地吸口气。压力蛮大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来做好笔记打算问局长的，但在这么众多下属面前，我咄咄逼人的话，是否适当呢？我相信，经过法庭审理，无论判决怎样，对局长都会有点工作中的帮助。比如在接受投诉工作中欠缺，引致社会上对政府、司法行政、律师不信任的问题。违法行为猖獗不禁，怨声载道、口口相传带来的负面效果。&hellip;&helli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都起立迎来了审判长、陪审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八份证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份是律师管理处的登记表。我对三性都表示了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处的登记表。1、接待员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受理表。2、该登记表是由原告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补充投诉。3、登记表和建立投诉档案应该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没有递交投诉档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份《调查笔录》。我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调查笔录》没有附上相应证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份两份《委托合同》。我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并认为这是原告向被告投诉后递交的证据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份第五份证据是五联所收案记录及发票记账联。因为不在投诉内容中，我认为跟本案无关。</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份第七份证据都是被告从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ldquo;调取&rdquo;。我认为被告没有权利替被投诉人徐玉泉&ldquo;调取&rdquo;在律师协会写下的办案经过；被告也没有权利调取律师协会《调查报告》。并且原告是先从律师协会投诉不满意再向被告司法局投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ldquo;调取&rdquo;材料没有合法性，跟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份是给原告的一份《答复》。原告认为《答复》跟本案有关联性、真实性，但没有合法性。不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p>
<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没有提供法律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被告提供证据中。被告是在忽悠咱老百姓，根本没有依法行政。就好像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做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庭没有当庭宣判。</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二、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由于行政不作为，受到侵权的受害人上访增多，受害人大多不知道怎么公开行政行为，不知道怎么核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透明、公开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国务院早已经作出通知。1999年1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１９９９］２３号），要求&ldquo;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rdquo;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要求中说：合法行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hellip;&hellip;正确实施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行政部门一再玩木偶，在日益完善的法治进程中，注定会受到公民的监督。民告官已经不是新闻。受害人也不会轻易受到摆布，不会轻易让违法行为的人逍遥法外。</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想，行政行为不能公开、公平、公正，也只有提起行政诉讼，才能透明行政行为，使得暗箱操作大白于法庭，大白于当事人面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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