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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山市 中山律师 电话：13531873315 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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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7-24T17-33-31 GMT+08:00</modified>
<tagline type="text/html" mode="escaped"><![CDATA[本律师秉承专业、诚信、忠实的精神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法律顾问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tag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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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  zhongshanlawyer</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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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广东中山端掉14个非法传销窝点 举报传销可获5000元奖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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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新华网广州７月２４日电（记者陈晓建）记者２４日由广东中山市公安局了解到，中山开展全市打击传销统一行动，工商、公安、综治办、安监、供电、流动管理人员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行动，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拉网式清查。据不完全统计，此次行动端掉了１４个传销组织窝点，涉及传销人员１１１人，解救５人，其他人员遣散。 </p>
<p>&nbsp;&nbsp;&nbsp; 在中山市石岐区博爱社区华光路５９号捣毁的一个传销窝点,不到８０平方米的小屋里，居然住着来自８个省份的６男７女共１３人。据执法人员介绍，从收缴的资料看，很明显是靠拉拢人头和发展下线牟利，是典型的非法传销。在一名叫&ldquo;王小叶&rdquo;的个人资料夹中，有一份手写的&rdquo;奖金制度&rdquo;，上面明确写着经营模式为&ldquo;会员积分制&rdquo;，会员共分为红宝、钻石、皇家会员、皇家董事会员、皇家执行董事５个级别，而根据拉到会员的人数和等级，可以分别享受到&ldquo;零售奖、组织经理奖、团队奖、市场分红&rdquo;等奖励。执法人员还找到了几份手抄名单，上面密密麻麻地写着几百个人的姓名、工作地址和邮政编码。 </p>
<p>&nbsp;&nbsp;&nbsp; 据了解，２００７年中山市共捣毁传销窝点５４个，清理遣散传销人员４１３人，创建了２０７个无传销社区（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目前，中山打击传销行动重点由原来的以清查驱赶为主转变为以刑事打击为主，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整治为主转变为以公安机关侦办传销经济案件为主，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改变传销活动区域性驱而不散、打而不死的现象。 </p>
<p>&nbsp;&nbsp;&nbsp; 据了解，根据中山《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奖励暂行办法》，市民可拨打１１０或１２３１５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功人员最高可获得５０００元奖励。<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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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高速路上冒充交警开“罚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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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24T13-16-16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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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案件直播</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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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Title_Title"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4px" align="center">高速路上冒充交警开&ldquo;罚单&rdquo;</td>
        </tr>
        <tr>
            <td align="center"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style="FONT-SIZE: 16px" align="center">两男子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作案20余起，被我市警方抓获</td>
        </tr>
    </tbody>
</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nbsp;</td>
        </tr>
        <tr>
            <td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Photos" style="LINE-HEIGHT: 20px" align="center">&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2px" align="left">&nbsp; &nbsp; 7月22日凌晨，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在高速公路出口抓获两名&ldquo;同行&rdquo;，他们穿着假警服，开着假警车，携带手铐、对讲机、假发票等道具。据交代，这两名假冒警察在我市作案20余起，专向高速公路上违规货车司机开&ldquo;罚单&rdquo;，收罚款。<br />&nbsp; &nbsp; 超载司机遭遇假交警<br />&nbsp; &nbsp; 讨价还价乖乖掏钱<br />&nbsp; &nbsp; &ldquo;我刚刚在高速公路上碰到假警察。&rdquo;7月19日凌晨3时许，群众报警称在高速公路上被两名&ldquo;警察&rdquo;截查，并要求当场交纳罚款。&ldquo;查车不是一般都开警车吗？怎会开这种O牌车？&rdquo;该事主反问其中一位下车准备收&ldquo;罚款&rdquo;的警察，不料，该警察听到此话，立即上&ldquo;警车&rdquo;，灰溜溜地走了。<br />&nbsp; &nbsp; 接报后，警方心里有数，&ldquo;正等着鱼儿上钩。&rdquo;办案民警介绍，已经设执勤点盯假警察将近一个月了。<br />&nbsp; &nbsp; 原来，今年6月以来，屡有货车司机报称，在京珠高速、中江高速被&ldquo;交警&rdquo;截查，因超高、超宽、超载被&ldquo;罚款&rdquo;200元至1000元不等。&ldquo;交钱过后细想不对劲，警察开罚单还能讨价还价，但他们实在太像了，衣服、车辆、工具应有尽有。&rdquo;一事主交罚款后发觉上当受骗，于是报案。<br /><br />&nbsp; &nbsp; 勤守一月后<br />&nbsp; &nbsp; &ldquo;李逵&rdquo;抓获&ldquo;李鬼&rdquo;<br />&nbsp; &nbsp; 获悉案情后，市公安局随即组成由刑警支队、港口分局、交警侦查大队、高速大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案侦查组。<br />&nbsp; &nbsp; 专案组民警经深入调查，走访和对京珠、中江高速公路收费站视频资料的串并分析，发现一辆黑色小轿车经常从深圳上高速出发到中江高速外海桥收费站下高速，车辆特征与事主反映的作案车辆特征相同，形迹十分可疑，遂立即加强了京珠高速、中江高速路面巡逻，并在中江高速外海桥收费站设执勤点盘查。<br />&nbsp; &nbsp; 6月23日，专案组成员前往高速公路外海收费站进行实地勘察，研究具体预伏方案，并从6月25日凌晨0时起实施预伏，但一连几天都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嫌疑车辆出现，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也没有再发生类似案件。<br />&nbsp; &nbsp; 直到7月22日，犯罪嫌疑人落网，办案民警才从其口中得知，前段时间，其中一犯罪嫌疑人回了趟湖北老家，&ldquo;工作&rdquo;暂停。据犯罪嫌疑人兰某介绍，他们租住在深圳，自6月份以来，来过中山4趟，每趟作案七八起左右，&ldquo;一般跑一趟都有2000多元收入。&rdquo;<br />&nbsp; &nbsp; 兰某介绍，一般都是凌晨2点从深圳出发，一路&ldquo;截查&rdquo;有问题货车到中山，之后调头，5点多回到深圳，&ldquo;我们的&lsquo;警车&rsquo;跟货车平行前进，开窗示意司机停车。然后我们在前方停车准备&lsquo;查车&rsquo;。&rdquo;他说，货车司机都是熟悉这些操作的司机，50%的司机会自动自觉来到他们面前接受教育和罚款，50%的司机能洞察他们的伎俩。&ldquo;这时候我们自己也害怕，一般选择立即开车离开。&rdquo;<br /><br />&nbsp; &nbsp; 核实对方身份<br />&nbsp; &nbsp; 以免上当受骗<br />&nbsp; &nbsp; 被司机看穿后，&ldquo;警察&rdquo;自己也害怕。&ldquo;每次出来，都预想过回不去。&rdquo;犯罪嫌疑人兰某说，&ldquo;但这个赚钱比打工快，不得不铤而走险，永远抱有侥幸心理。&rdquo;<br />&nbsp; &nbsp; 被抓获后，两名嫌疑人交代，他们自今年5月开始至今，已在中山、东莞、深圳作案几十起。7月22日晚，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2次冒充交警执法，以超载为由分别敲诈违法司机200元和400元&ldquo;罚款&rdquo;后，在高速公路外海收费站被我市警方逮了个正着。<br />&nbsp; &nbsp;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定先要辨明真伪，核实对方身份，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处理，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中山警方也郑重告诫那些企图实施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将对此类违法犯罪从严从快坚决予以打击，希望广大市民和受害群众积极举报。</td>
        </tr>
    </tbody>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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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开空头支票骗走灯饰材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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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案件直播</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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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Title_Title"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4px" align="center">开空头支票骗走灯饰材料</td>
        </tr>
        <tr>
            <td align="center"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style="FONT-SIZE: 16px" align="center">4名涉嫌票据诈骗的男子被警方抓获</td>
        </tr>
    </tbody>
</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nbsp;</td>
        </tr>
        <tr>
            <td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Photos" style="LINE-HEIGHT: 20px" align="center">&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2px" align="left">&nbsp; &nbsp; <br />&nbsp; &nbsp; 本报讯近日，中山市公安民警经过连续3天的蹲点守候，一举抓获4名涉嫌票据诈骗的男子，缴获一批价值40多万元的灯饰材料。<br />&nbsp; &nbsp; 据了解，今年5月至6月期间，石岐公安分局接连收到9名在古镇灯饰市场经营灯饰配件的事主报案，均称有一名自称电器厂老板的石某到事主店铺，以谈生意为由，使用盖有该电器厂公章及老板石某私章的空头支票，向他们购买40多万元的水晶灯饰材料，发货后才发现支票无法兑现，去找石某时其已&ldquo;人间蒸发&rdquo;。<br />&nbsp; &nbsp; 石岐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人员展开侦查。经查实，整个诈骗活动是由袁某组织策划和导演的，他让石某扮演电器厂老板，以急需大批灯饰配件为由，诱骗事主向电器厂发货，并准备空头发票和公章作道具，最后上演一幕收货后&ldquo;人间蒸发&rdquo;的结局。<br />&nbsp; &nbsp; 7月3日晚7时许，办案民警经过连续3天的蹲点守候，正当犯罪嫌疑人袁某、石某等4人到仓库转移赃物时，被民警一举抓获，当场缴获涉案赃物。<br />&nbsp; &nbsp; 经审讯，在大量证据和现场赃物面前，4名犯罪嫌疑人对串通一起利用空头支票诈骗多名事主货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黄丽榆李佳利）</td>
        </tr>
    </tbody>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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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誓食十狮”的赵元任与中山方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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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7T12-01-29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7-07T12-01-29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07-22T23-48-55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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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今日关注</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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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Title_Title"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4px" align="center">&ldquo;誓食十狮&rdquo;的赵元任与中山方言</td>
        </tr>
        <tr>
            <td align="center"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style="FONT-SIZE: 16px" align="center">&nbsp;</td>
        </tr>
    </tbody>
</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height="10">&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Photos" style="LINE-HEIGHT: 20px" align="center">&nbsp;</td>
        </tr>
        <tr>
            <td id="ContentArea_Article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2px" align="left">&nbsp; &nbsp; 粤人嗜食，亦擅长于煮食，不过有一味菜，对于相当一部分粤人来说，是既难整又难啃，那就是&ldquo;煲冬瓜&rdquo;（即普通话），单一句&ldquo;西施死时四十四&rdquo;已令不少的老广的舌头顿时打结。其实，相对而言这句只是小儿科，下面一段才是&ldquo;骨灰级&rdquo;的：<br />&nbsp; &nbsp; 石室诗士施氏，嗜狮，誓食十狮。氏时时适市视狮。十时，适十狮适市。是时，适施氏适市。氏视是十狮，恃矢势。使是十狮逝世，氏拾是十狮尸，适石室。石室湿，氏使侍拭石室。石室拭，氏始试食十狮。食时，始识是十狮，实十石狮尸。试释是事。<br />&nbsp; &nbsp; 让老广念这段话，比&ldquo;一啖砂糖一啖屎&rdquo;更糟，简直就是&ldquo;啖啖屎&rdquo;。炮制这味&ldquo;啖啖屎&rdquo;的人乃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赵元任。他在美国康奈尔大学读书时，和同学在闲时玩语言游戏，用同一个音的字不拘平仄写出讲得通的句子，赵元任于是整出了这一套&ldquo;狮&rdquo;子吼，全文共九十二字，每字的国语发音都是&ldquo;shi&rdquo;。文字游戏玩成这样，真是&ldquo;十狮&rdquo;都被玩成了&ldquo;石狮&rdquo;。<br />&nbsp; &nbsp; 赵元任先生是中国现代语言和现代音乐学的先驱，且还是数学家和物理学家，甚至对哲学研究亦有一定的造诣。中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和吕叔湘都是他的学生，他还担任过美国语言学会的会长，美国语言学界对他有这样的一句评语&ldquo;赵先生永远不会错&rdquo;。至于音乐方面，那首著名的《教我如何不想他》，作词的是刘半农，作曲的正是赵元任先生。<br />&nbsp; &nbsp; 据说，赵先生会33种方言，有一次他和一班人吃饭，席间竟然用8种方言和同桌的人交谈。他从1927年起从事方言的研究工作，发表了不少方言方面的著作，包括1948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这本《中山方言》，我手头的这一本，是科学出版社于1956年出版的重印本。赵先生说这本书的材料，大部分是根据1929年在中山县（发音人程伟任）和1939年在美国檀香山（发音人刘振光）的两次记录所得。<br />&nbsp; &nbsp; 赵元任先生在《中山方言》的开头是这样写的：&ldquo;中山县的方言相当的杂。除了广州系统的方言之外，在县城以西，如龙头村的语言，完全属潮汕系的所谓&lsquo;福佬话&rsquo;，这种话连其他本县人都听不懂，现在所记的是狭义的中山话，它分布的地方，除在中山区外，在夏威夷群岛特别通行，它在中太平洋侨界里的势力，还在广州、客家、四邑各方言之上，比方在檀香山中国人办的四个中文中学，全是用中山音教学的。&rdquo;<br />&nbsp; &nbsp; 全球化的今天，语言的消亡速度，甚至已超过物种的消亡速度，据说全球每两周就有一种语言消失，而现存的6000多种语言中，至少有3000种面临消失的危险。石岐话虽说还不至于消失，但近这30年，受香港和广州的广府白话影响，石岐话中的许多词语已慢慢退出舞台。我自己就觉得，我祖母说的石岐话，跟我老爸说的已有区别，我说的跟老爸说的又有区别，我儿子说的跟我说的又有区别，年轻的一代甚至羞于说石岐话（当然也有一些年青人还热心于搞&ldquo;石岐语夹&rdquo;）。<br />&nbsp; &nbsp; 翻赵元任这本写于60年前的《中山方言》（主要说石岐话），发现其中很多话现在已不怎么说了，如&ldquo;春ku仔&rdquo;（即小孩的阴茎）；如形容很累，很疲劳的&ldquo;奶&rdquo;（我翻孔仲南的《广东俗语考》，上说这&ldquo;奶&rdquo;的正字应是&ldquo;歹+大&rdquo;）；如&ldquo;mi觉&rdquo;（即睡觉，正字应是&ldquo;眠&rdquo;）；又如&ldquo;呢仔&rdquo;（即一点儿）；又如&ldquo;潜毛&rdquo;（即拔毛，如&ldquo;潜&rdquo;鸡毛，&ldquo;潜&rdquo;的正字应为撏）；又如用条绳&ldquo;陶&rdquo;住佢（&ldquo;陶&rdquo;即绑，正字应为&ldquo;綯&rdquo;）。这些石岐话，现在的石岐人还在讲吗？你还在讲？唉，你跟我一样，老了。</td>
        </tr>
    </tbody>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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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女司机等绿灯20万元被抢 驱车连撞2名劫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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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21-57-11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7-03T21-57-11 GMT+08:00</cre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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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案件直播</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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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ldquo;等司机从车上下来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是一个瘦瘦高高的女子!&rdquo;前日傍晚7时20分，一群围观市民争先恐后地对记者说道。这些市民赞扬的女司机，20分钟前在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让人惊讶的是，这位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p>
<p>&nbsp;&nbsp;&nbsp; 记者赶到现场时，追赶劫匪的女司机已由公安人员带走协助调查。而撞倒劫匪的黑色小轿车则停在路边，在离小车20米外，斜倒着一辆摩托车，近20米的路面几乎全是撞车后留下的碎片。 </p>
<p>　　目击者：一劫匪弃同伴而逃 </p>
<p>&nbsp;&nbsp;&nbsp; &ldquo;劫匪就是用这辆摩托车抢钱的，附近有一间信用社，他们肯定是看到女司机取了巨款，然后待她等绿灯的时候抢钱，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女子就想欺负，没有想到这个女司机那么勇敢!&rdquo;在附近上班的小王激动地告诉记者。 </p>
<p>&nbsp;&nbsp;&nbsp; 在小王的带领下，记者来到撞击摩托车的地点，只见路边一个碗口粗的树木被当场撞断。&ldquo;和拍电影一样!摩托车逆行下来，小轿车也跟着逆行，追了一公里，在这个地方狠狠地撞了上去!后来司机下车，我们才发现是女的，她当时很镇定地报警，但好像手有些颤抖。不过，这个女司机真勇敢，比男人还要勇敢!&rdquo;小王竖起大拇指说。 </p>
<p>&nbsp;&nbsp;&nbsp; 撞树处其实是女司机追击劫匪的第二现场，在第一现场十字路口的红灯处，记者还发现满地的碎玻璃，&ldquo;劫匪就是这里，敲烂副驾驶座的玻璃，抢走了20万元现金。&rdquo;小王说道：&ldquo;他们得手后马上逃跑，女司机也第一时间高速追上去。&rdquo; </p>
<p>&nbsp;&nbsp;&nbsp; 在离十字路口的30米处，两名劫匪的其中一人因为轿车追赶，摩托车被迫高速转弯，被甩了下来，记者看见了一大滩血迹，&ldquo;这个劫匪很惨，摔下来后同伴根本没有理他，继续逃跑，我看见他的身体擦地，连牛仔裤都擦碎裂了，全身是血，当场还能动动，之后就不动了。&rdquo; </p>
<p>&nbsp;&nbsp;&nbsp; 现场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ldquo;两名劫匪，一名重伤被送去医院急救，另外一名被撞倒后也受了伤，但伤势不重，被周围的群众和治安联防队员当场抓获，被抢现金也当场被收回。&rdquo; </p>
<p>&nbsp;&nbsp;&nbsp; 公安：涉案两疑犯都在掌握之中 </p>
<p>&nbsp;&nbsp;&nbsp;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有一对中年男女来到黑色小轿车旁整理证件、财物等东西，男子告诉记者：&ldquo;因为这辆车，按公安的要求要拖走做调查，所以我先收拾一些东西。&rdquo;记者随后追问女司机的身份，旁边的女子告诉记者：&ldquo;对不起，我们现在真的不好透露，司机现在在派出所协助调查，案件还不知道如何定，我们都是她的朋友。&rdquo; </p>
<p>&nbsp;&nbsp;&nbsp; 昨日，记者询问了顺德警方，他们告诉记者，&ldquo;该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唯一可以透露的是涉案的两名驾驶摩托车的年轻男子，都在公安机关的掌握之中，女司机也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其余细节暂时不能向外界公布。&rdquo;(记者 曾毅)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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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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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12-58-23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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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司法解释 </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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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nbsp;&nbsp; <br />　　北京市<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上海市<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广东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br />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江苏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浙江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天津市<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重庆市<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山东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br />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br />　　福建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湖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br />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br />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br />　　湖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br />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br />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br />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br />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br />　　河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辽宁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吉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黑龙江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广西壮族自治区<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安徽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江西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四川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陕西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河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山西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海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甘肃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2、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3、陇南、定西、甘南、临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4、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5、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贵州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br />　　5、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br />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其辖区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塔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br />　　2、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发生于奎屯市、伊宁市等二市八县辖区内，依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内蒙古自治区<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云南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br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农一师、农二师、农四师、农六师、农七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其他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青海省<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r />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br />　　宁夏回族自治区<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依照法释（2002）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省区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br />　　3、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br />　　西藏自治区<br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1、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拉萨城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2、其他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署所在地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br />　　3、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均由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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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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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12-54-22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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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7-24T00-00-49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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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司法解释 </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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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7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p>
<p><br />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br />（法释[2007]17号）</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br />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br />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br />　　第二条　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r />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r />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r />　　第三条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br />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br />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br />　　（一） 申请书；<br />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br />　　（三） 仲裁协议；<br />　　（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br />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br />　　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br />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br />　　（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br />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br />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br />　　第七条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认可：<br />　　（一）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仲裁地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的；<br />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br />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br />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br />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br />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不予认可和执行该裁决。<br />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不予认可和执行该裁决。<br />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br />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br />　　根据经认可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br />　　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文书。<br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br />　　第十一条　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br />　　第十二条　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本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对方使用。<br />　　第十三条　本安排实施前，当事人提出的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适用本安排。<br />　　自1999年12月20日至本安排实施前，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实施之日起算。<br />　　第十四条　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br />　　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br />　　第十五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br />　　第十六条　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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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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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12-46-07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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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司法解释 </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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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nbsp;&nbsp; </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br />　　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现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p>
<p>最高人民法院　<br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p>
<p>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p>
<p>　　为进一步贯彻&ldquo;公正司法，一心为民&rdquo;的方针，落实&ldquo;公正与效率&rdquo;工作主题，规范涉港澳审判工作，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和庭长，以及具有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讲话。<br />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的措施。现就会议达成共识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br />　　一、关于案件管辖权<br />　　1、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br />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商事案件，如果被告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管辖问题作出裁定。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作出裁定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逐级上报。<br />　　3、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后，被告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在人民法院受理商事案件的前后或者同时向另一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br />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受理在先或者两案同时受理的，受理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并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br />　　(2)商事案件受理在先且管辖权异议尚未审结的，对于被告另行提起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先予受理当事人间的商事案件并正在就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一并解决。<br />　　(3)商事案件受理在先且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被告又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上述情况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br />　　4、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br />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使该人民法院不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涉港澳商事诉讼仍应由该人民法院管辖。<br />　　6、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港澳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起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又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同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作出判决，不影响内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br />　　内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已获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相同诉讼。<br />　　7、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商事案件，如果被告未到庭应诉，即使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br />　　二、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br />　　8、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应提供经注册地公证、认证机构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br />　　9、人民法院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的，该当事人在内地设立&ldquo;三资企业&rdquo;时向&ldquo;三资企业&rdquo;的审批机构提交并经审批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其存在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br />　　10、原告起诉时提供了作为被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存在的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公证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br />　　三、关于司法文书送达<br />　　11、 作为受送达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r />　　12、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r />　　13、人民法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内地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br />　　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br />　　14、人民法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br />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br />　　15、人民法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br />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br />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br />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br />　　16、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br />　　17、人民法院不能依照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br />　　18、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br />　　19、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br />　　20、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br />　　(1)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r />　　(2)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br />　　(3)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br />　　21、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br />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br />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说明需补正的事由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br />　　四、关于&ldquo;三资企业&rdquo;股权纠纷、清算<br />　　22、在内地依法设立的&ldquo;三资企业&rdquo;的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br />　　2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委托投资合同的效力及其在该&ldquo;三资企业&rdquo;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投资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但应驳回其请求确认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br />　　24、在内地设立的&ldquo;三资企业&rdquo;的原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恢复其在该&ldquo;三资企业&rdquo;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依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决，但应驳回其请求恢复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br />　　五、关于仲裁司法审查<br />　　25、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经过书面审理后径行作出裁定；对于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查清事实后再作出裁定。<br />　　2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港澳仲裁裁决，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裁决书未明确履行期限，应从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正本或者正式副本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br />　　27、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如果对于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而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br />　　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不应直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而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br />　　2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或者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不予认可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br />　　2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应予撤销或者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应当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r />　　30、当事人申请内地人民法院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br />　　六、其他<br />　　31、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br />　　32、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答辩、上诉期限，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br />　　33、本纪要中所称涉港澳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事案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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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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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12-38-26 GMT+08:0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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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2008-07-23T00-12-27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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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毒品犯罪研究</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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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br />公通字[2007]84号 <br />&nbsp;<br />颁布日期：20071108 　实施日期：2007110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br />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br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br />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br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p>
<p>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br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br />　　&ldquo;犯罪地&rdquo;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br />　　&ldquo;被告人居住地&rdquo;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br />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br />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br />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br />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br />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ldquo;明知&rdquo;，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ldquo;应当知道&rdquo;，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br />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br />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br />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br />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br />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br />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br />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br />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br />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br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ldquo;其他毒品数量大&rdquo;：<br />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br />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br />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br />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br />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br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ldquo;其他毒品数量较大&rdquo;：<br />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br />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br />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br />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br />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br />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ldquo;其他少量毒品&rdquo;：<br />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br />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br />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br />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br />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br />　　（四）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br />　　四、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br />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br />&nbsp;<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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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无业人员替他人讨债不成致债务人死亡被判无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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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d>2008-07-03T12-16-21 GMT+08:00</issued> 
<created>2008-07-03T12-16-21 GMT+08:00</created>
<modified>2008-07-24T00-06-57Z</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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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逃债与追债</dc: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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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法院网讯 <span class="news_content">&nbsp;&nbsp;44岁的黑龙江省无业人员李君伟，帮人讨债未果后，将债务人致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以窝藏罪判处债权人陈英杰三年有期徒刑。
<p>&nbsp;&nbsp;&nbsp;&nbsp;李君伟曾因帮助陈英杰向梁某讨要欠款而与梁某发生争执。2007年10月8日23时许，李君伟酒后携带尖刀到北京市朝阳区梁某住处并找到梁某，后因讨要欠款再次与梁某产生口角并互殴。其间，李君伟持尖刀刺切梁某面、四肢、背等部数刀，致其死亡。 </p>
<p>&nbsp;&nbsp;&nbsp;&nbsp;陈英杰在得知李君伟将梁扎伤致死后，仍与李君伟共同逃至辽宁省鞍山市等地，提供钱财并租赁房屋帮助李君伟藏匿。 </p>
<p>&nbsp;&nbsp;&nbsp;&nbsp;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君伟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陈英杰明知李君伟是犯罪的人，还提供钱财和住处供李藏匿，帮助李君伟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苏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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