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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水月静湖]]>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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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衍恨愿为天上月，年年犹得向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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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suhuai.blog.bokee.net/</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reator>suhuai</creator>
<pubDate>Mon, 02 Oct 2006 12:45:04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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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转帖】重温《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南方周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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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div class="item-content"><strong>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1999年《南方周末》新年发刊词)</strong> <br /><br />&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这是新年的第一天。这是我们与你见面的第７７７次。祝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这是冬天里平常的一天。北方的树叶已经落尽，南方的树叶还留在枝上，人们在大街上懒洋洋地走着，或者急匆匆地跑着，每个人都怀着自己的希望，每个人都握紧自己的心事。 <br />　　 本世纪最后的日历正在一页页减去，没有什么可以把人轻易打动。除了真实。人们有理想但也有幻象，人们得到过安慰也蒙受过羞辱，人们曾经不再相信别人也不再相信自己。好在岁月让我们深知&ldquo;真&rdquo;的宝贵----真实、真情、真理，它让我们离开凌空蹈虚的乌托邦险境，认清了虚伪和欺骗。尽管，&ldquo;真实&rdquo;有时让人难堪，但直面真实的民族是成熟的民族，直面真实的人群是坚强的人群。 <br />　　 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正义的号角。当你面对蒙冤无助的弱者，当你面对专横跋扈的恶人，当你面对足以影响人们一生的社会不公，你就明白正义需要多少代价，正义需要多少勇气。 <br />　　 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内心的爱。没有什么可以轻易把人打动，除了前进的脚步&hellip;&hellip; <br />　　 这是新年的第一天，就像平常一样，我们与你再次见面，为逝去的一年而感怀，为新来的一年作准备。祝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有一种力量，正从你的指尖悄悄袭来，有一种关怀，正从你的眼中轻轻放出。在这个时刻，我们无言以对，惟有祝福：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让往前走的继续走，让幸福的人儿更幸福；而我们，则不停为你加油。 <br />　　 我们不停为你加油。因为你的希望就是我们的希望，因为你的苦难就是我们的苦难。我们看着你举起锄头，我们看着你舞动镰刀，我们看着你挥汗如雨，我们看着你谷满粮仓。我们看着你流离失所，我们看着你痛哭流涕，我们看着你中流击水，我们看着你重建家园。我们看着你无奈下岗，我们看着你咬紧牙关，我们看着你风雨度过，我们看着你笑逐颜开&hellip;&hellip;我们看着你，我们不停为你加油，因为我们就是你们的一部分。 <br />　　 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泪流满面，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抖擞精神，总有一种力量它驱使我们不断寻求&ldquo;正义、爱心、良知&rdquo;。这种力量来自于你，来自于你们中间的每一个人。 <br />　　 所以，在这样的时候，在这新年的第一天，我们要向你、向你身边的每一个人，说一声，&ldquo;新年好&rdquo;!愿阳光打在你的脸上。 <br />　　 因为有你，才有我们。 <br />　　 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为什么我们总是眼含着泪水，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是精神抖擞，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在不断寻求，因为我们爱得深沉。爱这个国家，还有她的人民，他们善良，他们正直，他们懂得互相关怀。</div>
<div class="clear"></div>
<div class="item-info"></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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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新闻印象</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新闻印象</category>
<pubDate>Sun, 05 Oct 2008 16:46:29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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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来自老师、家长、社会的错误心理暗示会加重孩子们的心理负担</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7966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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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最近，孩子很是反常，在家里格格不入，说话作腔作调的，摆明了一幅我不理你的样子，自私，随心所欲，而且不考虑后果。
<p align="left">孩子总是霸着电脑，不爱复习功课；吃东西选择自己爱吃的，花钱比较厉害，对一些基本生活常识，疏于勤（在学校里比较积极）。如果对以上提出意见，马上会遭遇孩子冷暴力：不理不睬。感觉到他的沉默抵抗。</p>
<p align="left">我脾气比较差，孩子的反常表现让我自尊心大伤。我也从侧面进行了一些道理讲解，但收效甚微。于是，母子感情就好像遇到了钢筋和铁棍硬对硬的局面。</p>
<p align="left">我已对孩子进行多次肢体暴力，他一次比一次倔强。冷冷的，很让我焦虑。</p>
<p align="left">前几天在家里，他又顶撞我，并且我多次劝告下都没用，他又挨了打，他的孤独对抗让我有心无力，好像孩子的心离我越来越远。</p>
<p align="left">我也反省。我明白我由于心理上难以接受孩子的态度，使我缺少耐心以至失控。而且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位好妈妈。我有点孤冷。</p>
<p align="left">我也明白。我之所以和孩子有今天这个局面，是孩子青春期的反映。他已经有自己的主张和思想，并且他至少认为有些方面我做的不够好。</p>
<p align="left">我是很想和孩子沟通。但男孩子和女孩子差异太大的。他似乎连我的奉承都报以了如的一瞥。我有时候想沟通下，他就会说：哦！妈妈，不要说了，我知道的。</p>
<p align="left">我很伤心。孩子大了，离我越来越远了。</p>
<p align="left">我甚至怀疑，孩子是不是认为没有我这个妈妈比较自由。</p>
<p align="left">我真的很无奈，于是我提出我可以断绝母子关系，以后他不要叫我&ldquo;妈妈&rdquo;，以后我也不再当他是儿子。我可以在梅城不回杭州，以后再不要见面。</p>
<p align="left">我甚至想，也许这样会比较好。有些人生感悟，需要他在任何环境下考验获得。孩子忍不住哭了，听到他变声变调的成长声音，我心酸不已。我真的好想念小时聪明乖巧的儿子，一转眼，他13岁了，身高已经高过我了，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对观点有了冲突，对生活的认识有了分歧，他不再是娇弱听话的孩子了。</p>
<p align="left">我执意要孩子对这一局面作个解释。我一定要他作个解释，否则就选择吧。但孩子的话却吓了我一跳。他问：妈妈，难道你没看过弗洛伊德吗？你没学过心理学吗？你难道不知道13岁至19岁都是孩子的叛逆心理期吗？他居然哭得很厉害。</p>
<p align="left">我目瞪口呆。这难道是孩子转变心理的一个理由？我也哭笑不得。叛逆期。哼！叛逆期。难道叛逆期可以让自己自私而不顾别人的感受,尤其是身边亲人的感受？</p>
<p align="left">孩子把自以为正确的心里话说出来，这使我缓松了一口气。我不再责怪孩子，并且请他原谅妈妈。我说：孩子青春期可以理解，但以为&ldquo;叛逆&rdquo;这样很难让妈妈理解。你可以有个性，有思想，但不能行为怪癖，把一些不当行为作为&ldquo;叛逆&rdquo;的理由。我主动伸出手去，和孩子和解，并且拥抱孩子。那一刻，我感觉孩子的心又和我贴近了。</p>
<p align="left">以后我们都改变下自己好不好？我悄悄问孩子。孩子也悄悄对我说：好。这一次，我们才算把最近的不愉快都和解了。</p>
<p align="left">我不由对学校的一些教学方式产生怀疑：当学校老师强调孩子的叛逆心理，使正常的孩子们潜意识地给自己作了一个圈点，这个圈点就是他在心理反常的理由，并久之习惯，盲目随附。这和现实中成年人的习惯思想是一致的，是错误将青春期这一基点转嫁到叛逆期。实际上，孩子青春期的反应各式各样，并不统一，叛逆也只是青春期的一种。将青春期的叛逆心理作为基点认识，给孩子的压力也很大。学校老师不正确疏解青春期、叛逆期的心理健康，容易成为这个时期孩子的心理负担。</p>
孩子青春期得益于老师正确的引导，但当错误的思想导向深植孩子的内心，我们又怎样来点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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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一叶知秋</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一叶知秋</category>
<pubDate>Sun, 05 Oct 2008 16:42:0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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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教训</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5574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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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鞋子、衣服、家具、装潢、果制品、鱼类、海鲜类、肉制品、豆腐类、豆制品、药物等，这些都和人们的生命息息相关，但都发生过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为什么都没有接到教训呢？</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曾经笑美国人太过小心翼翼，连中国西瓜都认为是有毒的，但现在，我的心里竟然有了新的认识&mdash;&mdash;很多事件，总是出乎意料之外。谁说种植出来的有皮水果就一定没问题呢？妇产科听说催产，而我们的身边，某种产品跟经济利益挂钩的，就会有&ldquo;催熟&rdquo;手段。&ldquo;催熟&rdquo;是经过某种生硬的手段进行了对原生物制造，从而达到一定效果，同时&quot;催熟&rdquo;也破坏了平衡，导致一些问题发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问题发生可以得到启迪的是：我们处在一个惯例思想社会，缺少预见、预感，缺少果断、责任。我们有太多争执和意见，但却忽略了争议原本：生存、生命、人性、仁爱、创造。</p>
<p style="TEXT-INDENT: 2em">社会是个大空间，环境和生命共存，当我们摧毁和忽视，制造人为和目的，我们必定会付出相同或者更多的代价。从各种事件发生，不仅给我们反思、悔过，还应该让我们从自己做起，尊重和谦卑，做一些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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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新闻印象</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新闻印象</category>
<pubDate>Tue, 23 Sep 2008 06:58:54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我很忧郁</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4923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最近很忧郁。<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我的亲人，刚刚到深圳工作的侄子出了问题，带给家族的压力可想而知。遥遥对在深圳亲人的挂念，心头的感伤总是追随而至，我不禁，不禁戚然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带给我精神支撑的网络。由于在维权和坚持真相问责过程中，无形中得罪了一些人，他们利用网络疯狂第反扑，侮辱诽谤攻击，恬不知耻，带给我精神上无情第蹂躏和伤害，我不禁，不禁潸然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的忧郁来自社会，奶粉仍之可以牵涉到的各种食品污染，对生命如玻璃碎片一样的碾压，痛碎了我的心。极端的、偏激的、主观的，几乎沾满内心，我不禁，不禁痛哭泪下。<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不忍心见到医院里那么小的孩子令人心碎的哭喊，惨碎，惨碎，无情第隔绝着我的信赖，让我害怕、惶恐。&ldquo;食为天下先&rdquo;，食品污染，将我们的心理防线冲破。<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每天，浏览着信息，痛苦、焦虑再也不能避免。。。。。。<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很忧郁，来自于我的感情，来自我的精神，来自我所生存的社会；我很忧郁，来自我所有我所热爱所关注的不幸；我很忧郁，是一种情绪上的封闭和不满；我很忧郁，是对所有所有相惜心连的生命。<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p style="LINE-HEIGHT: 130%"><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30%"><font face="宋体">我很忧郁。所忧郁不知道如何表达，只能诉说我的忧郁情状。<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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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素怀文秋</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素怀文秋</category>
<pubDate>Sat, 20 Sep 2008 08:05:32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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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补充意见</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3012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div class="item-content" id="main-content"><strong>（九月二日如期开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旁听者四十多人。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并告知我在三天内补充意见。 </strong>
<p><strong></strong></p>
<p><strong>我与九月四日写好补充说明后递交给法院，才逐渐将这几日的紧张准备心情放松下来。）</strong></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补充意见</p>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p>原告在2006年2月21日后对杭州市律师协会答复不满意，向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提出投诉请求，提供投诉信及其证据材料若干。</p>
<p>2006年4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答复信函。</p>
<p>此后再没有收到被告信函告诉。</p>
<p>2008年7月28日，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徐玉泉作出处理决定。</p>
<p>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8份。拟证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中第2份证据是被告对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这份《调查笔录》没有附交徐玉泉应当上交给被告的可证明材料。其中第4份第5份证据材料拟证明被投诉人无私自收费情况，根据原告投诉情况毫无关联，与本案无关。第6份第7份证据，系被告调取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8份证据，系被告寄给原告的信函，并非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管理相对人（被投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p>
<p>由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至今无法认知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有什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什么时间？我相信法庭也无法从被告的证据中能够审核出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mdash;&mdash;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被投诉人徐玉泉作出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p>
<p><strong>本案基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对应事实和法律，可以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strong>：</p>
<p><strong>一、</strong><strong>根据原告及被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进行了投诉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事实。</strong><strong></strong></p>
<p>1、虽然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投诉人的投诉信和证据，但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是被告接受投诉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原告在投诉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被告应该在登记表、投诉材料或者答复上有所显示。</p>
<p>2、被告的答复是处在被动行为中的行为，也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管理对象进行了投诉请求，被告被动地实施了的行为。</p>
<p>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告向被告进行投诉请求，证明被告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徐玉泉，被告管理和监督职能事实存在。</p>
<p><strong>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strong>。</p>
<p><strong>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strong>。</p>
<p>1、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象是徐玉泉，应对被投诉人徐玉泉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或意见。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调查结果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调查结果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诉讼的时间。</p>
<p>2、被告调取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不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档案卷宗在原告向被告投诉之前制作，并不是被告合法委托律师协会调查制作，因此被告将自己法定职责范围转向第三方&ldquo;调取&rdquo;，没有法律依据。</p>
<p>3、被告向被投诉人徐玉泉《调查笔录》时，应该同时有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核被投诉人证据材料才能作出被投诉人徐玉泉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p>
<p>4、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被投诉人徐玉泉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管理监督律师的行为。</p>
<p><strong>三、《关于杨澧群投诉徐玉泉律师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strong>。</p>
<p>首先，投诉人杨澧群不是被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特定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p>
<p>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被告举证的一个重要特征。被告在对被投诉人调查时，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ldquo;有关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rdquo;的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徐玉泉律师是怎样和法院积极沟通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徐玉泉律师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律文书》，更没有提供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对徐玉泉是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的证据；以及<strong>根据被告规范性文件《</strong><strong>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徐玉泉因受到原告投诉建立的投诉档案</strong>。</p>
<p>再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该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被告给原告的这份答复，并没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提供和说明。因此，《答复》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p>
<p><strong>四、本案法庭提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strong></p>
<p>法庭提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1、被告给原告的投诉请求有无履行法定职责；2、有无拒绝或有无答复。原告认为第2个焦点问题根本不是本案的问题，更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p>
<p>原告认为，本案的焦点在：被告有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证据是被告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strong>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案件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经本机构集体讨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不需要听证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与卷宗材料一起移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由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举行听证会</strong>。</p>
<p><strong>五、被投诉人徐玉泉有违法违规的渎职行为</strong>。</p>
<p>浙江省司法厅在审核原告投诉中发现：&ldquo;<strong>你与被投诉人徐玉泉签订了二审终止协议，此时案件仍然还在一审程序中，徐玉泉律师仍然是你原告的一审代理律师，在签订《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后，徐玉泉即停止代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strong>&rdquo;这也是被告未认真调查查明的事实，事后又没有归宗到投诉档案的事实。</p>
<p><strong>六、从被告提供证据中，被投诉人徐玉泉向被告虚假报告并且没有提供证据的事实</strong>。</p>
<p>1、被投诉人徐玉泉在被告《调查笔录》上称：《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应视为完成一个，后两个无法完成，这都是徐玉泉对自己违法违规行为的狡辩，严格合同完成就是完成，没有完成就是没有完成，怎么可以&ldquo;应视为完成&rdquo;？<strong>徐玉泉应该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予充分、及时、准确</strong>。被告应明确徐玉泉受理并由其填写的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行为是错误的。<strong>《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都明确了&ldquo;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第维护委托的合法利益。&rdquo;</strong><strong></strong></p>
<p>2、被投诉人徐玉泉在被告《调查笔录》上称：11月18日我就写好了诉状，事实与理由都经杨澧群确认的。&ldquo;经杨澧群确认&rdquo;这句是很荒唐的说法。原告授权徐玉泉特别授权代理，是徐玉泉具有专业法律技能能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难道要当时不懂法的原告向律师分析案情，提出质疑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被投诉人在全权代理起诉前曾经约定过委托事项，曾经明确收到原告双侧卵巢缺失的损害后果，被投诉人只做右侧代理并且隐匿相关证据等行为，是故意的行为。被投诉人在《调查笔录》上称原告左侧卵巢已经超过时效完全</p>
<p>是无稽之谈，原告在手术之前三个医院B超检查都显示无殊。原告在手术后复查得知双侧卵巢被切除真相，并且将这些证据都已经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徐玉泉。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对原告沟通分析过，而且现在徐玉泉在《调查笔录》中的&ldquo;分析&rdquo;严重错误的。</p>
<p>3、被投诉人徐玉泉称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万多，但根本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的，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伤残生活补助金应该是30年，但被告却用20年计算减少标的，并且抚养费、营养费等项目都没有；在原告终生需要服药下，却计算了10年。而且徐玉泉对诉前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根本完成。。</p>
<p>4、被投诉人徐玉泉代理起诉后，以案由医疗差错提起诉讼，并且在法庭上在法官质询下，徐玉泉说：本案不是医疗事故纠纷，是以医疗不当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其代理词的法律适用上：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种种证据，都证明了徐玉泉在标的上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标的底，赔偿项目少，擅自缩减损害后果，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等，才使双侧卵巢的损害后果赔偿失去正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混乱不清。徐玉泉在《调查笔录》是明确地陈述了这样一件事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起诉时还没有实施，尚不适用。徐玉泉明知没有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却在代理时做着不符合法律的行为，这样严重错误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在原告投诉之后，徐玉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可以审核并且调查清楚。但我们从《调查笔录》中只看到徐玉泉虚假的不符合事实的言词。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调查徐玉泉时徐玉泉应该提供的相应证据。</p>
<p><strong>七、被告具有主动检查、监督发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strong>。</p>
<p>被告有依法主动检查、监督被投诉人行为，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性的处理。被投诉人徐玉泉如上所述违法违规，本案中原告一再地申明了被投诉人徐玉泉接受委托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事实。</p>
<p><strong>八、关于被告在庭审辩论中认为原告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诉讼判决的问题，跟本案无关</strong>。</p>
<p>被告认为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被投诉人徐玉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不事实的。其一，被告向徐玉泉非法提供证据材料，是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浙江省司法厅的答复，明确了被投诉人徐玉泉有过错行为。并且在一审二审中，都认定了这一事实。被告欲要借民事判决说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个说明是错误的，投诉在前判决在后，判决只说明原告和被投诉人徐玉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被告违法地向徐玉泉提供《<strong>关于杨澧群投诉徐玉泉律师的答复</strong>》、《调查报告》，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又违法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p>
<p><strong>九、关于陪审员在法庭上询问徐玉泉全权委托中代理中，原告的行为，比如起诉状的签名、是否出庭等，跟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无关。</strong><strong></strong></p>
<p>对于陪审员用这种方式质询原告来开脱徐玉泉的违法违规行为深表遗憾。希望法庭如要调查徐玉泉的全权委托代理医疗纠纷事件，应全面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判断。</p>
<p><strong>十、关于本案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strong><strong></strong></p>
<p>由于原告不是就《答复》提出不服，而是诉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本案就时效问题已经通过了立案的审核，已经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strong>由于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strong>。</p>
<p>1999年1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１９９９］２３号），要求&ldquo;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rdquo;2000年浙江省司法厅下发了浙司发【2000】285号通知，规范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要求中说：<strong>合法行政。</strong>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strong>程序正当。</strong>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hellip;&hellip;正确实施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p>
<p>因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都应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不是被告代理认为的&ldquo;意思下就可以。&rdquo;被告接到投诉后调查认为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应该根据规定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其决定具有被告调查所有的事实证据，并且有法律依据。</p>
<p>综上，被告对投诉请求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为不作出决定，原告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杭州市律师行业投诉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徐玉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p>
<p>此致</p>
<p>&nbsp;</p>
<p>&nbsp;</p>
<p>2008年9月4日星期四</p>
<div class="clear"></div>
</div>]]>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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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法起律己</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法起律己</category>
<pubDate>Fri, 12 Sep 2008 08:28:5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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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行政起诉状</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30123.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strong>原告：杨澧群</strong>，女40岁，汉族，******
<p><strong>被告：杭州市司法局</strong>。法定代表人：<a title="洪慧萍" href="http://www.hzsf.gov.cn/jpm/portal?action=infoDetailAction&amp;eventSubmit_doInfodetail=doInfodetail&amp;id=337&amp;flag=ldbz" target="_blank"><font color="#4d4d4d">洪慧萍</font></a>，局长。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p>
<p>案由：司法行政管理纠纷</p>
<p>诉讼请求：</p>
<p>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被投诉人徐玉泉决定书。</p>
<p>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p>
<p>事实与理由：</p>
<p>原告因双侧卵巢缺失医疗损害求助徐玉泉，先后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两份，支付5000元律师费，提供徐玉泉双侧卵巢缺失证据等证据若干。徐玉泉本应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以专业知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但徐玉泉违反法律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p>
<p>原告依法向被告投诉，被告没有正确、认真地履行行政管理监督职能，其认为，<strong>&ldquo;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在办案过程中与法院是积极沟通的；徐玉泉律师对司法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没有采纳，责任不在律师。另外，没有发现徐玉泉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rdquo;</strong>但事实并非如此。徐玉泉是先和原告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按照常规执业，履行律师职能，调查案件事实，尽到告知义务。徐玉泉的违法行为，在于他接到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及违反执业纪律的一些行为。1、原告交付证据就是双侧卵巢缺失的损害事实，而徐玉泉却代理成右侧卵巢切除损害九级伤残的结果，和原告所损害事实不一致。从而导致原告的主要利益未得到主张。2、徐玉泉在代理中认为伤残等级有&ldquo;异议&rdquo;，但并没有作出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异议。3、徐玉泉并没有依法作出诉赔请求，其利用原告当时不懂法和对他的信任，擅自缩减赔偿项目，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hellip;&hellip;被告对其应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错误作为、不认真作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回复，其回复中的&ldquo;<strong>徐玉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在办案过程中与法院是积极沟通的；徐玉泉对司法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了异议；&rdquo;</strong>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strong>&ldquo;没有发现徐玉泉在代理此案过程中有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rdquo;</strong>即是被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利用职权公然违背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的规定。原告向浙江省司法厅反映后，其认为<strong>徐玉泉在签订《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后，徐玉泉即停止代理一审是不对的</strong>。明确了徐玉泉其中的错误行为；<strong>并建议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与徐玉泉训诫的纪律处分。</strong><strong></strong></p>
<p>原告依法民事起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人徐玉泉违法违规操作，其违约和重大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人徐玉泉向法庭提供司法局及《调查报告》，直接导致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不利，被告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这一重要地位，误导了法官的正确判断。</p>
<p>作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着法定职责，接到投诉，理应秉着忠实忠诚法律的信念，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服务权利，充分运用其权限监管职能，立案调查事实，对违法违规律师，及时处罚。本人认为，被告未能认真履行司法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徐玉泉违法违规事件调查事实不清、违反行政程序，包庇徐玉泉；更因被投诉人徐玉泉违法提供被告回复及《调查报告》，使得被告错误的行为，扩大到原告的民事诉讼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p>
<p>行使公民监督权，诉讼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是法律赋予给原告的权利，最终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达到公平公正，使原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原告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strong>根据</strong><stro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三）之规定&ldquo;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rdquo;</strong>；<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strong>及根据《<strong>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strong>的司法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法院应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确认被投诉人徐玉泉在代理原告医疗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存在违反法律和执业纪律行为，责令被告作出处罚被投诉人徐玉泉的行政决定。</p>
<p>此致</p>
<p>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p>
<p>附：副本一份</p>
<p>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p>
<p>2008年7月28日</p>]]>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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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法起律己</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法起律己</category>
<pubDate>Fri, 12 Sep 2008 08:26:45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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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质疑历程中——分析英雄的“顺其自然”</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30112.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跟某网友聊起民声质疑事件，某网友有个显著观点，引起了我的注意。<br /><br />某网友说：英雄很有功利心，这是性格决定的。一般人要名了，就必定会舍利。但英雄在利益面前，又不能完身，所以才有了尴尴尬尬《真假英雄》。<br /><br />其实英雄在朱律师开贴质疑后，低调点或许就不会这么纷纷扬扬，在记者介入前就自己留个十万说要清理债务，其余的统统交给向家，也没人要交底怎么处置赔偿款。只是英雄在受到质疑后，首先捧起的理由是她希望政府来帮她清理债务。这种思想是先入为主地以自己拥有赔偿款的主观思想不知不觉地支派了。其实要清理什么债务呢？那是向家的事，把赔偿款交给向家不就完了吗？这还真有理，英雄做得好的话，可以有名有利全身而退的，只要心平气和第，低调点及时处理赔偿款的事就行。网友的话我也感叹：一切也是变数。<br /><br />英雄报复心强，被朱律师一质疑，心头狠狠，就利用媒体反击朱律师，于是就有了很大很高调的&ldquo;公开结算&rdquo;。没有公开账单，自己身家不清白，还在媒体上说什么&ldquo;诬陷&rdquo;什么的话。这不是继续谋求真相的，要为七万五千多元讨说法吗？<br /><br />再说了，英雄除了跟媒体上心口而说，又不是真有什么法律概念的，什么维权，什么法院拍案而起，说说容易，不是个法律人能够调查什么证据？写什么法律文书？这不是给自己找难吗？大概想想档案馆查档案说说不要紧，立马被知道查档案程序的joy123抓了个漏洞：你拿哪份报纸去房管局调档的啊？都有强制性规定的，你能行吗？<br /><br />人一有私心，并且还对&ldquo;谎言&rdquo;不负责任，才会有现在的结果：虽然朱律师输了官司，但质疑仍将继续下去。一是一，二是二。胡着自己说是没用的，咱用证据说话，用合理质疑说话。大家说是不是呢？<br />]]>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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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新闻印象</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新闻印象</category>
<pubDate>Fri, 12 Sep 2008 08:21:54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行政诉讼中的“看”和“感”</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1004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div class="g_blog_list">
<div class="g_t_center g_c_pdin g_p_center c07 content" id="blogtext_fks_085066080086082065083083081095082095084066085094095" style="WIDTH: 760px">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注：司法行政管理纠纷。判决后贴上相关信息。）</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一、行政法庭开庭了，我看到了被告&ldquo;不作为&rdquo;</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九月二日下午两点四十分，11号行政法庭如期开庭。我和小方提早二十分钟就到庭，另外两位网友也接着来到。</p>
<p style="TEXT-INDENT: 2em">门外，陆陆续续地站了好多人，还有几个还走进来看了看，出去说：是不是太小了？有四十多位呢。我和小方相互看了看，我的心里有点忐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早在几天前，主审法官就告诉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下属旁听人多。所以从15号法庭换到11号法庭。</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时间差不多的时候，书记员进来了。外面的人也涌进来寻找位子。我强自镇静往旁听席下看了看。都坐满了。大家都看着我，并且相互交头接耳。</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深深地吸口气。也只有深深地吸口气。压力蛮大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来做好笔记打算问局长的，但在这么众多下属面前，我咄咄逼人的话，是否适当呢？我相信，经过法庭审理，无论判决怎样，对局长都会有点工作中的帮助。比如在接受投诉工作中欠缺，引致社会上对政府、司法行政、律师不信任的问题。违法行为猖獗不禁，怨声载道、口口相传带来的负面效果。&hellip;&helli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们都起立迎来了审判长、陪审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八份证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份是律师管理处的登记表。我对三性都表示了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处的登记表。1、接待员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受理表。2、该登记表是由原告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补充投诉。3、登记表和建立投诉档案应该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没有递交投诉档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份《调查笔录》。我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调查笔录》没有附上相应证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份两份《委托合同》。我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并认为这是原告向被告投诉后递交的证据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份第五份证据是五联所收案记录及发票记账联。因为不在投诉内容中，我认为跟本案无关。</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份第七份证据都是被告从杭州市律师协会卷宗&ldquo;调取&rdquo;。我认为被告没有权利替被投诉人徐玉泉&ldquo;调取&rdquo;在律师协会写下的办案经过；被告也没有权利调取律师协会《调查报告》。并且原告是先从律师协会投诉不满意再向被告司法局投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ldquo;调取&rdquo;材料没有合法性，跟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份是给原告的一份《答复》。原告认为《答复》跟本案有关联性、真实性，但没有合法性。不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p>
<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没有提供法律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被告提供证据中。被告是在忽悠咱老百姓，根本没有依法行政。就好像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做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庭没有当庭宣判。</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二、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由于行政不作为，受到侵权的受害人上访增多，受害人大多不知道怎么公开行政行为，不知道怎么核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透明、公开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国务院早已经作出通知。1999年1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１９９９］２３号），要求&ldquo;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rdquo;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如何依法行政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要求中说：合法行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hellip;&hellip;正确实施依法行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发展社会的重要屏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行政部门一再玩木偶，在日益完善的法治进程中，注定会受到公民的监督。民告官已经不是新闻。受害人也不会轻易受到摆布，不会轻易让违法行为的人逍遥法外。</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想，行政行为不能公开、公平、公正，也只有提起行政诉讼，才能透明行政行为，使得暗箱操作大白于法庭，大白于当事人面前。</p>
</div>
</div>]]>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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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法起律己</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法起律己</category>
<pubDate>Thu, 04 Sep 2008 15:09:24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翘首以待】我的行政诉讼有了第一次消息</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1003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上行初字第6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原告：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委托代理人：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诉讼代表人：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委托代理人：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人：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杨某某诉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治安不予处罚一案，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1月28日受理后，11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沈**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12月26日、12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限已延长至2008年8月28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案中止诉讼。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审判长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陪审员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陪审员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8年7月9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书记员周**</p>]]>
</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10037.html</guid>
<subject>法起律己</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法起律己</category>
<pubDate>Thu, 04 Sep 2008 15:07:36 CST </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与杭州市公安网监分局行政官司律师代理词</title>
<link>http://www.bokee.net/blogmodule/weblogcomment_viewEntry/2110027.html</link>
<description>
<![CDATA[代&nbsp;&nbsp;&nbsp;&nbsp;&nbsp;理&nbsp;&nbsp;&nbsp;&nbsp;&nbsp;词
<p>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p>
<p>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某群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她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围绕审判长概括的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相关证据，根据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p>
<p>&nbsp;</p>
<p>　　一、关于&ldquo;素怀&rdquo;与&ldquo;杨某群&rdquo;的同一性问题。 </p>
<p>　　被告在其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中称：&ldquo;沈某民以&lsquo;压寨夫人&rsquo;的ID发帖针对的是&lsquo;素怀&rsquo;此网名，并未针对现实生活的杨某群本人&rdquo;。在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还进一步指出：网络是&ldquo;虚拟&rdquo;的，而作为&ldquo;执法机关&rdquo;，只有对现实存在的&ldquo;自然人&rdquo;实施了造谣诽谤的行为，才能作出处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p>
<p>　　1、网络是人类交流活动的一种&ldquo;方式&rdquo;，是人类意思表达的一种载体，其本质与人类传统的交流方式、意思表达的载体完全同质。因此，网络世界并不是&ldquo;虚拟&rdquo;的。 </p>
<p>认为网络是纯粹、完全&ldquo;虚拟&rdquo;的世界，那是对网络世界的一种误解或曲解。网络世界其实是与现实的世界相对应的。在网络日益发展的今天，则更是如此。网络的本质是什么？网络其实只是人类所创造的一种交流方式、意思表达的一种&ldquo;载体&rdquo;。它和人类所创造的其他任何&ldquo;传统&rdquo;的交流方式、意思表达载体本质上完全是一样的、同质的。人类的&ldquo;交流&rdquo;方式，从单纯的肢体语言（包括尚不能称之为&ldquo;语言&rdquo;的单纯的发音，如吼叫），经（口头）语言的产生，再到文字的发明，发生了&ldquo;革命性&rdquo;的变化。这个变化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探讨。但就本案而言，这个&ldquo;革命性&rdquo;的变化就是：人类的交流从必须&ldquo;面对面（直接）&rdquo;变成了可以&ldquo;背靠背（间接）&rdquo;，人类意思表达的载体从&ldquo;人&rdquo;自身变成了其他的&ldquo;载体&rdquo;&mdash;&mdash;例如&ldquo;纸张&rdquo;。当然，这一&ldquo;革命性&rdquo;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类交流的&ldquo;即时性&rdquo;的丧失。但是，这种&ldquo;即时性&rdquo;的丧失，并没有改变人类交流的本质。而&ldquo;网络&rdquo;与以纸张为&ldquo;载体&rdquo;的传统的人类交流方式相比，仅仅只是恢复了人类最古老的交流方式所固有的&ldquo;即时性&rdquo;而已。事实上，在以&ldquo;纸张&rdquo;为载体的人类传统交流方式中，当人们在阅读书籍、杂志、报刊乃至一份《判决书》时，通常是不知道也不必知道作者的&ldquo;真实生活&rdquo;的。另一方面，一个&ldquo;作者&rdquo;是否写下了他自以为真实的，也是很难断定的。且不说各种各样的被公认为对社会无害的神话故事、科幻小说一类&ldquo;作品&rdquo;广泛存在，就是那些假文凭、假合同、假身份证等的广泛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难道我们能说因为有了这些&ldquo;神化故事&rdquo;、&ldquo;科幻小说&rdquo;、&ldquo;假文凭&rdquo;、&ldquo;假合同&rdquo;尤其是&ldquo;假身份证&rdquo;的存在而认为我们所处的世界是&ldquo;虚拟&rdquo;的吗？显然不能。其实，&ldquo;网络世界&rdquo;本来就是我们这个所谓的&ldquo;现实世界&rdquo;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本就不是&ldquo;虚拟&rdquo;的。这一点从各种各样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甚至从被告这种很&ldquo;专业&rdquo;的机构的设立就可以得到很&ldquo;现实&rdquo;的证明&mdash;&mdash;如果网络世界真的如被告所说是虚拟的，还需要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设立如被告这样的机构吗？ </p>
<p>　　2、本案中，&ldquo;素怀&rdquo;就是&ldquo;杨某群&rdquo;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且为第三人沈某民所知晓。 </p>
<p>　　首先，杨某群在报案时已经向被告提交了&ldquo;素怀&rdquo;就是&ldquo;杨某群&rdquo;的相关证据。在本次庭审中也又多名证人向法庭证明&ldquo;素怀&rdquo;就是&ldquo;杨某群&rdquo;是为很多人所知晓的。 </p>
<p>　　其次，第三人沈某民向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以&ldquo;压寨夫人&rdquo;、&ldquo;猪都哭了&rdquo;的网名发布的对&ldquo;素怀&rdquo;的攻击性文章及与案外人周某的QQ聊天记录，该QQ聊天记录为周某所证实）表明，第三人沈某民所发帖攻击的&ldquo;素怀&rdquo;是一个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人。这个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人就是杨某群。从沈某民与周某的QQ聊天记录可知，周某是指使沈某民对&ldquo;素怀&rdquo;进行攻击的人。周某在指使沈某民攻击&ldquo;素怀&rdquo;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ldquo;素怀&rdquo;的基本特征：第一，素怀因医疗事故被摘除了女性的性器官；第二，素怀因此而成为&ldquo;维权&rdquo;人士；第三，素怀在杭网民声的&ldquo;朱杨之争&rdquo;中是站在朱方的。这三个基本特征使得&ldquo;素怀&rdquo;具有了现实意义。如果&ldquo;素怀&rdquo;只是一个&ldquo;虚拟&rdquo;的&ldquo;网名&rdquo;，就不可能被摘除女性的性器官；就不会成为&ldquo;维权人士&rdquo;。周某在指使沈某民攻击&ldquo;素怀&rdquo;时向沈某民特别指出&ldquo;素怀&rdquo;的这两个特征，表明其所希望沈某民所攻击的决不是一个&ldquo;虚拟&rdquo;的网名，而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人，那就是杨某群！如果周某不知道杨某群的这两个特征，她就不会向沈某民交代&ldquo;素怀&rdquo;的这两个特征。而杨某群的这两个特征在&ldquo;杭网民声&rdquo;乃至在整个&ldquo;杭州网论坛&rdquo;都是众所周知的。这一点，已经为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所证实。 </p>
<p>　　现在，本代理人可以说明&ldquo;素怀&rdquo;的第三个&ldquo;特征&rdquo;，也就是周某向沈某民交代的&ldquo;素怀&rdquo;在&ldquo;朱杨之争&rdquo;中是站在朱方的。根据沈某民与周某在被告处所做的笔录可知，周某和沈某民能断定&ldquo;素怀&rdquo;是站在朱方的&ldquo;依据&rdquo;就是他们都是看了&ldquo;朱杨之争&rdquo;的帖子的前几页，而且也仅仅是看了&ldquo;前几页&rdquo;。而在这特定的&ldquo;前几页&rdquo;中，能显示&ldquo;素怀&rdquo;站在朱方的，是杨某群以&ldquo;素怀&rdquo;这一网名公布了她与杨桂英女士的丈夫的通话内容，即杨桂英确实没有及时、足额地将向成坤所获得的二十六万余元赔偿款（救命钱）交付给向成坤或他的父母。后来（也就是2006年11月23日），某些媒体的报道证实了&ldquo;素怀&rdquo;所公布的这一信息的真实性。这一事实表明&ldquo;素怀&rdquo;决不是以&ldquo;虚拟&rdquo;的方式介入&ldquo;朱杨之争&rdquo;的。一个&ldquo;虚拟&rdquo;的&ldquo;素怀&rdquo;是不可能打电话的。事实是：杨某群打了电话，然后用&ldquo;素怀&rdquo;的名义公布了通话内容。显然，&ldquo;朱杨之争&rdquo;是发生在&ldquo;杭网民声&rdquo;这一&ldquo;网络&rdquo;上的真实的一场争论。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场争论的真实性。 </p>
<p>　　在此，本代理人愿意援引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一则案例。在该案例中，原、被告双方都是以&ldquo;网名&rdquo;进行活动的。但是法院却认定了如下事实：&ldquo;本案原告张静、被告俞凌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静的&lsquo;红颜静&rsquo;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ldquo;红颜静&rdquo;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凌风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lsquo;大跃进&rsquo;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lsquo;红颜静&rsquo;即张静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lsquo;红颜静&rsquo;即张静的人格。俞凌风在主观上具有对张静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dquo;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在该&ldquo;张静诉俞凌风&rdquo;案中，与本案直接相关联的是：一、张静的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被其他网友所知悉；二、以&ldquo;网名&rdquo;所进行的交流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三、对&ldquo;网名&rdquo;的攻击实质上是对现实中的人的攻击。 </p>
<p>　　综上所述，第三人沈某民通过与案外人周某的QQ聊天，现实地知晓了&ldquo;素怀&rdquo;是一个因医疗事故被摘除了重要的女性性器官、进而走上&ldquo;维权&rdquo;之路的女士，而在正在进行中的&ldquo;朱杨之争&rdquo;中，&ldquo;素怀&rdquo;是站在朱方的。而在&ldquo;杭网民声&rdquo;这一特定的&ldquo;网络&rdquo;世界中，能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只能是杨某群。而杨某群的这三个特征恰恰是许多网友得以确认&ldquo;素怀&rdquo;就是&ldquo;杨某群&rdquo;的基本特征。值得指出的是：就是在所谓的&ldquo;传统&rdquo;的现实世界中，很多行为也仅仅是根据当事人的某些特征而实施的，而并不需要行为实施者直接面对当事人或对当事人有更多的了解。例如，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因此，第三人沈某民所攻击的并不是一个&ldquo;虚拟&rdquo;的网名，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那就是杨某群。 </p>
<p>&nbsp;</p>
<p>二、关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p>
<p>　　通过上述对沈某民对&ldquo;素怀&rdquo;进行攻击的事实的分析，其实已经可以看出被告适用法律的错误。导致被告错误适用法律的根源在于其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然而，本代理人还是愿意就被告适用法律的错误作些分析。 </p>
<p>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本案是发生在网络上的案件。那么，首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就应当是关于网络（即&ldquo;互联网&rdquo;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被告首先应当适用的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7月颁布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该《决定》的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ldquo;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rdquo;，而在该《决定》的第六条中，进一步规定：&ldquo;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rdquo;。该《决定》第六条所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为2005年8月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是针对&ldquo;互联网&rdquo;而作出的。是&ldquo;特别法&rdquo;。立法者在该《决定》中，并没有特别指出&ldquo;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rdquo;的&ldquo;他人&rdquo;必须是户籍登记中的&ldquo;实名&rdquo;所指的&ldquo;他人&rdquo;。立法者的这一立场是与&ldquo;互联网&rdquo;的&ldquo;现实&rdquo;相一致的。互联网的这一&ldquo;现实&rdquo;就是：绝大多数现实存在的&ldquo;自然人&rdquo;都是用&ldquo;网名&rdquo;在互联网上进行活动的，这既包括了利用互联网来攻击&ldquo;他人&rdquo;的&ldquo;人&rdquo;，如本案中的以网名&ldquo;压寨夫人&rdquo;等表现的第三人沈某民，也包括了在互联网中被人攻击的&ldquo;他人&rdquo;的&ldquo;人&rdquo;，如本案中以网名&ldquo;素怀&rdquo;表现的原告杨某群。被告首先应当适用的就是该《决定》。然后根据该《决定》所指向的法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本案事实再适用相应的法律。被告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值得指出的是：被告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具有恶意的。其&ldquo;恶意&rdquo;就在于：被告试图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ldquo;现实性&rdquo;来表达这样一种观念：对一个&ldquo;网名&rdquo;的攻击并不表明对现实存在的人的攻击。所幸的是，前引《决定》否定了被告的这种错误认识。此外，在所谓的&ldquo;现实&rdquo;世界中，对&ldquo;他人&rdquo;的侮辱诽谤中也并不是必须出现被害人的真实姓名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 </p>
<p>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p>
<p>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应予以撤消。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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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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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法起律己</subject>
<author>suhuai</author>
<category>法起律己</category>
<pubDate>Thu, 04 Sep 2008 15:05:40 CST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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