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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郑州律师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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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12-19T22-05-05 CST</modified>
<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代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5890199606。QQ523868966。邮箱yxg148@163.com.]]></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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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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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12-19T22-05-05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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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12-19T22-05-02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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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yxg521521</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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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专著</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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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9%" border="0">
    <tbody>
        <tr>
            <td bgcolor="#f0f0f0">&nbsp;</td>
        </tr>
        <tr>
            <td>&nbsp;</td>
        </tr>
        <tr>
            <td>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td>
                    </tr>
                </tbody>
            </table>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丧葬费赔偿<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丧葬费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要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这就产生了丧葬费用的支出，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国外的立法例中也对丧葬费赔偿作了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ldquo;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rdquo;《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ldquo;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rdquo;《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ldquo;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rdquo;我国台湾地区&ldquo;民法典&rdquo;第192条第1款规定：&ldquo;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dquo;</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实际上丧葬费是致人死亡时的一个必须赔偿的赔偿项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ldquo;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dquo;，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ldquo;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rdquo;，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ldquo;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dquo;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丧葬费赔偿的理论基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丧葬费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根据。一是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二是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基础，赔偿数额较高；依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基础，则赔偿数额很低。从实践上看，采用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基础，尽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对此，考虑一般的人伦道德观念，应当采用前一种理论确定丧葬费赔偿问题。这就是，对于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的和合理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有的网民提出意见建议，丧葬费的赔偿有悖赔偿理论，支付丧葬费只是一种习惯的传统做法和对侵权人的经济惩罚措施。理由是人总是要死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须支出丧葬费用，故该项费用属于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别是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丧葬费更不应列为财产损失。不仅本解释涉及此项规定，就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此项规定，只不过大家同情死者谁也不愿意率先提出废除该规定罢了。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赔偿丧葬费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采纳这一意见，仍将丧葬费赔偿作为赔偿项目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丧葬费赔偿的具体办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对于这些费用支出应当进行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应当赔偿的项目是：</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寿衣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运尸和火化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骨灰盒（棺木）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骨灰存放费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ldquo;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dquo;这是司法解释对丧葬费赔偿的最新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就是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有的学者对这种规定一个相对固定数额标准确定丧葬费的做法提出疑问，认为&ldquo;将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司法者素质的提高，此种完全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支付丧葬费的规定，终将为民法典所抛弃。&rdquo;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赔偿实际丧葬费损失的方法曾经普遍采用，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应当严格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数额，实行定额化赔偿，并向赔偿权利人一次性给付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除了对直接的受害人是一种损害外，对依靠被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抚养的被扶养人也是一种损害，即其从被害人处可以获得生活费的损失，被扶养人的这种损失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这种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利益。本条就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赔偿期限、赔偿总额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概念及沿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所谓被扶养人，也称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其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其原由直接受害人扶养，即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原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直接受害人和被扶养人之间的亲权或亲属权，导致扶养的派生身份权受到损害。扶养关系损害的实质，是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客观结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被扶养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而成为该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其相对应，该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即加害人，应对其造成的扶养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一制度起源于何时，没有成说。在罗马法的长期变迁中，对人体的侵害是由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向金钱赔偿的过渡时期，对人身伤害既准许同态复仇，又可选择赔偿金钱，直到最高裁判官法，方确定对人身伤害一律实行金钱赔偿。死者的遗族受领这笔赔偿金，无疑会用于对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的生活，也就是说，古罗马法中的侵害生命权的赔偿，包含扶养其生前扶养人的成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与西方古代立法相比，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侵权法却具先进性。据考，自秦以来，律典均设赎铜制度。其中秦汉该制度可否作为赔偿，尚无确凿的证据。自唐以来，制定赎铜入伤杀人家制度，包含了对被扶养人的金钱赔偿制度，即将杀人、伤害罪犯所征赎金，给付被伤、被杀的人家，作为财产上的补偿。这种补偿制度，与罗马法的人身死亡赔偿，比较相似。 至明代开始，设立&ldquo;断付财产养赡&rdquo;制度，适用于残酷的恶性杀人、重伤等情况，将加害人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裁断给受害人或被扶养人，用以养赡。对致重伤、致死者的养赡，则与现代对致残者给付必要生活费的制度十分相似，其中也包括对被扶养人的养赡，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在14世纪中期，即已建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制度，远比西方明确建立此制为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关于这一制度的现代立法，首推《德国民法典》为最早。该法第844条第2款规定：&ldquo;l．如死者在受害当时，对第三人依法律有扶养义务或有可能负扶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被害人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扶养的权利者，赔偿义务人在被害人在其可能生存期间内应供给抚养义务的限度内，应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于此，准用第843条第2项至第4项的规定。2．第三人在被害人被侵害之当时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者，亦同。&rdquo;继而，《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3项作了类似的规定，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9条（后1964年重新颁布为第460条）规定：&ldquo;在受害人死亡时，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在死者死后出生的子女，都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对于上述人员，应按照死者健在时他们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扶养费在受害人工资中的份额的数额赔偿损害。损害赔偿应当：对未成年人到满16岁为止，对学生到满18岁为止；对55岁以上的妇女和60岁以上的男子终身；对残废人，在整个残废期间；对没有工作的正在照料死者的未满8岁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死者配偶或父母，不论其年龄多大和有无劳动能力，到所照料的孩子满8岁时止。&rdquo;对于在民法中未设明文规定此制的国家以及英美法上，也均在实务中肯定这一制度。《日本民法》 对此未设明文，但被扶养人可以根据继承而取得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死者遗属固有的请求权而取得请求权，判例认为，无论根据哪一个方面请求都可以，其法律依据是民法第709条和711条。 英美法采用扶养丧失的理论，承认这一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我国近代民事立法史上，既沿袭明清两代的养赡制度，又借鉴德、瑞等国的立法体例，制定了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制度。1929年 l1月22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民法债编，于其第192条第2款规定：&ldquo;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dquo;</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ldquo;侵害公民身体，&hellip;&hellip;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dquo;之后，统一了全国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被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ldquo;被扶养人生活费&rdquo;的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有&ldquo;被扶养人生活费&rdquo;的赔偿项目。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有的只是规定死亡时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而对残疾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不予以赔偿；二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再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人均寿命已经大为提高，赔偿十年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这些规定中缺乏扶养人扶养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的基础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本条作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赔偿计算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被扶养人及其生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被扶养人的法律特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概念的法律特征是：</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侵害生命权和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即实施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之人，在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表明加害人并没有将侵权行为直接作用到被扶养人的身上，被扶养人并没有直接受到侵害。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实际上是被扶养人身份权的义务主体，尽管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被扶养人身上，但是，当其实施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却使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却是客观的事实。</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加害人既然因其行为使被扶养人丧失法定扶养权利，那么，在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然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应承担赔偿义务，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被扶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中，必须把握被扶养人的特征，准确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处于赔偿权利人地位的被扶养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被扶养人抚养损害赔偿的理论发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基于何种理由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中世纪，法律认为得以近亲被杀一事之本身为理由，对于加害人请求给付法律规定的身价金。 至近代，法律本着个人主义立场，否认侵害生命本身为近亲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仅承认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造成死者遗属的损害作为赔偿请求的理由。但对于被扶养人请求赔偿的具体理由，却有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两种不同主张。</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继承丧失说是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此说优点为被害人可得较多赔偿，缺点为如果被害人为卑亲属时，由尊亲属继承者，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长，结果反比尊亲属死亡时利益较多。其为不合理，至为明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扶养丧失说认为死者遗属非本于其资格而当然获得请求权，而仅得丧失扶养请求权、丧失扶养期待权、丧失劳动请求权为理由。 至现代，各国基本采用扶养丧失的理论，原来采用继承丧失的国家，也改变了看法，或全部用抚养丧失，或既采继承丧失说又采扶养丧失说，无论根据哪一方面请求都可以，如日本。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此制，即采扶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员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是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ldquo;继承丧失说&rdquo;，并相应地通过技术处理作了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被扶养人的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对此予以确定。我们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被扶养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卑亲属</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ldquo;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rdquo;； 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ldquo;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rdquo;。 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ldquo;死者生前扶养的人&rdquo;。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我国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胎儿是否应包括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胎儿本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作为他(或她)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为了保护死者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扶养权利，法律一般都规定胎儿是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 有利于保护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立法通例，应当采纳上述先进立法例，在实践中应当将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外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为&ldquo;死者生前扶养的人&rdquo;才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丧失劳务请求权的人应否列为被扶养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第969条采纳此制，将其列为被扶养人。这种情况，国外立法并不多见，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即删去了这一条文。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不应将其包括在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6）司法解释将被扶养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ldquo;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dquo;这里对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扶养人，也赋予被扶养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司法解释成功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科学地解决对伤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的扶养丧失问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国家赔偿法》总结了最高司法机关这一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已在其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后段，确认伤害致残被扶养人的扶养损害赔偿制度。应予参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予以明确界定，即&ldquo;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rdquo;。具体而言，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这些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致残前扶养的，都属于进行赔偿的被扶养人的范畴。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认定应以此为据，以前的规定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些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民法理论，进行探索，将出生后为活体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内，对其应得的生活费进行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对于赔偿责任的成立与否具有重大意义，对此必须进行准确把握。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即：它的构成必须以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同时要求既具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的构成，又具备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损害事实，既要具备直接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又要具备受害人扶养请求权丧失的结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构成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以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为其构成的前提条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扶养权丧失的客观后果，以被扶养人受直接受害人生前扶养，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使被扶养人丧失此扶养请求权为必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生前存在的法定扶养关系，以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其具体内容是：</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已经丧失，是被扶养人损害事实的最终结果，这就是因为直接受害人的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最终的断绝。在这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后果和侵害健康权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后果与间接受害后果最终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损害事实的双重性特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违法行为，虽为同一个行为，却须具备既违反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法律，又违反保护他人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的特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构成此种侵权责任，加害人必须实施侵害生命权或健康权的行为。但这个行为具有双重的违法性，即同一个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既违反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又违反保护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当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了健康权，同时又侵害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时，这一行为就既违反了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又违反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受到保护的法律，使这一行为具有了违法的双重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因果关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与两个损害事实各有不同性质的因果联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在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个损害事实，法律要求这一个侵权行为对于两个不同的损害事实，都必须具备因果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违法行为与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健康权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应依相当因果关系判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固然构成；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如伤害他人，因破伤风而死亡者，亦构成侵权责任。人身伤害致劳动能力丧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更易于确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违法行为与被扶养人法定扶养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固然仍可依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但其之间只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即不法行为作用于直接受害人，造成其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而该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实，才是被扶养人法定扶养权丧失的直接原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和扶养权丧失的损害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前者并不是后者的直接原因，而只是间接原因，二者之间的客观联系，是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间接因果关系联系，不构成扶养损害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主观过错，对于两个损害后果有不同要求，加害人对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应有过错，对于被扶养人扶养丧失的损害并不要求当然有过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构成赔偿责任，原则上加害人应当有主观过错，至于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只要加害人或者因故意，或者因过失，造成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就构成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污染环境致害、产品责任致害、饲养动物致害，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就不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过错也构成侵权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侵害扶养权的责任构成，与前述情况不同。对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扶养权丧失的后果，加害人可能预见，也可能根本没有预见；可能有故意，可能有过失，也可能故意、过失都没有。因而，加害人对扶养权丧失的损害后果，不要求当然有过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主观过错，即为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加害人对扶养丧失有无过错，可以不问。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主观过错已不是必备要件，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对侵权责任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和侵害法定扶养权责任，均无影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的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仅规定赔偿&ldquo;必要的生活费&rdquo;，具体如何掌握赔偿的标准、数额、期限、方法，均未明确规定，执行不无困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比较国外立法和实务，确定该赔偿范围的基本要求是，被害人于可推知之生存期间内，所应给与扶养权利人之扶养费数额，就是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数额。而扶养的程度，应按扶养权利人之需要与扶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身份定之。 在德国，这种赔偿，期限为推定被害人生存期间，标准是负义务的限度以内，方法是以定期金为之。《苏俄民法典》对此采取的方法略有不同，间接受害人&ldquo;应当获得赔偿的数额是自己过去作为生活来源获得的或有权获得的受害人工资中的那一份额&rdquo;； 具体期间的计算，根据间接受害人的情况，法律规定明确的赔偿期限：&ldquo;在丧失扶养人的情况下发给的抚恤金，在损害赔偿的费用中应予以扣除，对同时丧失双亲的子女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死者工资的总额确定。&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国内，司法实务的做法并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ldquo;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dquo;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掌握。最近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改进，明确规定：&ldquo;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这就使得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上变得操作性更强，对被扶养人的保护也更为全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以前，实务上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和侵害人的负担能力，并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另一种是应当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参照标准是该地区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这两种标准，都以客观的指标作尺度，比较容易操作。但是，这些办法，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ldquo;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dquo;的意见相比而较低，尤其是后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司法实务对这一标准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加害人的负担能力过多而考虑对权利人的保护过少。这和我国公民的平均经济收入较低有关系。对此，《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此种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标准，&ldquo;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rdquo;，显然采纳司法实务中的第二种做法。从总体上说，这种规定较为可行，但其标准过低，且不区别原扶养人提供扶养费用的多寡，确有不适当之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吸收了有关的理论成果，总结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rdquo;。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操作，对受到损害的被扶养人的赔偿也比较合理。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案件中，必须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一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对这一标准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确定。当然，仔细分析之下，可能会出现有的被扶养人所得的生活费赔偿低于自己有权从受害人财产中获得的那一份份额，对此可以在以后加强研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主体即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确定以下期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采此种办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采此种办法。如果是一次性给付的，则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或者是原则上计算到七十周岁。被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超过七十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为分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的原则是统一的，即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这是正确的。一次性给付的做法虽有不同，但原则是一致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一次性裁决的，死亡时间推定，原则上至七十岁。不足五十五岁或六十岁确需赡养的，可参照此款。这种赔偿期限，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是一样的；分期给付的，到死亡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对照前项中的第一种计算方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统一，具体区分为三类：一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二是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三是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前者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后者为按五年计算。本司法解释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用五至十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期限的问题上，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计算方法，以前的计算期限不再适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负担原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务的统一做法是：受害人是唯一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全部由侵害人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负担受害人生前负担的那部分义务。这种做法考虑了间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扶养范围，体现了&ldquo;全部赔偿原则&rdquo;的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ldquo;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dquo;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负担原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基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分期给付，二是一次性给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两种方式。引进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个特色。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就是根据标准，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扶养人的自身状况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次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岁计算或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被扶养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生活费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在性质上就是抚养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同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在赔偿标准方面，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在赔偿的份额方面，只是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总数限制在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死亡赔偿金赔偿<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与&ldquo;继承丧失说&rdquo;。</p>
            <p style="TEXT-INDENT: 2em">　　&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ldquo;继承丧失说&rdquo;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ldquo;逸失&rdquo;，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 即使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也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也是不同的，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实际上其他的规范所采纳的是&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值得注意的是，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ldquo;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rdquo;，其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times;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times;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采取的是&ldquo;继承丧失说&rdquo;；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是以&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 为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ldquo;扶养丧失说&rdquo;的立场，而是以&ldquo;继承丧失说&rdquo;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ldquo;《解释》将&lsquo;死亡赔偿金&rsquo;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lsquo;精神损害抚慰金&rsquo;。&rdquo;</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rdquo;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辽宁为4356．1元/年，广东为8016．9元/年，四川为4855．8元/年，甘肃为4126．5元/年，全国平均为4988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费为：北京84935元，辽宁43561元，广东80169元，四川48558元，甘肃41265元，全国平均49980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辽宁为5358元/年，广东为9762元/年，四川为5894元/年，甘肃为4916元/年，全国平均为6280元/年，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全额死亡赔偿费分别为：北京207000元，辽宁107060元，广东195240元，四川117880元，甘肃98320元，全国平均为125600元。《解释》的计算方法比《办法》提高一倍多。见下表：
            <table bordercolor="#ffffff" cellspacing="2" cellpadding="0" width="70%" bgcolor="#dfe7f4" border="1">
                <tbody>
                    <tr>
                        <td>省份</td>
                        <td>北京</td>
                        <td>辽宁</td>
                        <td>广东</td>
                        <td>四川</td>
                        <td>甘肃</td>
                        <td>全国</td>
                    </tr>
                    <tr>
                        <td>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td>
                        <td>8493.50</td>
                        <td>4356.10</td>
                        <td>8016.90</td>
                        <td>4855.80</td>
                        <td>4126.50</td>
                        <td>4988.00</td>
                    </tr>
                    <tr>
                        <td>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td>
                        <td>84935</td>
                        <td>43561</td>
                        <td>80169</td>
                        <td>48558</td>
                        <td>41265</td>
                        <td>49980</td>
                    </tr>
                    <tr>
                        <td>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td>
                        <td>207000</td>
                        <td>107060</td>
                        <td>195240</td>
                        <td>117880</td>
                        <td>98320</td>
                        <td>125600</td>
                    </tr>
                    <tr>
                        <td>&nbsp;</td>
                        <td>&nbsp;</td>
                        <td>&nbsp;</td>
                        <td>&nbsp;</td>
                        <td>&nbsp;</td>
                        <td>&nbsp;</td>
                        <td>&nbsp;</td>
                    </tr>
                </tbody>
            </table>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上，《道路交通处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ldquo;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6、81．39和83．69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采用了&ldquo;死亡赔偿金&rdquo;的称谓，而在本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则用了&ldquo;死亡赔偿费&rdquo;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还有，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ldquo;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rdquo;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条文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相互抵触，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这虽然在法律适用上是一个解决的进路，但是&ldquo;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rdquo;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计算标准基准地的选择<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规定的是计算标准基准地的选择，也就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不一致的计算方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计算标准基准地，指的是在计算某些赔偿项目时所依据的标准所在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基准地，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但基于一些赔偿项目关系到赔偿权利人的日后生活，本条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允许赔偿权利人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基准地进行选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 对计算标准基准地进行选择的根据与意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ldquo;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ldquo;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dquo;的规定，人身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就使得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与赔偿权利人赖以生活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不一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全国共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这其中包括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和二个特别行政区，如果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排除在外，也还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更重要的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生活水平差异很大，这三十一个行政区域各自有关统计数字差别很大，例如，北京市200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463．92元，上海市200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50元，安徽省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32．4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这对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本条，有利于克服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时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不力的问题，有利于体现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 有关事项的证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本条的具体运用上应当注意，在诉讼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孰高孰低，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自行判断，当其认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应当向受诉法院举证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准。 这实际上是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于这些标准都是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赔偿权利人比较容易证明，不会存在太大困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权利人还需要对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进行证明。住所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自然人的住所，这一点比较容易证明。经常居住地，是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居住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将经常居住地认为是&ldquo;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rdquo;原则上，赔偿权利人应当依据此来证明，但是基于这一规定出台已逾近20年，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认定经常居住地，因此在此问题上受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 计算标准基准地选择的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当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赔偿义务人提出证据反驳赔偿权利人的主张，认为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判断，如果赔偿义务人的反驳成立的，还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为计算标准基准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能否以较低的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计算标准基准地？这一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中曾经提出过，但如果允许这样做的话，实际上否定了国际通行的受诉法院地标准，而且也不能充分起到损害赔偿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因此，在此情形下受诉法院应当仍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为计算标准基准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也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较高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 对外国人计算标准基准地的理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外国人在我国遭受中国人的侵害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说明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也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活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如果这些发达国家的公民在我国受到人身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时，能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对此本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日本，关于外国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和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此时的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均未作出规定，不过在学术界，存在母国基准说（即受害人本国基准说）、日本基准说（即损害发生地基准）和生活实态说。生活实态说认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如果受害人在日本滞留，则按日本的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回国或者因事故死亡，对其本人或者其家属的抚慰金则以其本国基准计算。 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借鉴日本的生活实态说来处理外国人在中国受害的损害赔偿计算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们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处理，不允许受害外国人选择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基准地。当然了，对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学术探究，并可以体现到民法典有关&ldquo;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rdquo;部分中去，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解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与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所作的解释，以及对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给付赔偿方式原则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的一个难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对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还对实际赔偿金额的一次性给付方式也作了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金钱赔偿，必须在确定一个具体赔偿金额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十分复杂，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其中，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实行过失相抵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损害是形态各异的，有的可能是完全因为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有的可能是因为责任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当然还有的是因为受害人的原因对人身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在受害人对人身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时，应当适用过失相抵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除了在第二条对此有所规定外，还在本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赔偿金额的实行过失相抵作了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过失相抵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适用的法律依据具有特定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ldquo;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dquo;本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ldquo;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dquo;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能以此作为法律依据适用过失相抵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金额，不得援引其他的条文作为适用依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适用过失相抵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针对本司法解释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财产损失的赔偿实际金额的确定才能适用过失相抵。根据本司法解释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过失相抵确定实际赔偿金额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是否意味着把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排除在适用过失相抵之外？对此的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ldquo;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dquo;这实际上就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过失相抵的明文规定。基于这一理由，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未对此予以涉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适用的目的在于确定实际赔偿金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司法解释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各项财产损失的赔偿，只是一种原则的规定，在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法完全适用，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确定。本条实际上就是为了这一特定目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实现确定实际赔偿金额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应当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过失相抵，在过失相抵的具体操作上，本书的前述有关部分已作详细说明，兹不赘述。除此之外，还应当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衡平原则等。其次，应当注意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赔偿项目都具体规定了赔偿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在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因人身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害采取的是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衷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ldquo;差额赔偿&rdquo;，抽象损失采取&ldquo;定型化赔偿&rdquo;。 再次，还应当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虽然未在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如此做的，这也是保护赔偿义务人及判决的可执行性的需要。最后，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一个完整的部分。赔偿权利人应当获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物质损失赔偿金之合，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再减去按过失相抵比率计算出的受害人的过失扣减额，还应当减去损益相抵应当扣除的部分以及考虑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而适当减少的数额。对此，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实际赔偿金额=（物质损失赔偿综合+精神损害抚慰金-损益相抵额）&times;（1-过失相抵比率）-考虑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而适当减少的数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损益相抵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现行法与司法解释中未有明确规定，不过在理论上是大家都认可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予以运用的。具体而言，损益相抵，是指在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既遭受损害，又获得利益的时候，该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金额中应当将该获得的利益予以扣除的一种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同样存在损益相抵适用的可能。如果受害人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在这一情形下，受害人本应支出但因为受害未支出的部分应当从中扣除。例如，受害人因受伤而住院无法前往外地登台表演，该表演报酬的丧失以及医疗费用等是其遭受的损害，但是由于无需登台表演而节省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其本应支出又实际未支出的部分，是其获得的利益，因此应当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须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其次，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再次，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此点，学说上曾经经历了损益必须同源、相当因果关系和法规意旨三种理论主导的时期。通说认为，尽管损益相抵不以相当因果关系为绝对标准，然而因果关系作为损益相抵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为判例和学说所公认，即须利益与损害须系于同一的发生损害之原因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后可，即须利益与损害于同一之相当原因而发生。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诸如：其一，第三人对于受害人赠与的财产，或受慈善机关救治，或国家、单位予以补助；其二，因继承而得的利益；其三，退休金、抚恤金获得的利益；其四，非加害人所送的慰问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具体损益相抵的实行上，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其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ｎ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Ａ的现在价额Ｘ，其利率为ｒ，则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Ｘ＋Ｘｒｎ＝Ａ或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Ｘ（１＋ｒｎ）＝Ａ或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例如，加害人侵害生命权，赔偿受害人生前抚养的子女，须给付10年，一年240元，年利率为5%，则第二年赔偿额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依此类推，第三年至第十年分别为218．18元，208．07元，200元，192元，184．62元，177．78元，171．43元，165．52元，10年总计应赔1986．79元，比全额赔偿的2400元，扣除了413．21元的利息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当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能受害人除了损害赔偿金外，还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与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金。对此是否实行损益相抵，进行扣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已经明确了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实际上就是保险人可以同时得到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人身保险金。但《工伤保险条例》未对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是福利性质的待遇，应当允许受害人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与工伤保险金。因此，对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与工伤保险金不能实行损益相抵予以扣除。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即使就财产损害而言，其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种，它们在确定上是不一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丧葬费等所受损害大体上现实明确，对此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失利益，由于其系将来的利益损失，各国对此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存在差异，主要有绝对的一次性给付；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而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而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采取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四种立法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地位不是同等的，一次性给付赔偿是原则，定期金赔偿只是对特定的赔偿项目适用。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ldquo;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rdquo;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的是&ldquo;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rdquo;的模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次性给付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受害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这也是我国通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过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差不多都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形式赔偿人身损害，一方面是因为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公民的收入很低，人身伤害的实际财产损失也不高，整个侵权行为法对于赔偿的规定也很低，这就使得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赔偿人身损害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可以即时消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十分有利，因而对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采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这说明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继续广泛适用的可能，应当将其作为赔偿方式的一个原则对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当然一次性给付赔偿存在不准确、无法适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导致赔偿义务人负担过重而破产或支付不能、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等缺陷，这需要对某些赔偿项目实行定期金赔偿的方式来缓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次性给付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赔偿金必须都是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只是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除了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给付外，还可以采取分期给付的方式，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分期给付时，由于受害人将法律规定的现实一次性取得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取得，使他本人可以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而获取的利息或利润不能获得，将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加害人将法律规定的现实一次性给付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给付，他可以将尚未给付的款项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息或利润。因此，将一次性给付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给付时，宜加上法定的利息，这样也是合情合理的。用公式表示就是：每期应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数额X等于每期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A，加上每期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A乘以利率r再乘以支付日n1判决生效日n2的时间差，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X=A+A&times;r&times;（n1- n2）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另外还要注意，有时，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所失损失进行一次性给付时，使得本应当在以后支付的赔偿金得以提前支付，这就使得在此情形下产生不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提前赔偿的赔偿金扣除利息因素，通常考虑采用的法定利率为5%，计算的公式是&ldquo;霍夫曼计算法&rdquo;，即单利计算法，内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赔偿金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X ＝ A / (1＋r n)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例如，3.25万元提前一年给付，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则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X = 32500元 / (1＋5%&times;1) ＝32500元 / 1.05 = 30952.38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就是提前一年给付的赔偿金的实际数额，余类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既然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方式的一个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首先，应当对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予以改造，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我国现在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虽然也存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但现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我们认为，对于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形式，不是不能采用，而是在采用时应当避免这种赔偿形式的弊病，剔除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这就需要对其加以改造，借鉴国外侵权行为法中的科学、合理的做法，如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应当扣除提前给付的赔偿金的利息因素，使加害人不会因为提前赔偿而受到太大的财产损失，也不会使受害人由于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9%" border="0">
                <tbody>
                    <tr>
                        <td>提前接受赔偿金而在利息因素上取得不当利益。
                        <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其次，应当注意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不能并用。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并非是并行不悖的，两者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在采用一种赔偿方式的同时就排除了采用另一种赔偿方式的可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再次，应当注意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不是处于同等地位，应当处理好两者的适用关系。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的方式时，应当以一次性给付赔偿金额的方式为原则，优先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实际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才适用定期金赔偿，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损失的实际赔偿，除了这三种赔偿项目之外皆不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对这些赔偿项目不存在探讨适用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给付赔偿关系的必要。只有在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时，才需要处理好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的适用关系，此时应当原则上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只有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符合了有关条件后才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坚持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这一原则，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滋生纠纷，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其他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给付必须以金钱的形式给付，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继续赔偿<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就是对一次性赔偿超出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的，适当延长期限作出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在以前的规范中从未出现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过于刚性，使得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给付年限后继续发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到保障。本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其实，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继续赔偿的判例，如德国联邦法院就曾于1976年判决一例认可原告33年后非财产损害继续请求的案件。在本案中，原告系1929年7月1日出生之学童，1938年7月6日因被告关闭学校门窗，一片门窗掉落，木片刺入原告右脚膝窝，致使原告腓神经断裂，因而右脚硬化、变短。原告于1940年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并获胜诉，赔偿金额为500马克。原告投身理发行业，并于1949年初独立谋生；然1973年因健康之理由而歇业。原告乃再度提起诉讼请求在原判决并已给付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外，再赔偿其非财产上之损害，并获胜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适用本条审理人身损害继续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项目具有特定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护理费，是指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所产生的受害人因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支出。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虽然在先前可能对受害人的护理费进行过赔偿，但先前的护理费与此护理费是有所不同的，对此依然应当赔偿。继续赔偿的护理费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不同，主要在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在先前已经确定，是实际发生的，而继续赔偿的护理费，是在最初无法确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害人在原先的赔偿基础上仍然无法获得完全救济，需要再次进行赔偿，对有继续护理必要的受害人所作的赔偿。两者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是不同的，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或者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继续赔偿中的护理费，只能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辅助器具费，实际上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虽然在常规赔偿中已经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过赔偿，但有的受害人因为残疾可能终生需要残疾辅助器具，因此先前对此的赔偿未必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需要，这就使得对受害人的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成为必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对保护残疾受害人十分有利，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但是法院在具体审理请求赔偿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案件中，应当注意继续配制的确实需要，不能对一些不必需的配置费用进行赔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残疾赔偿金，是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所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对于这种损失在常规赔偿中已经进行过赔偿，但是残疾受害人可能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对此时的受害人还有进一步赔偿的必要，这就是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有区别的，前者赔偿的时间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请求，而后者是在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请求；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有所不同，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五至十年，而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ldquo;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赔偿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给付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付五至十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存在的，而且还需要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基于侵权赔偿法的原理，认为应当允许，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不应受到次数的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请求继续赔偿的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继续赔偿必须是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才能请求。在此之前发生的这些费用还适用常规赔偿处理，不存在发生继续赔偿的可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ldquo;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rdquo;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取决于赔偿权利人在受害后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确定，并非这些条文中确定的最长二十年为本条中的给付年限。例如，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能根据第二十六条及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为十八年，那么在十八年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向其给付五至十年的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请求继续赔偿必须存在确需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继续赔偿不是随便可以请求的，应当存在确需性，才可以请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为残疾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二为残疾受害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最后为残疾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才对残疾受害人进行继续赔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方式上具有特定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两种赔偿方式，即一次性赔偿方式与定期金赔偿方式，前者就是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一笔金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消灭；而后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分期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时止。由此可见，在定期金赔偿方式中，不存在适用继续赔偿的可能，只有在适用一次性赔偿时才会出现继续赔偿的可能。这也决定了在继续赔偿中，对赔偿权利人给付五至十年的有关费用，也必须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不能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仅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与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存在差异，而且即使一次性赔偿方式加上继续赔偿的方式，也不能等同于定期金赔偿方式，这一点需要注意。继续赔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但这种不利因素依然会存在，这也说明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具有特殊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为五至十年，这不同于前述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长二十年的赔偿期限。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继续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只能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具体继续赔偿的期限，不能超出这一区间。同时，应当考虑残疾赔偿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接近十年的继续赔偿期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实际上，将继续给付的范围确定在五至十年，是立法者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的判断。就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形与人的平均寿命而言，在首次判定二十年的救济后，再次提供五至十年的救济，和人的平均寿命有一定的相符性，可以保护大多数受害人。如果保护期限过长，则会出现受害者的不当得利；如果过短，则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受害人和司法机构的负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本条是针对一次性赔偿方式所作出的规定，对下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定期金赔偿方式没有适用的余地，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加以注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的适用<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定期金赔偿适用的规定。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既可以是每次支付的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N倍）；判决确定的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直至受害人死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我国有的基层法院就对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许诺诉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丰台区丰新电器安装队、北京市第四市政公司、北京市供电局触电人身伤害案。 其中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采取了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代管赔偿金的做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储蓄所自2000年起，于每年的12月6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428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存期内存款本金的利息，至2058年12月6日止。这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定期金赔偿方式，但这种由银行代管，定期向受害人支付的方式，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向定期金赔偿方向努力的一个表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赔偿制度上的一个特色，就是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ldquo;本解释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两种形式，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支付为补充。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定期金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有些赔偿项目，例如致人伤残的今后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需要长期甚至终身赔偿。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关于今后治疗医药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实际上就是这种需要终身支付的赔偿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侵权行为法中，关于人身伤害需要终身支付的赔偿金的赔偿形式，有两种，一是将来的多次终身赔偿，在理论上称之为定期金赔偿，即对受害人的损害的赔偿，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或者一个月，或者一年，按期赔偿，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为止，判决确定的不是赔偿的总额，而是确定一年或者一个月的赔偿标准，按期给付。一是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受害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在理论上说，这样两种赔偿方式在人身伤害的终身赔偿中都是可以采用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民法通则》在侵权赔偿的规定中，对人身伤害终身赔偿的这两种赔偿形式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形式是第二种，即一次性终身赔偿。在规定赔偿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中，例如《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也是一次性赔偿方式。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一次性赔偿方式普遍接受，对定期金赔偿方式，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人民群众，都感到陌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伤害的终身赔偿中，定期金赔偿方式，是最为合理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第一，定期金赔偿，其期限是不确定的，而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寿命，即生命延续多久，就赔偿多久，而不是像现在的一次性赔偿方式那样，按照平均寿命赔偿，造成有的赔偿权利人已经死亡却对死亡以后已经作了赔偿，有的赔偿权利人超过平均寿命还在生存的，却不能再给予赔偿的不合理现象。第二，把定期金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赔偿，等于将赔偿义务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在现在立即执行，这样做，会造成赔偿义务人在支付赔偿金上的利息损失，假如，赔偿权利人今后20年共应当获得130万元的赔偿金，这是每年所应当赔偿金额6.5万元的累加金额，没有考虑扣除提前支付的利息因素。按照现在的三年定期储蓄利率年息2.23%计算，现在已经获得的130万元赔偿金，受害人每年可以收入利息近2.9万元。这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是不合理的支出，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则是不合理得利。而定期金赔偿，则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正是由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国外的侵权行为法都主张人身伤害须终身赔偿的主要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只有在具有特别的情况或者重大原因的，才可以请求一次性终身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ldquo;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予损害赔偿。&rdquo;&ldquo;如有重大原因，被害人得请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现在的一次性赔偿方式，不是不能采用，而是在采用时应当避免这种赔偿方式的弊病，剔除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在国外的侵权行为法中，把定期金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应当扣除提前给付的赔偿金的利息因素，使赔偿义务人不会因为提前赔偿而受到太大的财产损失，也不会使赔偿权利人由于提前接受赔偿金而在利息因素上取得不当利益。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许诺人身伤害赔偿案，对9岁的受害人给予终身赔偿金207万元，按照50年的终身赔偿，实际上每年才赔偿3.45万元，但是现在一次性的赔偿总额，不扣除利息因素，受害人存款利息每年最低可以达到4万多元，这是不公正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提前赔偿的赔偿金扣除利息因素，通常考虑采用的法定利率为5%，计算的公式是&ldquo;霍夫曼计算法&rdquo;，即单利计算法，内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赔偿金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X ＝ A / (1＋r n)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例如，3.25万元提前一年给付，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则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X = 32500元 / (1＋5%&times;1) ＝32500元 / 1.05 = 30952.38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就是提前一年给付的赔偿金的实际数额，余类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差不多都采取现在的一次性赔偿的形式赔偿需要终身赔偿的人身伤害，主要是因为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公民的收入低，人身伤害的实际财产损失也不高，整个侵权行为法对于赔偿的规定也很低，终身赔偿的请求一般不予采纳；此外，现在的一次性赔偿，可以即时消灭这一赔偿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有利，因而对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普遍采用，而对定期金赔偿研究不够，实践中很少采用，致使很多法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感到陌生，甚至有的认为这样的赔偿不合理。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各级司法机关应当适当地采用定期赔偿的方式，避免在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既保护好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权利，又要使赔偿义务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和等价有偿的精神，推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赔偿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些赔偿项目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也可以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的好处是，尽快解决纠纷，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但是，一次性赔偿有很多不公平的因素，转而适用定期金赔偿，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项目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残疾赔偿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残疾赔偿金赔偿，就是赔偿劳动能力的损失。关于赔偿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以前，就是当地平均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应当按照&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rdquo;，这一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可以使残疾受害人获得较多的赔偿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现在通行的赔偿办法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个办法的好处是标准固定，容易计算，但问题是赔偿的时间固定，不能兼顾全部情况。例如，受害人是二十、三十岁的人，只赔偿二十年，显然赔偿的数额过低。这种通行办法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办法的施行，应当舍弃，改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ldquo;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上，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定期金赔偿，即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按年支付。这样可以使残疾的受害人在生活上得到最佳的保护。虽然一次性赔偿会向已经残疾的受害人支付一大笔钱，但这笔钱可能被赔偿权利人在短期内花费完毕，这就容易使得其在以后的生活中无生活来源，过的穷困潦倒。如果采取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就使得其在固定的时间取得每一期赔偿金，在生活安排上更好。当然，采取定期金赔偿的方式，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还会对给付金额适时进行相应调整，这样对残疾的受害人保护更加有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被扶养人生活费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按照我国原先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有些偏低，不利于对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上采用了按&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rdquo;，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应当以此作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如何计算赔偿年限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ldquo;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通常数额较大，而且具体数额与被扶养人的身体状况有密切关联，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用定期金赔偿是较佳的赔偿方式。采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可以不必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赔偿可以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时终止。这样就可以使得被扶养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消除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的弊端。此外，定期金赔偿方式还可以减缓赔偿义务人的支付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赔偿权利人不当得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残疾辅助器具费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于将来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也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因为身体残疾的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辅助，但并非余生只需要一次残疾辅助器具费就足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需要多次更换残疾辅助器具。对此，采取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有的学者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的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疑问，&ldquo;关键是死亡赔偿金为何不能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因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意图，死亡赔偿金之所以采取继承丧失说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不足，因此其也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进行的赔偿。既然死亡赔偿金在本质上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什么差别，且其计算的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相同，为什么对死亡赔偿金不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rdquo;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为准，不得任意扩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在计算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确定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不存在未来不确定性，不适用定期金赔偿是合理的。而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以不确定性为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三项都具有这一特征。退一步讲，即使是残疾赔偿金，虽然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相同，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其性质界定为劳动能力丧失说，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不同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这也是基于定期金的特征所决定的，既具有防止赔偿义务人破产或支付不能、保护受害人、防止不当得利等诸多优越性， 同时还存在执行困难、将来支付不能的危险等弊端，因此对一些可以确定的赔偿没有适用定期金的必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是已经确定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对此应当实行一次性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只能造成一次持续一段时间的精神损害，对其实行定期金给付，反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消除。而且精神损害实际上是一种精神痛苦，主观色彩性浓，难于衡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实行定期金给付的必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定期金赔偿的担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当然，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定期赔偿金是有风险的，这就是赔偿义务人在日后的赔偿无能力，如赔偿义务人破产，而使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此外，实行定期金赔偿的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为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定期赔偿金的责任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以避免赔偿义务人将来逃避赔偿或无法赔偿。实行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国家或地区，同时对定期金赔偿的担保也作了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第2项规定：&ldquo;定期金适用第76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在何种数额范围内，并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应依具体情形定之。&rdquo;《意大利民法典》第2057条规定：&ldquo;当人身损害具有永久性质时，赔偿金得由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和损害的性质以终身年金的形式确定。在该情况下，法官将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rdquo;我国台湾地区&ldquo;民法典&rdquo;也在第193条第2款规定&ldquo;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申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提出担保。&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借鉴国外有关的立法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定期金赔偿中的担保问题。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对具体的担保方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应当以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们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中最主要的担保方式应当为保证和抵押。保证是一种人保方式，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可以减少担保的成本，值得采用。但是保证也有自身的缺陷，即过分依赖于人的信用，因此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时，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在赔偿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赔偿权利人可以从保证人处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抵押是一种财产担保方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既不必移转财产的占用，不影响财产所有人的使用，又使得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对有关的当事人非常有利。因此，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应当首先考虑抵押的方式。至于质权，由于需要移转财产的占有，不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应当慎用。由于留置权产生原因及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在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中似无适用的余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外，还有的认为&ldquo;除此之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以起担保作用，如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rdquo;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加强研究。如果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将赔偿金支付，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这实际上是一次性的赔偿方式，赔偿义务人将脱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且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也应当消灭。此时，实际上是赔偿权利人与银行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管法律关系，就其本质不再是定期金赔偿。当然，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由与赔偿义务人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分期向赔偿权利人代发赔偿金，这时还可以视为定期金赔偿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定期金赔偿的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定期金赔偿方式的采用由法院确定。具体的方法是，首先由赔偿义务人向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法院不能不经赔偿义务人申请，依职权主动决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定期金的给付方式；其次，赔偿义务人提出定期金赔偿的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再次，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查，据以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当然，人民法院只是可以确定定期金赔偿的方式，不是必须确定，是否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必须根据具体案情，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综合评判做出决定。其实，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赔偿这两种支付方式并不矛盾，如果符合前述要件就可以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定期金赔偿，&ldquo;如果赔偿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不具备定期金给付的现实性，比如侵权行为地、赔偿义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则不应决定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定期金赔偿的确定中，尤其应当注意定期金给付方式与分期给付的关系。定期金制度引入我国时间不长，对国人尚属陌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提出将&ldquo;定期&rdquo;改为&ldquo;分期&rdquo;为宜， 但定期金给付与分期给付存在明显的区别。分期给付是在赔偿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经法院判决可以分N次给付，在给付时赔偿的期限和标准是固定的，在最长20年的时间内，每次给付的数额和分期给付的次数是确定的。显而易见，两者在赔偿金的给付年限、给付次数与给付总额方面是不一样的，定期金给付具有不确定性，而分期给付是确定的；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一致的，定期金给付仅适用于特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而分期给付适用于所有的赔偿项目；在操作上，定期金给付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给付，而分期给付时，赔偿义务人应当加算中间利息给赔偿权利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定期金赔偿方式中，还需要对一些问题进行明确，在操作上应当慎重。其中，关于人身损害定期金赔偿由法院确定这一点上尤其应当注意。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是赔偿权利人的权利，赔偿权利人当然也应当有决定以何种方式受偿的权利，司法解释未能照顾到这一点，有些遗憾。对此我们认为，是否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首先是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其次是法院应当征询赔偿权利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法院对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完全忽略赔偿权利人的意见，是不慎重的，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法院在确定定期金赔偿方式时应当探索如何征询赔偿权利人的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在我国法院中一直没有实行起来，只是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做了一个原则的规定。定期金赔偿，是对将来多次性赔偿的最为科学、合理的赔偿。如果有较好的担保的话，应当广泛适用。如此，也会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有效地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界对此作出规定，没有采用国外的&ldquo;终身定期金&rdquo;称谓，应当注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的方法<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定期金赔偿的方法的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期金赔偿方式，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是一项新的制度，而且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普通的一次性赔偿方式有很大的差异。相应的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时，人民法院也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基于定期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陌生，为防止适用过程中出现纰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本条对定期金赔偿的一些具体方法作了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必须在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及每期给付标准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法律文书中需要确定的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是指每月、每季或者每年，在什么时候给付。定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按季，也可以按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按月、按季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赔偿权利人死亡为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方式，是指采用什么方法给付，或者当面支付，或者通过特定机构给付等等。具体而言，在定期金赔偿中，可以采取由赔偿义务人每期送款上门的给付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过银行划拨、邮局汇款的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请况来决定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经济发达地区，银行业务种类繁多，则可以委托银行代为定期向赔偿义务人支付；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务尚不繁荣，就不宜采取此种方式。 此外，还应当考虑赔偿权利人的便利，不能因定期金的给付方式而给赔偿权利人造成困难。 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赔偿权利人到赔偿义务人处取每期赔偿金，因为支付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而且履行地原则上在接受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住所地，令赔偿权利人上门取赔偿金，既加重了赔偿权利人的负担，又可能会增加赔偿权利人心理上的不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们认为具体可以采用以下规则：首先，如果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或者距离不远，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当面支付每期赔偿金的方式，由赔偿义务人将每期赔偿金送至赔偿权利人，无需其他的支付方式；其次，如果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生活的距离很远，不适宜当面支付的方式，可以考虑在法律文书中确定通过邮局、银行等机构电汇、划拨每期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支付，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不能通过普通的邮寄方式支付；再次，如果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没有也不愿进行直接联系，法院可以考虑在法律文书中确定由赔偿义务人将每期赔偿金按时提交到法院，由法院向赔偿权利人转交的支付方式，这种给付方式由于法院的介入，使得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良好的保障，具有自身的优点；最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委托支付的给付方式，即由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每期赔偿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每期给付的标准，也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由于定期金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进行分期给付，所以在每期的给付标准上也必须确定，这样才能适宜操作。由于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所以在确定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时，应当与本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即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对定期金赔偿每期给付的标准应当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先概算出大体的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每一期给付的具体数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具体而言，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两种。绝对确定的定期金的每期给付标准，是指一个比较固定的数额，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而相对确定的定期金的每期给付标准，是指依据一个标准确定，并不具体指出具体数额，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当然，法院在法律文书中确定每期给付标准时，必须考虑各种有关因素，确定可行的标准。比如，在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时，可以确定一个平均数额的标准，也可以在被扶养人是老年人时，考虑随着年龄的增加，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会逐步减少，而且医疗费用等也会增加，便可以确定最初的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标准略低，而后面的每期定期金给付标准略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定期金赔偿的相应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定期金赔偿是在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的时间内进行，这段时间可能会比较长，不仅仅限于20年，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涉及到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统计数据标准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即&ldquo;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dquo;这实际上就是有关定期金赔偿的变化的规定，指的是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只有如此才能符合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切实保护赔偿权利人的权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对定期金赔偿进行调整时，应当注意一些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首先，对定期金赔偿进行调整，只是对未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在情况发生变化进行调整时，如果增加或减少每期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数额，只是在以后的给付中按此变化后的新数额，已经执行完毕的定期金赔偿不受任何影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其次，对定期金赔偿进行调整是相应的调整，这必须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的变化来决定。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rdquo;和&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rdquo;计算，而政府统计部门每年都要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的这些统计数据，而且每年都要有所变化，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院每年都要进行调整，这样是不是过于繁琐？对此，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强研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再次，定期金赔偿的变化必须由法院作出确定，并体现在法律文件中。定期金赔偿是由法院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必须由法院确定，不能由当事人或其他人随意确定。当然了，法院对此进行确定，必须体现在一定的法律文件中，具体是什么法律文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说明，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基于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之分，在对定期金赔偿进行调整时亦应当有所不同。上述的调整规则主要适用于每期给付标准是绝对确定的标准时的调整，而相对确定的每期给付标准，往往是根据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即有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的，所以其实际的每期赔偿数额能够符合变化了的情况，无需进行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定期金赔偿的期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定期金赔偿也有个期限的问题，对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即&ldquo;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这一点上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赔偿的规定不同。定期金赔偿的期限是一个不固定的期限，因为赔偿权利人的死亡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因此也不能对定期金赔偿固定一个期限；而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在赔偿期限问题上采取的就是固定的做法，即残疾赔偿金&ldquo;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ldquo;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dquo;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ldquo;民法典&rdquo;中采用了&ldquo;终身定期金&rdquo;的称谓，这突出了定期金赔偿以赔偿权利人的终身为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采用的是&ldquo;定期金&rdquo;的称谓，但这并不能抹杀定期金以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为赔偿期限的性质，在确定定期金赔偿时，这一点必须明确，如果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定期金赔偿即予以消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最后，在具体确定、计算与支付定期金每期赔偿时，每期实际支付数额不应当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作过规定，即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ldquo;定期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其每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当以上一期的实际支付数额为基数，加上该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支付额＝上期支付额&times;（１＋Ｎ%）&rdquo;其实这是与定期金赔偿的性质不符的，是对定期金给付与分期给付的认识不清所致。适用定期金赔偿的项目的费用是将来发生的，不应该加算利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虽然本条对定期金赔偿的方法上作了规定，但在每期定期金的支付时间上尚存漏洞。在实行定期金赔偿的国家，在支付时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先期支付，即在确定的定期金的时间每一期的开始之日支付，如《德国民法典》第760条【预付】规定：&ldquo;（1）终身定期金应预先支付。（2）金钱定期金应当按每三个月预付；其他定期金应预付的期间，根据定期金的性质和目的加以确定。（3）债权人在应预付定期金的期间开始时仍生存的，即取得该期到期的全部余额。&rdquo;另外一种是后期支付，即在每一期的结束之日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规定，对此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先期支付的方法。理由在于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定期金给付之后，次一期给付之前，如果赔偿权利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取回剩余部分。比如定期金给付以一年为一期，赔偿权利人在接受了新一期的定期金三个月后死亡，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将剩余九个月的部分取回。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统计标准<a target="_blank"></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条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ldquo;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dquo;、&ldquo;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rdquo;、&ldquo;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rdquo;、&ldquo;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rdquo;、&ldquo;职工平均工资&rdquo;，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ldquo;上一年度&rdquo;，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主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的确定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上，必须依据一些可以确定的标准，这是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本条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的六个标准作了明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释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至第三十条对各项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作出了规定，其中有一些标准属于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对此应当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了明确这些标准，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操作，专门设定了条文对此规定，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ldquo;本解释所称&lsquo;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squo;、&lsquo;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rsquo;、&lsquo;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rsquo;、&lsquo;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rsquo;、&lsquo;职工平均工资&rsquo;，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dquo;&ldquo;&lsquo;上一年度&rsquo;，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dquo;对这些标准应当准确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用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是城镇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是用农民家庭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农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时，必须注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其中，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农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期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农户连为一体，仍然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农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指标含义、形态构成与支配内容方面存在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如北京市统计局分别于2001年3月9日、2002年1月22日、2003年2月9日发布了北京市上一统计年度的统计公报，依据这些公报，北京市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8元，比上一年度增加11．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5%；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63．92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消费性事务方面花费的金钱，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在农村中平均每一位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两者都包括商品性消费支出、服务性消费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文化娱乐费用支出等诸多方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必须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以此来确定赔偿标准考虑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生活水平不等的现状，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实质的公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职工平均工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职工平均工资是对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进行调查，所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计算公式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再岗职工生活费）&divide;（在岗职工人数+不再岗职工人数）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需要注意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外延很广，对此应当明确界定所包括的项目。同时还应当明确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应当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标准确定。在岗职工人数和不在岗职工人数这两个数据，也应当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数据确定。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得出职工平均工资这个标准的具体数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职工平均工资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两者在反映的内容、调查的范围、资料的来源、统计的口径等方面存在不同。 对此应当加以注意，在计算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必须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准确确定，不能混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上一年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统计年度的起算上，是从一年的公历1月1日算至12月31日，这段时间为一个统计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ldquo;上一年度&rdquo;，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来确定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例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辩论终结是2004年5月23日，那么所谓的上一统计年度应当是2003统计年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针对本条的意见主要是：&ldquo;受诉法院所在地&rdquo;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实际标准区别很大，应予明确。在我国的统计部门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统计部门，这些统计部门都在一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上一年的有关情况公布统计数据，而这些统计数据是有差别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吸纳了这一正确合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据&ldquo;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dquo;。对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在适用这些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必须牢牢把握，不能有任何变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确定，不能以区县级统计部门，或者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之外的普通地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确定。 </p>
                        </td>
                    </tr>
                    <tr>
                        <td><hr width="100%" color="#f0f0f0" size1="" /></td>
                    </tr>
                </tbody>
            </table>
            </p>
            </td>
        </tr>
    </tbody>
</tabl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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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上海警察街头遇违章外国女孩后的一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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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博客转载</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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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font size="2">郑州著名律师&nbsp;&nbsp;&nbsp;&nbsp;&nbsp; 杨律师联系电话15890199606</font></p>
<p><font size="3"></font></p>
<p><font size="3">上次听说上海的交警不敢托一辆兰博基尼的无牌照跑车<br /></font><font face="宋体 "><br /><font size="3">　　但是这次让我觉得还是很正义的!<br /><br />　　至少面对洋人一视同仁,罚款 five yuan,<br /><br />　　在人民广场附近,一个老外美女洋妞和2个中国男人因为在非自行车道上骑车,被交警拦截了下来<br />　　洋妞不知道怎么回事,大叫 so terroble; why, i dont know,还准备强行驾车抗法<br /><br />　　被交警伸手抓住胳膊,,这个老外自己说不懂得中文,(ps还是老外牛啊,不懂中文我们就得用英文,想当年我们的陈燕游客就是因为不懂英文被美国警察打的鼻青脸肿啊,)(旁边的看热闹的就议论开了:不懂中文到中国混什么?<br /><br />　　我估计也是故意的,因为美女的车有牌照,显然是凭借至少满一年的暂住证办的牌照.)<br /><br />　　还好这个交警英语还不错:stop!no way,you broken the traffic regulation!five yuan!<br />警察叔叔叫过来2个协管看住老外的车<br /><br />　　防止再次暴力抗法,<br />　　<br />　　看到中国人也被罚款后<br /><br />　　美女也笑了,心态还是很好的<br /><br />　　交警英语也不是很好,<br /><br />　　后来就问她doyou speak english<br /><br />　　美女说no<br /><br />　　后来结果罚单还轻吻了一下,<br /><br />　　还要大家给她拍照留恋,显然是不知道已经被偷拍<br /><br />　　然后和大家告别 hello everyone,byebye <br /></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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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婚介所开出“天价男友” 征婚者讨回高额费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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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成功案例</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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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郑州著名律师&nbsp;&nbsp;&nbsp;&nbsp;&nbsp; 杨律师联系电话15890199606</p>
<p>&nbsp;&nbsp;&nbsp;&nbsp;&nbsp; 杨女士中年丧夫，在经过了三年的悲痛之后，杨女士终于走出了感情低谷。在朋友的劝说下，走进了婚介中心，准备为自己寻找新的感情生活，但婚介中心除了不断索要各种费用外，无实质性进展，杨女士在交纳了23000元婚介费后，终将婚介中心告上了法庭。 </p>
<p>&nbsp;&nbsp;&nbsp;&nbsp;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杨女士2万元。 </p>
<p>&nbsp;&nbsp;&nbsp;&nbsp;在法庭上，原告杨女士叙述了自己昂贵的征婚之路，被告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为自己介绍男友过程中，巧立各种名目，向自己收取所谓的封档费，见面费等，无法缴费就让原告写欠条，先后共收取服务费23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的服务内容，介绍的男友却多次联系不上，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退款等事宜，但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费2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p>
<p>&nbsp;&nbsp;&nbsp;&nbsp;被告辩称，被告是国家婚介服务协会的会员，是正规的婚介服务公司。2008年3月22日原告成为了被告公司的会员，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服务，与原告见面的有5位男士，另有多位与原告通过电话的男士。被告公司只是为原告提供见面的平台，不能预见结果。后原告提出暂时不再与被告公司介绍的男士见面。但被告至今也在履行合同。原、被告约定被告提供的服务直到原告成婚为止。只要原告要求见面，被告即可以开始服务。被告并未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能同意。 </p>
<p>&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会员服务合同，可以确认，该合同的实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婚介服务，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又收取原告封档费并为此让原告写欠条等行为，使原告对被告已经失去了信任，导致原告不愿再继续接受被告的服务，而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原告要求不再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因原告交纳的费用系终身会员费，现原告不再履行合同，考虑到被告为原告进行过服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已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费用，现原告同意支付被告3000元，法院照准。 </p>
<p>&nbsp;&nbsp;&nbsp;&nbsp;法院认为，被告应从收取的18000元的会员费中扣除3000元之后，将余款返还原告。应当指出，被告在进行服务时，向原告收取的所谓封档费5000元及让原告为其立欠款字据，没有任何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交纳的各项费用，法院已经处理，故原告所书写的欠条义务已无需再继续履行。 </p>
<p>&nbsp;&nbsp;&nbsp;&nbsp;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会员服务合同，由被告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杨女士婚介服务费一万五千元、封档费五千元。 </p>
<p>&nbsp;&nbsp;&nbsp;&nbsp;此案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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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节日愉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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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社会生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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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端午节到来之际祝大家节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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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最高法院回应：贪官为何没判死刑立即执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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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3-10T18-05-41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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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媒体报导</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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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ldquo;敏感&rdquo;问题，&ldquo;新华视点&rdquo;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strong>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strong><br /><br />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对于这项工作，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0日上午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br /><br />　　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br /><br />　　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接受&ldquo;新华视点&rdquo;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ldquo;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rdquo;他说。<br /><br />　　&ldquo;这表明，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dquo;这位发言人表示。<br /><br />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ldquo;证据确实充分&rdquo;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ldquo;罪行极其严重&rdquo;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ldquo;可杀可不杀&rdquo;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br /><br />　　<strong>贪官不享有法外特权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strong><br /><br />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ldquo;硕鼠&rdquo;被绳之以法。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这一数字较之5年前同比上升了12．15％。<br /><br />　　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br /><br />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有两类人不适用死刑：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二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除此之外，任何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均应适用死刑。<br /><br />　　这位发言人说，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腐败犯罪分子，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从过去和现在的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ldquo;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rdquo;受贿罪只有&ldquo;情节特别严重的&rdquo;，才能适用死刑。<br /><br />　　&ldquo;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rdquo;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br /><br />　　&ldquo;刑罚适用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rdquo;这位发言人说。<br /><br />　　<strong>&ldquo;窝案&rdquo;频发　高法将采取更有力措施决不手软</strong><br /><br />　　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坦言：&ldquo;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rdquo;<br /><br />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ldquo;窝案&rdquo;，还有个别高级法院原院长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如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0余万元，2006年11月被判处死缓；阜阳中院连续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腐败落马。<br /><br />　　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ldquo;窝案&rdquo;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br /><br />　　&ldquo;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rdquo;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以上问题，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br /><br />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法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正如肖扬在报告中所说的，5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br /><br />　　这位发言人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继续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廉洁意识，倡导廉洁风尚，形成廉洁氛围；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案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br /><br />　　<strong>&ldquo;赔钱减刑&rdquo;系误解更非&ldquo;花钱买刑&rdquo;</strong><br /><br />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纭，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ldquo;赔钱减刑&rdquo;甚至是&ldquo;花钱买刑&rdquo;，是法外施恩、金钱万能，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腐败空间，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br /><br />　　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也非常关注这些法院的做法。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ldquo;赔钱减刑&rdquo;，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br /><br />　　这位发言人表示，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br /><br />　　他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br /><br />　　&ldquo;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rdquo;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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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刑事上诉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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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个人专著</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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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刑事上诉状<br /><br />上诉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密市曲梁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江村镇韩村）。<br /><br />上诉人因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年1月--日做出的（2008）新密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br /><br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判决<br /><br />事实理由：<br /><br />一&nbsp; 证据互相矛盾<br /><br />1、破案报告和证人关于用多少强的松龙有出入；破案报告称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给受害人打了一针造成其左脚截去三分之一。而证人------证言说是三支强的松龙。上诉人陈述注射两支每支0.5毫升，这些证据之间存在出入，<br /><br />2、证据证明不了当时注射了250毫升强的松龙；侦查机关没有取到上诉人使用过的注射器具及提供强的松龙的样本，不能说明每支强的松龙的容量。<br /><br />二&nbsp; 鉴定结论程序违法<br /><br />1、专家组意见无专家签名；专家组的意见没有专家的签名这些人员的身份无法得到确定，究竟做出该意见的人是否是对该种病有相当研究的专家做出值得怀疑。<br /><br />2、专家是否存在回避问题无法得知；这使得专家意见的中立性、公正性值得考虑。<br /><br />3、出具鉴定结论的专家无出庭质证；专家意见其性质是专家证言，是专家依靠其对病人情况的诊断之直观感觉做出的结论，按直接言辞证据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其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r /><br />以上几点导致鉴定结论没有了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br /><br />三、鉴定结论依据的事实不清<br /><br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确实注射250毫升的强的松龙，而该专家证言依据不确定的数据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br /><br />2、专家意见写到极易误入血管，损伤神经，该用词含糊，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已进入血管内且导致了神经的损伤，此种意见属于推想不能证明注射的强的松龙与受害人的截肢有必然的因果关系。<br /><br />综上所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关于温保得非法行医案一审判决。<br /><br />&nbsp; &nbsp; &nbsp; &nbsp; 此&nbsp; &nbsp; &nbsp; 致<br /><br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br /><br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上诉人 :<br /><br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2008年2月18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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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郑州调高经适房申购门槛 收入标准大幅降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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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1-25T17-49-03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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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社会生活</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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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昨日，记者从郑州市经济适用房<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2);"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管理</nobr>中心获悉，由于经适房新申购标准还没有确定，春节前将不再公布经济适用房房源（第五批房源）。</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今后，郑州市的经济适用房将根据房管局即将出台的政策采取新的销售方式，解决低<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4);"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4);"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收入</nobr>家庭的住房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申购条件</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收入标准降一半，向低收入家庭倾斜</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早先有消息透露，年底郑州要再公布一批经适房房源。最近，很多读者咨询本报，春节前是否还会公布经济适用房房源？昨日，记者咨询了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主任夏卫英说，按照原定计划，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已经为第五期经济适用住房准备了部分房源，因为新申购条件还没有确定，所以春节前公布新经适房房源的可能性不大。</p>
<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目前郑州市经适房申购条件修改草案已初步形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收入门槛：申购者家庭收入比原来<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6);"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标准</nobr>降低近一半。比如，郑州市经适房以前的收入门槛是上年最低工资的4倍，那么以后可能就是上年最低工资的2倍。以2007年为例，如果按照老办法购买经适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不能超过4.2万元，但如果按照新办法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则变为不能超过2.1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年龄门槛：单身的购买年龄将由原来的28周岁调至30周岁；户口入郑时间由原来的3年调至5年。</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家庭审核：同时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审核、<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5);"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5,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5);"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登记</no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回购：5年时间内上市的经适房由政府回购，并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郑州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回购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调整背景：去年8月份，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国发24号文）的文件，经适房的购买人群由中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倾斜。</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分配方式</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可能取消摇号&ldquo;按需供应&rdquo;</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目前，经过对郑州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调查，郑州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约有5万户，现在已经取得申购资格证的有2.1万多户。</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以近几年来开工数量最多的2005年91.23万平方米为例，郑州市每年投入市场可供市民<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0);"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选择</nobr>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满足9000户市民的需求。除去每年新增购房户外，仅现有的人员要想全部住上经济适用房<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7);"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7);"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需要</nobr>5年~6年的时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夏卫英表示，即将出台的政策将对市民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更加严格，门槛将会提高。新办法出台后，不排除取消摇号的可能。</p>
<p style="TEXT-INDENT: 2em">正在研究的新分配方式：原则上首先照顾无房户，照顾真正的困难家庭，其次再考虑改善已有住房但是住房面积小的家庭。新的分配方式将有可能采取按照申请人的资历、申请的早晚、住房情况排序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打分，同时考虑申请市民现有的住房情况，依次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逐步实现按需分配的目标。最终采取什么方法，决定后会公布给市民。</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按照&ldquo;<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3);"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老人</nobr>老办法，新人新办法&rdquo;的原则，原来在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已经取得的购房资格证依然有效。</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市民建议</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低收入人群应优先买房</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提高经适房的申购门槛，郑州市民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市民肖先生因为买不起商品房一直没结婚，其他条件都符合老办法，就是年龄不够。总算挨到今年满28岁了，却被告知停止申购了。当听到今后还可能再提高年龄的消息后，他说，就因为买不起房子而结不了婚，如果再提高单身年龄就更得晚婚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有一位张姓市民则认为，对于经适房申购者来说，落户郑州3年还是5年都没有太大的区别，应该从收入上把关，收入低的郑州市民应该优先买经适房。(<a href="http://www.dahe.cn/"><font color="#1f3a87">大河网</font></a>) 记者:<strong>侯莹</strong><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netease" src="http://cimg2.163.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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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因强奸罪等被判死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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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1-16T18-28-27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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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媒体报导</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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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clk></clk>东方今报1月16日<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7);" id="key6"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7);"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报道</nobr></strong>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因犯强奸罪等6项罪名，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近日一审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今年61岁的吴天喜是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1);" id="key1" onmouseover="kwE(event,1,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1);"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公司</nobr>总经理，当地著名的农民企业家，有&ldquo;镇平首富&rdquo;之称。</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据警方调查，2005年春，吴天喜开始指使一名叫刘培的<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4);" id="key4"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4);"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年轻</nobr>女子为他寻找处女，此后的两年间，吴天喜先后向20多名女初中学生伸出了黑手。2007年4月17日，吴天喜被警方刑事拘留。</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法院查明，除强奸罪之外，吴天喜还犯有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key3"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3);"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交易</nobr>罪，非法集资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吴天喜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被告刘培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6个月不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另据报道 61岁的县政协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被逮捕的消息在河南省镇平县不啻为&ldquo;地震&rdquo;；更让人震惊的是，吴涉嫌做下的那些&ldquo;丧尽天良&rdquo;的事。知情人士透露，警方目前查明的受害女生<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 id="key2"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2);"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数字</nobr>是36名，但民间关于这个数字的说法更为惊人。据悉，受侵害女生的年龄分布于12岁到16岁。</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至于吴天喜强奸女生的动机，当地较为<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0);"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流行</nobr>的一个说法是，年逾花甲的吴天喜经济与身体逐渐透支与亏空，他相信通过采阴补阳之术，可以延年益寿，还完全可以继续官运亨通、飞黄腾达。经&ldquo;有道之人&rdquo;指点，他开始寻找处女，数目是100个。&gt;&gt;<a href="http://henan.news.163.com/07/1107/10/3SMJIH4B0047006U.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1f3a87">详细</font></a> </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相关阅读：吴天喜身份</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clk></clk>吴天喜，61岁，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key5"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6);" onmouseout="kwL(event, this);" target="_blank">食品</nobr>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人、总经理。一度有&ldquo;镇平首富&rdquo;之称。</p>
<p style="TEXT-INDENT: 2em">1988年，吴天喜获得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称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1998年，他当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入选河南省第三届乡镇企业优秀厂长(经理、董事长)。</p>
<p style="TEXT-INDENT: 2em">《镇平县志》介绍其贾宋镇食品系列(集团)有限公司时说：公司拥有资产1076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400万元，流动资金4360万元，下属18个成员企业，员工1380人，主要有清真冷冻厂、制革厂、饲料厂等6个加工厂，黄牛育肥、水产养殖、种鸡种鸭等5个养殖场。另据介绍，他还开办过一家选钼厂。</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4月份的镇平县&ldquo;两会&rdquo;后，吴不再任政协副主席。之后，被警方抓捕。 (<a href="http://henan.news.163.com/08/0116/11/42AUGSR30047006U.html#"><font color="#1f3a87">东方今报</font></a>) <a href="http://news.163.com/"><img class="icon" height="11" alt="肖鹏" src="http://cimg2.163.com/cnews/img07/end_i.gif" width="12" border="0"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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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最高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被告将由中级法院受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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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1-16T18-26-04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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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媒体报导</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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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本报讯 (记者 邱伟) &ldquo;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rdquo;是我国行政审判中一个突出的现象，而根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时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
<p>　　&ldquo;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rdquo;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p>
<p>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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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房屋买卖合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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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1-06T20-46-39 CST</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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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执业手记</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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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2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房屋买卖合同</span></strong><strong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22pt"><o:p></o:p></span></strong></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414.75pt; mso-char-indent-count: 39.5"><font size="3"><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一</span></fon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卖方</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住址</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 <u><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u></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联系电话</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 <u><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u></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工作单位</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 <u><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u></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身份证号码</span><font face="宋体, MS Song"><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买方</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籍贯</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联系电话</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 <u><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u></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工作单位</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身份证号码</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u></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二</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标的</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1</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卖方将位于</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font></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的房屋卖于买方。面积（紧房屋）</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span></font></span></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平方米，三室两厅。房屋经过装修，地板砖铺设完好。同时卖方将附属于房屋之财物如油烟机，液化气灶，整体橱柜，洗澡用热水器。壁柜，凉衣架，推拉门。灯具等附属于房屋及装修之财物卖于买方。</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2</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卖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性质没有瑕疵，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没有抵押。如有上述事项由卖方承担合同责任。</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3</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卖方出具相关手续协助买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有买方承担。</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三</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房屋价格：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共计九万六千元整。</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四</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履行地点：中牟县。</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1pt; mso-para-margin-left: 2.0gd"><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履行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卖方付款。卖方在收款后向买方开具收款凭证。卖方在搬离房屋时要保护好该房屋之财产。把钥匙交于买方。如有损失双方协商处理。</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1pt; mso-para-margin-left: 2.0gd"><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交房时间<u>：</u></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u></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五</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六</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争议解决方法：如房产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出卖人签名</span><font face="宋体, MS Song"><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购买人签名</span><font face="宋体, MS Song"><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span></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出卖人手印</span><font face="宋体, MS Song"><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购买人手印</span><u><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u></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font face="宋体, MS Song">&nbsp;</font></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2008</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年元月</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2</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ˎ̥; mso-hansi-font-family: ˎ̥">号</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EXT-INDENT: -24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 </span><o:p></o:p></font></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font face="宋体, MS Song"><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font size="3">&nbsp;&nbsp;&nbsp;&nbsp;&nbsp;</font></span></span></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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