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3月20日,《中国经营报》刊登了《2000年中国医药行业大好前景初现》中报道:含有PPA复方制剂的药品被暂停使用和销售,而错把“感康”打成了“康得”。
吉林的感康制药厂“吴太集团”,以零点公司为*被告、《中国经营报》为第二被告,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律师、以打名人官司著称的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感康”深受患者的信赖,而此篇报道一出,患者、药店和经销商纷纷质询原告或退货,使感康的月销售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是长远而巨大的,也是金钱所无法计算的。要求《中国经营报》和“零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新浪网“新闻*”中也给予报道)
海元所作为被告的代理人
我方首先对于给原告方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已于4月19日在《中国经营报》上发表了“更正”和“致歉”的声明。答辩状中我方阐述了如下观点:
一、我方的打字错误没有给药品经营商、消费者等带来任何错误的认识
*,我方的报告,是在引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红头文件时,由于疏忽,将“康得”错打成“感康”,这一事件的性质仅仅是“打错了字”。
第二,国监局文件,在*短的时间内已转发到全国各药品经营主体,全国各药店、医院、经销商及消费者各主体已熟知了该文件,并不会因为我方的打字错误而对“感康”产生错误的认识。即使不知PPA详情的消费者,也会得到医生、药店销售员的正确解答。
第三,消费者不愿购买“感康”的真正原因:自2000年11月15日,国监局的文件下达后,消费者对凡是带有“康”、“克”、“泰”字样的药品均敬而远之,因而,这些药品的销售量猛降。显然,即使“感康”的销售量有所下降,那也是禁售的连带反映。
二、此案并未涉及原告之名誉权范畴,故不属于名誉争议
1、在我方报告全文并未涉及“感康”的情况下,因打字错误而写成了“感康”,是纯属巧合。
2、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定义
名誉权是基于他人在评价或议论某一个特定的个体时才能涉及到的。本案中,我方因打字错误而写成“感康”的情况,不是在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任何的评价或议论,因而,本案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争议。
三、打字错误,不能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1、我方没有采取法律不允许之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诋毁等),也不了解“感康”药的基本情况;亦没有特定地针对“感康”。
2、我方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的行为。
3、我方没有给原告造成可估量的损害,原告销售量的下降与我方的打字错误无必然因果关系。
4、我方打字错误的出现,并无主观上的故意
四、原告出示的证据完全不足以支持其观点
五、原告采取了令人不解的恶意行为,这是法律和商业道德所禁止的
六、假如,原告方能采取恰当的行为,其影响力将是积极的
2001年11月13日,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案例分析
本案是有关媒体侵害名誉权的一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二个法律问题:
一、此案是否涉及原告“名誉权”之范畴,是否属于名誉争议
二、本案是否符合名誉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
在原告请求标的高达2000万元赔偿额的情况下,原告能以分文未要而撤诉作为本案的终结,是难得的且少有的。这是在双方律师真诚的沟通和积极努力下取得的;是原告对王海云律师给予高度理解和支持下取得的。
本案令人欣慰是:诉讼双方*终以和解做结。合作不仅可以带给双方各自基本利益,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增值,即合作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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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7 13:03